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定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篇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XX]17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分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趋复杂,为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实行报告制。
二、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包括总行管理和总行授权分行管理的理财计划)前10日,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将以下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局(以下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一)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大体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的时间和规模、拟销售的地域、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本钱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计划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办法等。
(二)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三)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露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六)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和通过各类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商业银行应由主管个人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理财计划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商业银行应依照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从头报送。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
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对此,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
近年来,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
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
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
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制定《办法》是银保监会推进理财业务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统一资管产品标准规制工作,并同步研究制定《办法》。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银保监会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作为配套细则发布实施。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银行业理财产品新规

银行业理财产品新规
2020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监管要求》(银发〔2020〕226号),也称为“2020年银行业理
财产品新规”。
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 高风险理财产品门槛提高:规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划分
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种,其中高风险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投
资范围受到限制。
2. 理财产品投资者分类:将理财产品投资者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三类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能力有区别。
3. 理财产品风险披露要求:银行应当对社会公开理财产品的风
险揭示和收益率,并定期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
4.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限制: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
5. 理财产品期限和收益率限制: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应当≦6个月,收益率应当≦3%。
6. 理财产品合格性评定:银行应当对理财产品进行全面评估,确
保理财产品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监管要求。
此次新规旨在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提高理财产
品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进银行理
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理财新规解读

2.合格投资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
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人民币; ✓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募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
运作模式
封闭式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
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权益类理财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混合类理财产品
募集模式
Development planning
公募理财: 1.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2.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17
24小时冷静期
Development planning
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九)商业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 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 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 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 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Part 02
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
理财业务专营制
独立法人地位子公司 理财业务专营部门 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Development planning
产品准入管理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人员管理
销售与投资管理
合作机构与产品托管管理 产品估值、会计核算 和信息披露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目录《信托法》 (2)(2005.9.2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3)(2005.9.2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19)(2006.4.17)《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 (24)(2006.6.13)《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 (27)(2007.11.28)《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 (28)(2008.4.3)《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 (29)(2008.12.4)《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 (32)(2009.4.28)《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 (35)(2009.7.6)《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37)(2010.8.5)《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39)(2010.12.3)《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41)(2011.8.2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 (43)(2011.9.30)《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 (52)(2012.1.20)《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54)(2013.3.25)《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56(2013.6.14)《银监会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67号) (57)(2013.8.30)《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 (59)(2013.12)《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63)(2014.2.19)《银监会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 (66)(2014.7.11)《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69(2014.9)《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 ..72《信托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8123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4f.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
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法律资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法律资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差不多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奋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布、公平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治理第十一条本方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能够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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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定最新解读
坊间流传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让资本市场看到了监管部门标准银行理财的决心。
这一次,受政策影响最大的资产管理行业,非基金子公司莫属。
在过去四年时间里,依托于银监会对信托行业风险控制的严格要求,以及银行理财资金对外投资需求的急速膨胀,基金子公司获得了神话般的开展速度。
数据显示,从xx年11月第一家基金子公司获批至今年3月底,共有79家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了专户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高达9.84万亿元。
但假设前述理财新规落地实施,一度令资产管理行业瞠目结舌的开展神话将成为历史。
缺乏庞大银行理财资金的对接,加上不断完善的监管政策和日益强化的风险控制,基金子公司不仅会终止狂飙的扩张之路,还有可能会因为存量业务的集中到期无法延续,进而出现资产管理规模崩塌式萎缩。
按某基金子公司总经理的话来形容,那就是:“半壁江山”没有了!
如果说5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控指标指引》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出炉,只是让基金子公司感到深秋的一丝凉意,那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的消息,那么让基金子公司坠入了寒冬,可以直接感到那刺骨的切肤之痛。
这份在市场上广为流传的银行理财资金业务新规,对基金子公司杀伤力最大的条款莫过于“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方案除外”。
在业内人士眼里,这个条款的设立意味着,衔接银行资金与非标资产的通道业务将向基金子公司关上大门。
上海一位基金子公司高管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基金子公司约有七成甚至更多的业务为通道业务,其中绝大局部的工程资金于银行。
如果新规实施,那么子公司业务规模将大幅缩水。
按照今年3月底约9.87万亿元资产管理规模计算,所涉及业务量有可能高达约7万亿元甚至更多。
业内人士指出,考虑到存量业务到期后无法展期或发行新的资管方案,预估高达7万亿的通道业务有可能在某一时点崩塌式地萎缩,对基金子公司这个新生行业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
这一点,对开展速度最快的银行系基金子公司而言,或表达最明显。
影响还不止于此。
由于新规拟限制银行理财资金进入权益类市场,并且禁止分级产品加杠杆的模式,以及不允许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等,这让近年来一直努力摆脱对通道业务依赖,谋求开展主动资产管理业务的局部基金子公司转型之梦成为泡影。
某基金子公司总经理表示:“精心筹谋的战略规划已经成为一纸空文。
未来不知道会怎样。
”
可预见的资产管理规模缩水,以及监管日益严厉,正在终结基金子公司的暴利神话。
“你或许很难想象,在最近几年的市场行情里基金子公司的暴利程度。
因为之前没有资本金的约束,很多基金子公司的资本都不高,但业务规模的扩张远远超出了想象。
计算下来,股东的年回报率在70%甚至更高的情况并不鲜见。
”某基金子公司高管向记者透露,“新规如果落地,基金子公司规模快速缩水,最伤的其实不是
基金子公司自己,而是股东。
预估年回报率会快速降低到8%甚至更低。
这样一来,基金子公司就不再是‘香饽饽’了。
”
事实上,除了银行理财业务新规会导致基金子公司业务量萎缩而减少利润外,《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的执行,也会大幅降低基金子公司的股东回报率。
根据《指引》,基金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
国金证券非银研究员测算,一对多产品将最多按3%计提风险资本,一对一产品将最多按1%计提风险资本。
假设按此规定执行,xx 年一季度新增子公司专户业务规模约1.27万亿元,预计需计提风险资本最多约172亿元。
这对于过去几年里习惯了“蛇吞象”游戏的基金子公司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资金负担。
考虑到此前基金子公司业务依靠低费率竞争的状况,其利润显然缺乏以覆盖风险资本的计提。
因此,对于基金子公司而言,应对的方法要么是股东追加资本金,要么是压缩业务规模同时调整业务结构。
不管采取哪种方法,都会极大地降低股东的投资回报率。
上海一家基金子公司总经理透露,考虑到对于资本金的消耗,公司将把标准化业务如定增、二级市场业务放在母公司专户部门操作。
另一方面,对于子公司所承接的业务,目前挑选工程时已经从过去的“来者不拒”,转变成为了“抬高门槛”,公司内部会综合考量收入水平、风险程度精选工程。
据记者了解,不少基金子公司已经和股东方协商,希望增加资本,以保障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开展需求。
在各项新规的限制下,基金子公司的暴利空间被显著压缩,转型已是势在必行。
虽然前路艰辛,甚至荆棘密布,但不得不前行。
主动收缩通道业务正逐渐成为众多基金子公司共同的做法。
上海一家基金公司的督察长表示,未来基金子公司的业务规模会缩减很多,同时业务质量和盈利能力会大幅提升。
其中,通道业务盈利微薄但却消耗子公司的资本金,即便没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基金子公司也已经在自发地逐步收缩这类业务。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监管加强对于基金子公司的开展未必不是好事情。
”这位督察长向记者表示。
主动资产管理业务也受限颇多,由于其可持续性强,依然成为许多基金子公司转型的方向。
无论是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还是自主管理型债权融资类工程,都是未来基金子公司可以大力挖掘的业务领域。
“从这个角度来说,曾被誉为‘万能神器’的基金子公司,未来的市场空间依然广阔。
毕竟,历经了四年的开展,多数基金子公司已经成功地解决了生存问题,拥有了自己的资源和团队,不再像嗷嗷待哺的婴儿一样,容易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扼杀。
”某基金子公司总经理表示。
不过,与此前“制度红利”所带来的业务蓝海不同,在资产管理行业近年来高速开展后,无论基金子公司朝哪个方向转型,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都会非常巨大。
对于基金子公司这个行业来说,优胜劣汰的行业洗牌将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