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闽政[2011]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闽政[201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4aa3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71.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闽政〔2011〕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现将《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划》是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区划》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涉及近岸海域开发活动的各专业规划过程中,应注意与《区划》衔接,满足《区划》目标要求。
要切实加强《区划》实施和管理,临港工业布局、海岸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海洋水环境质量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必须符合《区划》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区划》目标实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整《区划》,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划》提出的目标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止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项任务,推进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保障我省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1998年4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999年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进行了调整(闽政〔1999〕文65号,以下简称《原区划》)。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报告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于工业型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厦门市易博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汉文(盖章或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61100环保部门填写收到报告表日期编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制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由来厦门市易博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附件1:营业执照、附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拟于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586号之2号厂房第2层建设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所用厂房系租赁厦门进升杰五金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附件3:租赁合同、附件4:产权证)。
项目计划投资50万元人民币,租赁建筑面积2000m2的厂房,计划年产塑料瓶200万个、塑料托盘200万个,员工35人,工作制度为年生产300天,每天8小时制。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设备已入驻,尚未投入生产,属于新建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委托我司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附件5:委托书),我司立即派技术人员踏勘现场和收集有关资料,并依照相关规定编写成本报告表,供建设单位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和作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依据。
本建设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生产加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列表中的N轻工(见表2-1),本建设项目不涉及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无电镀工艺,属于“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范畴。
N轻工三、环境概况3.1 地理位置该项目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586号之2号厂房第2层,同栋厂房第1层为厦门市汇博金印刷有限公司,其他楼层待出租。
项目所在厂房北侧为厦门市三精汇通阀门有限公司、西南侧为湖里园60号(厦门佳尔佳礼服有限公司等)、东南侧为湖里园62号(厦门杰欣拉链有限公司等)、西侧为同明路586号1号厂房(厦门铭格五金有限公司等)、东侧为湖里园109号(厦门鑫德来工贸有限公司等)。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查”部分是在《海洋调查规范》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有关海洋环境管理方法及全国沿海省市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实践制定的。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及方法,包括区划调查方法、区划图集的编绘方法以及区划报告的编写与验收方法等,是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技术依据。
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地区按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划分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2引用标准及规范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文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17378一1998海洋监测规范GB12763—1991海洋调查规范GB3097一19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近岸海域nearcoastalseawaters指岸边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海域。
本规范适用的需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的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3.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environmentalfunctionzoneinnearcoastalseawaters 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3.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environmentalfunctionzoninginnearcoastalseawaters 指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按水质类别划定其分界线,确定其水质保护目标,并制订出有效的管理规章。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闽政[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闽政〔201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年~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介于东经11550~12043,北纬2330~2822之间。
东临台湾海峡,与台湾省隔海相望,北接浙江省,西连江西省,西南部与广东省接壤。
福建省海域总面积1360万公顷,大陆岸线总长3752千米,海岸线直线长度535千米,海岸线曲折率为1∶7.01。
全省分布有海岛2215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1321个,海岛总面积11.56万公顷,海岛岸线总长2503千米。
福建省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渔业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盐业资源、砂矿资源、风能和海洋能资源等,具备发展海洋经济的良好资源条件和突出区位优势。
沿海分布大小海湾125个,海湾屏蔽性好,条件优良,有7个海湾可大规模开发建设5万吨级以上的深水泊位,其中多处可建设20~30万吨的超大型深水泊位,岸线资源为全国之最。
海洋渔业资源丰富,近海有海洋生物3312种,其中鱼类752种,水深200米以内的海洋渔场面积1215万公顷,沿海浅海滩涂资源丰富,可利用养殖面积达15万公顷。
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岛屿众多,滨海文化渊源深厚,滨海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海岸带和近海海域蕴藏的矿产资源已发现60多种,矿产地300多处,其中20多种具有工业利用价值。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3151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12.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积极实施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09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2989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主要是:海域环境总体污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局部区域生态系统遭到严重损害,防治海洋污染应急能力薄弱,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建设海域清洁、环境优美的“蓝色家园”,争取到2012年我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基本实现分类控制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一)加快立法及相关政策制订步伐。
要着眼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坚持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并举的原则,抓紧修订《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报省人大审定,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和《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福建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环保厅。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总则、布设方法与要求以及站位调整。
本文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近岸海域nearcoastaIseawaters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注:渤海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环境监测站位environmentmonitoringstations为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污染源影响程度、范围布设的监测站位。
注:包括海水监测站位、海洋沉积物监测站位、海洋生物监测站位等。
海洋生物监测站位marinebio1ogica1monitoringstations为监测海洋生物种群变化、生理和行为反应以表征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布设的监测站位。
4总则4.1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陆域、海域污染源资料,明确污染源影响程度与范围。
4.2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监测海域水文状况,确认设站条件。
4.3 站位布设应遵循海洋生态环境自然变化特征和人类活动影响的客观规律,以网格化为基础,涵盖所要监测的海域,形成不同层次监测断面,全面系统掌握海域环境现状和长期演变趋势。
4.4 统筹不同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特征和差异,确保点位布局能够客观反映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人为活动的影响。
4.5 同类型监测站位设站条件应一致,确保监测站位获得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较性。
4.6 监测站位一经布设,原则上要保持不变,确保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较性。
4.7 统筹分析各任务需求和监测站位布局,以最少的监测站位满足多任务需要。
5布设方法与要求5.1 海水监测站位5.1.1 监测海域外边界线离岸最大距离不超过12海里的,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2个;离岸距离超过12海里的,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3个。
福州海洋功能区划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本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目标 (2)第四条区划原则 (3)第五条区划范围与实施期限 (3)第六条分类体系 (4)第七条区划成果 (4)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5)第八条地理概况与区位条件 (5)第九条海域自然环境条件 (5)第十条海洋自然资源 (6)第十一条海洋开发利用状况 (8)第十二条面临的形势 (8)第三章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10)第十三条海洋开发与保护空间布局 (10)第十四条罗源湾海域 (10)第十五条闽江口海域 (11)第十六条福清湾海域 (11)第十七条兴化湾北部海域 (12)第四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12)第十八条海洋功能分区概述 (12)第十九条农渔业区 (13)第二十条港口航运区 (14)第二十一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6)第二十二条矿产与能源区 (16)第二十三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7)第二十四条海洋保护区 (18)第二十五条特殊利用区 (19)第二十六条保留区 (19)第五章实施保障措施 (20)第二十七条区划实施管理 (20)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管理 (21)第二十九条海洋环境保护 (22)第三十条基础能力建设 (24)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与执法 (24)第三十二条法制建设与宣传 (25)第六章附则 (26)第三十三条区划效力 (26)第三十四条区划附件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根据福州市海域及其依托陆域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保护现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依据《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海洋开发战略,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保障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加快福州市海洋经济发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1月1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工作,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为四类: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等;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本办法所称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第四条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自然环境现状;(二)本行政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三)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发规划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变化预测;(五)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现状和保护目标;(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功能、位置和面积;(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保护目标可达性分析;(八)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1998年4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999年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进行了调整(闽政〔1999〕文65号,以下简称《原区划》)。
《原区划》的实施对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沿海经济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福建的海洋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28%,海洋经济发展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海洋产业将成为海西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海峡西岸经济区依托丰富的港口资源和沿海优势,着力优化提升临港工业,推动形成东南沿海重要的临港重化产业基地,围绕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南太武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建设以石化、装备制造、冶金、能源、电子信息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集中区,形成区域跨越发展的新增长点,沿海地区在聚集生产力要素、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结构、带动和辐射内陆发展的优势作用日益突出。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海洋开发力度的不断增大,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海洋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都发生较大变化,《原区划》与近岸海域环境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适应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促进“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科学实施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组织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区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1.1区划依据1.1.1法律、法规及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
(7)《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发〔2006〕475号,2006年8月。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2004年6月。
(9)《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
(10)《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发〔2007〕507号,2007年9月。
(11)《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西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2009年5月。
(1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1999年12月。
(13)《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1995年5月。
(14)《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0月。
(1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
(16)《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
(17)《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3月。
(18)《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闽委发〔2004〕15号,2004年11月。
(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政文〔2005〕56号,2005年4月。
(2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4月。
(21)《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5月。
(2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6〕14号,2006年9月。
(23)《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及《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6〕117号,2006年11月。
(24)《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9年7月。
(2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331号,2009年10月。
(26)《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闽政文〔2010〕26号,2010年1月。
(27)《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2008~2020年)》,闽政文〔2010〕32号,2010年12月。
(28)《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11年1月。
(29)《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3月。
1.1.2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1)HJ/T82-200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2)HJ/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3)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4)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5)GB18486-2001《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6)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2区划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海洋水环境质量、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以协调沿海区域经济发展、海域开发与海洋水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线,按照建设生态省和环境优美之区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特征和主要环境问题,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通过实施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海洋污染,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改善海洋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3区划原则1.3.1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区划把沿海地区近期的经济发展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在确保海域环境主导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功能,确定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海洋环境利用方案。
1.3.2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在确定海域功能和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时,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协调平衡各类产业间的利益和发展需求。
1.3.3陆域和海域统筹兼顾确定海域的环境容量、海域主导环境功能时,综合考虑海岸线、海底、海水水体、海洋生物,以及滨海陆地等各相关环境因素的制约与影响。
从生态系统管理角度,把陆域和海域视为一个互相制约的整体,统筹兼顾,合理区划。
1.3.4与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衔接海洋功能区划规定了各海区的主导功能和各种兼顾功能,海洋功能区划是实施海洋开发活动和海洋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是实施用海、管海法制化的依据,区划修编要实现与海洋功能区划间的相互和科学合理的衔接。
1.3.5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在确保海域主导功能和敏感保护目标要求得到充分满足,并实现科学合理利用海洋环境容量和海水自净能力的前提下,经过充分的科学认证,可根据海水交换活跃区和滞缓区的分布特征设置排污口。
1.3.6不降低现状海水水质为控制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保护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时,不降低现状海水质量要求,不降低现状海水质量的执行标准。
1.3.7按高功能确定保护目标对于同一海域兼有两种以上功能的,应按高功能保护要求确定保护目标。
对于市界和县界两侧相邻的两个不同功能区的海域,按高功能确定其保护目标。
1.4区划目标(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能够适应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并指导海洋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
(2)确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
(3)建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措施体系和保障措施体系。
1.5区划范围区划范围为领海基线向陆一侧海域,总面积约2.2万平方公里(不包括金门附近海域)。
海河界限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海河划界成果和海河分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7〕12号)为准,未划定海河界限的海域范围与国务院2006年批复(国函〔2006〕117号)确定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一致。
1.6区划期限(1)基准年:2009年。
(2)近期:2011年~2015年。
(3)远期:2016年~2020年。
1.7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水质保护目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
第一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执行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第二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执行不低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第三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执行不低于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第四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执行不低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二章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2.1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2009年,全省近岸海域65个站位监测结果为第一、二类海水占55.4%,比2008年的58.5%下降了3.1个百分点,第三类海水占9.2%,比2008年的13.8%下降了4.6个百分点,第四类和劣四类海水占35.4%,比2008年的27.7%上升了7.7个百分点。
我省近岸海域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2009年全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点位数为54个,达标点位为26个,达标率为48.1%,与2008年相同。
全省6个地市海域中,莆田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最高,为90.0%,宁德海域和厦门海域较低,分别为9.1%和16.7%。
2.2入海陆源污染源状况我省近岸海域陆源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入海河流和直接海污染源。
2009年,全省11个主要入海河流断面、67个直排海污染源污染物监测结果表明,河流污染物入海量大于直排海污染源污染物入海量,主要入海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
河流入海径流量约为876.05亿立方米,入海污染物总量约142.35万吨,化学需氧量为主要污染物,约占86.63%。
直排海污染源废水排放量约为13.34亿吨,污染物总量约为43757.12吨,化学需氧量为主要污染物,约占85.04%。
第三章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与管理形势随着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以及涉海重点工程开发海域的环境管理和监督需求的变化,《原区划》与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及开发利用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大,实施区划修编显得极为迫切。
3.1加强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建设《原区划》公布实施后,我省建立了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闽江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多处保护区,以及闽江河口、宁德东湖等国家湿地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与要求,《原区划》确定的类别与水质保护目标满足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