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准则条件下的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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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条件下的存货跌价准备

新旧准则条件下的存货跌价准备

引言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内的39个会计准则文本,其中本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23个、对原准则进行修订和统一编号后的会计准则16个,并要求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执行。

以下对原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中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比较。

一、新旧准则存货跌价准备差异分析(一)存货期末计价的差异新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旧准则规定,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新旧准则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基准处理方法都是个别认定(即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新准则规定“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规定“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存货可变现净值定义的差异新准则规定:“可变现净值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新准则对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定义给予了较为明确和清晰的定义,而旧准则未明确定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含义。

存货跌价准备 政策的适用条件

存货跌价准备 政策的适用条件

存货跌价准备政策的适用条件存货跌价准备是会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当企业的存货价值低于其购入或制造成本时,企业需要向利润表上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以反映出存货的实际价值,以免影响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

本文将围绕存货跌价准备政策的适用条件进行详细阐述,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一、存货的定义在企业会计中,存货是指企业为了销售或加工而持有的商品、材料或半成品等。

一般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和成品三种类型。

其中,原材料是指尚未开始生产加工的物资,如钢材、铁矿石等;在产品是指已经进行了一定加工,但还不能直接以成品出售的物品,如半成品、已完成质检但未售出的成品等;成品是指通过产品加工完成的、可以直接销售的商品。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概念当企业的存货市场价格低于其成本时,为了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企业需按照其实际成本减值,将其价值调减至市场价值,此时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还有一些情况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有明确的替代市场或现货期货市场成交价等可作为准确价值的则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政策适用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体适用条件如下:1.存货在持有时已经发生丧失;2.存货目前的市场价格低于其购入/制造成本;3.存货的实际市场价值已经确定无法回升的;4.存货跌价的原因与企业自身经营无关,如市场竞争状况、自然灾害等;5.企业已经采取以减少库存、提高产品质量等措施使存货的市场价值回升无望;6.未能按约定时间或条件获得客户接受已备好其他类似或替代的产品及淘汰资产取代存货。

四、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需按照以下方法进行:1.确定存货的实际净值,即实际购入/制造成本与当前市价的差额;2.根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的要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并同时在利润表上反映。

总之,存货跌价准备的政策适用条件比较严格,企业在使用存货跌价准备时需要慎重考虑。

新会计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相关问题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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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财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财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财税处理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其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减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企业存货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处理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起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二、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2月31日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2003年12月31日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70万元。

2004年1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售出,A产品售价为70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均不含增值税。

依据《准则》的规定,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2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00.《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故200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新旧准则条件下的存货跌价准备

新旧准则条件下的存货跌价准备

为其可变现净值 的计量基础 ” 。
新准则在确定可 变现净 值时强调 以 “ 确凿证据 ” 为
新 旧准则对存货跌 价准备计 提 的基准 处理方 法都 是个别认定 ( 即按单个存货项 目计提 ) ,但新准则规定 “ 转 回的金额计入 当期损益 ” , 而 旧准则规定 “ 转 回的金
额应 当减少计提 的存货跌价准备” 。
值 。存货在销 售过程 中可能发 生的销售费用 和相关税 费: 以及 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 生的加 工成本 等相关 支出 , 构成现金流人 的抵减项 目。企业 预计的销 售存货现金 流量 , 扣 除这些抵减 项 目后 , 才能确定 存货 的可变现净 值” 新准则对 于存货 可变现净值 的定义 给予 了较 为 明 确和清晰的定义 , 而 旧准则未 明确定 义存 货可变现净值
的、 资产负债 表 日后事 项 的影 响等 因素 ” ; 同时规定 “ 如 果企业 与购买方签订 了销售合 同 , 并且销 售合同订购 的 数量大于企业 持有存货 的数量 , 在确定 与该 项销售合 同 直接相关存货 的可变现净值 时 , 应 当以销售合 同价格作
旧准则规定 , 企业每期都应 当重新确定存 货的可变 现净值 。如果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 的影 响因素 已经消失 , 则减记的金额应 当予 以恢 复 , 并 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 准备 的金额 内转 回 , 转 回的金 额应 当减 少计提 的“ 存货 跌价准备” 。
的含义 。
率先执行。以下对原执行的 《 企业 会计准则——存 货》 ( 以下简称 “ 旧准则” )和新 颁布的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 以下简称“ 新准则” ) 中 的存货跌价准备进
行 比较 。

( 三) 存 货可变 现净值确定 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 : “ 企业在 确定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 时 , 应 当以取 得 的确 凿证据为 基础 ,并且考 虑持有存 货 的 目 的、 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 的影 响等 因素 ” ; 同时规定 “ 如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准则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准则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1. 引言存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存货的价值可能会出现下降。

为了反映存货的真实价值,企业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本文将介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2. 存货跌价的原因存货跌价的原因有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市场需求下降当市场需求下降时,存货的销售价格可能会下降,导致存货价值降低。

2.2 技术进步随着科技的进步,新产品的推出可能会导致旧产品的陈旧,从而降低存货的价值。

2.3 过期、损坏或过时存货在存放或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过期、损坏或过时,导致存货的价值下降。

2.4 市场价格波动市场价格的波动也会影响存货的价值,当市场价格下跌时,存货的价值也会相应下降。

3.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1 单独计提法单独计提法是根据存货的具体情况,对每个存货进行个别评估,计算出存货跌价准备。

具体步骤如下:3.1.1 确定存货的成本首先,需要确定存货的成本,包括购入成本、生产成本和其他直接与存货有关的成本。

3.1.2 评估存货的实际价值根据存货的实际情况,评估存货的实际价值。

可以参考市场价格、竞争对手的价格以及存货的使用寿命等因素进行评估。

3.1.3 计算存货跌价准备根据存货的成本和实际价值,计算出存货跌价准备。

计算公式为:存货跌价准备 = 存货成本 - 存货实际价值。

3.2 统一计提法统一计提法是将存货按照一定比例计提跌价准备,不对每个存货进行个别评估。

具体步骤如下:3.2.1 确定计提比例根据企业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比例。

一般来说,比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存货的种类、市场行情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等因素。

3.2.2 计算存货跌价准备根据存货的成本和计提比例,计算出存货跌价准备。

计算公式为:存货跌价准备 = 存货成本× 计提比例。

4. 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关键词:存货跌价准备新准则启示新会计准则旨在实现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从而使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国际经营格局,也更好地反映我国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

自新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研究和探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部分:一方面对新准则能否更好地实现会计的反映与控制功能进行了探讨,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即新企业会计准则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而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经营决策有用的信息。

另一方面,大量研究者也对新准则的颁布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衍生影响进行了关注,得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理论发展与实践活动的结论。

虽然与旧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更具优越性,但是经过检验发现,新准则的实施效果与对我国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已经逐步显现出来。

本文以存货跌价准备这一准则为关注点,对这一准则以及在财务活动中与其密切相关的准则进行考察,重点关注其影响与实施情况。

并在此基础上,笔者针对具体情况提出了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相关准则及制定理论背景阐述根据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式确认企业的存货成本,当存货成本低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则存货以可变现净值入账,二者之间的差异计提减值准备。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

其中,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预计存货能够带来的未来现金净流入。

可见,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价值。

这一准则的确定是具有明确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意义的。

首先,新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企业会计目标博弈的结果。

关于企业会计目标,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

“决策有用观”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其能够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从而辅助其进行正确的经济决策。

“受托责任观”则侧重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加关注受托人对其受托资产的管理成果。

新旧会计准则存货跌价分录

新旧会计准则存货跌价分录

新旧会计准则存货跌价分录在会计准则中,存货的跌价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跌价是指存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

根据不同的会计准则,存货跌价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分析新旧会计准则下存货跌价的处理方法,并给出相应的会计分录示例。

根据旧会计准则,存货跌价的处理是在损益表中计提跌价准备。

当存货价值下降时,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存货的实际价值和预计未来销售价格的差异计算出跌价准备的金额。

跌价准备金额计入损益表的成本费用中,从而降低了公司的净利润。

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年末对存货进行盘点发现部分存货已经过期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计提跌价准备。

假设存货总价值为100,000元,实际价值为80,000元,预计未来销售价格为90,000元。

根据旧会计准则,跌价准备的计提公式为:跌价准备=存货总价值-预计未来销售价格。

因此,该公司需要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为10,000元。

以下为旧会计准则下的存货跌价分录示例:借:跌价准备账户 10,000元贷:存货跌价损失账户 10,000元在新会计准则中,存货跌价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根据新会计准则,存货跌价不再计提跌价准备,而是直接计入存货成本中。

这种处理方式更加简化和规范了存货跌价的会计处理。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下的存货跌价处理更加及时和准确。

继续以上面的公司为例,根据新会计准则,存货跌价直接计入存货成本中。

因此,存货的成本将从原先的100,000元调整为90,000元。

以下为新会计准则下的存货跌价分录示例:借:存货成本调整账户 10,000元贷:存货跌价损失账户 10,000元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新旧会计准则在存货跌价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旧会计准则下,存货跌价通过计提跌价准备的方式体现在损益表中,而新会计准则下,存货跌价直接计入存货成本中。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分录的处理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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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在内的39个会计准则文本,其中本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23个、对原准则进行修订和统一编号后的会计准则16个,并要求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执行。

以下对原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中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比较。

一、新旧准则存货跌价准备差异分析
(一)存货期末计价的差异
新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旧准则规定,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新旧准则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基准处理方法都是个别认定(即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新准则规定“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规定“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存货可变现净值定义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可变现净值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新准则对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定义给予了较为明确和清晰的定义,而旧准则未明确定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含义。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确定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同时规定“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旧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同时规定“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并且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大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新准则在确定可变现净值时强调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而旧会计准则使用的是“可靠证据”。

新旧准则对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期末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都是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但新准则还规定若该合同为亏损合同,则应按规定确认预计负债,而旧准则未作此方面的规定。

(四)存货跌价准备核算有关会计科目的变化
除了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做了明确的规定外,其计件下的
准备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以及核算的有关对存货跌价准备在新准则条件下核算方法的利
弊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存货跌价准备;比较20
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旧准则下,提取和补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计“费用——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贷记“
科目;冲回或转销存货跌价损失,则做相反的分录,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
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在新准则下,
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

产的价值恢复时,应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其中,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企业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新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核算方法的利弊
(一)有利于约束企业调控利润的行为
新准则对一些具体的利润操纵行为亮出“黄牌”,例如,针对某些企业利用稳健原则尺度把握的主观性,计提“秘密准备”,而在需要时再将其冲回,实现盈余调控的行为,会计政策明确规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的使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并于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导致企业未能正确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的事项的性质、应当调整的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

这个规定,给那些追求经理人效应,试图通过计提和转回跌价准备,进行利润调控的企业发出了警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谨慎性原则的滥用。

在新准则下,企业销售产品时,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需一并转出,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其实际是按存货的帐面价值结转其成本,这与旧会计准则将存货跌价准备转入管理费用相比,更有利于约束企业调控利润的行为。

(二)影响产品销售毛利率指标的分析
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额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产减值损失”科目。

其中,已售主营产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从上述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对于已计提跌价准备的主营产品,其原先计提的渠道是“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出售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则通过“主营业务成
生产企业为生产持有的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也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已售产成品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是否还要考虑到为生产该已售产成品的原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问题,若要结转,怎么转?
原材料投入转入生产成本,产出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要在在产品与自制半成品之间分配;自制半成品再投入生产转入生产成本,生产成本还要在在产品与产成品之间分配,产成品还要分期末库存与本期已销产成品,各阶段之间分配比例如何确定?结转的方法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还是个别计价法?
即使公司确定一个分配的标准和结转方法,但计算繁琐且数据的准确度与可比性仍值得商讨,这样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的原材料或自制半成品的存货跌价准备是不准确与不可比的。

三、结语
可以肯定的是新准则是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其与经济发展共进步,每一次修改,会计准则的范围、内容、约束力等都得到加强,力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政府部门、企业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使得会计行为得以规范,社会公众利益得以维护。

会计准则的发展之路还很长,需要各界人士的不断研究和探讨,以便使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2006).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2007.4.
[3]财政部会计司编著《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讲解》(2002).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6.
[4]陈碧云.郭雪凤编著,由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引发的思考,财务与会计2010;1;30~31.
(作者单位: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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