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
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的参与程度日益加深。
然而,随之而来的合同争议问题也日益突出。
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不仅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声誉和地位。
本文将从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方面探讨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方法。
一、协商协商是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方式。
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共识,达成和解。
协商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双方应保持冷静,客观分析争议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
2. 双方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以求达成共识。
3. 合同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专业意见,以帮助解决争议。
4. 协商结果应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调解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调解可以作为下一步的选择。
调解是通过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合同双方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调解员,以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充分陈述自己的立场和诉求,同时尊重对方的意见。
3. 调解结果应为双方自愿接受,并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
三、仲裁仲裁是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合同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选择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充分陈述事实和证据,以便仲裁委员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3. 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双方均应遵守。
四、诉讼诉讼是解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最后手段。
当协商、调解和仲裁均未能解决争议时,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进行诉讼。
诉讼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选择具有国际管辖权的法院,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2. 充分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证据、证人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3. 注意诉讼时效,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工程合同的优点

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优点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工程承包业务日益繁荣,相应的合同争议也不断增多。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具有诸多优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优点。
一、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效率高相较于诉讼方式,仲裁程序效率更高。
仲裁机构通常会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程序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安排仲裁时间和地点。
仲裁程序不受到法院排期和证据收集等问题的影响,因此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在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仲裁的高效率可以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有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保密性好仲裁程序具有较好的保密性。
仲裁过程和裁决结果一般不会公开,从而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涉及到大量的技术和经济信息,这些信息对当事人来说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专业性强仲裁员通常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往往精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建设的流程和惯例。
因此,在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时,仲裁员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争议的焦点,更加公正地作出裁决。
此外,仲裁机构一般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选择知名的仲裁机构可以增加裁决的可信度和执行力。
四、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灵活性好仲裁程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约定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程序等。
这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参与仲裁程序,提高解决争议的效果。
此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仲裁员也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证了裁决的公正性。
五、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执行力强仲裁裁决具有较高的执行力。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仲裁裁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虽然存在一些国家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制度不如其他国家完善,但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都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仲裁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仲裁---仲裁条款鉴于甲方(承包商)与乙方(业主)之间就[具体项目名称]的建设达成的协议,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任何争议或索赔,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未能在[指定天数]天内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以下仲裁机构:1. 国际商会(ICC)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者2. [国家/地区]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快速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指定城市]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指定国家/地区]的法律。
语言:仲裁程序应使用[指定语言]进行。
仲裁员:争议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裁决。
甲方和乙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已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作为首席仲裁员。
最终裁决: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裁决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需说明裁决的理由。
费用: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各方应自行承担其仲裁费用,包括律师费、专家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紧急救济: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全措施。
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双方及其顾问应保密所有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信息。
通知:任何仲裁通知或其他通信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对方在合同中指定的地址。
---以上范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每份合同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考虑该机构的专业性、地理位置、费用等因素。
同时,法律适用的选择也应考虑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法律环境的熟悉度。
在国际工程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设置对于预防和解决争议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约定仲裁的程序和条件,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清晰、高效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从而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高昂的法律成本。
由于仲裁通常是私密进行的,这也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FIDIC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争端

FIDIC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争端一、引言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FIDIC施工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项目。
尽管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希望顺利完成工程,但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分歧和争议。
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FIDIC施工合同中设立了合同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对FIDIC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争端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合同各方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合同争端的类型及解决方法1. 合同争端的类型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合同争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承包商的索赔:包括工程变更、延长工期、额外费用等方面的索赔。
(2)业主的索赔:包括质量问题、进度延误、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索赔。
(3)第三方索赔:指工程项目涉及的其他方(如分包商、供应商等)对承包商或业主提出的索赔。
2. 合同争端的解决方法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解决合同争端的方法包括:(1)提交工程师决定:工程师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当双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时,可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进行裁决。
(3)双方协商:合同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端的方案。
(4)仲裁:当协商无果时,合同各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最终解决争端的方式。
三、工程师在合同争端解决中的作用1. 工程师的决定工程师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具有调解和决定的权力。
工程师的决定具有暂时的、约束性的特点,双方应在收到决定后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依法申请仲裁。
2. 工程师的调解工程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积极采取调解措施,协助合同各方解决争议。
工程师的调解意见仅供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3. 工程师的裁决当双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时,可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进行裁决。
工程师在裁决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和公正,遵循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
四、争端裁决委员会在合同争端解决中的作用1. 组成及职责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真题冲刺试卷五(带答案解析)

一建工程项目管理第 1题:单选题(本题1分)国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中,最常用、最有效,也是应该首选的解决方式是( )。
A.协商B、调解C、诉讼D、仲裁【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协商解决争议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应该首选的最基本的方式。
双方依据合同,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互相让步,折中解决合同争议。
第 2题:单选题(本题1分)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建设项目都是一次性,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项目B、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一般由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运营阶段组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不同,其参与或涉及的单位也不相同,它的全寿命周期持续时间长C、一个建设项目的任务往往由多个,甚至很多个单位共同完成,它们的合作多数不是固定的合作关系,并且一些参与单位的利益不尽相同,甚至相对立D、建设项目可以用来投资【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系统取决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观察方式,系统可大可小,最大的系统是宇宙,最小的系统是粒子。
一个企业、一个学校、一个科研项目或一个建设项目都可以被视作为一个系统,但这些不同系统的目标不同,从而形成的组织观念、组织方法和组织手段也就会不相同,各种系统的运行方式也不同。
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系统,它与一般的系统相比,有其明显的特征,如:(1)建设项目都是一次性,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项目;(2)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一般由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运营阶段组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不同,其参与或涉及的单位也不相同,它的全寿命周期持续时间长;(3)一个建设项目的任务往往由多个,甚至很多个单位共同完成,它们的合作多数不是固定的合作关系,并且一些参与单位的利益不尽相同,甚至相对立。
第 3题:单选题(本题1分)某工程网络计划中,工作J的最迟完成时间为第28天,其持续时间为6天。
该工作有两项紧前工作,它们的最早完成时间分别为第15天和第18天,则工作J的总时差为( )天。
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案例

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案例假设有一家中国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一家美国开发商(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一份关于在美国建设一座大型购物中心的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以及价格等关键条款。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设计变更,双方产生了争议。
承包方认为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超出了其预期范围,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而业主则认为价格上涨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承包方应在投标时考虑这一因素,因此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设计进行变更,这导致了承包方不得不增加额外的工作量。
承包方要求按照变更工作的复杂程度和所需时间追加相应的费用。
但业主认为设计变更是在合理范围内,且合同中已有规定,承包方应无条件执行业主的变更指令。
面对这些争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承包方提供了详细的成本分析报告,以证明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其造成的实际影响;同时,承包方也展示了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额外工作量和成本。
业主则聘请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这些数据进行审核。
在经过几轮协商后,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承包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会(ICC)进行仲裁。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了合同条款、双方的实际行为以及国际商事惯例。
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原材料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确实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承包方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同时,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工作量,仲裁庭认为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具体数额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合理性原则来确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中,以下几点是至关重要的:1.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格调整机制、设计变更流程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
2. 保留证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应详细记录成本变化、工作量增减等情况,以备不时之需。
3. 沟通协商:遇到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这有助于维护合作关系并减少争议解决成本。
国际工程纠纷及其解决方案

国际工程纠纷及其解决方案分析[摘要]分析了国际工程合同争端产生的一些主要的原因,FIDIC合同条款中对争端的解决程序、解决方式, 并对争端裁决委员会和争端审议委员会进行了对比分析, 指出了国际工程项目提请仲裁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字:国际工程,纠纷,解决方案建设工程合同中借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对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期、造价等进行约定,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准确、严密、详尽的条款统一下来,用以规范双方的行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大型国际承包工程有时需签订数十份合同,合同期限长、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增加了履约的复杂性。
1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端产生原因对工程承包合同的争端应作广义的理解,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和合同的履行的不同理解和看法就可能引起争端。
凡是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理解、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端,均应包括在内;也包括对工程中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
国际工程项目争端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1 合同的缺陷或错误表现为合同文件不真实、用词不严谨不准确, 甚至前后矛盾。
在国际合同谈判和签订时,重要的是合同条款要明确,用词准确。
把潜在的可能对一方不利条款进行约定,分清不可预见事件的责任。
在双方的工作范围、材料和施工工艺、工程的开工和工期、工程的付款方式、争端解决方式等方面要认真、细致,考虑周全。
1.2 合同中双方权利、责任、风险的划分是否明确合理在国际工程合同中,设计责任的承担引发的争端是最为常见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很难断定问题是由设计方承担还是施工方承担。
另一个常见的是由于业主的干扰( 尤其在设计阶段) 使工程费用增加而引发的争端。
这类问题双方应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对其权利及参与的后果给予明确。
对于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在FIDIC中有规定,可参照。
1.3 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国际承包市场竞争激烈, 承包商采用低价夺标策略,而建设方由于建筑成本的增加, 预算长期处于紧张状态。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程序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程序下面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方式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DRB方式和DAB方式是介于工程师处理争端和仲裁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
期争端的解决程序,并不影响工程师处理争端的程序,当任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时,均可将争端事项提交DRB或DAB.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任一方仍不满意DAB或DRB 的建议,还可提交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否则,DRB或DAB的决定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运用DAB与DRB解决争端快捷省时,对项目的干扰小,所需费用低。
DRB与DAB的成员均是双方认可的技术专家,双方认可和接受,并得到执行。
1、争端评审委员会方式(DisputeReviewBoard,简称DRB)是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种新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它最早是由世界银行在1995年1月出版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附录中借鉴美国的经验而提出的。
DRB的出现代替了工程师解决争端的作用,同时也克服了工程师自己解决争端的种种弊病。
DRB是一种介于工程师处理和仲裁或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解决争端方式。
这种在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特有的解决争端的方式,本质上属于一种非诉的性质,即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性质的解决争端方式。
通常的争端评审委员由3名成员组成,由业主方与承包商各指定一名成员,再由该两名成员聘请第3名成员。
如双方决定采用DRB方式,则应在合同正式开始改造之前组成争端评审委员会(DRB),并在合同签订之后开始工作。
2、争端裁决委员会方式(DisputeAdjudicationBoard,简称DAB)也是一种ADR,即非诉性质的争端解决的方式。
它是对DRB方式改进而形成的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DAB方式最早是在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DAB)也是一种ADR,即非诉性质的争端解决的方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争议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
从合同重大原则问题到工地上琐细的日常事务,从工程的进度、质量到施工方法及完成工作的计量,雇主、工程师、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雇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地方当局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机构和实体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适当或不适当地强调自己的作用、影响和优先地位,从而导致工程项目矛盾的多元化和复杂性。
毋庸讳言,与任何其它经济合同一样,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包容着利益的对立和统一、冲突与和解、斗争与合作的矛盾过程。
工程也正是在这种不断地产生争议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向前推进。
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日常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达成谅解或妥协,重要的问题则可由当事方通过磋商解决。
仅当发生重大原则问题,当事方之间的利害关系无法调和时,才有可能启动争议解决程序。
尽管这些争议的发生可能与工程进度、材料、设备、施工方法、安全、质量、计量以及对合同的解释等诸多因素有关,但究其实质,无不归结于两大范畴,即:工期(时间)和付款(尽管工期最终仍可解释为与付款相关)。
它们不仅是合同索赔与反索赔的终极目的,也是一切合同争议的实质所在。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以FIDIC红皮书为例,对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简要的探讨。
一、协商(Consultatio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协商是可以不拘形式、不分场合进行的。
从实践意义上理解,协商应该是广义的。
在启动争议解决程序之前,任何为消除双方分歧的往来函件、正式或非正式会议、索赔谈判、承包商的施工人员与工程师现场代表的日常交流等,都可以视为协商的不同形式。
协商的内容可以是技术方面的,也可以是商务方面的,甚至是法律方面的。
总之,凡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问题都可能涉及,只是随着协商的问题的性质不同,参与协商的人员的身份和交流的层面有所不同而已。
实践证明,这种协商对于消除争议的根源或减少争议的发生是十分有益的。
正因为如此,FIDIC在红皮书中将协商确立为一种合同机制,依据这种机制,工程师在对那些涉及合同双方利益的问题做出确定(Determination)前,应与当事方进行协商,协商也因此成为工程师合同管理职责的一部分。
在红皮书的第四版中,协商”一词共在25处被提及。
在99版红皮书中,包含协商内容的条款共有21个,范围涉及迟到的图纸与指示(1.9)、承包商进入现场的权利(2.1)、放线(4.7)、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4.12)、化石(4.24)、停工的后果(8.9)、未能通过竣工检验(9.4)、雇主接收部分工程(10.2)、对竣工试验的干扰(10.3)、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11. 4)、承包商的调查(11.8)、计价(12.3)、省略(12.4)、价值工程(13.2)、相应于法律变更的调整(1 3.7)、付款程序表(14.4)、终止时的估价(15.3)、承包商停工的权利(16.1)、雇主风险的后果(17.4)、不可抗力的后果(19.4)、承包商的索赔(20.1)等。
不难看出,上述条款涉及的均为与雇主和承包商利害攸关的问题。
在与承包商协商的过程中,工程师大多情况下是以雇主代表的身份出现的,因此这种协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是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协商。
此时,承包商将有机会向工程师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其合理部分可能被工程师所采纳;同时工程师在协商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可以更为全面地考虑事件的客观起因和发生的背景,减少其决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达到消除或减少双方分歧的目的。
在实践中,如果工程师疏于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致使合同规定的协商程序被忽视,承包商有权对工程师的行为提出批评或质疑。
例如,当承包商对工程师的某项决定不满时,他可能提出如下问题:工程师履行了协商的职责吗?协商过程如何?是否流于形式?为使双方达成一致,工程师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吗?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最终的决定是根据合同做出的吗?如果是,他考虑了相关的情况”吗?他做出的确定公平吗?等等。
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工程师又拒绝重新考虑他做出的决定,那么承包商就可能启动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总之,如果可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合同双方来说都是首选的选择。
它不仅节约时间和财务开支,而且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还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方既有的合作关系。
对于雇主来说,协商解决争议不至于影响合同工程的进展,也免使自己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之中;对于承包商来说,仲裁不仅耗时耗财,而且最后的结果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最终胜诉也没有把握得到全额赔偿,而协商解决争议则有可能使他非常便捷地将双方达成一致的索赔金额纳入进度付款证书,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得到支付。
二. 工程师/争议裁决委员会(DAB )的决定(Decision )如果说协商机制是防患于未然”的话,那么争议程序的启动则是从当事方将某项争议提交工程师/争议裁决委员会开始的。
一般情况下,争议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双方协商的失败。
在FIDIC红皮书第四版中,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第一步是将争议提交工程师做出决定。
不难理解,采取这一步骤想要取得的客观效果是:(1)提请工程师确认其对争议事项所持的立场和观点;(2)工程师的决定使得启动争议程序的一方重新审视已方的立场和观点,对自己的索赔(或反索赔)能力做出评估,然后制定下一步的策略:是接受工程师的决定?还是继续争议解决的进程?如果承包商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法律或技术咨询,确信其索赔是被无理拒绝的,那么他就可能对仲裁充满了信心,从而将争议解决程序向仲裁阶段推进。
工程师的决定”的另外一个作用是确认争议”的确成为争议。
国际商会(ICC)案例6238 ( 1989)及6535(1992)都曾强调这样一个问题:在争议事项被提交仲裁之前,争议”必须成其为争议。
仲裁庭认为:在一项索赔或抗辩被提交仲裁之前,它必须是已根据合同提交并被否决过的。
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意欲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中的争议事项,他必须首先将该事项提交工程师做出决定,仅当该决定未能成为最终时才可提交仲裁。
按照红皮书的规定,如果当事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工程师的决定表示不满,工程师的决定即成为最终。
如果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另一方发出表示不满意的通知,这是当事方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必要前提。
1996年,世界银行将争议评审团(DRB )"机制纳入〈〈工程采购》中的标准招标文件,FIDIC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反应。
在99版红皮书中,FIDIC规定由争议裁决委员会”(DAB )取代工程师对争议事项做出决定。
此外,新的红皮书还向合同双方提供了将争议事项提交DAB征询”意见(opinion)的机会。
征询DAB的意见,有时可能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简便的一种方式。
可以想象,DAB在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前,为了能够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完全可能在合同双方之间进行斡旋和调解,尽力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因此,当合同双方就某一事项产生争议,并一致同意向DAB征询意见”时,这种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DA B对该争议所持的观点,即使任何一方随后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要求DAB做出决定,同一裁决人对于同一争议事项也很难做出迥然相异的解释。
除非随着时间的推移,争议事项的情况和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从这种意义上讲,DAB的意见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决定”形式的决定,虽然没有约束力,但它足可使合同当事方在启动争议解决程序之前预知DAB决定的可能结果,然后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和评价,从而改变或放弃原来的主张。
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即合同任何一方拒绝接受DAB的意见”而执意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时候,前述的征询及表达意见的过程也可以为DAB此后的正式决定节约大量的时间。
除了争议事项外,双方还可向DAB征询任何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事项。
三、友好解决(Amicable settlement)从红皮书第四版开始,FIDIC引入了友好解决机制。
按FIDIC自己的指南中的解释,之所以在合同争议程序中引入友好解决机制,是因为有些国家的法律强调,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及用友好方式解决,负责执行合同的人就无权进行此类尝试。
通常,争议程序的启动固然意味着当事方之间矛盾的深化和利益冲突的加剧,但仍不排除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红皮书规定的这种机制再次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创造了条件,任何一方不必担心因主动提出重开?谈判是向对方示弱”的表现。
这显然是FIDIC为尽可能避免合同当事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所做的又一努力。
四、仲裁(Arbitration)按红皮书的规定,仲裁是争议解决的最终阶段。
仲裁人不仅有权揭示、复查并修改与争议有关的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而且有权复查并修正工程师/ DAB的任何决定。
长期以来,不同格式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大都规定仲裁应在工程竣工之后进行,这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第一是为了避免工程竣工之前的仲裁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因为仲裁毕竟会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当事方关键人员的时间和精力;第二是避免对每一单项争议分别提交仲裁,而是在工程竣工后将所有问题一次解决,以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的目的。
虽然这种安排无可非议,但实践中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比如当争议涉及的付款和工期延长的本身给工程的竣工构成威胁时,仲裁就会变得十分紧迫。
当然,除非万不得已,任何一方都没有必要在工程竣工之前提起仲裁。
关于仲裁机构,FIDIC红皮书推荐的是国际商会(ICC)仲裁院。
ICC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为业界所熟知,此不赘述。
以下仅将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简述如下:1 .为什么FIDIC将争议解决的最终方式设计为仲裁而非诉讼呢?可以认为主要出于以下两个原因:(1)一般情况下,仲裁所花的时间和费用将远远低于诉讼;(2)权威的国际仲裁机构拥有国际上相关专业领域内一流的专家学者,他们的丰富经验和智慧使他们能够恰如其分地处理那些牵涉到复杂的商务、法律及工程技术背景的争议问题,这是一般的法庭所难以企及的。
2. 证据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He who asserts must prove)是一个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它同样适用于仲裁。
翔实、充分的证据是支持当事方主张的坚实基础。
只不过与诉讼相比,仲裁对取证范围规定得更为广泛。
对于一个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而言,证据主要包括费用记录、进度记录、现场指示、来往函件、会议纪要、施工日志以及工程照片等。
需要注意的是,时间是证据的大敌。
时间拖得越久,证据的收集就越发困难,索赔事件的详情也会被当事人逐渐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