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品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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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号:文件修改记录12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第一章目的 (4)第二章范围 (4)第三章术语与概念 (5)第四章品质考核计分制度 (7)第五章重点品质管理事项 (9)第六章违规行为及扣分标准 (12)第七章附则 (25)3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分公司个险队伍业务行为,提升业务品质,切实践行“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的“三高”理念,在《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ⅩⅩ寿发〔2006〕63号)和《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业务品质管理补充办法》(ⅩⅩ寿发〔2009〕261号)的基础上,结合ⅩⅩ分公司的实际情形,制定《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章范围第二条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所有个人寿险代理人的各项业务行为,应遵守本细则的要求。

4第三条公司与代理人所签定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一条第四款中所称“业务品质管理办法”即指总公司印发的ⅩⅩ寿发〔2006〕63号、ⅩⅩ寿发〔2009〕261号两项制度文件,和本细则。

有违背本细则的的行为,情节严峻的,公司将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七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四条《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9版)(以下简称大体法)中第六章规定的各级业务人员的晋升及维持考核中,所称“通过品质考核”,即指通过本细则的考核。

有违背规定的行为,达到本细则惩罚标准的,公司将作出不予晋升、不予维持直至解除代理合同的决定。

第三章术语与概念第五条代签名:按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的行为。

上述保险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书、投保提示书、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八月十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新保个【2011】1号《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

新保个【2011】1号《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

新保个【2011】1号《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新保个[2011]1号关于印发《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公司:为规范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行为,塑造高素质保险代理人形象,实现合规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代理人和本公司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特制定《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为试行版。

请各分公司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各分公司可根据自行实际情况,在《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分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个人业务管理部备案。

特此通知附件: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附件: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行为,塑造高素质保险代理人形象,实现合规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代理人和本公司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特制定《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险代理人指符合本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签约条件,经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从事个人寿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系列人员。

第三条组织架构设置由分公司组建各级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依次为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

分公司合规品质分公司本部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服)支公司(营服)1.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成员组成:由本部/中心支公司从保险代理人中推荐、选举产生7-9人组成,并推荐出主任1名,副主任2-5名(进行仲裁时,人员组成须为奇数)。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第一篇: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品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质管理委员会”制定、修改。

品质管理委员会由分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分公司总经理室其他成员担任副主任分公司各部门及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执行秘书由运营服务部品质管理岗担任。

执行秘书负责公司品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品质处罚执行秘书的汇报对象是品质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本《细则》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在职的代理制保险业务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采用计分的方式对在业务活动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一经品质管理委员会查实实施扣分处罚。

第五条以自然年度为时限每年度每位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总分为12分。

扣分不进行跨年累计。

第六条公司内外勤各相关岗位发现营销员的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细则》提出扣分建议并将扣分建议及原因上报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由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根据核实的情况知会当事机构并获得回馈确认后发出品质扣分通知书。

第七条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应及时将扣分情况记录于《品质计分统计明细表》上每季度报送个人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及相关各部须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编号TPLSZ/GYW04 版号A1 第八条业务人员或支公司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品质扣分通知书的十日内收到日期以业务人员的主管的签收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向“品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暂由人力资源部受理申诉逾期未提出视为接受。

“品质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九条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将依据扣分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下处罚一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3分含以上的人员通报批评试用期人员在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05-02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3〕40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改建。

(一)改建申请已经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电话销售中心进行改建,并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提出改建申请,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1.改建申请书,应明确机构名称、专用号码、所在地、销售区域等;2.改建报告,应说明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各项标准;3.改建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等。

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合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合作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备案材料参见本办法第十七条。

(二)改建审批和备案关于电话销售中心改建的,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批准改建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的,保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可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为统一监管标准、提升监管效率,各保监局应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现有关于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2013年4月25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9•【文号】保监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保监发〔2015〕1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现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1月29日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保险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

保险业信用体系是以法规制度和契约标准为依据、以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树立和弘扬诚信文化理念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约束的行业治理机制。

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保险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5-2020年。

一、基本现状和形势要求(一)基本现状近年来,保险业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并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

实施了《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和办法,保险业信用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建立了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财产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助查询平台等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业信用记录共享平台初步搭建。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经典原创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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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2007-09-12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沪保监发[2007]9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防范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投连)业务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上海寿险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投连业务的经营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建立并确保执行投连产品客户选择标准各公司应根据投连的产品特征、销售渠道、市场情况等方面因素,制定相应的客户选择标准。

客户的选择标准应体现为对投保年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度、最低保费要求等方面的限制。

各公司应从销售环节开始严格执行客户选择标准,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客户的年龄、教育程度、经济状况、个人风险偏好、投资理财需求等相关信息,并运用上述信息进行评估和筛选,切实做好客户选择。

各公司应在核保、回访等重要业务环节再次对客户的适合性进行复核,对存在风险的客户要进行风险提示,并以书面形式再次要求客户确认其已知晓该产品的风险和相关的权利义务。

二、加强对销售人员和销售渠道的管控(一)加强投连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各公司应建立投连业务销售人员准入资格、退出管理制度和持续监控标准。

销售人员必须通过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资格认证考试,或通过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资格考试。

销售投连产品的保险营销员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且无不良历史记录,如发现该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的,应取消其销售资格。

各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自动限制无销售投连产品资格的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资格。

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投连产品的,其销售投连产品人员的资格管理,由各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通过兼业代理渠道销售投连产品的,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投连产品的人员除应按照《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相关规定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也应通过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资格认证考试,或通过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的资格考试。

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

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

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作为一种新型的销售渠道,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代理人的销售能力直接关系到产品的销售业绩和市场的拓展情况,因此对代理人的销售能力进行评估和标准化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并实施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是指对代理人销售能力的要求和评定标准,是个人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通过建立合理科学的标准,可以实现对代理人销售能力的量化评价和分类管理,为市场提供一批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出色的优秀代理人,并为代理人的职业发展和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制定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代理人的个人素质、销售技能、服务水平、业绩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并且结合所代理的产品类型和行业特点进行具体规定。

以下将从这几个方面分别阐述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要点和内容。

一、个人素质代理人的个人素质是其销售能力的基础和前提。

个人素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诚信正直:代理人应当具备诚实守信的品质,言行一致,信守承诺。

2. 沟通表达能力:代理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明了地传达产品信息和推介销售方案。

3. 自我管理能力:代理人应当具备自律自控的能力,能够合理规划工作,有效执行销售计划。

4. 团队合作意识:代理人应当具备团队合作意识,能够协作他人,共同完成销售任务。

以上素质是代理人销售能力的基础,由于无法量化评价,故不设定具体等级标准,但对代理人的选拔和培训具有重要意义。

二、销售技能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销售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销售技巧: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销售谈判技巧,能够善于发现客户需求,针对性地提供解决方案,促成交易。

2. 客户拓展能力: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客户拓展能力,能够不断开拓新的客户资源,拓展市场。

3. 销售辅助工具应用能力:代理人应当能够熟练运用各类销售辅助工具,如通信方式营销、网络营销、信信营销等,提升销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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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违反本标准的罚则 4.1 罚则分类 4.1.1 非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 级、停止晋升、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报行业协会); 4.1.2 经济处罚:通报批评 1 次,视违约情节轻重扣发 50 元以下代理手续费;警告或严重警告一次,视违约情节轻重扣发 50 元至 200 元代理手续费;记过一次,视违约情节轻重扣发 200 元至 500 元代理手续费;扣发的代理手续费当月金额不足的转下 月扣除; 4.1.3 一次记过等同二次严重警告,一次严重警告等同二次 警告;一次警告等同二次通报批评; 4.1.4 在一个考核期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者,本考核期 内不予晋升;在一个考核期内累计被记过处分二次者,予以降级 一级处分。 4.2 罚则的度量 4.2.1 对于违反本标准、《基本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情节较轻,但未给公司和客户造成损失,对所在营业单位影响不 大者,给予通报批评; 4.2.2 对于违反本标准、《基本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影响营业单位的日常经营,但未给公司和客户造成损失者,给予 警告处分; 4.2.3 对于违反本标准、《基本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屡教不改,对所在营业单位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但未给公司和 客户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

分公司营销部
√√
注:
严 重 警 记过 告










降级或 停止晋 升 △ △ △ √
解除保 险代理 合同 △ △ △ √


(1)“√”为决定权,“△”为建议权。
(2)业务经理的降级或解除代理合同须报备分公司营销部。
(3)业务总监的降级或解除代理合同必须报分公司营销部审批,经分公司总
4.5.2.27 私自转让业务者,警告一次,从中赚取暴利者,予 以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为其他 保险机构经办或销售保单者,兼做保险经纪业务者,解除保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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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合同;
4.5.2.28 为虚增业绩而销售保单,之后故意使该保单在犹豫 期内撤单者,警告一次;
4.5.2.29 业务主管窃取所辖代理人客户资料或将所辖代理 人的客户资料挪为他用者,严重警告一次;损害了所辖代理人或 客户利益者,予以记过一次,同时须赔偿损失;代理人抢单,遭 客户投诉者,记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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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对于违反本标准、《基本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影响较坏,对公司或客户造成的损失不大(一千元以下),经调
查确有悔改行为和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4.2.5 对于违反本标准、《基本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且不思悔过者,给予解除代理合同(并报行业协
会);
4.2.6 凡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解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泰康个发[2007]第 077 号
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品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分公司: 根据保监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营销代理
人的品质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塑造公司在市场上的品牌,现 将《个人代理人品质标准(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代理人品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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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凡违反本标准、《基本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根据 违约情节轻重,按照奖惩规则,处以通报批评以上处罚。处罚标 准如下:
4.5.2.1 增员代理人时,就代理人的工作职责、代理手续费 及其它给付项目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的,处以相关责任人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4.5.2.2 在增员过程中,有损害他人、社会及公司利益行为 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4.5.2.15 挪用或侵占客户所交付的首期、续期保费或应转交 给客户的溢缴保险费等其他款项者,除追扣挪用款项本息外,予 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16 未经授权而收取保费者,记过一次;
4.5.2.17 收取客户押金者,警告一次;
4.5.2.18 擅自修改、变更保险条款、客户投保书等保单资料 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伪造投保书、理赔文件、暂收据或 其他文件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擅自以代理人个人名义签 发保险单,擅自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自行签订附加合约者, 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二条 总则 2.1 个人代理人系指符合《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以下称 基本法)中规定的保险代理人,即指依保险法规定,与公司签订 《保险代理合同书》,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在公 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销售 管理等委托代理工作且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个人; 2.2 各级代理人均须自觉遵守《基本法》、本标准及公司其 它相关规定; 2.3 各级主管有权督促所辖人员完全执行《基本法》、本标 准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并有权对执行不力者依照本标准进行处 理;同时,各级代理人亦有权监督其各级主管执行《基本法》、 本标准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并有权对执行不力的主管越级举 报; 2.4 任何违反或不完全执行《基本法》、本标准及公司其它 相关规定者,都构成对代理合同的违反,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接 受相应的处罚;
4.5.2.19 诱导、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或伪造体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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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违反核保规定,擅自先收费,开立 暂收据者,警告一次;
4.5.2.20 无正常原因,未在规定日期内(三个工作日内)将 保险单等有关业务文件送达客户者,警告一次;因上述行为引起 客户不满、投诉、退保或与公司发生纠纷者,记过一次;保单送 达书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交回公司者,警告一次,情节严重者,严 重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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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标准是《基本法》中关于代理人品质管理规定的细 则,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执行委托代理工作的 代理人。
第三条 品质管理的奖励 3.1 奖励包括: 3.1.1 通报表扬; 3.1.2 提供培训机会; 3.1.3 获得评优、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的机会; 3.1.4 获得分配预约客户的机会; 3.1.5 其它适当奖励。 奖励的标准由各分支机构自行决定,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 公司的相关规定。 3.2 以下行为或情形可作为奖励的依据: 3.2.1 见义勇为,对维护公司利益或社会安定有贡献; 3.2.2 好人好事或优质服务受到客户表扬; 3.2.3 先进事迹受到社会表彰; 3.2.4 协助公司查勘、理赔及生存调查有功或协助查勘理赔 有重大发现,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3.2.5 对公司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 3.2.6 通过 LOMA(美国寿险管理学会)考试或取得 FELLOW(寿 险管理师)证书; 3.2.7 在传播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上发表对公司有积极影响 的文章,为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 3.2.8 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4.5.2.3 代理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对他人推荐的人员或 其他业务单位已签约的代理人进行增员,如有违反者应视情节轻 重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5.2.4 诋毁同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公司名 誉与利益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5 代理人向公司提供的各类担保材料,应真实、合法, 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除保险代理合同者均记入其档案;
4.2.7 凡受到警告以上处罚者均取消当季度各项竞赛活动
的评选资格;
4.2.8 凡因各种违规行为,造成客户或公司损失者,除按相
关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客户或公司的损失;同时,其各级主管
承担连带责任。
4.3 罚则的授权原则:
通报 警告 批评
营业部经理
△△
营销服务部
√√
中心支公司营销部 √ √
4.5.2.6 未经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在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 发表与公司有关的各类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处以相关责任 人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7 冒用公司名义从事不法活动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 合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5.2.8 纠缠、谩骂客户,或有其他类似恶劣行为者,予以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21 以返佣或其他利益诱使客户投保,或使之撤消、终 止任何保险契约,改投新契约,或引致纠纷的恶性抢单者,予以 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22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中有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23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记过一 次;
4.5.2.24 私自印刷和发放各种有关公司或条款等宣传品 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者,予以解除保险代 理合同;
4.5.2.25 服务态度不好或服务质量不良,引起客户明确表示 不满或提出投诉者,警告一次;
4.5.2.26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参与制造假保单、 假赔案,欺骗公司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30 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破坏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 者,警告一次,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影响较坏者,予以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直至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9 泄露客户隐私或相关个人资料者,警告一次,造成 客户投诉者,严重警告一次;
4.5.2.10 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 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影响客户投保选择,造成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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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纠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11 损害客户利益,引起客户不满、投诉、退保或与公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规范 代理人 服务品质 通知
内部报送:管理委员会 运营中心 保费部 稽核部 合规法律部
拟稿:田爱云
核稿:傅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8 月 22 日印发
(共印: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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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个人代理人品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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