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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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0]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20
【实施日期】2000.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政发〔2000〕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首都科技创业孵化体系的建设,扶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完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或加速科技成果(项目)商品化,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和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孵化器”字样,经营范围为“科技企业孵化”。

符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海行规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7〕3号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5日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意见的若干措施》规定,强化首都核心功能,对不符合区域战略定位的产业进行调整疏解,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积极推动区域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快退出一般性产业特别是高消耗产业、区域性物流基地和区域性批发市场,主动疏解和清理小商品、服装、建材家具、汽车配件等低端业态和低效企业,盘活优化存量空间资源,为新引进“6+1”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办公空间的合法楼宇建筑。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负责楼宇招商的实际经营者或产权所有者,或委托单一负责招商管理的实际经营者(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二)申报奖励年度无行政处罚、违法记录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单栋楼宇内入驻企业在海淀区属地纳税不低于70%。

(四)楼宇经营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五)楼宇业态调整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推进核心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2〕7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科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措施第四条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撑区域创新发展。

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面向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研发、测试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新增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同一平台每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第五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校院所、科技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合作,搭建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对运行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根据其服务的园区企业数量、服务质量、平台建设投入等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13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13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1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7月28日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应坚持专业、专注、专精的发展目标。

应聚焦专业,广泛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应保持专注,密切跟踪全球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建立早期“硬科技”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应突出专精,加强导师营建设,加大早期项目投资,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办法》实施细则(试⾏)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办法》实施细则(试⾏)为进⼀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规范孵化器资助资⾦的管理,提⾼资助资⾦使⽤效率,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建⽴孵化器评价体系,引导孵化器发展(⼀)孵化器评价体系建⽴海淀区孵化器评价体系,对海淀区孵化器进⾏评价,推动孵化器健康发展。

评价指标包括孵化器整体情况、在孵企业情况、服务能⼒、孵化效率四⼤类。

评价结果分为三级,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

(⼆)评级有效期评级结果有效期2年。

(三)评审程序1.发布海淀区孵化器评价通知。

2.受理孵化器申报材料。

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以下简称服体处)负责组织评审。

4.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评级证书。

⼆、⿎励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持政策为⿎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年度增值服务投⼊经费最多30%的补贴。

(⼆)认定标准年度增值服务投⼊经费是指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付外部中介机构、创业导师等直接发⽣的费⽤,不包括员⼯⼯资等内部管理费⽤。

(三)⼯作要求1.孵化器必须有相应增值服务管理制度、⽅案、计划及总结报告。

2.增值服务投⼊必须有相应的正式⽀出凭证。

三、⿎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股权投资,缓解在孵企业融资困难(⼀)⽀持政策⿎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股权投资,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根据孵化器上⼀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股权投资的界定孵化器股权投资是指孵化器以现⾦形式投资孵化器内企业,且已履⾏出资⼿续,完成⼯商变更。

(三)申请条件1.与在孵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合同;2.被投资企业须是注册在孵化器的在孵企业;3.被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海行规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3〕10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0月9日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8日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淀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和北京市打造世界高端企业总部聚集之都的战略部署,鼓励企业在海淀区设立总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工作意见》(京政发〔2013〕29号)、《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积极吸引国内企业总部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聚集和实体化经营,创造条件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

大力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通信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优势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重点培育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北斗及空间信息、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加快培育教育培训、科技金融等领域总部企业。

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上市企业、中央大企业等在海淀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海行规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23〕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0日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为以高标准引领海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加快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第一条支持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标准研制。

聚焦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在科技前沿和未来产业领域开展标准攻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研制具有国际影响力、包含自主核心技术的标准。

对获得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牵头及主要参与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支持。

第二条支持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制定发布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好且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团体标准,对制定发布相应团体标准的社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三条支持打造关键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数字经济、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支持建设重大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

建设区级标准化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围绕标准试验验证、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等方面建设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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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规范孵化器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孵化器评价体系,引导孵化器发展
(一)孵化器评价体系
建立海淀区孵化器评价体系,对海淀区孵化器进行评价,推动孵化器健康发展。

评价指标包括孵化器整体情况、在孵企业情况、服务能力、孵化效率四大类。

评价结果分为三级,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

(二)评级有效期
评级结果有效期2年。

(三)评审程序
1.发布海淀区孵化器评价通知。

2.受理孵化器申报材料。

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以下简称服体处)负责组织评审。

4.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评级证书。

二、鼓励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最多30%的补贴。

(二)认定标准
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是指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而支付外部中介机构、创业导师等直接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员工工资等内部管理费用。

(三)工作要求
1.孵化器必须有相应增值服务管理制度、方案、计划及总结报告。

2.增值服务投入必须有相应的正式支出凭证。

三、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在孵企业融资困难
(一)支持政策
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二)股权投资的界定
孵化器股权投资是指孵化器以现金形式投资孵化器内企业,且已履行出资手续,完成工商变更。

(三)申请条件
1.与在孵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合同;
2.被投资企业须是注册在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3.被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

四、鼓励孵化器引进项目、人才,聚集优质企业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吸引符合海淀区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入驻孵化器,每引入一家留学人员企业给予孵化器5000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1.本款奖励所指留学人员企业,系指申报年度内(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入驻孵化器的新设立企业或从海淀区外首次迁入孵化器的企业。

入驻时间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外区迁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

2.企业主营业务领域为电子信息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

3.孵化器提出申请时,上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

4.孵化器给予入孵企业房租优惠。

五、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按孵化器对外服务的优惠额给予最多50%的补贴。

(二)申请条件
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面向园区所有企业开放,并给予相应的优惠。

1.仅对上一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对外服务优惠额给予补贴,对一年以前发生的服务不进行追溯。

2.优惠额的计算以申报时的市场价格,或平台年度最高服务价格为基准。

六、鼓励孵化器开展对外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一)支持政策
鼓励孵化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支持孵化器加入国际行业协会并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支持孵化器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鼓励在重要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

对上述国际交流活动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关支出费用最多20%的补助。

(二)申请条件
1.国际交流活动具有明确的目标,包括加入国际行业协会、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担任国际重要行业组织领导职务等;
2.仅对上一年度内完成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支持,对一年以前发生的国际合作项目不进行追溯。

(三)支持范围
参加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的国际行业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其中,孵化器管理人员参与重要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并在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优先支持。

七、鼓励孵化器自身发展,服务区域经济
鼓励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在海淀区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

2009年1月1日以后从孵化器毕业且年度实现区级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5%一次性用于奖励该企业原毕业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

(二)申请条件
1.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的注册地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
2.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对区级财政贡献要保持正增长;
3.毕业企业仍在海淀区发展;
4.该孵化器毕业企业未曾用于此项奖励申报。

八、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每年第二季度,服体处发布孵化器支持项目申报通知。

符合规定的孵化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申请金额不能高于进行此项工作所必须的资金量,同时不超过有关规定的最大限额。

(二)项目评审
服体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支持方案。

(三)项目公示
经批准的项目,在规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海淀园综合办将资金支付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局。

未批准的项目,由服体处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收到海淀园综合办递交的资金支付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材料完整、齐全的,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提供的帐户上。

九、其他
(一)本细则由服体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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