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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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0〕422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推进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丁鹤、何足道电话:(010)65645770、(010)65645786传真:(010)65645745邮箱:************.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1.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2.《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0日附件1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推进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全面应用国家信息系统(包括地方自建信息系统,下同)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运行和跨省转移商请、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年报报送、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等工作,有序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鄂环办[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鄂环办[2011]25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今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多起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严重威胁环境安全,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别是云南曲靖发生的铬渣非法转移倾倒事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17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近期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环保部将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并于2011年9月1日、9月15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出重拳、用重典”的总体要求,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有效遏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湖北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注重质量控制、强化审查监督,统筹安排好两项执法检查,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请各地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检查方案及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12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我厅。

联系人:倪银成(158****7188)联系电话:(027)87167396传真:(027)87652665电子邮箱:****************附件: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以排查和消除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安全隐患为目标,以铬盐、多晶硅、有色金属冶炼、磷化工和农药、电子废物、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行业企业和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集中区、所有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对象,全面展开环境安全检查,彻底摸清危险废物产生源和化学品许可单位管理情况,排查和消除危险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隐患,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2024年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整顿实施方案

2024年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整顿实施方案

2024年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整顿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2024年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整顿实施方案是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打击制毒犯罪,保障社会安全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方案。

通过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和整顿,促进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效能和水平。

二、工作任务1.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

通过整合地方各级相关管理部门的资源,建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联网,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流动的监控和追踪。

2.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许可管理。

严格落实企业生产、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管理,加强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台账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可控。

3.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严格落实进出口许可制度,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符合法律规定。

4.加强易制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监管。

通过建立易制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动和交易的监控和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毒行为。

5.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

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使用的登记和核查,严禁非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制毒活动。

6.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和管理政策的宣传,增强公众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7.加强跨地区协作与合作。

加强地方各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共同制定和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形成合力,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实施1.成立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该工作领导小组由地方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整顿工作,落实各项任务。

2.建立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机制。

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2011]11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1]115号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17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近期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我部将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并于2011年9月1日、9月15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出重拳、用重典”的总体要求,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有效遏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现将《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两次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注重质量控制、强化审查监督,统筹安排好两项执法检查,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检查方案及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12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监察局张辉钊赵志勇联系电话:(010)6655644566556473传真:(010)66556444电子邮箱:jcjc@附件:1.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化学品危险废物检查通知附件一: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07]118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9.19【实施日期】2007.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07〕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和《规划》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

重点检查现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含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以下简称“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包括各地自行建设的未列入《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列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内项目”)。

重点检查获得2005年、2006年以及2007年第一批国债资金支持建设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二、检查目的通过专项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现有危废焚烧单位现状,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促进危废焚烧单位及全行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从源头遏制危险废物无序流动的现象。

掌握列入规划内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有关地方政府落实项目建设各项配套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设施建设质量和国债资金使用效益。

三、检查时间(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检查2007年9-12月:检查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2008年1-6月:检查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2007年9-12月: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三)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检查2007年9-10月四、有关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技术培训。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各部门职责(二篇)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各部门职责(二篇)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各部门职责目的: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公司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适用范围;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各级人员。

内容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1.负责公司各种安全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检查考核;1.2. 负责公司各种安全设施的验收、检查及整改方案的制订和实施;1.3. 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用量的确定;1.4. 负责对供货方或供货厂家资质的考核,确定定点供货单位;1.5. 负责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2.采购部门职责2.1.按公司生产计划定点采购;2.2.采购部门应向生产厂家索取经营许可证;2.3.负责对运输部门或个人资质的考核,加强对运输部门的监督,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安全;2.4.负责运输车辆及专用容器的安全检查,应符合危化品安全运输要求。

3.仓库部门职责3.1.仓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入库(罐)管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保管负责,仓储主要领导为安全第一责任人;3.2.严禁混装、混放等失误;3.3.严禁私人领用,防止出现其他意外事故;3.4.危险品库区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以免发生人身伤害;3.5.库区应设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4.使用单位职责4.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负责;4.2.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教育操作人员按安全规程操作,杜绝违章作业;4.3.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巡查)各种管道及输送泵运行情况,消除跑、冒、滴、漏,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4.4.做好操作人员劳保防护工作,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对人身造成伤害;4.5.负责公司各种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的编报。

4.6.负责对各种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各部门职责(二)在2023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反恐斗争的持续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防范化学品滥用风险,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大鹏新区政府在线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大鹏新区政府在线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贩运至境外用于制毒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通过简单的合成、提纯等方法制得的化学品以及作为其原料、中间体和溶剂的化学品,但不包括列入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依据包括化学性质、结构形式、生产和使用情况等因素。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统一监管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研究、开辟、生产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环保技术,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的绿色化水平,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第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情况。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以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力度,防范化学物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生产第九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环保工作。

第十条企业生产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并设置专用生产区域。

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建立领料、配料和消耗台账,保障易制毒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设备管理,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储存和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成或可滥用制毒目的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有机合成原料、有机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易制毒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分为特定易制毒化学品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制造、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或取得许可,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对于涉嫌非法生产、流通、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关资产。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非法制毒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其危险性和易制毒性分为以下四类:(一)特定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高,被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低,但仍可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一般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

(三)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前体物质,包括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易制毒前体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四)其他易制毒化学品:指无易制毒性但可能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对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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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禁毒工作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毒品问题呈现不断发展蔓延趋势,禁毒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2014年6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就做好禁毒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一部署。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犯罪活动猖獗,相关窝点多地处偏僻,且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过程中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渗坑、暗管等方式排放到周边环境,成为环境污染重要来源之一并引起群众广泛关注和大量举报。

对群众举报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也由此成为发现和侦破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案件的重要线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及其违法排污活动,确保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及时得到无害化销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本行政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监管,发现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可疑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各地公安机关应将掌握的本行政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信息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二、各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时,对属于位置偏僻、隐蔽且非法大量排放有毒废水、废气的小作坊等疑似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窝点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犯罪活动和非法排污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收缴、查获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毒品依法移送具有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进行销毁,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销毁单位不在本地的,要同时通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各地环保部门要向公安机关提供本行政区具备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见附件1)和毒品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信息,加大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无害化销毁工作的监督监控力度,防止销毁过程污染环境。

四、承担相关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无害化销毁任务的单位,要如实记录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的种类、来源、数量、销毁方式,在完成销毁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情况上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

各省级环保部门按季度统计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销毁信息,于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见附件2),并上报本季度环保部门根据本文件要求向公安机关通报的有关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17日
来源: /fg/detail529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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