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协十届三次常委会议关于十二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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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5〕5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5〕5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5〕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水务局拟订的《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市水务局为认真办理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湖泊截污治污提升我市水生态功能的建议案》(以下简称2号建议案),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2年时间,实现中心城区湖泊全面截污,城市主要港渠排污口基本截污。

中心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新增55万吨/日,达到258万吨/日,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全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比现状提高一个等级,即全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长江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排入府河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

建成污水管网300公里,污水管网总长达到2000公里,基本建成中心城区污水骨干收集系统。

城镇污水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2015年,完成三金潭、汤逊湖、黄浦路污水处理厂一期改(扩)建工程,确保上半年通水运行。

中心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新增25万吨/日。

启动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深隧工程建设。

建成污水管网100余公里。

完成南太子湖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行。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一)全面深化中心城区湖泊港渠截污治污1.全面调查湖泊港渠排污口。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于2015年4月完成辖区湖泊港渠排污口现状情况的复核调查,6月制订中心城区湖泊排污口整治方案。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办发[2013]19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2
【实施日期】2013.06.22
【时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13〕19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政协提案工作,支持人民政协通过提案履行职能。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和党政机关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把办理提案作为接受民主监督、推进工作的有效途径,认真落实办理责任、规范办理程序、创新办理方式,有效发挥了政协提案在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湖北正处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关键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为政协提案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和难得机遇,也对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鄂政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鄂政发〔2011〕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十二五”时期,是湖北发挥优势、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加快建设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组织实施好《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保完成各项主要目标和任务,对于今后五年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决定性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解原则(一)合理定位。

对涉及政府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调控引导社会资源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突出重点。

对《纲要》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实施“两圈一带”总体战略、促进和谐湖北建设等战略重点以及各项任务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分解落实。

(三)操作可行。

对《纲要》中主要指标、重大举措、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任务等要求明确、操作性强、有利于评价和考核的内容进行分解落实。

二、任务分解(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是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必须确保完成。

1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9%。

--由省教育厅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鄂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26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17日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部门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含分中心,下同)以及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村便民服务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为核心,通过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打造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良的政务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本系统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监察厅负责。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10.05•【字号】鄂办发[1997]44号•【施行日期】1997.10.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办发[1997]44号1997年10月5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建房、购房、租房、装修住房的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减少和消除领导干部住房中以权谋私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新的运行机制。

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取消单位自筹自建自分住房,向社会化、商品化过渡。

第四条领导干部住房中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行政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章领导干部住房行为规范第五条不准超面积购房、租房。

领导干部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面积标准,按照鄂清房领发[1996]3号文件第一条控制标准执行。

超过上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视为超面购房、租房。

超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购买或市场租金租住。

第六条不准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领导干部住房装修标准,可按1996年清房时的控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不准多处购房、租房、占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政治决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政治决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政治决

佚名
【期刊名称】《世纪行》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1月25日至30日在武昌举行.rn在中共湖北省委的高度审视下,经过全体省政协委员的共同努力,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这是一次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大会.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0年1月25日在政协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J], 宋育英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协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J],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协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J],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协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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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管理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职责。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鄂办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9〕37号)省直各单位:《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5日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转变行政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确保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在总结2006年以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结合省直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强化宗旨意识,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党政机关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省直机关各单位规范履行职能,通过实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升执行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各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绩效,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促进省直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和考评,激励干部想干事、干实事、干成事,出政绩、见实效,实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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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协十届三次常委会议关于十
二个社会建设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8]7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04
【实施日期】2008.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协十届三次常委会议关于十二个社会建设问题意见的通

(鄂政办发〔2008〕72号)
省政府各部门:
10月15日,李鸿忠省长在省政协办公厅《关于省政协十届三次常委会议的情况报告》(鄂协厅〔2008〕108号)上批示:“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十二个问题,反映了我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完善、解决和高度关注审视的重点问题。

省政协的同志看到了关键、点中了要处,且见地、建议意见很有水平,请各位副省长认真研究,在具体分管工作中抓整改、抓加强、抓提高。

请办公厅将十二点意见印发省政府各厅局研究、参照、落实。

”现将《省政协十届三次常委会议关于十二个社会建设问题的意见》转发给
你们,请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省政协十届三次常委会议关于十二个社会建设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问题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全省初步形成了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开展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提供了基础性平台。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矛盾呈现多元化、集中化和复杂化趋势,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交织;二是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三是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高峰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加速期同时出现。

建议:(1)结合当前就业工作需要,重新核定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

(2)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切实落实好人员和经费问题。

(3)建立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建设、就业训练中心实训基地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

(4)成立创业指导中心,为隶属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可以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剂,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实行“以钱养事”的办法予以解决。

(5)以开发信息网络为重点,以“金保工程”建设为契机,加强以城市为中心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五级连通的信息网络系统,汇集和发布更多的岗位信息和求职信息,做好职业供求信息的监测分析,建立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大力提高服务水平。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青年就业创业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青年就业创业工作,近年来,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形成了部门联动共促就业的新格局;强化高校服务职能,加强了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拓宽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指导,解决了不少贫困生就业困难。

但也存在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问题:一是总体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就业压力日益增大;二是毕业生就业政策未能逐项落实,到基层就业存在政策性障碍;三是结构性矛盾突出,部分高校的专业设置与就业市场没有有效对接;四是财政经费投入不足,机构不健全,少数就业中介组织存在欺诈行为;五是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工作开展不够,部分学生就业能力差。

青年创业面临创业资金不足、创业知识缺乏、创业政策环境有待优化、社会经验不足等主要困难和问题。

建议:(1)整合资源,不断健全促进就业的服务体系。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和再就业体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规范的高校毕业生职业中介市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服务。

(2)积极扶持,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平台。

通过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强化创业培训,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3)加强检查监督,切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投入。

要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逐条对照检查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地方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进行督促检查。

(4)深化教学改革,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模式。

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科学及时地预测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状况,为普通高校提供专业设置和调整依据;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科学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5)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形成良好舆论环境。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日常统计工作范畴,提供独立而有权威的统计数据,为政府部门和高校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教
育和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6)积极优化融资环境,多渠道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资金扶持。

一是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二是深化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三是吸引和鼓励社会风险投资为青年创业提供资金扶持。

(7)加强青年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青年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8)整合各方资源,为青年创业提供系统的帮扶平台。

(9)培育青年创业文化,营造鼓励支持青年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
我省自2003年7月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平稳,逐步规范,卫生服务水平得到提高,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有所缓解。

但运行中也发现了一些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深入发展的问题,主要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目标模糊,影响制度的深入推进;缺乏稳定的长效筹资机制,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模式需转变和管理能力建设须加强;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的工作行为规范缺乏,费用控制将成为难点;基层服务能力不强,农民健康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建议:(1)解放思想,调整布局,创新体制。

收拢处于多部门管理的、与总体健康保障目标不协调的各医疗保险管理资源,成立我省统一、协调的健康保障管理部门,统筹规划,高效管理,逐步推进全省健康保障事业。

(2)疏通渠道,整合资源,提升能力。

建立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利用相对成熟的城市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整合城乡资源,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效率;实行第三方付费的保险管理办法,通过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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