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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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医院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实际,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成立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二、适应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聘任条件、聘期考核等。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在编、正式聘用的卫生(非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职务聘任。

三、聘任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二)评聘分开、可上可下、动态管理原则。

四、聘任形式和周期

(一)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分为平聘(包含内聘,同级聘任)、待聘(等待聘任)、降聘(高职低聘)、解聘(解除聘约)四种。

(二)聘任周期:平聘(包括内聘)周期为三年、降聘周期为一年。

五、聘任办法

(一)新聘人员取得高、中、初级资格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聘任条件,在各级岗位职数范围内同级聘用,若现岗位职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数,则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聘用。若无岗位职数时,则在聘任周期内按照不超过我院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职数30%(四舍五入)范围内实行内部聘用,若现聘任周期内聘岗位职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数,则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现聘任周期内聘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内聘,内聘时间为三年,下一聘期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内聘,不合格者将取消内聘资格,取消相应的工资待遇。超过我院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聘职数30%(四舍五入)范围内聘职数的,不予聘用,不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一个聘期内有空职数时,符合条件的人员则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职数范围内依据打擂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聘用。

在任现职(近三年)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新晋升高一级职称聘用(内聘)资格:

1.任现职(近三年)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三180天)

或任一年度门诊无故缺诊达五次及以上者。

2.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工作能力、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达不到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要求的。

3.近三年内任一年度考核有一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

4.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或医院质

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为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同一医疗事故争议以最终裁决结

果和最终裁决时间为准。

5.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内待岗一次1 个月(包含1 个月)以上者。

6.近三年内任一年度医德医风考核为“一般”等级的

新晋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包含内聘)条件:除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条件、职业道德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晋升正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

(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

(2)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包括支边、援疆、下乡等)(由医务科负责审核);

(3)申报聘任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可免计夜班,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上夜班(由护理部审核)。

2.新晋升副高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

(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

(2)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任务(包括支边、援疆、下乡等)(由医务科负责审核);

(3)聘任前必须经过合格的住院总6 个月(可分次累加计算)锻炼(由

医务科审核);

(4)申报聘任副主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主管护师后每年不少于24 个夜班;②非夜班部门护理人员受聘主管护师职务满8 年可免计夜班数;③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任主管护师后35岁以下(含35周岁)的每年不少于24个;36岁-44 岁(含44周岁)的每年不少于12 个;任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前的夜班数按主管护师职务的夜班要求;

3.新晋升中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

(1)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2)取得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由人事科负责审核);(3)按照《医院住院医师医务科轮科制度》

规定,住院医师必须完成医务科的轮科不少于一个月(由医务科审核);

(4)临床医师必须经过急诊科轮科不少于6 个月,并且经过急

诊科、医务科考核合格。硕士以上学历的医师,在取得中级职称资格后,符合聘任条件的可先予以聘任后补急诊轮科,但必须在高级职称晋升前

完成,否则将影响高级职称考试报名资格(由医务科审核);

(5)申报聘任主管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①夜班部门护理人员任护师后每年不少于36 个夜班;

②非夜班部门: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当年,护龄满16年者,顺延

4 年可免计夜班数;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当年,护龄未满16 年者,在补足16 年差额年限的基础上,再顺延4 年可免计夜班数;

③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夜班数:任护师后35岁

以下(含35 周岁)的每年不少于36 个;36 岁-40 岁(含40 周岁)的每年不少于24个,41 岁-44 岁(含44周岁)的每年不少于12 个;任护士长(包含科护士长和副护士长)前的夜班数按护师职务的夜班要求。

4.新晋升初级卫生(非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称(近三年)期间:

(1 )每年科教考核合格(由科教科负责审核);

(2)取得全国统考计算机合格证(由人事科负责审核);

(3)申报聘任护师职务人员夜班数条件:

①夜班部门:每年要求不少于48个夜班;

②非夜班部门:从取得护师资格当年起顺延3年后可免计夜班

数;

③服从医院人事调配,返回夜班部门工作顺延一年后。每年夜班数达到要求,可予申聘。

(二)降聘人员

1.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降聘: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不完成工作任(1)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为基本称职的;当年医

德医风考核为“较差”等级的;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或

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为负有完全责任的责任人;同一医疗事故争议

以最终裁决结果和最终裁决时间为准;

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品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

务的;

(2)

(3)

(4)

(5)

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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