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理解与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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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鲁高法(2002 214号(2002年 9月 28日公布 2002年 10月 1日实施

第一部分损伤程度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1.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以下合称•鉴定标准‣

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伤病并存 (在原有病理基础上发生损伤的,一般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能够确证暴力强度、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仍应根据•鉴定标准‣中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

2. •鉴定标准‣中的损伤,是指器质性损伤。非器质性损伤 (如反应性精神病、癔病等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3. 评定损伤程度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对因医疗因素 (如延误治疗、诊治失误、消极治疗等而致明显加重损伤后果的, 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

4. 治疗情况应以我省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特殊治疗 (如美容、整形手术、康复治疗、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疗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5. 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致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 3个月后为宜。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伤后即可作出鉴定 (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组织或器官 (如肢体、耳廓等损伤当时完全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经再植成活的,应根据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

6. •鉴定标准‣中的创口、创面是指深达皮下组织,愈后遗留疤痕者,疤痕较相应损伤缩小的比率,锐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二之内,钝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五之内。异物包括自体异物与外界异物。

7. •鉴定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骨质砍痕、单纯骨皮质翘起、单纯颅骨外板线状骨折等;手术治疗不包括一般的清创缝合术。

8. 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一般应以与健侧关节对照情况为准。关节活动度丧失的百分比是指受伤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与正常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的百分比。

9. 鉴定时须注意伤与病的鉴别,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有判断。

10. 鉴定时,涉及听力检查的的,应正确选择、使用电生理检查方法与结果。对于听力损失程度,鉴定应以电测听的结果为准,而非诱发电位。

11、鉴定时要特别注意鉴别诈病、诈伤或者夸大伤情、病情的情形;注意鉴别陈旧损伤与新鲜损伤。收集病历资料等一定要全面、完整。

12. 评定伤情原则上就低不就高。

第二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 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 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 4厘米;单块面积 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 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 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影响面容是指眼睑闭合不全 (闭目平视时,角膜纵轴暴露三分之一以上或口角歪斜致口唇中线偏离面部中线 0.3厘米以上等。】 (要注意与伤前照片的对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一九九 O 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第三部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具体伤情, 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 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 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 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有关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 [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 4平方厘米, 两块面积大于 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 9平方厘米

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 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 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 10厘米, 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明显疤痕是指除萎缩疤痕 (又称扁平疤痕之外的其他疤痕,如增生疤痕、疤痕疙瘩、凹陷疤痕、桥状疤痕、赘状疤痕、蹼状疤痕、挛缩疤痕等。明显条状疤痕是指平均宽 0.3厘米、突出或凹于皮肤 0.1厘米以上者。疤痕应有百分九十以上分布于面部中央区 (眼睑、口鼻周围及额部发际下 2厘米、面颊部耳屏前 3厘米的部位 ;面部中央区以外的明显疤痕单条应在 10厘米以上或累计超过 15厘米以上,明显块

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 6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 9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11平方厘米。】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

歪斜; 【眼睑闭合不全指平视时二分之一以上的角膜暴露,口角歪斜指口唇中线偏

离面部中线 0.7厘米(儿童 0.5厘米以上。】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片状细小疤痕的总面

积应占测量面积的四分之三以上。】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显著影响面容参照口唇、眼睑等部位损伤。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指活动度丧失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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