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

合集下载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字号大中小】2010-05-26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维护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的通知要求,结合北京市建筑市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本市所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所属企业在境外和外埠的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监管内容包括对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内不良行为的监管和对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两部分,并通过引入记分机制,把违规行为的累计积分和企业资质条件的达标情况相结合,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管辖第四条北京市建委政策法规处是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建委的资质管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1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各区县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县建委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属地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本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两级建委按下列原则确定各自监管工作的管辖范围:(一)各区县建委对资质隶属关系在本区县的企业进行监管;(二)各区县建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三)市建委直接对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进行监管,也可以直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四)对于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本市企业在境外和外埠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由市建委直接监管,也可以由市建委指定有资质隶属关系的区县建委进行监管。

第七条区县建委的监管意见涉及对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或处理的,必须报市建委核定;监管意见涉及对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处理的,由市建委书面方式报建设部决定。

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被暂停执业资格或暂扣相应证书的,人员当前积分清零。

第九条市和区县建委应于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当日内将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情况和记分情况上传至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

第十条市建委通过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积分情况。

第三章企业、人员积分处理第十一条根据企业积分,市建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一)企业积分达到8分时,市建委对企业提出书面警示,并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企业评优活动时,对该企业的资格慎重考评。

单项工程项目积分达到8分时,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工程评优活动时,对该工程项目的资格慎重考评。

(二)企业积分达到16分时,市建委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三)企业积分达到24分时,市建委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或处理结果在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同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十日内改正,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工程。

(四)企业积分达到30分时,市建委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和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建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北京承揽新工程。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核查的启动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第六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参与。

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核查内容及方式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

第八条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注册建造师情况: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京建法[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4]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为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防水施工质量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参建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及本市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二、进一步提高防水施工设计文件质量。

防水设计单位应遵循《地铁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原则,在坚持以防为主、多道设防的基础上,根据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特点,选用性能适宜便于施工的防水材料,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防水材料。

尤其是在车站主体与附属结构变形缝等特殊部位应增设限排技术措施,在暗挖车站顶纵梁施工缝应尽量考虑防水与限量排水结合的方式,或者采用加强初衬背后注浆及其它加强防水措施的方法。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防水施工设计图纸会审,根据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参建各方加强防水施工质量管理,严把防水工程验收关。

建设单位应会同培训机构建立轨道交通防水合格作业人员名录管理制度。

主要防水作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岗位培训,合格人员纳入轨道交通防水合格作业人员名录。

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防水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的检查,发现违规作业人员应予纠正,并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时,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特定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基本要求、申报流程和资质管理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基本要求。

1.注册资金,建筑业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资金保障。

2.技术人员,企业应当拥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工程师等,以保证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3.施工能力,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施工能力和施工经验,能够独立承担一定规模和难度的建筑工程项目。

4.安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5.质量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流程。

1.资格审查,企业首先需要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申报流程。

2.资质评定,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需要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评定,包括对企业的注册资金、技术人员、施工能力、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评定。

3.颁发资质证书,评定合格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方可在建筑市场上合法承接工程项目。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

1.定期审查,建筑业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需接受定期的审查和评定,以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持续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2.资质升级,企业在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上达到一定水平后,可申请资质升级,以获得更高级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3.资质监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评定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综上所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地点安全生产

北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地点安全生产

北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地点1、安全生产考核证是哪个部门办理的?由建设厅办理的。

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资格证)的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

关于安全员考试:安全员为建筑工程中重要的岗位,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要持证上岗。

安全员资格证书须参加由市一级的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人员证书”考试。

建筑工程安全员分三类,称为安全“三类人员”:安全员证书分A本(企业负责人)、B本(项目负责人)、C本(专职安全员)。

此三类安全员是按照安全生产中所负有安全责任分级。

安全员证书为:省(市)级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人员合格证书”。

(1)北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地点扩展资料: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份;(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有学历要求的,还需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三)企业负责人须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四)项目负责人须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提交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五)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学历和职称: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或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2、想考个安全员证到哪儿报名办理安全员资格证书须参加由市一级的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人员证书”考试。

考试报名条件:(以北京地区为例)(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是指评定一个建筑企业是否具备承接一定规模或类型工程的能力和条件的标准,是保证建筑企业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注册资本: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低于一定金额,以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承担工程的责任。

2. 人员组织:建筑企业应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以满足项目需求。

同时,企业还需有一支合格的施工队伍,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经验。

3. 信用记录:建筑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

企业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丰富的行业经验。

4. 技术能力:建筑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一定规模和复杂度的工程项目。

企业需要提供过往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资料和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技术能力和工程管理水平。

5. 质量管理:建筑企业应具备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检查和控制流程、质量问题处理措施等。

企业还需具备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应设备和检测手段。

6. 安全管理:建筑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目标、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防护设施等。

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施工安全计划,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7. 设备和资金:建筑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施工设备,并有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更新计划。

企业还需具备足够的资金和信用额度,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8. 相关认证: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承揽的工程项目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质。

企业也可以申请获得相关的工程承包、资质证书和荣誉称号,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总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是一个评估企业能力和条件的综合性指标体系。

企业需要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实施有效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以满足工程项目的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施工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爱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升行业治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方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治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

本方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治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纳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时,
应依据《记分标准》在执法文书上记分。

第八条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员被暂停执业资格或暂扣相应证书的,人员当前积分清零。

第九条市和区县建委应于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当日内将
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情形和记分情形上传至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
态监管平台。

第十条市建委通过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
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
示。

企业、人员能够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积分情形。

第三章企业、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积分,市建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8分时,市建委对企业提出书面警示,并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企业评优活动时,对该企业的资格慎重考评。

单项工程项目积分达到8分时,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
会在组织工程评优活动时,对该工程项目的资格慎重考评。

(二)企业积分达到16分时,市建委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企业违法
违规行为信息,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并依法限制企
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三)企业积分达到24分时,市建委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
或处理结果在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同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生产
条件和资质条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十日内改正,
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个月
内改正,改正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工程。

(四)企业积分达到30分时,市建委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和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和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建委将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地的省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北京
承揽新工程。

第十二条市建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建委对企业积分达到8分以上(含8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三条市建委依法对企业直截了当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
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在市
建委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按照人员积分,市和区县建委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6分时,市建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许多于三天的专业学习,并进行考核。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4分时,市建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该企业属
于国有资产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治理的,函告国资委;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4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示,同时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项目
负责人评优活动时,对该人员的资格慎重考评。

2、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8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许多于两天的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
再上岗。

3、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12分时,市建委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并将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形建筑市场和指定媒体上公示,
同时依法对该项目负责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本市颁发证书的项目经
理和注册的建筑师,发觉应当暂扣、撤销注册证书或者吊销项目经理证书
的情形时,依法办理;关于非本市颁发证书的项目经理和注册的建筑师,
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其发证机关或注册机关,在上述机
关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禁止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在京承揽工程。

(三)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1、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积分达到2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组织其参加许多于一天的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2、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积分达到4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建议项目负责人撤换该人员,同时依法对该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发觉应当暂扣、撤销有关证书的情形时,依法办理。

第四章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
第十五条市建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场核查规范》。

市和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市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六条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专业资质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由市建委会同有关专业治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建委限其3个月内整改。

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组织复查,复查结
果仍不达标的,依法降低企业有关资质等级;降级前差不多是最低等级资
质的,市建委依法撤回颁发给企业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由建设部批准的本市企业的资质需要降级或撤回资质时,由市建委将处理建议报建设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建委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发觉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罚、处理并记分。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判,对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形有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方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市建委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觉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咨询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工作零执法记录的区县建委,市建委法制部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调查。

第二十二条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以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能够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在外埠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的动态监管,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