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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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法律案例(3篇)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企业员工。

2015年5月,李某通过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2018年6月,李某在工作中不幸遭遇意外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某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属于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投保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李某患有某种疾病,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投保人,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李某家属保险金3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也是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和赔偿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属于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李某患有某种疾病,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投保人,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投保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险法律案例(3篇)

人身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张先生于2015年5月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终身寿险产品,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指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017年8月,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在家中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属对此表示不满,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在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询问其是否存在健康问题,张先生回答称自己身体健康,没有患有任何疾病。

然而,张先生的家属向法院提交了张先生在投保前一个月的医院检查报告,显示张先生患有高血压。

2. 法律适用(1)关于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免除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2)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因心脏病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但由于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免除保险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免除保险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提醒我们,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一、不如实告知的代价。

老张啊,他身体一直有点小毛病。

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保险代理人问他有没有过往病史,老张寻思着那些小毛病应该不碍事,就说自己身体倍儿棒,啥病没有。

结果呢,没过多久老张因为之前隐瞒的一个老毛病住院了,花了不少钱。

他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他之前没如实告知病情,就拒绝赔付了。

老张这时候可傻眼了,本来想着省点事儿,结果把自己坑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可别抱有侥幸心理。

你以为保险公司查不出来,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人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这方面可是很有一套的。

二、代签名引发的纠纷。

有这么一对夫妻,丈夫给妻子买了一份人身保险。

当时办理手续的时候,妻子正好忙别的事儿不在场,丈夫就自己把字给签了。

后来呢,夫妻感情出现了点问题,闹到要离婚的地步。

这时候妻子突然想起来还有这份保险,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发现投保单上是丈夫代签的字,这就不符合规定啊。

按照保险合规的要求,投保单必须得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才行。

于是,保险公司就拒绝了妻子的理赔要求。

这夫妻二人就因为这个事儿闹得不可开交,还把保险公司也给告上了法庭。

可最后呢,法院也因为代签名这个不合规的情况,判定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所以说啊,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可不能乱签,必须得本人亲自来,这可关乎到自己的权益呢。

三、保险销售误导的后果。

小李是个普通上班族,有一天碰到一个保险销售员,那销售员口才可好了。

跟小李说,只要买了他们公司的这款人身保险,啥都能保,生病、意外,连以后老了没钱花都能解决,而且收益高得很,比银行存款划算多了。

小李一听就心动了,也没仔细看合同条款就买了。

过了几年,小李因为一些意外情况需要一笔钱,他就想从这份保险里把钱取出来。

这时候他才发现,这个保险根本不是销售员说的那样,取出来的钱少得可怜,而且所谓的高收益也都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

小李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向保险公司投诉。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5岁,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投保后,某甲因患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治疗,经过诊断,某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某甲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但保险公司以某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2. 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问题1.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未及时解除合同的,不得免除其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某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属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补正。

投保人未补正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未及时解除合同的,不得免除其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告知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补正。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故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交的保险单和保险费后,应当及时出具保险单,并告知投保人保险单的内容。

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保险单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某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人身意外险案例

人身意外险案例

人身意外险案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人身意外险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为我们提供了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保障,帮助我们应对突发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等问题。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人身意外险的案例,希望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人身意外险的重要性。

案例一,小明的跌倒。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某天他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由于他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因此他在就医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而且不用担心医疗费用的问题。

在康复期间,他还能够得到一定的伤残赔偿,帮助他应对因伤致残而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经济压力。

案例二,小红的交通事故。

小红是一名年轻的司机,某天她在驾驶车辆时不慎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

由于她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因此她在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紧急救援和医疗救助,而不用担心高昂的医疗费用。

同时,她还能够得到一定的意外身故赔偿和伤残赔偿,帮助她和家人度过这段困难时期。

案例三,小李的工地意外。

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某天在工地上不慎受伤。

由于他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因此他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伤残赔偿,帮助他应对因工伤而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经济问题。

这让他在受伤后能够更加安心地进行康复治疗,而不用担心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人身意外险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能够为我们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还能够帮助我们度过因意外事件而带来的经济困难。

因此,我强烈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人身意外险,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让大家更加重视人身意外险,确保自己和家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最好的保障和帮助。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30岁,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乙,甲的妻子,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2019年3月,甲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以甲生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乙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在投保时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史,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情况。

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该病史与心脏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拒绝承保。

因此,甲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史。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应当及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后及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存在过错。

同时,甲在投保时并未故意隐瞒病史,而是因疏忽大意未告知。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乙保险金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保险理赔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情况。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甲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存在未如实告知的义务。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应当及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后及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存在过错。

人身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人身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情简介:张三于2018年3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15日,张三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张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三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三的家属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2.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1)原告提交的证据① 张三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一份。

② 张三的死亡证明一份。

③ 张三的病历资料一份。

(2)被告提交的证据① 张三的投保单一份。

② 张三的体检报告一份。

2. 当事人陈述(1)原告陈述张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疾病,但保险公司未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张三在发生意外伤害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三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2)被告陈述保险公司认为,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

3. 法院审理(1)关于张三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张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疾病。

同时,被告提交的体检报告显示,张三患有慢性疾病。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其患有慢性疾病。

(2)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险法律案例(3篇)

人身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被告:某保险公司案由:意外伤害赔偿纠纷2019年2月15日,原告李某在某市一家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

事发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腿骨折。

同年3月15日,李某出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同年4月10日,李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偿其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告收到理赔申请后,经审核认为李某所购保险产品中确实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但以李某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原告李某于2018年12月1日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5万元。

2.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或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 事故发生时,原告李某在保险期间内。

4. 原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

针对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1. 原告李某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李某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3.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李某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审理意见,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原告李某已购买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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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
一、张某和其父亲带着女儿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三人全部罹难。

张某的妻子
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不久也撒手人寰。

张某生前为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各为6万、4万和6万元。

除张女的保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而且张女保险单上没有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张某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总额16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了争执。

二、2009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
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

2011年2月,两人离婚。

此时,该保单已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

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

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一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

2011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

张女士不同意,遂向律师咨询,丈夫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请你谈谈对此案的处理意见。

三、候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
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8年2月,候、林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两人同居生活,一年后生下女儿。

2010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候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候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10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候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候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本案中候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某人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从2009年1
月25日起至2010年1月24日止。

2009年3月25日,被保险人因从高处意外坠楼而导致左上肢永久完全残废,同时丧失右手拇指。

试问保险公司应给付残废保险金多少?2009年11月9日,被保险人又因遭遇车祸而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是否负责给付保险金?若给付,给付多少?
五、王某于2003年10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
人为其妻李某。

2005年2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亡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2005年6月李某突发心肌梗死,住院治疗了半个月,花掉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


院后,李某想到了自己曾于2003年10月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投保前患有乙型肝炎,但李某填写投保单时,在“是否患过肝炎或其他肝功能病史”一栏中,填写了“否”,于是保险公司以不如实告知为为由拒赔。

李某却怎么也想不通,他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在投保书中告知曾经患过肝炎的情况,那是因为投保时肝炎早已治愈,并且也向保险代理人口头作了说明,更何况后来是因为心脏病住院而申请理赔的,与肝炎病史并无关
联,为什么保险公司还要拒赔?一气之下,李某诉诸法庭。

请分析此案。

七、王女士2009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五年。

2010年8月,他被一辆慢速行驶的轿
车轻轻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

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

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死。

王女士家人拿着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死,不属于意外伤害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这引起王女士家人的强烈不满。

八、200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

殴打中其子
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

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

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

案发后,郑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九、2009年11月,周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妻子
叶某和弟弟,受益份额分别为10万元。

2010年1月,因夫妻争吵冲突,叶某趁周某熟睡时拧开煤气开关,夫妻双双死亡。

经公安部门调查认定,周某系被叶某故意施放煤气毒死,叶某系自杀身亡。

事后,受益人周某之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0万。

保险公司以《保险法》第64条规定为依据,拒绝给付保险金。

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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