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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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监督检查(二)对《浙江省归国华侨证》受理的监督检查(三)对华侨回国定居之初审受理的监督检查

(一)对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监督检查

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台侨综合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二)材料是否属实、齐全。

1.办理华侨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

(1)护照原件;(2)住在国居留证原件及翻译件;(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中文认证或公证材料;(4)在外实际居住时间证明(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2.办理归侨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翻译件;(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原件);(3)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5)出入境记录单。

3.办理侨眷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

(1)国外亲属护照和居留签证的复印件;(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亲属取得住在国居留权的中文认证;(3)国外亲属在外实际居住时间证明(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4)申请人与国外亲属的关系证明,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公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台侨综合科办理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区侨办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办理情况;

(二)对台侨综合科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三)做好新任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业务能力,做好自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普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对《浙江省归国华侨证》受理的监督检查

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台侨综合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二)材料是否属实、齐全。

包括申领浙江《归侨证》登记表和下列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翻译件;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原件);

3.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

4.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

5.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核申请材料;

(二)自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督查办理《归侨证》工作情况;

(二)不定期抽查台侨综合科办理情况并做好指导工作;

(三)组织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各区、县(市)侨办填写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检查是否严格审核把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报资料不全的,电话告知补充资料;对不符合办理归侨证条件的,退回各区、县(市)侨办。

(三)对华侨回国定居之初审受理的监督检查

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台侨综合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台侨综合科初审受理程序是否规范,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有效的《中华人民共主和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提供复印件;

4.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

(二)监督检查是否向区公安分局户政经文保大队发放《华侨回国定居意见征询函》并收到回复。

(三)监督检查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初审手续并报市侨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汇总备案表,进行核查;

(二)现场督查;

(三)向侨胞了解办理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季度汇总全区备案表;

(二)抽查台侨综合科办理情况;

(三)督促台侨综合科做好自查工作;

(四)联合区公安分局对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初审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各台侨综合科初审材料准备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上

报市侨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申请人违法违规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并查证属实的,按《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撤销已经登记的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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