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31•【文号】工商个字[1999]221号•【施行日期】199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职责1、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完善、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
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1、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函〔2006〕27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
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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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法函〔2006〕27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提请解释〈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适用问题的函》(工商法函字〔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你局提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前未纠正的,视为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
如果违法的公司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
这一理解是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的,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章)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0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我局对1979年至1989年间制定发布的216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含批复、函复、内部授权、委托及制度)进行了清理。
认定:继续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126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90件。
现予公布。
局长刘敏学1990年8月4日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099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81)工商总字101号1981.7.10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85)工商262号1985.12.20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5)工商263号198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86)工商13号1986.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工商标字(1987)第20号1987.2.6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1987)第101号1987.5.13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8号1988.1.14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9号1988.1.14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10号1988.1.14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1988.9.1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2号1989.3.2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9号1989.3.14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1989.9.22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1989.10.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政府的期望也越来越高。
与此同时,人们对政府权力的管理及运用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作为国家政府的代表,行政机关的权力分配和运行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治理效能。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管理效能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已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一、行政权力清单的概念行政权力清单,简称“权力清单”,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明确其行政权力的具体内容、条件、基本要求、程序以及行使效果等。
行政权力清单通过将政府的行政权力细化为具体的条目,公开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方式,让公民了解政府权力的行使标准和限度,直观反映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换句话说,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让政府用具体的条目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让公众对其行政行为产生信任感和认同感。
二、建立行政权力清单的意义1、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政府在其权力范围内明确权力行使的内容、条件、程序及效果等,这就要求政府将其行政权力公之于众,让公众充分了解政府权力的行使标准和限度,提高政府的透明度。
2、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是市场经济的监管部门,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可规范政府在市场领域的行为,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形成健康的市场环境。
3、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权力清单将政府的行政权力明确的展示出来,公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有效减少政府的滥用权力。
我们要求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合理和公正,透明度是最基本的要素,通过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能够让公民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服务。
通过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政府需要把自己的权力进行逐项梳理,这使政府更好地认识其职责和作用,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能和需要转变的工作重心。
在工作过程中,不必考虑更多的权力,而将更多地精力集中到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上来,优化政府服务效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完整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2月14日(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
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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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
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的请示》(苏工商〔2000〕28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
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结束——。
创新和耐心一个都不能少——访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司长王晋杰

Pr ofile 访谈Inter view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继续推进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着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维护和谐的市场秩序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近日,本刊记者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等问题,采访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司长王晋杰。
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转型期,因此市场监管工作尤显重要。
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职责。
用王晋杰司长的话来说市场监管工作要发挥职能优势,实现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的目标。
创新和耐心一个都不能少——访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司长王晋杰□文/本刊记者何乐记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职责。
随着近年来中国市场不断发展进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监管工作目前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有了什么新变化?王司长:市场监管部门肩负着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维护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
近几年来,市场监管工作在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监管改革及监管手段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推进市场监管体制创新,深化市场监督工作机制和监管方式改革,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注重市场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切实解决了有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健全完善了日常监管制度,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中信用分类监管、商品准入,市场巡查、市场预警等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
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积极稳妥的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方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梯度推进。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12•【文号】工商消字[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总局第62号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解决消费纠纷工作效能,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依托12315专线和信息化网络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进文书电子化。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工商总局2014年3月12日附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目录1.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2.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二)3. 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三)4. 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四)5.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五)6.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六)7. 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文书式样七)8.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文书式样八)9. 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报告书(文书式样九)文书式样一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注:1.本表格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登记;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3.投诉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消费日期、消费涉及金额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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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议——商标局“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的答复应当废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对此,笔者举双手赞成,并坚决拥护!13年前的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要求“推行规范汉字”。
遗憾的是此《语言文字法》未就什么是“规范汉字”作明确的表述。
1992年7月7日,原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新出联(1992)4号文发出《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什么是“规范汉字”及“什么是不规范汉字”。
不知这里的“规范汉字”能否完全代替《语言文字法》中的“规范汉字”。
笔者就以能代替来考虑问题。
国家《语言文字法》实施至今马上就是十三个年头了(有的部门,如原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门法规比这还早),可现在,在一些报刊、电视上的广告、商标上使用不规范汉字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随处可见。
就是在国家级的报刊、中央电视台上都天天能见。
可就是没见有哪一家行政执法部门出来执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很让笔者纳闷,这能算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制社会吗?那些相关的国家政府部门(正部级单位、至少也是副部级单位)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第四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据此,笔者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特斗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反映一点现状、并向有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单位提点建议。
一.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U-1)常见不规范汉字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的节目中,尤其是广告中,不规范汉字经常出现。
如在2013年9月份(不完全记录),1)在7点-8点30分时段有:①好漢.城;②秦漢.新城;③好客山東.;④古井貢.酒;⑤甘肃旅遊歡.迎您;⑥精品國藥..造;⑦聯.邦制藥.;..康緣創⑧七彩雲.南。
2)在12点-13点时段有:①多加寳.;②金種.子;③ 善 美(晉字上部两个厶变成两个口,是晉的别体;晉的简化字为晋。
)④劍.南春;3)在18点-19点时段有:鳳.香經.典西鳳.酒;大鳳.香……由于笔者看央视一频道时段有限(不是全天24小时都看),央视其他十几个频道不少的是根本就未光顾过,且观察不够仔细,也未全部记录其使用的不规范汉字,(有的在一频道播出的广告,在其他频道也同样播出)但我相信在其他时段、其他频道的广告中也有不规范汉字。
如不信,读者可自己留心观察。
对在广告、商标中使用不规范汉字情况的监管、查处,笔者认为主要责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据有关资料介绍,1975年5月商业部成立工商管理局,1978年9月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2年7月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部级),2001年4月改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2013年3月机改后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公布的十五个“主要职能”中有:“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
”其内设机构有:广告监督管理司、商标局……对广告、商标用字进行监管的法规有:1)国家语委、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4月10发布的《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用字必须合乎规范。
……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
……已被淘汰的异体字,不得使用。
”2)国家语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
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
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月15日第84号令发布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上面三个部门法规明确的表示,广告、商标的用字必须用规范汉字,但前面列举的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的广告、商标中就使用了不规范汉字,而且天天都在播。
值得重点一提的是“好客山東.”、“多加寳.”、“劍.南春”等商标,笔者认为(由于是外行,不一定对)既是广告又是商标,特别是“多加寳.”,全国人民都知道,由于“王老吉”商标的官司,大约在2012年3月底,加多宝公司推出“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熟悉的味道。
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告词,广告在播这段广告词时在红罐上出现的字就是“多加寳.”。
这说明“多加寳.”这一商标是在2012年出现的,“寳.”是“寶”的异体,“寶”在1956年就已简化作“宝”;就是在2013年6月5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23号《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寶”仍是“宝”的繁体字,“寳.”仍是“寶”的异体字。
国家工商局关于商标用字规定已出台施行二十几年后的今天,为什么还会有“多加寳.”等这些带有不规范汉字的商标出现?难道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先的规定已经作废了?再说,现在央视在播“多加寳.”广告时,其解说词有:“全国销售十瓶凉茶,七瓶加多宝。
”真是这样吗?有何依据?是由哪家国家指定的有权威的机构进行过全国性的调查得出结论并发布过公告吗?如真是这样,就没得说。
如不是,那就应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11月30日以总局令第18号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查处。
据2010年12月7日工商办(2010)247号《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公布(网上见到):继续有效规章74件,废止规章2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704件,废止68件,失效9件。
但笔者查这有效、失效、废止的共857件规章、规范性文件,既未找到《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两件,也未找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1年12月21日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可以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不知何故?特别说一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1年12月21日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可以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原文:“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无论是简化字还是繁体字,都必须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笔者认为商标局的答复,其前半部分是错误的,后半部分是正确的。
因为:1)国家语委、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4月10发布的《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用字必须合乎规范。
……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
……已被淘汰的异体字,不得使用。
”2)国家语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
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
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
”上面两个范性文件都规定: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月15日以总局令第84号令发布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9月1日以总局令第34号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虽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是1991年12月21日答复的,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是总局1998年1月15日以总局令第84号令发布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要求“推行规范汉字”。
再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是总局2008年9月1日以总局令第34号发布的。
就算总局1998年、2008年的两个文件还管不到总局下属单位——商标局1991年的文件,难道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的法都管不到工商总局下属单位——商标局1991年的文件?这种与上位法、国法相抵触的下级规定难道不应该进行纠正或废除吗?为什么至今在央视、报刊的广告、商标中仍然有不规范汉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其他不规范的简化字出现?笔者认为,主要是依法行政的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下属的商标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等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的结果。
特别是商标局的“答复”,明目张胆的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自作主张的胆大妄为的把“不得使用已被简化的繁体字”改成“可以使用繁体字”。
笔者认为这是至今在商标、广告上依然出现不规范汉字的一个极为主要的原因,商标局是难辞其咎的,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相关法律法规立法部门的建议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修订、完善。
①笔者认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讲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规范汉字,但什么是规范汉字,未作明确表述,容易让人钻空子。
为此,应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明确表述什么是规范汉字,让人执法有所依据。
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3条、第14条、第23条都未明确提出“商标”二字,也很容易让人钻空子,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说“商标”不在此内。
所以,也应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修订,明确把“商标”列入规范用字范围,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