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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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1994.04.21•【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94年4月21日发布)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条例》的若干条款解释如下:一、第一条中的“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并贯彻于整个法规。

“根据宪法”,是指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第二条中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佛教的寺院、庵堂,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的教堂、会所,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

其中“其他固定处所”,主要是指那些不是寺观教堂、而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简易活动点。

按基督教的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有少数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

这种传统的家庭聚会,不属本《条例》中的“其他固定处所”范围。

但是,近些年,在一些地方,主要是农村,出现几十、向百以至上千人的较大规模的聚会活动点,其活动内容和形式都比较复杂,如集体作礼拜、弥撒、纪念宗教节日、发展教徒等,已不同于传统的家庭聚会,而是一种简易活动点,应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和管理。

资本主义宗教观的具体表现及主要特点

资本主义宗教观的具体表现及主要特点

资本主义宗教观的具体表现及主要特点读书笔记于 2012年12月18日在资本主义占统治地位的西方国家,政教分离只是在组织形式上的分离,二者并非无关。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西方国家政府和宗教是一种密切的利益关系,资产阶级统治者给予教会特别的优惠,教会从宗教上支持国家资产阶级政权的统治。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政教分离只是形式而已,奉行天定命运,国家是神选定的。

1845年,《纽约晨报》的出版商兼民主派外交官约翰·奥沙利文最先提出“天定命运论”的口号,提出“美国通过天定命运的权利来扩展和拥有上帝赋予的这片大陆”。

认为美国是基督教世界的中心, 美利坚民族作为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典型代表,是上帝选定的优秀民族,注定要向北美大陆及世界其他地区扩张发展,这是履行上帝的旨意,是一种天定命运。

从美国早期的扩张进程看,宗教影响就深植于美国国家特质中。

因此,早在19世纪,法国著名的政治学家阿历克西·托克维尔就曾说过:“在美国,宗教虽然不直接参加社会的管理,但却是政治设施中最为重要的设施。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 ],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版,第339页)。

约翰·尤迪思指出,美国外交政策的历史与实践反映了美国人的三个基本观念:第一,美国是上帝选定的国家;第二,美国有改变世界的使命;第三,美国在执行这项使命的过程中代表了惩恶的正义力量。

(见2010年6月《太平洋学报》第18卷第6期谢志海: 宗教与美国的外交政策)这三个观念是美国外交政策中天命感和选民意识的集中体现,其根源便是基督教普世主义价值观。

在宗教成为国教的英国、挪威、丹麦、瑞典、芬兰等部分欧洲国家,教会上层已成为国家权力结构的一部分。

在没有国教的国家则由教会人员担任政府要职,使宗教组织与官僚机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事实上变成了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近些年来,美国宗教右翼势力得到美国民主党、共和党两大资产阶级政党的支持,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主张美国外交政策应充分体现宗教原则,而且还直接左右美国总统和国会的大选。

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责任追究办法

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责任追究办法

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责任追究办法一、背景介绍宗教活动是人们信仰宗教、进行宗教仪式和宗教教育的一种社会行为,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邪教组织利用宗教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责任追究办法。

二、宗教活动的法律框架1.宪法保障: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并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歧视和迫害。

2.法律法规:各国制定了宗教事务管理法、宗教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宗教活动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3.行政管理:政府设立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组织的登记、监管和管理工作,确保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宗教活动的责任追究办法1.宗教组织责任:(1)合法登记:宗教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登记并取得合法证照。

(2)宗教教义宣传:宗教组织在宗教活动中应宣传正统的宗教教义,不得传播迷信、邪教思想。

(3)活动场所管理:宗教组织应合法使用场所,并保证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4)资金管理:宗教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法、透明地管理和使用资金。

(5)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宗教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宗教活动者责任:(1)合法从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合法从事宗教活动,不得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2)宗教教义宣传:宗教活动者应宣传正统的宗教教义,不得传播迷信、邪教思想。

(3)保护公民权益:宗教活动者应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得进行强制、欺骗等行为。

(4)参预社会公益事业:宗教活动者应积极参预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责任追究措施1.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者,政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活动等。

2.刑事追究:对严重违法犯罪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者,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拘留、刑事处罚等。

3.解散处理:对邪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严重违法犯罪的情况,政府可以解散该组织,取缔相关宗教活动。

【最新精选】美国的非营利性组织

【最新精选】美国的非营利性组织

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观代社会复杂多变,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

解决这些问题单靠政府与市场是不够的,因为政府与市场本身都存在着缺陷。

“解铃还须系铃人”大量社会事务必须要由社会自行解决。

随着社会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已逐渐在不少领域中取代了原先政府在社会事务中扮演的角色,“小政府,大社会”已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趋势。

在这一趋势下,非营利组织的研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美国是非营利事业发展较完善的国家,了解美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与运作可以为我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及范围在美国,人们通常把社会上所有的单位、部门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或政府系统的部门,第二类是如公司、企业等的营利部门,第三类是非营利部门。

非营利组织,简单地说,就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人们也常常用另外一些称谓如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志愿组织或公益组织等来指涉它们,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强调了这类组织某一方面的特征。

美国的非营利部门主要包括各类学术研究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协会、教会、工会商会、体育组织、文化娱乐组织、青年组织、老年公民组织、志愿组织、民间基金会、公益性团体、慈善机构等。

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美国红十字会、洛克非勒基金会、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纽约交响乐团、全球救助合作社、环境保护基金美国商会等,都是比较典型的非营利组织。

美国的非营利机构,数量宠大,经济实力雄厚,社会影响广泛,从业人员众多。

据统计1998年美国登记在册的非营利组织达160多万个,约占美国务类组织的6%,平均每12个就业人员中就有1人为非营利组织工作,其财产总额达2万亿美元,年收入为l万亿美元。

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消除贫困、就业、移民、环保、预防犯罪、社区改造、帮助少数族裔等方面,非营利机构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

作为社会组织的主要部分,非营利组织已经与政府、企业渐成三足鼎立之势。

世界主要国家政教关系模式比较

世界主要国家政教关系模式比较

世界主要国家政教关系模式比较一、世界上主要的政教关系模式所谓“政教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与宗教组织(即政府与教会)”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国家只要有宗教,有政府,就有政教关系。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宗教,因此,政教关系存在于每一个国家,是所有国家与宗教组织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个国家的政教关系如何,采用何种模式,不仅反映了宗教在这个国家的政治地位与社会作用,而且体现了该国政治体制,法治建设与公民权益保障的程度。

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社会与政治制度的不同,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政教关系模式。

按照政教关系中双方地位与作用的不同,世界各国的政教关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模式:1、政教合一型政教合一是指宗教权威与世俗政权的高度统一。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教同体,宗教领袖同时又是国家首脑,宗教法典同时就是国家的法律,宗教利益与国家利益完全一致。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国家同宗教集团的利益是一致的,宗教、政治、法律浑然一体。

伊斯兰教法是立国之本,是各项立法和司法的基础。

宗教教义指导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

宗教领袖对制定国家的内外政策拥有绝对权威,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宗教原则,维护宗教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政教合一模式下的宗教只是受到官方认可的某种特定的宗教,其余的宗教或教派是没有同样的特权和社会地位的。

政教合一型的实质是神权统治,这是人类社会初期普遍存在的现象。

随着社会的进步,神权与世俗政权日益分离,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越来越少。

今天,仍然坚持保留政教合一型模式的国家只有梵蒂冈、伊朗、沙特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

2、国教型国教型的特点是国家以某一宗教或教派为官方正统信仰,使其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其它宗教或教派所没有的特权或地位。

国家从各方面保护和鼓励享有特权地位的官方宗教,包括提供财政上的支持。

这类国家与政教合一型国家的区别在于世俗权力机构与宗教组织在形式上是分开的,宗教组织与政府不是一套人马,宗教领袖也不担任国家首脑或行政长官。

宗教工作机制

宗教工作机制

宗教工作机制宗教工作机制是指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各级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下面将从宗教工作机制的概念、意义、主要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宗教工作机制是指国家依法对各种宗教组织和信仰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机制,包括政策法规、组织体系、职能分工、考核评估等方面。

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并促进各种宗教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

二、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

在中国,不同宗教信仰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机制,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2. 保障公民权益。

在中国,公民有权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

而且,国家还规定了保护公民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3. 促进宗教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要求各种宗教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

三、主要内容1. 政策法规。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宗教管理的法律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律和政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宗教事务的职责和权利,并对各种宗教活动进行了规范。

2. 组织体系。

在中国,各级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如国家宗教事务局、地方宗教事务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有关宗教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府对宗教组织和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3. 职能分工。

在中国,不同部门负责不同的宗教管理工作。

例如,公安机关负责打击非法活动;文化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卫生部门负责卫生管理等。

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宗教管理工作体系。

4. 考核评估。

为了确保宗教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各级政府都会定期对宗教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这些考核评估主要包括对各级政府机构、宗教组织和信仰活动的综合评估。

四、实施方式1. 依法治理。

在中国,所有的宗教活动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进行。

宗教领域管理制度

宗教领域管理制度

宗教领域管理制度一、宗教领域管理的法律法规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宪法的最高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宪法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保障各种宗教团体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和权限。

2.国家法律在宪法的基础上,我国有关宗教领域的管理制度还包括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组织条例》《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宗教领域的管理和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也会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进行规范,这些法规对于当地的宗教管理和宗教政策有着具体的指导作用。

二、宗教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1.登记管理宗教组织的登记管理是宗教领域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的基础。

宗教组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合法开展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宗教组织,保障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和秩序性。

2.登记条件宗教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宗教组织的登记条件,包括了宗教组织的性质、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内容等,同时还规定了宗教组织的组织结构、财务管理、人员配备等相关要求。

3.登记程序宗教组织的登记程序通常包括了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宗教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登记,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宗教活动的管理制度1.宗教活动申报制度宗教活动申报制度是指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宗教活动申报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宗教活动,保障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和秩序性。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各项内容,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方可合法使用。

3.宗教活动的内容宗教活动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将受到限制和制裁。

四、宗教人士的管理制度1.宗教人士资格认定制度宗教人士资格认定制度规定了宗教人士的条件和程序,宗教人士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认定后方可从事宗教工作。

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是指一套用于管理社会中不同民族和宗教事务的体系和规定。

这个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起着重要作用,能够保障各个民族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管理原则和具体案例三个方面来探讨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一、历史背景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形成与社会发展和演变紧密相关。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不同民族和宗教之间相互接触,融合,争斗是难以避免的。

各个民族和宗教拥有自身的信仰、文化和习俗,他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

因此,社会必须建立一套制度来规范和管理这些事务,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管理原则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所有民族和宗教团体在法律和政策面前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不论是少数民族还是多数民族,不论是大型宗教组织还是小型宗教团体,都应享有发展和活动的自由。

2. 自主原则:社会应尊重民族和宗教团体的自治权,允许他们自主组织和管理内部事务。

民族和宗教团体有权自行选举管理机构,制定法规和规章,维护自身权益。

3. 法制原则: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依法管理、维护和调解。

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应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民族和宗教事务依法办理,防止任意行使权力和不合理干预。

4. 文化多样性原则:社会应鼓励和保护各个民族和宗教的文化多样性。

在制定政策和管理措施时,要综合考虑各民族和宗教团体的特点和需求,保护其语言、习俗、艺术等独特文化。

三、具体案例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实践中存在许多成功的案例。

世界各国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管理模式,旨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

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例如,中国实施了民族地区自治制度,给予少数民族自治权,保护他们的语言、文化和权益。

美国是一个宗教多元的国家。

它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宗教自由原则,禁止政府对宗教进行干预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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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收益分配给其成员或理事、参加政治运动或试图影响立法(游说议员)等。 若国税局认定宗教团体
参与了任何一项禁止的活动,那么它将失去免税资格。很明显,所担责任与所获好处相比,可以说是 微不足道。因此,美国绝大多数宗教团体都会向国税局递交申请,获得免税资格。 对国税局来说,所谓“宗教团体” ,意味着两点:一是在精神上信仰某种东西(至于具体是什 么,政府并不关心) ;二是在经济上属于免税机构。国税局对宗教团体要做的唯一的事情就是依照法 律对其进行严格的财务审核。宗教团体要像其它非盈利机构一样,如实向国税局申报自己的收入状 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其它重要信息,填写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国税局审计。通过免税资格的方式,一 方面,美国政府能够依法、有效地掌握宗教团体的基本信息,对宗教团体的活动进行规范。政府准备 取缔的许多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开始都是按照税收问题进行处理的。另一方面,政府能够有效地引 导宗教团体将自身吸收的捐献积极投入公益慈善事业,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在客
③ 法律还设立了特别的程序性条款,规定了国税局对教会的调查和审计行为 。
成为一个被认可的免税团体的基本好处包括:自动免除缴纳联邦所得税的义务、捐献给团体的 奉献可以抵税、本团体可以免缴许多州税等。更重要的是,美国政府虽然不会直接拨款给教堂、清真 寺和犹太会堂等宗教机构,也不会向教会学校提供直接资助,但许多州政府的税收却可以捐赠给宗 教慈善组织。据《非营利组织时报》统计,全美非营利组织中两个最大的政府资金接受者都与宗教 有关,一个是“路德宗教会服务部” ,仅2000年它就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获得了26.8亿美元的资助; 一个是美国天主教慈善会,它从政府接受的资助是14.2亿美元,几乎是公众资助的两倍。其他如救世 军、基督教男女青年会和世界宣明会等,也接受了政府大量资助。尽管这些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宗教 活动,但却可以支持他们的宗教使命。在获得上述好处的同时,它也相应地承担着向国税局递交年度 报告、接受其审计,并禁止参加某些特定的活动的义务。根据(C) (3)项,这些活动包括:将社团
为“教会” ,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国税局提出14个一般性标志② 帮助识别,但仅仅是作为 参考而不是标准。即便如此,仍有许多教会向国税局提出认证申请,以便获得一份认证函,帮助教会 让它的捐助者确认他们的捐款可以免税。同其他税收豁免组织一样,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也可以进行 与免税的目的事业毫不相干的商业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但这些活动产生的收入仍要征税。为此,
① 比如非营利性宗教法人、非公司组织形式的团体、非营利性法人、慈善或宗教信托组织、个体法人等。 ② 巴蒂·杰斯坦布利斯: 《宗教团体的联合结构》 ,B.Y.U. L. Rev. 439,1995年。 ③ 各州之间关于教派数量的规定大有不同,纽约州规定了超过35个教派,大部分州的法律条文关于此类的规定一般不
超过7个。
④ 最大的例外是弗吉尼亚州和西弗吉尼亚州,它们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其宪法禁止了授权任何教会或教派成为法人。
参见弗吉尼亚州宪法第4条,第14款;西弗吉尼亚州宪法第6条第47款。 Nhomakorabea·19·
世界宗教文化
2011年第4期
① 的规定,就可以免缴税款。 一个“教会”只需声明自己是教会,它的免税资格就被认可了。对于何
① 美国是号称世界上宗教最自由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 其政教分离主要体现在
两方面:一是不立法设立国教,二是政府不用税收去资助某个宗教。除此之外,美国政教之间有很多 互动,许多宗教团体在国会和政府都有自己的代言人,为实现自己的理念去影响国会立法和政府决 策;政治人物也不能怠慢宗教,他们要表明自己的宗教信仰,参与宗教活动,获取民众支持。受此影 响,美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表现出“美国特征” 。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宗教信仰和宗教实践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作为一个法治社会, 美国的法制体系也覆盖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领域。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本文只能选取美国宗教事务 中最具代表性、宗教事务管理中最具典型性的部分,希望能够“窥斑见豹” 。
* 本文为“16世纪以来欧美宗教与国家关系演变及经验得失”课题的部分成果。课题总负责人为张训谋,课题组成员 有:雷丽华、宋明军、孙家宝、董栋、谢荣谦等。
① 如美国著名学者桑福德·科勃在其名著《宗教自由在美国的兴起》中提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确立的宗教信仰
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是美国的“首创” ,是美国献给“文明和世界最伟大的一份礼物” 。
美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孙家宝
内容提要:美国没有专门管理宗教事务的政府机构,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主要通 过普通法律,辅以政府文件来实现。本文选取美国宗教事务中最具代表性、宗教事务管 理中最具典型性的部分加以叙述,力求对美国宗教事务管理作概况性的描述,并勾画其 基本特征。 关 键 词:美国 宗教事务 管理 途径 措施 作者简介:孙家宝,哲学博士,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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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宗教文化
2011年第4期
根本准则。在此基础上,最高法院有关宗教问题裁决的法律原则包括“雷蒙测试法” “国家的迫切 、 利益测试”以及处理具体案例时的各种法律原则等。这些法律原则来源于司法实践,又用于司法实 践,成为美国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政教关系上持协调立场的一些机构和个人,以及目前势力日盛的宗教右派并不愿意看 到这种情形。他们认为有必要通过国会立法来“纠正”这种“错误” ,重新恢复宗教在公共事务中的 地位和作用。据统计,仅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左右,历届国会有关宗教问题的国会提案、决议案和 法案总数达50个,其涉及面很广,而涉及美国国内宗教人权问题的占多数。其中影响最大的有“宗教 自由/平等宪法修正案” “宗教自由恢复法案”等。从1993年到1998年,第103届-105届国会共提出了 、 9个“宗教自由/平等宪法修正案”议案,旨在保障“宗教平等” 。其支持者包括政治势力强大的保守 的基督教联盟,他们认为应该终止在公共场所日益增多的其它宗教的行为。因此,这一修正案的许多 版本中多次出现允许政府“提供便利”的术语,为宗教学校和日托中心接受政府资助铺平了道路。国 会最终于1993年11月16日通过了“宗教自由恢复法案” ,恢复了“国家的迫切利益测试” ,旨在保障 宗教实践自由。在各州最高法院的质疑声中,最高法院于1997年6月在“博恩市诉弗洛斯”案中裁定 “宗教自由恢复法案”违宪。当然,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并为结束,支持该法案的国会议员们将修改 并提出新的版本。 (二)政府文件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补充 根据国内宗教情况和需要,美国政府也发布一些涉及某一特定宗教问题的总统备忘录、政策指 导和总统令。这些行政命令虽然不是法律,但在某些问题没有相关法律或法律议案不易通过的情况 下,对解决政教关系中的实际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从政府这方面说,行政命令除了清楚地表明 政府在某些宗教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外,其意义主要在于对联邦政府机构和官员具有行政约束力。 以克林顿时代为例。如1995年7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公立学校中的宗教表达备忘录》 ,对 公立学校中的宗教表达予以充分肯定。1996年5月24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关于印第安人圣地”的行 政令,旨在保护美国印第安人的圣地不受侵犯。1997年8月14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联邦工作场所 宗教实践与宗教表达指导》 ,规定联邦各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在联邦工作场所自由地表达宗教信仰。 2000年,克林顿签署《宗教土地使用及囚犯(信仰)法》 ,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和宗教团体设施使用 相关的案件时,除了强调与对待其他非宗教团体“一视同仁”外,还必须积极地为该宗教团体寻找可 以进行适当传教活动的机会,在合理的方法用尽之后,才能管理和限制该宗教团体的活动范围和内 容。① 显然,从《公立学校中的宗教表达备忘录》和《联邦工作场所宗教实践与宗教表达指导》这两 份文件可以看出,这是政府对国会于1993年通过的“宗教自由恢复法案”的回应。然而,由于最高法 院于1997年6月裁定该法案违宪,这就使白宫的这两份文件的合法性发生了问题。这是近年来美国立 法、司法与行政三权之间在政教关系问题上发生矛盾的一次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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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达问题等方面的管理,也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方面。 (一)对宗教团体的管理 如前所述,美国对宗教团体的依法管理,主要通过普通法律中适用于宗教团体的原则和条文来 完成。其中,法人地位和免税资格成为管理宗教团体的基本手段。 1. 法人地位:管理宗教团体的重要砝码 在美国,对于宗教团体的集会、组织和礼拜,没有批准和登记方面的要求。因此,美国的宗教 团体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未经注册的,一种是向政府注册的,二者在开展宗教活动方面的资质和 能力并无差异,所不同的只是前者无法人实体地位,没有拥有财产、获得免税资格等权利。 虽然如此,多数宗教团体仍会积极寻求获得某种法人实体地位,① 以满足其拥有财产、获得免税 资格或从一个更加正式的社团身份中获取其他利益的愿望 。② 涉及法人地位创设的事宜,主要由州 法律来规定,各州之间大相径庭。大约有15个州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特定教派的组织结构进行 规定;③ 18个州将宗教团体的法人结构规定为信托公司形式,更为普遍的是会员制公司形式,通行于 美国的43个州;此外,26个州提供个体法人的形式。实质上,几乎所有州④ 的宗教团体都可以简单地 以非营利性组织的形式出现,虽然它们也许会被要求明示自己属于哪种类型的非营利性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宗教团体获得法人地位的程序比普通的非营利性组织更加简单,原因之一就是 宗教团体可以随意地应用信托或宗教法人的法律条文进行组织。1990年代中期德保罗大学政教关系研 究中心对美国261个全国性宗教团体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87%的宗教团体选择使用“非营利性宗 教法人”作为其法人组织形式,因为宗教性质的非营利法人组织,相对于一般的非营利性法人来说能 够获得更多好处,比如出于对宗教自由的尊重而减轻各种报告负担等。作为法人实体所获得的各种利 益将成为一枚重要的砝码,加强政府对宗教团体的掌控、促进问题的解决。因此,我们可以将法人地 位的获得看作是美国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项有力举措。 2. 免税资格:管理宗教团体的基本杠杆 对宗教团体财产免税的做法,在美国成立之初便已实行。隶属美国司法部的“国税局”根据 1954年国会制定、1986年重新修订的《国内税收法典》中的免税条款确认各组织的免税身份并负责审 计它们的免税活动。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A)款规定,符合(C) (3)项规定的组织可以“免除赋税” 。 因此, (C) (3)项是界定税收豁免资格的关键性条款,该条款规定: “仅以宗教、慈善、科研、公共 安全测试……,该类组织的任何股东或个人均不从该组织的收益中获得分配,该类组织不得将鼓吹或 以其它方式试图影响立法作为其主要活动……,该类组织也不得因代表(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而 介入(包括出版或散发相关声明)任何政治竞选。 ” 在(C) (3)项收录的32种可以被批准免税的组织中,宗教团体首当其冲。与其他可获税收豁免 的组织不同,教会并不需要提出申请以获得国税局对他们免税地位的认证:只要它符合(C) (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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