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确保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电〔2003〕21号,2003年6月10日)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行为不属于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A.劳动教养B.驱逐出境C.强制拘留D.强制扣留【答案】 A2、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第一部法律是( ),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又迈进了一大步,成为新中国城乡规划史上一座里程碑。
A.《城市规划法》B.《城市规划条例》C.《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D.《城乡规划法》【答案】 A3、以下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核内容说法不正确是()。
A.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划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与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应分别对待进行审核B.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提供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确定建设用地范围、面积等,以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位置、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D.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答案】 C4、行政机关不能一罚了事,而是要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体现出行政处罚的()。
A.一事不再罚B.行政处罚折抵刑罚C.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D.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答案】 C5、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其划分标准是()A.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B.行政行为的对象不同C.行政行为的方式和作用不同D.行政行为的结果不同【答案】 B6、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属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编制内容的是()A.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B.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C.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D.中心城市应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答案】 D7、下列有关公共行政叙述,不正确是()。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B.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C.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D.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答案】 A2、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的基本原则不包括()A.城市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B.城市道路绿化应以地被植物为主,地被植物、乔木、灌木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C.修建城市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D.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车行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答案】 B3、下列关于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实行有关内容表述不符合规定是( )。
A.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只负责履行其检查职责,不应当对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B.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发,格式统一,是证明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身份和资格证书C.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求规划工作人员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D.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不定期抽查、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答案】 A4、城市土地管理与城市规划属于()。
A.经济类公共产品B.科技、教育与文化类公共产品C.社会类公共产品D.政治类公共产品【答案】 C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的是( )。
A.申请B.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C.公告D.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答案】 C6、以下属于特别行政法的是( )A.行政处罚法B.行政组织法C.公务员法D.民政行政法【答案】 D7、居住区内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 )m时,应设( )消防车道。
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29•【文号】建规[2002]218号•【施行日期】2002.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明确近期城市建设重点,加强规划规范性的高度,突出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重要性。
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的通知”),将认真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尽快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作为全面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严格的时限要求。
为了促进近期建设规划工作,规范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现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
各地应当按照《通知》和“贯彻《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办法》和《规定》,切实抓紧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对已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整理,明确强制性内容;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抓紧组织制定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整理,明确强制性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9.21•【文号】建办标函[2009]805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9]80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司,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有关协会,总后营房基建部工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有关标准主编单位:为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以下简称“《复审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以下简称“《复审计划》”),对2001至2004年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国家有关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突出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要求,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水平提高。
二、复审要求(一)复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复审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复审计划》所列标准进行逐项复审;(二)《复审计划》中的组织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将复审任务及有关要求通知相关标准的主编单位,并做好复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三)主编单位应结合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按照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开展标准具体复审工作,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并附专家审查意见,报送组织单位。
(四)组织单位应对每项标准的审议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五)复审工作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完成复审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专家审查意见及其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城乡规划法》,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
(2010年真题)A.城市人民政府B.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C.建设单位D.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规划编制单位【答案】 B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土地。
A.土地利用规划B.城市规划C.近期建设规划D.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答案】 D3、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不属于其近期建设规划指导性内容是( )。
A.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B.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相应保护措施C.近期建设规划成果D.提出城市河流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治理和建设意见4、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A.县总体规划B.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规划C.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规划D.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答案】 D5、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规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这就要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要遵循()。
A.法制化原則B.程序化原则C.协调的原則D.科学合理性原则【答案】 D6、《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1000B.2000C.5000D.80007、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不包括()。
A.导向功能B.调控功能C.分配功能D.监管功能【答案】 D8、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要求,对所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提出审核意见是( )A.实质性审核B.程序性审核C.强制性审核D.控制性审核【答案】 A9、以下有关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说法不正确是( )。
A.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B.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C.所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D.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答案】 D10、根据《民法典》,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表述中,不正确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建质函[201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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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建质函[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现将《2014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予以支持和配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5月14日2014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2014年5月建筑专业:序号标准图类别计划建议项目名称编制内容主编单位完成日期备注1标准图挡土墙本图集拟编制重力式、悬臂式、扶壁式三大类挡土墙。
其中重力式包括仰斜式、俯斜式、直立式、衡重式等内容。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2016年4月修编2标准图建筑节能门窗本图集以铝合金、塑料、玻璃钢、塑木、铝木、钢木、铝塑门窗为主,同时增加一些新材料门窗。
以满足常用一般标准的民用建筑为主,适当兼顾部分较高标准的要求。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天王董国际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2016年2月修编3标准图公共建筑卫生间本图集以《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为依据,编制各类公共建筑厕位配置数量表、常用公用建筑卫生间平面尺寸基本要求、平面设计、细部构造、基本卫生洁具与配件的常用规格及安装要求与详图。
中国昆仑工程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2016年2月修编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本图集拟编制外墙、楼梯间隔墙、屋面、门窗以及不采暖地下室楼顶板和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地面等部分节能改造措施;墙面、屋面改造的施工要求、主要材料的性能要求,并列出了部分保温隔热层厚度选用表等内容。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974aa4b8f67c1cfad6b8cc.png)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规[2008]21号【发布日期】2008-01-30【生效日期】2008-01-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还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
二、坚持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城乡统筹。
《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
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
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
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国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建质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但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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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确保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建规电〔2003〕21号
(2003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3号文件)及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不仅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而且对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严格的要求。
当前,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体现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就是要抓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前段时期克服困难,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
但是从总体上看,工作进展情况仍不平衡,一些地方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进展缓慢,与上述文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此,必须采取严格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为确保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督促
截止2003年5月底,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广东、海南、贵州、西藏、陕西、宁夏等22个省份按照要求报告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开展情况,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广东、海南、陕西等18个省份反映能够按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工作。
其余9个省份未报告工作开展情况,4个省份反映按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有一定困难。
为保证各地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和监督。
2003年6月15日之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本省(区)内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进展进行严格检查和督促,保证本省(区)设市城市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并于2003年6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汇报;7月15日前,要将本省(区)各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完成情况向建设部汇报。
设市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作为当前城乡规划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组织。
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近期内,必须将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任务作为第一位的工作,在工作安排和人员配置上切实保证需要。
二、要切实保证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设市城市必须在2003年7月1日前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批准、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0年结束的,要按照要求重新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批准、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5年的,要按照要求补充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内容,并依据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对于经认定正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按照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加快进度,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完成纲要的审查工作。
对于受到“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河北、山西和内蒙古等省份,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当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其他设市城市视“非典”疫情防治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按照设市城市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完成期限,但原则上都应在今年内完成。
三、要保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严肃性,把握规划的重点和深度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按照建设部下发的《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借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之名,擅自修改总体规划。
凡涉及对总体规划调整的,要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中作出说明,并报原审批机关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对于经认定为重大调整的,必须依据程序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没有经过认定的,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做的调整无效。
各地在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时,要从把握城市近期发展重点,对城市发展方向、空间分布、建设时序上做好规划,重点做好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的安排,保证发挥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作用。
参照广州、天津和深圳等地的经验,可以在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增强规划的指导性。
四、要认真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要在近期建设规划审批前向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提出认定申请,经过认定方可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的,报建设部认定。
要充分发挥专家和市人大的作用。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后,必须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设市城市要在2003年7月15日前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工作,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
我部将于7月中旬后,对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其中重点是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
省、自治区建设厅要负责对本省(区)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建设部。
对于没有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我部将按照建设部等九部委贯彻文件的规定,监督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停止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停止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直至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对于组织工作不力,导致工作延误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