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电信与互联网政策最新解读(2014年4月)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腹有诗书气自华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2014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大决策,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支持试验区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批复》,现就试验区内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积极推动试验区内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试点对外开放。
加强管理,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规范经营电信业务。
完善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电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放领域(一)已经对WTO承诺开放,但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50%。
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
(二)新增试点开放四项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其中,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三)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
(四)申请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三、保障措施(一)制定细则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534号令)相关规定内容。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管理规定-外资ICP、EDI、ISP、IDC等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管理规定-外资ICP、EDI、ISP、IDC等目前,我国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主要集中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
对外开放以来,增值电信业务开放种类也日益扩大,外资股权比例呈放宽态势。
外商投资企业可分类适用 WTO 政策、CEPA 政策和上海自贸区政策申请,部分业务开放比例至 100%。
今天就给大家科普一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和其许可证办理基本定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业务范围可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域范围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许可制度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条例》,明确了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条件申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4.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5. 相关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6.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7. 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8.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材料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需准备以下材料办理相关资质: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2. 中、外方投资者的证明材料;3.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4. 外方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材料;5. 相关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6. 公司及人员情况;7. 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自贸区政策对外商投资的影响分析

上海自贸区政策对外商投资的影响分析一、上海自贸区政策的背景和意义上海自贸区,简称SHFTZ,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9月29日批准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区域内包括浦东新区的28.78平方公里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松江和嘉定的部分区域。
上海自贸区建设是中国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旨在进一步开放中国市场、推动经济发展、增强中国与世界经济联系。
自贸区政策的出台,对外商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为开放的政策环境。
其次,结合中国经济的发展现状,自贸区政策注重营造更为自由、便捷的投资、贸易环境,使更多外商能够借助自贸区,实现与中国市场的更深度合作。
二、上海自贸区政策对外商投资的影响1. 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自贸区政策放宽了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降低了行政审批门槛。
例如,自贸区内的制造业、金融、商贸等行业,可享受针对自贸区的外商投资规则,自贸区外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自贸区的规定进行投资。
此外,自贸区还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减少了外商投资的管理措施和限制条件。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降低了外商投资的风险。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方面,上海自贸区政策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并提出了知识产权审批的机制。
在较短的时间内,上海自贸区建立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有效解决了外商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
这些举措,完善了知识产权体系,为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提供了更为可靠的法律保障。
3. 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和改革自贸区政策推进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创新,提高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
例如,允许境外机构投资国内金融市场,放宽境内外币账户开立、汇兑限制等。
此外,自贸区内实行了利率和汇率市场化,进一步推动利率和汇率自由化的进程。
自贸区的金融改革对外商投资来说,将更有利于资金流动、交易结算等方面,为外商投资创造更加便利和利润丰厚的环境。
4. 优化贸易和物流环节上海自贸区政策在贸易和物流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带动长三角地区服务贸易整体发展,并为我国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探索经验,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2014年10月17日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为推动上海传统服务贸易领域提升能级,积极培育新兴服务贸易业态,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要求,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各部门将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在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中按年度认定并扶持一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品牌企业,进而带动上海服务贸易整体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指导目录》进行解释和定期调整。
一、运输服务贸易促进目标: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及长三角集疏运体系的优势,不断拓展运输服务贸易领域,扩大贸易规模,打造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经营模式先进、海外网络健全、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运输服务贸易企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外资银行2014年改革创新和稳健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外资银行2014年改革创新和稳健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沪银监通[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外资银行2014年改革创新和稳健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沪银监通[2014]4号)在沪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根据银监会2014年外资银行工作要点和我局外资银行负责人会议精神,现就2014年上海外资银行整体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加大改革创新上海外资银行应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是鼓励进一步入区经营,包括设立分行和支行,为自贸区企业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是在新设网点和新办业务之前,必须承担起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加强风险自我评估。
要在风险自评估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并在重点领域和业务进行创新,包括境内外和区内外联动、跨境投融资和跨境金融风险管理。
三是进一步利用全球化网络优势,继续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发展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
四是利用各金融要素市场的优势,在银行间市场和债券市场发挥更大的作为。
五是执行我局即将建立的自贸区相关报表体系,密切监测自贸区业务和风险状况。
各外资银行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部门要负责确保信息报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局将对上海外资银行各项创新业务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通过分类监管使管理能力好的机构更多享受创新优先和准入便利,体现正面激励效应;对自贸区内机构的准入流程试行报告制;就自贸区监测报表、报告制度、存贷比优化、风险自评估等陆续下发制度安排,以适合自贸区相关业务的监管创新。
同时,我局也将对报表的错报和迟报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网点和违规负责人加大问责力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沪府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的通知(沪府发〔2014〕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7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完善法制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管委会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管委会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所称法律审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或者国家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政策,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请市人民政府对有关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的,适用本规则。
上海自贸区政策对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影响分析

与网络游戏运 营服务 。 针 对软件和 信息服务业: 除投资经营 电子商务外, 外方投 资 比例 不得 超过 5 5 %,投 资经 营其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 理业 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 过 5 0 %;禁止投资经营 因特 网
传 输 服 务 以及 经 营 因特 网数 据 中心 业 务 仍在 限 制投 资 之
列。
在对 外 资 开 放 的增 值 业 务方 面 ,开放 的范 围及 力 度 都 略 小 于 预 期 。 分 析 其 中 的 原 因 , 应 该 与 工 业 与 信 息 化 部 目前 酝 酿对 三 大 电信运 营 商 内部重 大 改 革有 关 ,据 传 工 信 部 正 在 酝酿 的政 策 调整 :下 调 中 国联 通 与 中 国 电信 向 中国移 动支 付 的移 动 网络至 移动 网络 的 网间结 算标 准 ; 允许 中 国移 动进 入 固 网 宽带 市 场 ,成为 全 业 务 电信 运 营 商 。一 旦 内部 改革 告 一 段 落 , 迫 于 多方 压 力 , 无 论是 在 基 础 电信 业 务领 域 还 是 宽 带接 入 及 电信 增 值 业务 领 域 ,都 会 对 民营 资本 和 外 资 有更 大 程 度 的开 放 。而 随着 全 业 务 电信 运 营 商 的激 烈 市 场 竞争 ,一 旦 某个 运 营 商 陷入 经 营 困境 , 在 资 本 市场 的 价值 被 低估 , 很 可 能 导 致 其 引 入 战 略
摘要: 在 分析 了上 海 自贸 区相 关 电信 开放 政 策 对 电信 运 营 商 的影 响 的基 础 上 , 提 出 了电信 运 营 商发 展 增 值 电信 业务 应 采
取的策略。
关键词: 自贸区 ; 电信运 营商 ; 增值 电信 中图分类号 : T P 3 9 3 . 0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一 l 1 3 1 ( 2 0 1 3 ) 1 0 : 0 2 3 5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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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电信与互联网政策最新解读
(2014年4月)
黄春林汇业律师事务所
摘要:自贸区内,外商投资电信与互联网业务中,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五项业务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外资股比放宽到55%;区内设立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仅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其中后者由上海市通管局在2个月内审批。
一、政策背景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发布,两个文件初步勾勒了自贸区内外商投资电信与互联网产业的框架性规定,详细解读见笔者旧文《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互联网的喜与忧》。
时隔半年,区内外商投资投资电信与互联网产业的具体政策相继落地。
2014年1月,工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初步规定了自贸区内外商投资电信与互联网业务的开放领域。
2014年4月,工信部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自贸区内外商投资电信与互联网业务的审批流程。
自此,自贸区内,外商投资电信与互联网业务的全套政策全部落地。
通过本文,笔者结合《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管理规定》等(以下合称“区外政策”),详细解读自贸区内外商投资电信与互联网业务的最新政策。
二、开放领域有限扩大
1.开放业务扩大有限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主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两块,本次区内外商投资电信业务落地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这块,也就是与我们通常理解的互联网概念更接近的板块。
根据区外政策,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不得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详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游戏运营服务(详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等。
从已经落地的区内政策来看,前述禁止外资进入的业务领域,未有任何变化。
唯一的天窗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自贸区内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但是,目前相关落地政策仍然没有公布。
2.部分业务外资股比限制松动
根据区外政策,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即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部分完全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另当别论)。
显然,这一政策限制了具有较强控制欲的外资进入中国互联网领域的热情。
刚刚落地的区内政策,显然打破了这一禁锢。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
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区内服务),这四类增值电信业务不再设置外资股比限制,即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从事该等业务。
其次,业界最为关心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子业务,其中仅放开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的应用商店服务的股比限制,即外商独资企业即可从事应用商店服务。
而对于信息服务子业务项下的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仍然限制外商投资股比不得超过50%。
最后,业界一直急盼政策明晰的电子商务板块,区内政策作了有限松动,及外资股比最高可达55%。
事实上,这一政策看似利好,实则利空。
原因很简单,原来电子商务是否属于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业界及各地通管局理解也还有争议,导致部分地区未将电子商务纳入外资股比限制的监管范围,这就给一号店、新蛋网等外资电商网站留下了生存空间。
但区内如果明确将电子商务纳入股比控制,事实上反倒是降低了区内外商投资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3.注册资本限制弱化
根据区外政策,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分为1000万元(全国性)、和100万(省内)两档。
而区内政策方面,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统一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实际上这一松动并没有实质性利好,原因有二:(1)目前实践中已经弱化全国性、地方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区分;(2)注册资本已经改为认缴制。
4.设备及资产要求降低
根据区外政策,《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合资企业用于互联网销售的域名、商标应为该合资企业或其股东依法持有,场地和服务器等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
区内政策方面,仅规定了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需设在自贸区内,而对于域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没有硬性规定。
三、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1.审批权限下放
根据区外政策,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管局申报,经其同意后由工信部最终审批。
区内政策方面,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向上海市通管局申报并由其审批,即审批权限下放至上海市通管局。
2.审批程序合并
根据区外政策,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需要先后经历三个程序,即先后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区内政策方面,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仅需两个程序,即先后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即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两个程序合并。
3.审批时限缩短
根据区外政策,如前所述,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程序中涉及的有《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个环节,审批期限共为五个月。
区内政策方面,由于将这两个审查环节进行了合并简化,整个审批期限缩短为两个月。
四、展望与期待
靴子已经落地,期待之余,失望几许。
可以理解,中国互联网牵涉了太多政治、意思形态等因素,其改革与进步,受制太多。
但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或许值得我们思考:我们现在为什么要放开应用商店?在此之前,因中国一直未能放开应用商店限制,导致苹果的APP STORE及谷歌的PLAY STORE等一直未能进入中国。
其弊端已经显而易见:国内应用软件开发商严重受制国外,其后果是中国企业再一次丧失了在移动互联网领域与国际企业同步发展的机会。
人家已经抢占发展先机,甚至已经形成行业垄断,再开放,引狼入室?
政治的归政治,商业的归商业。
拒之门外,不如开门迎客,取其所长,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