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7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4.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下放的职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四)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业务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8bc8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7b.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有关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经研究,决定转变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指导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式样,不再承担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效促进全国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进一步发挥信息平台在行业准入、从业行为监管、估价报告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全面提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水平。
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具体工作和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制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
三、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资质核准及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估协〔2018〕6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司法评估质量,规范我省房地产司法评估行为,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2018年12月18日抄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附件: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司法评估行为,保证房地产司法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评估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司法评估活动的,应当遵循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及案件查处中,涉及房地产的项目,需由房地产估价机构选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其价值或者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估价对象是指不动产权属证载的房屋、土地以及估价对象正常使用所必需的配套附属构筑物、设施设备等。
不包含不影响估价对象正常使用的、可移动搬迁的设施、设备等,委托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评估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相关案件办理单位。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提供房地产司法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及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勘验,有权要求委托人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补充、完善资料。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291-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房地产估价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房地产realestate,realproperty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 房地产估价realestateappraisal,propertyvaluation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 估价对象subjectproperty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4 估价目的appraisalpurpose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建设厅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建房[2016]275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意义资产评估法是规范评估行业的一部重要法律。
资产评估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以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序做好制度衔接工作,全面提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水平。
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三、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与备案制度衔接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应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符合备案条件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备案证明,标注相应等级,原有资质证书收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
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15
•【字号】浙建〔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
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4〕11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相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中我厅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等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业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备案管理
(一)关于初审核查内容。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初审重点核查诚信档案、业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位等情况。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到期核定中的业绩认定,以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中信用档案记载的估价报告为准。
业绩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
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第四条等规定,可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业绩达到规定要求再次审请,或降低相应等级重新申请资质核定。
(二)关于逾期申请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超过规定时间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的,可按新设立机构资质受理。
(三)关于一级资质核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规定,我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申请初次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在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以及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正式开通启用后受理,具体时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另行通知。
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可按规定办理。
(四)关于分支机构备案。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委托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办理。
二、完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初审管理制度
(五)关于估价师注册初审办理。
按照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加强和促进行业自律管理的总体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初审工作由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负责办理。
具体申请、受理、审核、报送等程序,由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衔接后作出具体规定。
(六)关于估价师实际执业。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的,要重点核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人事档案托管、人员实际到位等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应当提交全项托管证明材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际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每年不少于2次。
经查实,未在注册房地产估价机构实际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提请许可机关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对房地产估价师依法进行处罚。
(七)关于估价师变更注册。
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原聘用单位应当提供解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劳动合同后本单位实有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情况说明。
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初审时,应当通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等,核实原聘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本身实有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受理相关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时,或者已经办理完成相关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后,发现原聘用单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回其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证号),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查公示中一并公开;作出核准决定后,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上予以附记。
三、切实强化房地产估价行业日常监督管理
(八)关于估价报告质量抽查。
为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继续开展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工作,具体委托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组织实施。
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分为集中抽查和资质核定抽查,其中集中抽查每年组织
1-2次,资质核定抽查在资质续期许可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1年内连续2次抽查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达到《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和合格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认定相应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可以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撤回其资质,或由房地产估价
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第四条等规定,可降低相应等级重新申请资质核定。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九)关于估价业务日常监管。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实地检查房地产估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岗到位情况、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要加强对异地注册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
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或提请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资质许可机关,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破产、解散时,其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移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