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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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等7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保证所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宪)性、适当性,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2020年5月9日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进程、问题与对策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进程、问题与对策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进程、问题与对策郭道久;康炯慧【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年(卷),期】2017(000)009【总页数】5页(P6-10)【作者】郭道久;康炯慧【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脱钩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力求发挥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脱钩改革至今两年有余,在政策和实践层面推进到什么程度、改革取得怎样的效果、还存在哪些问题,本文尝试对这一改革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为脱钩改革逐步实现、构建规范化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关系提供对策建议。

从改革开放至2014年底,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已增长到近7万个,且每年都以10%—15%的速度快速增长①,成为社会组织中发展速度最快的类型之一。

它们一方面在服务会员、沟通政企双方上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与政府保持着紧密关系,特别是那些政府支持和辅助建立的组织。

所以,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关系由来已久。

早在1999年,国家经贸委出台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就已经提出了要按照政社分开原则,转变协会商会的管理模式,以协会商会的身份定位和政会关系改革作为两个方向,推动协会商会去行政化。

当时部分经济发达的地区率先开展了以人事分离为内容的改革,如南京等。

到2005年,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的要求已经从原来的以人事为主转变为从职能、机构、人员和财务四个方面进行,去行政化改革的思路逐渐清晰。

因此,2015年《方案》的出台并提出“五分离”改革,实际上是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改革的升级。

《方案》出台以来的改革,主要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政策和实践两个维度展开。

《方案》出台后,为保障脱钩工作有序推进,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和规范脱钩进程的政策措施。

中组部出台了《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的通知》(2015年7月),民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7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2015年9月)、《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有关经费支持方式改革的通知(试行)》(2015年9月),民政部出台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9月),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2016年12月)等。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2022版)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2022版)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备注:本章程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团体”或者“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总则可选项】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规范的行政区划名称】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主要的行业管理部门,且需在申请章程修改核准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如暂不能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可不写】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主席等)、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等)、秘书长。

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以下为可选项】(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商会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商会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商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和人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商会的员工是指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商会的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员工的聘用,解聘,薪酬与福利管理,员工考核,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等。

第四条本商会的人事管理工作归商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五条商会的招聘工作秉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六条商会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和工作需要,设置机构,并确定人员编制。

第七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负责提名,报会长审批。

聘用人员必须经过三个月试用期。

试用期合格者,由秘书长呈报会长批准后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者,由秘书长报会长批准解聘。

第三章人员解聘第八条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工作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2.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岗位要求者;3.由于个人失误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者;第九条员工的解聘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

第十条员工离职时必须结清财务借支,退还办公设备及所配置的办公用品。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商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一经转正,即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员工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第五章员工考核第十三条每年年终由商会秘书长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员工自转正起,即建立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员工档案由秘书处保管。

第七章薪酬和福利待遇第十六条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底为员工工资发放日。

第十七条其它福利和补贴1.一经转正的员工,商会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已转正的员工,根据其工作的性质和需要,每月享有一定额度的手机通讯费用补贴。

3.已转正的员工每天可享受10元午餐补贴。

第八章考勤管理第十八条工作时间:商会执行一周40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第十九条作息时间:上午9:00-12:30 下午1:00-5:30。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湖北省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

湖北省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
二是准确界定脱钩范围。准确界定 脱钩范围是做好脱钩工作承前启后的关 键环节。湖北省按照“准确界定脱钩范 围,加快脱钩进度”的总体思路,明确将
文化产业类、环保领域类、金融类、涉 外类等具有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以及 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 会,不纳入脱钩范围。经过认真调研, 将异地商会都纳入到省工商联主管范 围,并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 关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文件中予以 明确。全省还统一了脱钩范围的认定标 准,上下联动,认定并锁定脱钩范围, 为全面推进脱钩工作奠定了基础。为避 免一边推动脱钩,一边又新登记双重管 理的行业协会,在实际工作中,湖北省 严格执行对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行业协 会商会实行直接登记。
脱钩工作促进了行业协会商会健康 有序发展
一是促进了行业协会建立独立的法 人主体。此次脱钩工作,取消了行政机 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 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实现了 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在职能、 机构、人员管理、资产财务、党建外事 等方面“五分离”,促进了行业协会商 会建立独立的法人体系.引导行业协会 开展规范化制度建设。
四是加强宣传培训督导。各部门多 措并举,形成推进脱钩工作的强大合力。 省民政厅与省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到省商 务厅、省经信委进行脱钩工作实地督导 调研,赴进度相对较慢的市州县现场督 办。对各市(州)县(市、区)的行业 协会商会脱钩情况进行深入摸排并予以 通报.旨在督促各地加快行业协会商会 脱钩步伐,形成了促进脱钩工作开展的 强大合力。•
湖北立足“紧、全、实” 助推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
0文丨刘建国
年来,湖北省民政厅大力推进社 会组织信息化建设和数据质量提 升工作。截至目前,全省社会组织“一 网一库一平台”架构基本建立,17个市 (州)基本已实行信息化管理,“信息 多联通、群众少跑腿”的良好局面初步 形成。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青民发[2016]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6.01.13【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民发〔2016〕5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青办发〔2015〕50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16年1月13日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本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在本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主席)、执行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行业协会商会须设1名会长(理事长、主席)和1名秘书长。

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

会长(理事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可设1名执行会长。

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规定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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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一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十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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