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省级以上孵化器孵育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根据《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资金的来源与用途第二条县财政设立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每年150万,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立项原则第三条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30%以上;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7、企业已经孵化器管理机构首次考核(入驻半年),考核结果合格。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立项原则:(一)种子资金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项目。
孵化器管理财务制度

孵化器管理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孵化器的财务工作,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财务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器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预算、资金管理、账务处理、审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二、财务预算1.孵化器应每年制定财务预算,包括经营预算和投资计划。
经营预算应明确收入、支出、利润等指标,并根据孵化器的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投资计划应明确投资项目、投资额度、投资来源等信息,确保投资计划的有效实施。
2.财务预算应经孵化器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执行,负责执行预算的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计划,并及时上报。
三、资金管理1.孵化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筹措、使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资金筹措应遵循合法、规范的原则,保证孵化器的资金来源透明、稳定。
资金使用时应按照预算安排进行,严禁挪用、私分等行为。
2.孵化器应建立资金监督和审计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定期对孵化器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账务处理1.孵化器应建立规范的财务账务处理制度,包括账簿记账、凭证管理、票据保管等方面的规定。
对每笔财务交易都应做好凭证记录,确保账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孵化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账户,确保收支科目的独立性和账款的安全。
对账户的使用应按规定审批,并加强账户的监督和审查。
五、审计监督1.孵化器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孵化器管理机构。
2.对于孵化器的财务工作,应定期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审计机构应独立、客观地进行审计工作,随时报告审计发现和处理情况。
六、违章违纪处罚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孵化器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挪用、私分、虚报账目等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七、附则本财务制度由孵化器管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孵化器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 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孵化器专项资金使用

孵化器专项资金使用
孵化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孵化器的日常运营和创业团队的孵化发展,具体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资助孵化器的场地租赁、装修、设备采购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运营费用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2. 人员支出:资助孵化器的员工薪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孵化器管理人员、技术顾问、导师等相关岗位。
3. 创业培训和指导:通过组织创业培训、研讨会、讲座等形式,向孵化器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4. 创业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商业计划书制作、融资支持、市场拓展等服务,协助其从初创阶段向成长阶段迈进。
5. 招募和筛选优质项目:通过组织创业大赛、项目路演等形式,吸引、选拔和扶持有潜力的创业项目,提高入驻企业的质量和革新能力。
6. 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助入驻企业进行技术转移、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其核心竞争力。
7. 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交流、经验分享和合作推广活动,搭建孵化器与国内外合作伙伴的对接平台,提升孵化器的
国际影响力。
以上仅为孵化器专项资金使用的一些常见方向,具体使用还需根据不同孵化器的具体情况和目标来确定。
孵化中心管理办法-3

孵化中心管理办法-3孵化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孵化中心的发展和管理,保证孵化中心安全、有序运营,全面推动创业创新,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孵化中心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孵化中心是指为初创企业提供企业孵化服务的场所,包括合作办公空间、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科技园区等。
第三条孵化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基本的物质条件,包括办公设施、通讯设备、信息网络、交通、水、电、气、供暖等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及服务人员,能够提供企业孵化相关的服务和指导,并对入住孵化中心的企业进行管理。
(三)具有较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孵化中心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开展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提供创新创业人材的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支持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三)协助入孵企业进行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匡助企业进行合规经营。
(四)举办创业大赛、投资路演、论坛研讨等活动,拓宽企业交流渠道,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条孵化中心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的孵化管理经验和业务水平,能够有效提供孵化相关服务。
(二)能够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孵化中心正常运行。
(三)具备较好的人材培养和引进能力,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人材支持。
第六条孵化中心应当对入驻企业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退出。
入住企业应当遵守孵化中心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费用,与孵化中心管理机构开展良好的合作与沟通。
第七条孵化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对入孵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孵化中心的服务质量。
第八条孵化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孵化中心内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和稳定。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资金的管理,保障孵化企业和投资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范围包括从孵化投资机构获得资金的孵化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孵化资金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为孵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根据孵化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审核通过,确定投资额度。
第六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投资人及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孵化企业在使用孵化资金时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八条:孵化企业使用孵化资金支付非合同约定的费用应当得到孵化投资机构的书面允许。
第三章:资金到位第九条:孵化企业应当在资金到位前向孵化投资机构提供真正的财务、税务及经营情况报表。
第十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在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孵化企业,并协助其进行资金的使用及监管。
第十一条:孵化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使用孵化资金,未使用完毕的部份应当归还给孵化投资机构。
第四章:资金退出第十二条:孵化企业应当尽快按照约定时偶尔达到退出条件将投资款项归还给孵化投资机构。
第十三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在收到孵化企业的退出款项后,及时进行审计核实并通知投资人。
第十四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间向投资人返还本金及收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孵化投资机构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孵化投资机构所有。
附件:1. 孵化资金使用申请表2. 孵化资金监管记录表3. 孵化资金退出证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 孵化企业:指由孵化机构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服务,促进初创企业成长壮大的企业。
2. 投资人:指对孵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享有相关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
3. 监管机构:指由政府设立、负责监管孵化投资机构活动的行政机构。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孵化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孵化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和帮助,提高孵化器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一)政府投资。
由政府或政府资助的部门或机构投入的资金。
(二)社会投资。
创投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资、投资方式投入的孵化资金。
(三)孵化器自建基金。
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利润等投入孵化资金。
二、资金使用(一)项目预算。
孵化器应根据预算制定孵化项目,并按照预算实际操作。
(二)资金划拨。
孵化器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划拨资金。
(三)使用范围。
孵化资金主要用于孵化项目的投入或支持,涉及孵化的员工薪酬、场地租金、设备购置、物资采购等。
(四)管理使用。
孵化器应建立财务制度,保证孵化资金的安全性。
对于无法使用的资金,应及时返还资金来源地。
三、资金监测(一)预算监测。
孵化器应建立预算监测制度,并进行月度、季度预算监测工作。
(二)资金监测。
孵化器应建立资金监测制度,实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三)资金追溯。
孵化器应建立资金使用追溯制度,保障资金流向的透明公开。
四、财务审计(一)财务审计。
孵化器应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财务审计,保障财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委员会。
孵化器应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资深财务专家担任,对财务审计结果进行评估。
五、附则(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管理部门制定,孵化器应按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孵化器应立即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规范有效经营。
(三)针对未遵守本办法,无法通过审计的孵化器,市科技创新管理部门将有权取消或暂停其孵化器的资格。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的管理行为,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器的管理单位、孵化器管理人员和孵化项目的申请单位。
第三条孵化器应当以创新创业为宗旨,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四条孵化器应当遵循市场化运营、公平竞争、风险自担、长久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孵化器相关政策的学习和了解,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器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处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和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孵化项目的知识产权,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孵化项目的商业秘密,维护孵化器的商业信誉。
第十一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开孵化器的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尽快纠正错误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章孵化项目的申请与管理第十三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入驻孵化器。
第十四条孵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并经过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审核。
第十五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入驻手续,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商业秘密,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孵化器的经营和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孵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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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省级以上孵化器孵育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AA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扬府发〔2016〕206号)、《AA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意见》(扬办发〔2016〕47号)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财教(2017)191号)、《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苏科高发〔2016〕319号),市财政安排省级以上孵化器孵育计划资金(以下简称“市孵育资金”),用以推动全市孵化器发展。
为规范和加强市孵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孵化器是指以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由江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及含纳入管理的具有孵化功能的大学科技园。
第三条市孵育资金旨在通过专项资金激励扶持,引导孵化器优化孵化环境,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升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具有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业高地。
第四条孵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奖补方式,根据因素法分配,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奖补资金根据孵化器通过省级以上部门认定时间,分为“孵化器升级奖励资金”和“孵化器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两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市孵育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孵育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市孵育资金分配方案, 指导各地区开展科技企业孵育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申请条件:
在我市注册,专业化管理运营孵化器的机构或企业,适用本办法。
申请孵化器升级奖励资金的需为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申请孵化器建设运营奖补资金需为上年度省科技厅孵化器绩效评价结论应在合格(C)且市评价应良好(B)以上。
第八条申请流程
(一)企业申报。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 AA市孵化器孵育资金奖补申请书;
2、承诺书。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
3、孵化器建设运营绩效报告;
4、孵化器建设运营绩效自评表;
5、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6、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评审。
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对照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自身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情况,各孵化器之间进行横向对比,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其中,对在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孵化器,一经查实,评价结果直接为不合格,并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信用档案。
(三)网上公示。
根据省孵育计划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市评价结果,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孵育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行文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并据此拨付资金。
第四章市孵育资金奖补标准
第九条孵化器升级奖励资金标准:
对上年度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其中上年度升级为国家级的,可参加市孵化器绩效评价,申请孵化器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两项资金合计最高奖补60万元。
孵化器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标准,根据省市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五档:省市AA,奖补60万元;省市AB,奖补40万元;省市BA,奖补30万元;省市BB,奖补20万元,省市CA&B,奖补6万元。
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市孵育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主要支持:1、科技企业孵化平台为在孵企业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2、科技企业孵化平台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各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 3、科技企业孵化平台为在孵企业服务的配套建设(自建、合建和引进), 包括公共技术平台的设备购置、日常运行维护等。
第十一条市孵育计划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对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收回孵育资金;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起施行。
附:孵化器孵育资金奖补申请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
孵化器建设运营绩效自评表
孵化器建设运营绩效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