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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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主要规章制度

孵化器主要规章制度

孵化器主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器的管理和运营,促进创新创业,保障孵化器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是指为初创企业提供场地、资金、管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其发展壮大的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做好与孵化器内企业的合作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孵化器内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器的规章制度,维护孵化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孵化器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孵化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六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确保孵化器内企业的良好发展。

第七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孵化器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企业入驻和退出第十一条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入驻孵化器,获得孵化器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支持。

第十二条企业入驻孵化器应当符合孵化器的入驻条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孵化器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对其进行评估,择机对其进行投资或退出支持。

第十四条企业在孵化器内应当遵守孵化器的各项规定,合理使用资源,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企业如果违反孵化器的规章制度,孵化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要求其退出孵化器。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退出孵化器,孵化器应当尽快安排其退出。

第十七条企业退出孵化器应当按照孵化器的相关规定,缴清所有费用,清理好办公场所。

第四章孵化器的服务内容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场地、资金、管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其顺利创业。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完善的导师团队,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孵化器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展示和推广的机会,帮助其拓展市场。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应当协助企业开展融资工作,帮助其解决资金难题。

孵化器公司运营管理制度

孵化器公司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公司运营管理,提高孵化效果,推动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器公司及其入孵企业。

第三条孵化器公司运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以服务为核心,助力创新创业;(三)创新驱动,协同发展。

第二章入孵管理第四条入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和发展规划;(二)具有创新性、成长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孵化器定位;(三)团队稳定,拥有一定的技术或管理能力;(四)承诺遵守孵化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入孵企业申请流程:(一)提交入孵申请材料;(二)孵化器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签订孵化协议;(四)企业入驻孵化器。

第三章孵化服务第六条孵化器公司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办公场地、设备等硬件设施;(二)项目辅导、市场推广、融资对接等业务支持;(三)政策咨询、法律顾问、财务审计等综合服务;(四)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第七条孵化器公司定期对入孵企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孵化服务内容和力度。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八条孵化器公司设立以下管理部门:(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孵化器公司内部管理、入孵企业服务、政策咨询等工作;(二)创业孵化部:负责入孵企业筛选、评估、孵化服务等工作;(三)市场拓展部:负责市场推广、融资对接、品牌建设等工作;(四)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等工作。

第九条孵化器公司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成本控制、报销审批等;(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器公司及入孵企业信息安全;(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采购、使用、报废等;(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器公司及入孵企业安全生产。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条入孵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退出孵化器:(一)完成孵化目标,具备独立运营能力;(二)违反孵化器公司规章制度,经劝告无效;(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孵化。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孵化器运营管理,提高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

二、经营管理1、管理组织架构孵化器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孵化器负责人、运营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顾问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决策。

2、管理人员职责(1)孵化器负责人:全面负责孵化器的运营工作,包括制定孵化器发展战略、管理运营人员、协调合作伙伴等。

(2)运营管理人员: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审核、团队入驻管理、活动组织等。

3、孵化器管理制度孵化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入驻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项目孵化服务制度、活动管理制度等。

三、孵化服务1、项目申报审核孵化器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申报审核制度,保证入驻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性。

2、团队入驻管理孵化器应对入驻团队进行细致的管理和服务,包括提供办公场地、提供基础设施、提供法律与知识产权服务等。

3、项目孵化服务孵化器应为孵化项目提供全面的孵化服务,包括市场营销、融资对接、人才培训等,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四、资金管理1、资金来源孵化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金、企业赞助、孵化服务收入等。

2、资金运营孵化器应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使用、风险控制、财务报告等。

3、资金使用孵化器应将资金用于项目孵化、服务提升、活动举办等方面,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五、安全管理1、场地安全孵化器应加强场地的安全管理,确保入驻团队和员工的安全。

2、网络安全孵化器应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

3、知识产权保护孵化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孵化项目的知识产权权益。

六、活动管理1、活动策划孵化器应根据入驻团队的需求和孵化服务的目标,制定多样化的活动方案。

2、活动执行孵化器应精心组织和执行各项活动,包括创业讲座、企业分享会、交流洽谈会等。

3、活动效果评估孵化器应对各项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活动策划和执行。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一、引言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目前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新型产业孵化载体,它通过投资、孵化、支持、服务等多种手段对创业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支持与帮助,促进创业企业的成长发展。

为了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本文将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如何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规定1.《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管理、评估、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孵化器的准入条件:具备稳定的运营机制和管理体系、拥有较多优质的项目和创业团队、提供咨询、培训、服务等全方位的支撑和帮助。

2)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提供创业培训、技术咨询、投资融资、资源导入等全方位的服务功能。

3)孵化器的退出机制:孵化器在运营期限结束后,需要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运营,不符合条件的需要退出。

2.《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科技部颁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要求。

1)入园标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入园标准包括项目质量、团队能力、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等几个方面。

入园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

2)孵化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为入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包括办公场地、技术支撑、管理创业等方面。

3)孵化期限: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期限一般为2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方法1.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政策,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更加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

2.运营模式: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模式要清晰明确,需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和项目孵化。

孵化基地内部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内部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基地的内部管理,提高孵化基地的运作效率,保障孵化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基地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内部的所有管理和运营活动。

第三条孵化基地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孵化基地管理机构。

第二章孵化基地入驻管理第四条孵化基地接受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及企业入驻。

第五条入驻孵化基地的申请人须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项目计划书等相关材料,并经过评审通过方可入住。

第六条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须按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按规定使用办公场所、共享设施和服务。

第七条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内开展的活动须报备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需遵守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孵化基地内部资源配置第九条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办公空间、设施设备、咨询服务、金融支持等资源。

第十条孵化基地按照企业需求和孵化计划提供合理的资源配备和支持,确保入驻企业的顺利发展。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内部资源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资源。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内部资源的管理机构需合理规划和管理资源使用,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四章孵化基地服务支持第十三条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市场营销、项目辅导等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管理机构需制定详细的服务支持计划,确保入驻企业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持。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创业培训、人才招聘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孵化基地内部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孵化基地管理机构需制定详细规范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基地的正常运营。

第十七条孵化基地内部运营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十八条孵化基地需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确保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孵化基地管理机构需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化。

第六章孵化基地内部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孵化基地内部设立监督管理机构,对孵化基地内部管理进行监督。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一、入驻资格孵化基地可不是谁想来就能来的地方,就像高级俱乐部一样,得有一定的条件才行。

你得是那种有创新想法的团队或者创业者,怀揣着梦想,就像那个想改变世界的马斯克一样。

如果只是想混日子,那可不行,这里是追逐梦想的赛场,不是养老院。

二、场地使用咱们的场地那可是大家共用的资源,就像住在公寓里,要互相尊重空间。

你不能把公共区域占为己有,要是你在走廊里堆满了自己的杂物,就像在马路上乱停车一样,这是不道德的。

大家要合理安排自己的办公区域,保持整洁,别弄得像个垃圾场似的。

三、设备管理孵化基地里的设备都是大家的宝贝,就好比大家凑钱买的玩具。

你得爱护它们,要是你随便破坏打印机,这就像故意砸坏小朋友心爱的玩具一样,是很不友好的行为。

使用设备要按照规定来,不能自己瞎捣鼓,不然坏了可就影响大家的使用了。

四、人员管理在这里,大家都是志同道合的伙伴,但也要守规矩。

就像在学校里一样,要尊重他人。

你不能在办公区大声喧哗,打扰别人工作,这就好比在图书馆里大喊大叫,太没素质了。

而且人员的进出也要遵守规定,不能随便带陌生人进来,万一带来个小偷,那可就糟了,这就像引狼入室啊。

五、项目管理每个项目就像一颗种子,我们要用心浇灌。

如果你的项目一直没进展,就像种了一颗种子却不浇水施肥,那它怎么可能长大呢?孵化基地会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你得积极配合,可不能像个调皮的孩子,躲躲藏藏的。

六、资源共享咱们这个孵化基地最大的好处就是资源共享。

这就好比大家在一个大家庭里,有什么好东西都要拿出来分享。

你要是有什么好的人脉或者经验,可别藏着掖着,要像热心的邻居一样,分享给其他创业者。

不然的话,你一个人能走多远呢?难道要像孤狼一样独自前行吗?七、知识产权保护这可是个严肃的事儿。

你的创意就像你的孩子一样,得好好保护。

要是有人抄袭你的创意,就像抢走你的孩子一样,你肯定会很生气。

所以在孵化基地里,大家都要尊重知识产权,谁要是侵犯了别人的权益,那就是坏蛋,要受到惩罚的。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国家逐步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的需求以及孵化器的发展情况。

孵化器必须与国家重点科技任务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培育。

二、认定条件1. 孵化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孵化器要能提供合适的场所设施,并具备科研实验、办公和交流会议等场所。

3. 孵化器要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项目,并有能力提供创业孵化的相关服务。

4. 孵化器要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并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作为顾问。

5. 孵化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并且能确保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由科技部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 编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 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及时公示认定结果。

3. 指导和监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4. 组织评估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孵化器予以续期或者取消认定。

5. 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管理要求1. 孵化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诚信经营,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2. 孵化器应定期与入孵企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孵化器要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4. 孵化器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入孵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的深入发展。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原《广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二Ο一二年三月日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亦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是创新、创业及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对全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部门)、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五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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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委员会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3号)精神,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推动科技顺德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18]1 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
下简称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并获得服务平台确认和赋予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 个月。

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可包含创业团队(项目)。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围绕我区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产业技术、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第五条区财政设立“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的运营发展及在孵企业的孵化。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局是全区孵化器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
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已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 家;
(五)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
于300 平方米,已入驻的在孵企业(含创业团队)不少于10 个。

第八条孵化器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顺德区孵化器备案登记表格;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相关管理和运营制度;
(四)开展孵化服务内容明细表;
(五)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六)在孵企业名单。

第九条孵化器的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资料,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申请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实际注册运营时间1 年以上,并已在区科技局登记备案;
(二)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
于3000 平方米(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 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孵化器配备自由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并有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专业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获得
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指定的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10%以上;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 家;
(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1 项(含)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3 项(含)以上Ⅱ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或A 轮投资的股权投资。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第十一条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级孵化器认定申请表格材料;
(二)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 法人资格证明;
2. 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材料;
3. 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4. 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及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孵化场地属于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者文件证明,且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3 年;
5. 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及其使用案例的证明材料;
6. 开展孵化服务项目明细及服务案例的证明材料。

(三)在孵企业有关材料:
1. 在孵企业名单及法人资格证明;
2. 入孵协议;
3. 知识产权证明或获得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或A 轮投资的股权投资证明。

第十二条区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资格初审、
专家评审、公示、发文认定等。

具体申报及评审细则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另行制定。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对经认定为区级孵化器的,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运营绩效资助。

区科技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工作。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和50 万元的资助。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 万元和10 万元的资助。

每个孵化器(众创空间)最多可享受3 年的绩效评价资助。

第十四条鼓励国际化孵化载体建设:
(一)支持港澳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鼓励区级孵化器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契机,积极引进港澳的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集聚孵化,打造港澳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平台。

对认定为省级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每家100 万元资助。

(二)支持孵化器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产业化项目合作。

对认定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每家100 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对区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自跟孵化器签订入孵协议之日起连续36 个月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
每年最高不超过6 万元:
(一)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 平方米或以下的,租金补贴额度占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比例分别为:第1 到12 个月为70%,第13 到24 个月为50%,第25 到36 个月为30%。

(二)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的,租金补贴额度占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比例分别为:第1 到12 个月为40%,第13 到24 个月为30%,第25 到36 个月为20%。

(三)已获得区财政相同类型租金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条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建立的未验收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其设立的区级孵化器不再重复享受本章扶持政策。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区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区孵化器的管理工作,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孵化器的跟踪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孵化器专项资金、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扶持经费按照我区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孵化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区科技局提交上年度运营总结报告,积极配合上级科技等有关部门开展的绩效自评、审计、数据填报等专项工作。

第二十条孵化器发生更名、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等,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区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区科技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上年度的运营绩效等开展评价工作:
(一)对区级孵化器的运营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对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孵化器,按照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资助。

(三)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评的单位,将取消其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发生的违反操作规定、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

原《顺
德孵化器认定及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5]27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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