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独创性的认定及侵权判定方法

计算机软件独创性的认定及侵权判定方法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是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在技术领域,如计算机软件,英国和法国均采取了欧洲计算机指令的“智力投入”的标准,美国的困惑则是在判断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时,是否应将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作为考虑的因素。

我国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这一标准在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仍旧没有改变。因此,在立法上,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被界定为独立开发完成。

一般而言,基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即便软件要实现的功能相同,不同的软件开发人员编写的程序亦不会完全一致。因此,我国立法采用了“独立开发”的独创性界定标准。

软件版权侵权认定的一般方法

1·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软件中复制成分的多少和技术含量的高低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是擅自对他人开发的软件解密后进行简单的复制,供自己使用,或通过销售来谋取利益;另一类是不对计算机程序做一成不变的

复制,而是对计算机程序做一些伪装性的改动以掩饰其抄袭行为或是用不同的高级语言编写程序代码;第三类是采用被侵权软件的实质部分与侵权人自己开发的部分进行叠合复制.

对于第一类“完全复制”他人开发的软件的侵权行为,要判定复制是否存在,在技术方法上比较简单,

首先由当事人相互举证、质证.原告先对两个软件进行对比,将其对复制成分的认定意见告知被告,再由被告举证,提出异议;反复之后,如能就复制成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能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如不能达成一致,至少也可使技术方面的争议焦点突显出来,便于进一步的鉴定.适用此种方式要求双方代理人乃至当事人都较熟悉软件技术,否则很难实行简单的解密复制是容易暴露的侵权行为,技术含量低,技术鉴定也相对容易.随着我国对软件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加强,这种简单的复制侵权行为己不常见.现在更多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侵权复制行为(并称为复杂的软件侵权).

复杂的软件侵权认定,理论上和实务界总结出了以下三种方法:

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是著作权保护区别于其他法律保护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准则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同样适用.相关规定见于新软件条例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果法官认定某一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而且被告对这一作品进行了

借用,接下来需要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第一步,是

认定被告借用的是原告作品的表达还是思想. 剧昔用的是思想,则不为侵

权;若借用的是表达,则第一步要做的是,判断这种借用是否超出合理使

用的范围,若超出,则为侵权.

第二步,是运用合理使用原则,区州昔用和再创作的界限,版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思想可以随意借用,

不应有限制,但是若借用,则不能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就如同

版权法所设定的一块“禁止侵入”的标牌,这块标牌应设于何处才符合利

益平衡的原则;如果超出一次作者应有的领地范围,那么二次作者再创作

的部分将会不合理地划归一次作者所有。如果出现相反的情况、二次作者

又将不合理地侵占一次作者的创作成果.

2.实质相似加接触法(Aecessandsubstantia一simi一arity)

在确定两种计算机程序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再看涉嫌侵权的软

件开发者是否与比照物有过接触,如果有,则认定侵权;如果不曾有接触,

则即使两种计算机程序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能认定侵权。这就是所谓

的“实质性相似十接触”原则。

3.抽象月丈滤一比较三步判断法(AFC分析法)

具体操作方法:

(1)“抽象法”,把原、被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从“思想

表达形式”中提炼出来并加以删除。为此,必须将源程序分解为山低到高

的不同层次。随着层次的逐渐上升,越来越多的“思想”被突出出来,从

而使能够被推定为“思想表达形式”的因素越来越少。(2)“过滤法”,即

把原、被告作品中,显然相同的,但又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删除出去。“过滤”的因素包括“受外部因素约束的组件”(如厂商标准、产业对程序的特

殊要求等)和“受效率因素的约束的组件”。(3)“对比法”,即经“抽象”

和“过滤”之后,把剩下部分进行对比,如果被告作品中仍然有实质性内

容与原告作品相同,可认定为侵权.

特殊情况下软件版权的侵权认定

技术的进步和电子产品的推广,使得软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

应用,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影响到软件产品保护的复杂化。在一些特殊的领域,软件版权的侵权问题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所以,有必要对特殊情况

下软件版权的侵权认定作以分析。

(*一)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情况下的侵权认定

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是指一种对计算机程序进行

复制和翻译,从而使其编码和结构可被观察和分析的方法.

我国所设立的计算机软件的单独立法,既保

护软件的形式,又保护软件的内容.而若保护内容,则一喇也仿制、而没

有创新则是侵权的。当然,技术发展的一个自然法则是:技术是在已有的

基础上通过对其不断进行改进和提高而发展的,第一个发明者,以及而后

对该技术不断做出改进的州门,都应予以奖励。但是,他们不应阻碍他人

对其做出进一步的改进。历史告诉人们,科学技术的任何进步都离不开对

已有成果的借鉴,软件技术是正处在迅速发展中的一门新兴技术,尤其需

要及时地交流最新成就,以促进其更快地成熟起来,使之为人类社会的进

步服务.因此,在还原之后的软件的思想原理基础上开发出具有创造性的

软件是允许的,而如果参照还原之后的软件的思想原理,并采用与之相同或相似的思想原理开发出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软件,则构成侵权。

(二)软件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时的侵权认定

技术措施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而作为一种新的权利保护手段写进版权法中的,因此,可以把其定义为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接触或使用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技术措施旨在防止软件侵权及其非法使用,以此来保护版权人的私有产权,体现了在新技术条件下版权财产权的强化趋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保护权利人对‘版权管酬言息”和“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定.价饭权条约》第n条规定:缔约方应当针对破坏有效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这些技术性措施是版权人在事关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

约赋予的权利时采取的,用以限制对于作品进行的未经有关版权人授权或法律允许的行为。如果以破坏软件版权人的技术措施,不论其是否进而侵犯软件版权,都将认定为软件侵权,

(三)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认定

根据网络环境下侵权主体的不同,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进行分析:

1、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侵权行为。网络内翩胳商,简称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其职能和

业务范围是选择并向互联网提供信息,通过建立各种网站糊言息上载至自

己的主页。如果ICP未取得软件著作权人

的许可而擅自上载、传播其软件时,就应当认定为侵权。

2 网络连线服务商的侵权行为。网络连线服务商,简称1Ap(InternetAccessProvide:),其基本原

理是在互联网站的网页或文本间建立引导或搜索路径,侧利户的浏览器可

以由某一网站的网页或文本直接进入另一网页或文本.。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

中规定了“通知与取下”(Not1ceandTakeDown)程序,规定对于利用链

接、搜索引擎将用户引向带有侵树言.息、的网站时,如果中间服务商能证明:

对信息的侵权性并不知晓;并没有从侵权行为中获利;一旦获得侵权通知

马上断开链接或者对侵权信息进行封存以禁止被访问;没有意识到侵权行

为或者在意识到侵权行为后马上断开认接或采取措施禁止信息被访问,即只要中间服务商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刘侵权信息及时进行处理,一般能

够被免除浸权责任.

3、网络用户

网络用户是网络资源的终夕韵拥者,同时也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 网络用户可能危及软件著作权人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擅自下载使用网络上传播的非法软件或擅自上传他人软件两个方面。对于第一种情况,不管该用户是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客观上都会给权利人的利益带来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会随着传播面的不断膨胀而加大,所以,网络用户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至于网络用户下载网上的非法软件行为,可以参考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贝含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的规定加以规范。

(四) 对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认定

第17条:“为了学习和研究

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我国不论是国家机关、教育机构还是公民个人,不论是出于公益目的、私人需要还是营利动机,除了极少数的软件技术工程人员之外,所有未经授权的软件最终用户都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的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贝翻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未经授权且有认知的最终用户在直接将浸权复制软件装载使用或者超过软件许可协议约定范围装载使用的过程中,将计算机程序制作备份的行为已经构成复制,也即构成了侵权。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则侵权不成立。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在适用时也不能机械的运用,尤其是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能适用: (1)自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人均有权无偿使用。 不能认为使用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2)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人故意排除的事项,即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对上述两种情况,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会造成给权利人以过分的保护。对社会公众将带来预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稳定性。这与等同原则本来欲达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二、专利侵权的处罚有哪些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侵权的条件认定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去,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证明

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证明 摘要中国虽然是软件产业最有活力的地区之一,但同时也是盗版活动的重灾区,盗版行为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大大挫伤和抑制了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寻求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证明法律和技术上结合的方法。本文研究了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范围、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证明的判断方法和判断准则并研究了现行的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对现行情况作出了分析。总之,我们只有立足于国情,合理的认定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行为,并积极适应国际上软件侵权认定的发展趋势,这样才能为中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盗版;侵权行为;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 1 计算机软件侵权概述 1.1 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相关基本概念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对软件作了一个完善而严密的定义,并且在随后的第三条作了解释。按照我国的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而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程序,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 1.2 计算机软件侵权 国内外已经达成一致的看法:通常我们将未经授权,对软件进行复制的行为,简称为软件盗版。 本文所称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指对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权利的侵害,即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著作权保护模式下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叙述。[1] 据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发表的一份独立研究报告显示,全球盗版率最高的三个地区是越南、中国和印尼。[2]因为盗版的猖獗,当地的软件业正面临萎缩的危机。 通常我们理解的“盗版”,指复制和销售非经权利人授权的软件,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事实上,这只是侵犯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权利的诸多行为中的一种。广义的“盗版”,更包括了抄袭他人创作的软件、未经授权出租他人享有权利的软件等许多形态,使用法律的用语,统称为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行为。 2 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证明

计算机软件独创性的认定及侵权判定方法

计算机软件独创性的认定及侵权判定方法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是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在技术领域,如计算机软件,英国和法国均采取了欧洲计算机指令的“智力投入”的标准,美国的困惑则是在判断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时,是否应将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作为考虑的因素。 我国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这一标准在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仍旧没有改变。因此,在立法上,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被界定为独立开发完成。 一般而言,基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即便软件要实现的功能相同,不同的软件开发人员编写的程序亦不会完全一致。因此,我国立法采用了“独立开发”的独创性界定标准。 软件版权侵权认定的一般方法 1·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软件中复制成分的多少和技术含量的高低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是擅自对他人开发的软件解密后进行简单的复制,供自己使用,或通过销售来谋取利益;另一类是不对计算机程序做一成不变的

复制,而是对计算机程序做一些伪装性的改动以掩饰其抄袭行为或是用不同的高级语言编写程序代码;第三类是采用被侵权软件的实质部分与侵权人自己开发的部分进行叠合复制. 对于第一类“完全复制”他人开发的软件的侵权行为,要判定复制是否存在,在技术方法上比较简单, 首先由当事人相互举证、质证.原告先对两个软件进行对比,将其对复制成分的认定意见告知被告,再由被告举证,提出异议;反复之后,如能就复制成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能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如不能达成一致,至少也可使技术方面的争议焦点突显出来,便于进一步的鉴定.适用此种方式要求双方代理人乃至当事人都较熟悉软件技术,否则很难实行简单的解密复制是容易暴露的侵权行为,技术含量低,技术鉴定也相对容易.随着我国对软件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加强,这种简单的复制侵权行为己不常见.现在更多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侵权复制行为(并称为复杂的软件侵权). 复杂的软件侵权认定,理论上和实务界总结出了以下三种方法: 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是著作权保护区别于其他法律保护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准则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同样适用.相关规定见于新软件条例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果法官认定某一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而且被告对这一作品进行了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它们的保护不仅能够激励创新,还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因此,如何准确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犯的 行为。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仿冒、抄袭等。其中,盗版是指未经版权人允许,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仿冒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抄袭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他人的创作成果。 二、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 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质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 实质性标准是指对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要件进行判断。例如,在版权侵权行为中,需要判断被复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等。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则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商标的相似性、是否存在混淆等。这些实质性标准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关键。 程序性标准是指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遵循的程序规定。例如,在起诉侵权行 为时,需要提交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在审理侵权行为时,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程序性标准是保障侵权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侵权行为认定的困难 在实际中,侵权行为的认定往往面临一些困难。首先,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例如,在判断版权侵权行为时,需要对

作品的创作过程、表达方式等进行综合分析。这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其次,随着技术的进步,侵权行为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例如,在互联网上, 通过复制、传播他人作品的方式非常容易,这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此外,一些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发现。 最后,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和规则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例如,在商标侵权行 为中,如何判断商标的相似性、是否存在混淆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四、侵权行为认定的改进 为了更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建立健全侵权行为认定的规则和标准。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法规,明 确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求,减少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再次,加强执法力度。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起到 威慑作用,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例如数字水印、版权 保护技术等,可以更好地发现和防范侵权行为。 总而言之,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的规则和标准、加强执法力度以及应用先进技术手段,才能更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案例名称:计算机软件侵权案-“软件复制与侵权之争” 事件背景: 在计算机软件行业兴盛的年代中,众多软件公司创新努力,经过多年的艰苦开发,成功研发出各种热门软件。然而,该行业也饱受侵权问题困扰。本案即为一起涉及软件复制与侵权的法律纠纷。 事件经过: 1. 2002年1月12日,A公司发布了一套名为“瑞能医院管理系统”的知名软件。该软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功能,方便了医院日常管理工作,备受行业瞩目。 2. 2004年3月15日,B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医疗管理助手”的软件,该软件的使用界面和功能与A公司的“瑞能医院管理系统”近似,引来一部分用户的关注。

3. 2006年6月20日,A公司发现B公司的“医疗管理助手”软件与其“瑞能医院管理系统”软件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怀疑B公司对其软件进行了复制和侵权。 4. 2007年4月5日,A公司正式向法院提起软件侵权诉讼,要求B公司删除侵权软件并赔偿损失。 5. 2008年9月18日,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诉讼,并组织了鉴定专家对两个软件进行详细比对和技术分析。 6. 2009年3月10日,鉴定结果出来,确认B公司的“医疗管理助手”软件存在明显的复制行为,并判定B公司构成侵权。 7. 2010年1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呈报和辩论。期间,A公司提供了软件研发过程中的全部技术文档和代码,并请软件工程师作证,证明其软件的原创性。 8. 2010年3月5日,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和辩论,法院做出判决:B公司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复制和使用“医疗管理助手”软件,并赔偿A公司300万元人民币作为软件侵权损失。 律师点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由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的计 算机软件作品(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相关文档)的权利,其保障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在创作后的利益,也有助于确保社会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地位和科技创新的进步。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 享有。在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等技术人员的职业生涯中,著作权也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内容对于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的计算 机软件作品(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相关文档)的权利,其保障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在创作后的利益,也有助于确保社会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地位和科技创新的进步。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能够控制计算机运行的一组指令,它 们由计算机程序员或软件工程师开发和实现,在计算机系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指对于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它的保护范围依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因此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有所不同。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生 计算机软件作品在被创作后自然地获得著作权,不需要 经过任何专门的登记程序。计算机软件作者或其代表,有权在其作品中使用者、其他的利用权,以及反对任何侵害其作品的

权。在著作权产生的过程中,包括以下4点: 1. 作品创作:作者将自己的创意、思想以及技术,转换 为具有相应功能的计算机程序,因此产生了计算机软件作品。 2. 作品表达:作者将其思想、知识以及技术体现在计算 机程序代码中所写下的文字或机器语言中。 3. 作品固定:作者将计算机程序存储在磁盘、光盘或其 他存储介质中,从而形成了具有固定形式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4. 作品宣告:作者可以通过办理登记、发表、公示等方式,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宣告。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生过程中,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创作必须是在自由的环境下进行,如强制要求或限制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将不予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1. 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此法规定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市场销售和利用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2. 技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不仅需要依靠法 律保护,还需要结合技术保护,以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技术保护主要有加密、防盗版、数字版权管理、许可证等方式。 3. 合约保护:在软件开发或利用中,著作权人还可以制 定合同,对软件的使用、拷贝、传输等内容进行约束,从而达到保护著作权的目的。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丧失 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不当使用、保护或管理,可能会导致 其丧失权利,从而使得作品处于侵权状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丧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 过期:根据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5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引言: 计算机软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软件著作权保护 成为了当务之急。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如何判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 权是否被侵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标准,并提出可行的解决之道。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基本概念 为了更好地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定标准,我们首先需要 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计算 机软件被视为一种文学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软件著作权 是指对计算机软件本身的一种法律保护,具有独立性、原创性和创作 性等特点。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三要素 为了确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否被侵权,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 三个要素:相似性、实质性和侵权行为。 1. 相似性 软件的相似性是判定侵权的一个重要依据。相似性包括外观相似和 功能相似。外观相似主要指软件的界面和布局是否相似,而功能相似 主要指软件所完成的任务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两个软件在外观和功 能上存在明显的相似性,那么可以推定后者可能侵犯了前者的著作权。

2. 实质性 实质性是判断侵权的关键因素。实质性包括两个方面:是否存在对原软件的直接抄袭行为以及是否将原软件的核心代码或创意进行了复制。如果后者在实质上复制了原作品的核心内容,那么很可能构成侵权。 3.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对软件著作权实施了非法行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软件复制、传播、修改和翻译等。如果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也有利于对侵权进行判定。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辅助证据 除了上述的三个判定要素外,还可以考虑一些辅助证据来支持侵权判定。 1. 证明软件开发过程 通过证明软件的开发过程,包括程序员的工作记录、软件的设计草图和测试报告等,可以进一步验证软件的独创性和原创性。 2. 证明软件发布和上市情况 如果两个软件发布和上市的时间相差较短,且后者与前者在功能和外观上非常相似,那么可以认定后者可能存在侵权行为。 3. 证明侵权者的访问记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规则探析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 (一)《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其他规范文件 二、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 三、侵权认定的“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 (一)判断“接触”可能性 (二)“实质性相似”对比 (三)判断软件抄袭的相似程度、比例要求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相关工作报告,近年来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数量已经一跃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接收数量第二多的案件类型。由于计算机软件与一般著作权客体的显著区别以及计算机软件案件自身的高度技术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司法认定的难度与复杂程度同样不容小觑。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

(一)《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就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为作品之一,同时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予以了细化,但没有就计算机软件保护进行专门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一般不会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授权,制定并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制度,就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就《著作权法》适用时的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解释。该司法解释除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所带有的创作性和独创性达到 一定标准,并且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在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 的背景下,软件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实践问题。下面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运行所需要的程序和数据,是 计算机硬件的运行核心。它是人们用某种程序设计语言编写的代码的 集合,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 对软件的独立创作成果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 取得,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 以及软件的使用权等。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是指软件的源程序,是软 件的创作结果。目标代码是指软件经过编译后的二进制代码,是计算 机能够识别和执行的形式。软件的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软件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等权利。这些权利是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人根据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不得侵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标准主要包括创作性和独创性。创作性 是指软件必须是人们以程序设计语言创作的结果,而不是计算机生成 的结果。独创性是指软件必须具有独立创作的新颖性,不是常规的、 普通的程序设计产物。此外,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还需要符合程序结构 和编码表的规定。程序结构是指软件的组织结构和模块划分等,编码 表是指程序中所用到的方法、函数等的命名方式和定义规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存在一些争议和难题。首先,软件的创 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因此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审查比较困难。此外,软件的保护期限较短,一般为50年,这对于软件的开发者来说不 太合理。另外,对开源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也存在一定的困扰,因为开 源软件的代码可以被公开访问和使用。 为了加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源程序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唯一标准

源程序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唯一标准 计算机软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涉足软件开发行业。但是,在软件开发中,可能会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因此,当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情时,需要对源程序进行比对来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但是,源程序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唯一标准,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一、源程序比对 源程序比对是识别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一种常用方法,通过对比两个软件源程序的代码,判断是否存在相似或一致的部分,进而判断侵权行为。源程序比对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码结构和代码内容。其中,代码结构主要包括程序框架、流程结构和函数调用等;代码内容主要包括变量定义、函数定义和算法设计等。 源程序比对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一般来说,源程序比对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1、收集证据:将涉嫌侵权的软件和原始软件进行分别获取, 并获得相关证明材料。 2、分析软件结构:对被告软件结构进行分析,包括代码结构 和程序功能。 3、提取代码:使用专业工具从被告软件中提取代码。

4、对比代码:将两个软件的代码逐行对比,找出相似部分。 5、结合专家评估:结合专家的专业意见,对被告软件和原始 软件的相似程度进行评估。 通过源程序比对,可以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进行初步判断。但是,源程序比对并非是唯一的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二、其他因素的考虑 除了源程序比对,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 效力。如果软件著作权已经登记,就可以直接依据登记证书进行权利认定。 2、专家鉴定:专家鉴定可以对软件著作权进行全面的评估和 判定,具有更加权威和科学的证据力。 3、市场影响:市场影响是软件著作权的一项重要指标,可以 从软件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多个方面去考虑。 4、版权声明:软件开发者需要在软件中明确声明版权信息, 以便于对软件著作权进行判定。 这些因素都可以辅助源程序比对来评估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情况。源程序比对只是其中的一种方法,不能独自作为侵权认定的唯一标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呱呱知道网 商标注册专利免费查询,商标专利在线注册申请,版权登记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软件一般指的是计算机软件,而对计算机软件著作的保护,根据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规所获得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XX年x月x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知呱呱小编整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供大家参考本文来自呱呱知道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呱呱知道网 商标注册专利免费查询,商标专利在线注册申请,版权登记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软件著作权 呱呱知道网 商标注册专利免费查询,商标专利在线注册申请,版权登记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 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计算机软件的应用与保护问题也 变得日益重要。随之而来的,是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的频繁出现。在 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往往会参考实质性相似原则,以确定侵权行为 是否存在。本文将探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原则的认定。 一、实质性相似原则的基本概念和依据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原则是指被控侵权软件与原 软件在功能、结构、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相似性,足以证明被 控侵权软件是在原软件基础上抄袭、模仿或直接复制的行为。 实质性相似原则的依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根据该法,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于侵 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侵权软件的使用、复制 行为等构成侵权。二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于实质性相似原 则的规定。该条例明确规定,复制或模仿他人已经发布的计算机软件 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实质性相似原则的认定方法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来认定实质性相 似原则: 1.比对功能和结构

法院会对原软件和被控侵权软件的功能和结构进行比对,找出明显 的相似之处。如果在核心功能、功能模块划分、运行逻辑等方面存在 着高度的一致性,就可以认定存在实质性相似。 2.比对源代码 源代码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部分,也是判定实质性相似性的重要依据。法院可以委托技术专家对原软件和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进行详 细的比对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相似性。 3.比对界面和外观 界面和外观是用户与软件进行交互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被控侵权 软件的界面和外观与原软件高度相似,包括颜色、按钮位置、图标等 方面,那么也可以认定存在侵权行为。 三、相关案例和争议 实质性相似原则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的应用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仅仅是功能相似或者外观相似并不足以认定侵 权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证明被控侵权软件是在原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了 复制或模仿。 然而,也有一些案例表明,实质性相似原则被广泛采纳。例如,某 公司的软件被另一家公司抄袭并发布了类似的软件,两者在功能、结构、外观等方面高度相似。法院认定被控软件构成侵权,判决侵权行 为并赔偿损失。 四、对实质性相似原则的思考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加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计算机软件,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用的教学、科研开发所用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地区的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版权局设立软件登记机构,具体受理软件登记申请。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软件价格政策,监督软件的收费标准。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对其开发创作的计算机程序(参见本办法第十二条)享有的专有权利。本办法所称开发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规定的部分权利(参见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 第八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的合作开发的具有独创性的软件。使用他人软件或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软件,不能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的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来人或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递交鉴别材料、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采用挂号邮寄方式的,以挂号邮寄回执为准。来人的,以受理窗口受理日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由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领取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由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第十三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十四条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许可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被许可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许可的方式和范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如果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权利需要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转让的权利种类、范围、期限和有无排他性;交付转让价金的时间、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如果转让计算机软件的全部权利需要订立专利转让合同的,则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享有实施该软件的排他的权利,即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该软件,并且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被许可的权利。当该软件的版权属于第三方时或该软件是演绎(修改)自另一软件时,当事人还应通过协商另行订立合同确定对演绎(修改)软件的排他使用权或其他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的合法性认定与保护策略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的合法性认定与保护策略 一、引言 软件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保护意义。而软件著作权说明书的合法性认定与保护策略则是保障软件著作权权益的重要环节。本文将探讨软件著作权说明书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和保护策略,以期为软件开发者提供实质性的法律保护手段。 二、软件著作权说明书的合法性认定标准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的合法性认定,主要涉及软件著作权的创作性、独创性和原创性等方面的评判。 1. 创作性 软件著作权的创作性是指软件是否经过作者独立构思和表达,反映了作者的个性和思想。创作性的认定主要考察软件的独特性、创新性和艺术性等方面。 2. 独创性 软件著作权的独创性是指软件是否在创作时不存在与他人软件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独创性的认定需考虑软件的整体结构、功能、表达方式等因素。 3. 原创性

软件著作权的原创性是指软件是否源于软件作者的独立创造,而非 复制或抄袭他人作品。原创性的认定主要基于软件的独立研发记录、 技术文档等证据。 综上,软件著作权说明书的合法性认定主要依据软件的创作性、独 创性和原创性等要素进行判断。 三、软件著作权说明书的保护策略 为了有效保护软件著作权权益,软件开发者可以采取以下保护策略。 1. 提交软件著作权申请 软件开发者应尽早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软件著作权申请,通过注册著 作权的方式确保自己对软件享有权益。在申请过程中,开发者应提供 详细的软件说明书和源代码等相关材料。 2. 版权声明和水印 在软件界面或相关文档中加入明确的版权声明和水印,表明软件的 著作权权益归属,防止他人侵犯。 3. 注册商标保护 软件开发者也可在软件名称、Logo等方面注册商标,以加强对软件的品牌保护。商标注册可以为软件提供额外的法律保障,防止他人滥 用或冒用软件品牌。 4. 签订保密协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裁判规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裁判规则 0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接触的认定。 案例要旨: 所谓接触,是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或者有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机会。权利人对被控侵权者接触其软件产品负有举证责任。权利人可以采取直接证明方式,即证明被告确实研究、复制过权利人的软件,对此举证难度较大;权利人也可以采取间接证明方式,比如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的错误,而这些错误对软件功能本身毫无帮助,再如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人员曾系软件权利人处的员工,有机会接触权利人软件等。 02、软件功能界面及其中的文字和图标不受著作权保护—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软件功能界面及其中文字、图标按钮是软件程序运行的结果之一,具有实用性特点,以供用户操作时使用,是计算机操作方法的体现,并非计算机软件程序语句的再现,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案例文号:(2015)鄂民三终字第618号 03、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纠纷案—全面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体现。 案例要旨:

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在有证据可以证明著作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04、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案例文号:(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 05、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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