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的通知-宁交法[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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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第一篇:《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前言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一、总则
1.1 本指南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车身、发动机、底盘等部件进行检测、维护、修理等作业。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本指南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工时定额
2.1 发动机部分
- 拆装发动机总成:xx小时
- 拆装缸盖:xx小时
- ...
2.2 底盘部分
- 拆装车桥总成:xx小时
- 更换制动器盘衬片:xx小时
- ...
2.3 车身部分
- 更换前风挡玻璃:xx小时
- 喷漆(中型车):xx小时
- ...
三、收费标准
3.1 人工费
人工费根据规定的工时定额和当地人工费标准计算。

3.2 材料费
材料费按实际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计算。

3.3 管理费
管理费不得超过人工费和材料费之和的xx%。

3.4 其他
对于本指南未作规定的维修项目,维修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其他规定
4.1 维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完整的维修结算单,并保留备查。

4.2 对发生纠纷的维修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估。

4.3 违反本指南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指南自年月日起施行。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总成及零配件更换参照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总成及零配件更换参照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总成及零配件更换参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宁价认[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总成及零配件更换参照标准》的通知(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宁价认[2004]138号)各区(县)物价局、公安局、交通局:现将《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总成及零配件更换参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值鉴定中涉及车辆总成及零配件修理与更换时,应当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修理或更换的意见为准,但涉及车辆安全隐患须更换的,鉴定工作人员应提出更换的建议,并予以记录。

二、在确定车辆总成及零配件更换而当事人协商不成时,鉴定工作人员应参照本《标准》确定总成及零配件的更换。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各车损鉴定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局联系。

附: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总成及零配件更换参照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值鉴定行为,及时、准确地鉴定损失价值,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市车损鉴定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本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总成及零配件损坏进行车损鉴定评估中确定更换时,应以本标准为参照。

第三条总成更换条件:(一)车身(轿车车壳、客车车厢、货车驾驶室壳):1、前挡框、后挡框、前围、立柱、后挡下围、门框、车顶、底板、横直梁、侧围等有四处以上损坏,有扭曲、折叠、撕裂、变形;2、车身有扭曲、折叠、撕裂、变形,无零(配)件更换;3、对车身起基础作用的车身骨架三分之二以上扭曲、折叠、变形。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30%;工时42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20%。

620%。

78910111214、自卸车6t含(6t)以上的汽油车,二级维护工时按4-5t汽油车工时增加不超过50%结算。

15、摩托车大修工时定额中已包含机加工工时,结算时不得另加工时。

四冲程发动机大修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3工时车身如配驾驶室另加不超过10工时,二缸及以上进口的摩托车大修或发动机大修及小修工时另加不超过20%。

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大修另加不超过10%工时。

16、凡二缸及以上进口摩托车,发动机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10工时。

四冲程发动机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不超过2工时。

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8工时,一级维护另加不超过3工时。

?17、二级维护前根据检测诊断确定的附加作业项目,按本标准《汽车小修分1819202122的全部作业;项目中带“☆”号的,是指不包括相关件的拆装费用;未注明的不得重复计费。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与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与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与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与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她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材料费:就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与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她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就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就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4.08.20【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9.08【实施日期】2004.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28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2004年9月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7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范本模板】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范本模板】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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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的通知
(宁交法〔2009〕20号)
各区县交通局、物价局,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为适应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对《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2004版)》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将《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五郊两县)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含特约服务中心(站)、汽车销售店的售后服务单位,以下统称维修经营者),其维修结算按《南京市机动车维修结算办法》执行(见附件)。

二、机动车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维修经营者应根据企业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成本构成及市场行情、服务质量等因素,自主确定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进销差价率。

三、维修经营者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定额标准执行。

四、维修经营者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报备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材料进销差价率,按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和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价格备案和公式格式,在企业业务接待大厅醒目位置公布。

五、机动车维修价格的管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汽车维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依法管理。

六、本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南京市机动车维修结算办法
1、机动车维修总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检测费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计算公式:机动车维修费=材料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加工费+诊断费+检测费+其他费。

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客户提供《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维修发票和《机动车维修记录》。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并建立电子查询触摸屏装置供用户随时查询。

4、维修使用的零配件费和原材料费应按市场实际购入价加上报备的进销差价率入库登帐,并分别标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件的价格。

5、维修过程中,凡在《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中列出的辅料不再收取辅料费,使用其他的辅料可按材料费项目收费。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事故车辆的评估费标准为:维修总费用小于等于10万元的部分,按5%收取;维修总费用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20万元的部分,按2%收取;维修总费用大于2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事故车修理及预计维修费用(包括更换配件)在2000元以上的,均应使用《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的维修合同。

8、维修诊断费系指在机动车不解体的条件下,使用检测仪器或设备来确定机动车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找故障原因和部位所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9、《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中未列车型和没有的维修项目,可参照相近车型的工时定额进行结算。

10、工时单价和项目收费所列费用均含税金。

1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规范自身的收费行为,严格按报备的价格对外结算、不得擅自浮动。

12、《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由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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