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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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赣卫办医政字[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赣卫办医政字〔2010〕40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直省管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也是对其基本条件和执业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和审核,对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料管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公示校验结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办法(暂行)》(赣卫医发〔2005〕24号),建立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制度,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所辖医疗机构校验的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审查等工作,并将医疗机构许可信息及时通报卫生监督机构。

三、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应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其他医疗机构以书面审查为主,各地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应采用日常监管、专项督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其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在“记分本”上予以记载,并及时抄报登记机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评分情况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

卫办医政发[2010]7号

卫办医政发[2010]7号

卫办医政发[2010]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气候变化,春节即将到来,人员流动频繁,甲型H1N1流感处于高发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手足口病等重大传染病的流行季节也即将来临,医疗救治工作形势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手足口病等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对重症与危重病例实行集中救治。

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将重症与危重病例集中收治到具备重症救治能力的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或三级综合医院。

危重病例应及时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对于未达到危重病例标准,但病情进展迅速、有可能成为危重病例的,根据医疗救治需要及时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

不具备重症与危重病例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将重症与危重病例转诊到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或三级综合医院;不适宜转诊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省级、市级专家就地进行积极救治。

加强重症与危重病例早期识别和早期治疗。

要增强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早期发现和识别意识,对于出现流感样症状的较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重症与危重病例中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要尽早进行抗病毒等治疗,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在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充分发挥省、地市级专家组的作用。

专家组要加强对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指导,要参加重症与危重病例的医疗救治。

要充分发挥省际对口支援的作用,加强支援省对被支援省重症与危重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支持。

各地要尽快按辖区内人口1%比例落实奥司他韦的储备,并及时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下拨上述抗病毒药物,确保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都有一定数量的奥司他韦储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9.12
•【字号】晋卫医政[2012]92号
•【施行日期】2012.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卫医政〔2012〕9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卫医政函〔2010〕5号)及本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各级卫生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医疗机构,同时要按规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三、不得盲目扩大医疗机构规模,不能通过床位变动、评审评价等方式变更医疗机构级别。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使用医疗机构注册信息联网管理系统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遗漏和错误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和修正,于2012年9月28日前完成填报工作。

五、违规审批或不在医疗机构注册信息联网管理系统登记的医疗机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各类审批许可手续。

山西省卫生厅
2012年9月12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14•【文号】卫办医政发[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2010年初,我部印发了《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活动),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深化“示范工程”活动,结合当前全国医药卫生系统积极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是改善医院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患者的有力措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2010年全国护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部工作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院的组织领导,引导工作方向、指导工作方法、督导工作落实。

要抓好试点,树立典范,总结经验,交流提高,促使辖区内医院普遍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

二、积极创先争优,发挥模范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和广大共产党员要把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深化“示范工程”活动与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作为创先争优的具体实践,不断推进。

要切实以“落实医改任务,提高服务水平,改进医德医风,加强基层组织”为总的载体,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创先争优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三、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扩大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临床护理工作,规范护理执业行为,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28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

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此复。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结束——。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吉卫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卫发〔2010〕111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校验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对全省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二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安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医疗机构常态管理模式。

三、组织管理全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由省卫生厅审批办牵头组织,医政、监督等相关处室参与、综合组织实施全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督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校验结果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形成文字材料,对当年校验工作进行总结。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2]16号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2]16号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2]1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以规范医疗行为和提高诊疗水平为重点,不断健全监管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尤其是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将基层医疗机构纳入质控管理范围,并充分依托各专业质控中心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为的培训,确保医疗安全,切实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基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2年7月5日,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规章制度落实、医疗服务行为等方面的全面检查,重点是执业行为和医疗安全,要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等方式,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付铁红联系电话:*************邮箱:***************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略)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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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没有达到规范管理医疗机构的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校验制度和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二、健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明确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记分办法和记分标准;同时要建立医疗机构校验信息登记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和校验结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制订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办法并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备案。

三、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办法》,对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
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坚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也要予以注销。

要通过校验建立不合格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

四、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做好《办法》和相关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工作中要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综合审查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执业状况,做到校验及时,审查全面,不走过场。

校验结束要及时登记校验结论,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五、做好《办法》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为扎实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10年组织一次对《办法》和本文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宗允、张文宝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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