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 外资股东减持股票规则

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票规则
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票规则主要参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等法规。
具体来说,有以下要点:
1.外资股东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2.如果外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则需要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3.如果外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5%,则可以在不遵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的前提下,自由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外资股东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进行操作,遵守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5.外资股东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还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外汇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的来说,外资股东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遵守的法律和规定比较复杂,需要认真了解和遵守。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且重要。
为了规范这一投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
外国投资者通常是指来自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他们可能是拥有雄厚资金和丰富投资经验的国际投资机构,也可能是对特定行业有深入了解和独到见解的专业投资者。
对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要的原则就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投资行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扰乱经济秩序。
同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在相同的规则下进行交易,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操纵行为。
在准入条件方面,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这包括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丰富的投资经验。
此外,他们还需要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所在行业有充分的了解,并具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战略。
为了确保投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外国投资者可能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投资方案,以供监管部门审查。
投资方式也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一环。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要约收购等合法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在协议转让中,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详细的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定向增发则需要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
要约收购则要求外国投资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在投资比例和持股期限方面,管理办法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公司情况做出合理的规定。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上限,以防止对公司控制权的过度影响。
同时,为了鼓励长期投资,稳定市场预期,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期限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对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的机制。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资格首先,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
外国投资者通常指来自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然而,并非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有资格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信誉和投资经验,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外国投资者,才有机会参与战略投资。
在资格审查方面,外国投资者应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投资经历等资料,以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
同时,对于存在不良投资记录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外国投资者,应予以限制或禁止其投资。
二、战略投资的方式和限制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常见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定向增发、要约收购等。
协议转让是指外国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股份。
定向增发则是上市公司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以募集资金。
要约收购则是外国投资者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然而,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一定时期内,外国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同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行业垄断等领域的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可能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三、投资审批和监管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高效,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审批部门应综合考虑投资的规模、行业影响、国家安全等因素,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查。
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审批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对投资后的资金使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防止外国投资者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2018-12-26 12:37近来有一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17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主要以合资企业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方式作为主流。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
与一般的内资企业上市相比,外资企业上市在信息披露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复杂程度有所增加。
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并没有特殊的上市障碍,如益丰药房、维力医疗等都已成功上市。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作为目前证监会审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上市的主要参考依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和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参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若外资股比例低于10%,该企业类型应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修改依据】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2009)【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08【实施日期】2006.09.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00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2e82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2d.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的外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一、B股投资资金来源问题(一)境内居民个人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包括外汇钞户和外汇汇户)。
(二)非居民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其直接从境外汇入或其本人在境内的现汇帐户的资金。
(三)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四)2001年2月19日(不含2月19日)到2001年6月1日存入的资金不允许从事B股交易。
(五)2001年2月19日前已存入银行的资金在2001年2月19日后办理转存后(包括定期转活期、活期转定期),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六)境内居民个人从证券经营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同)B股保证金帐户划入本人外币现钞帐户的资金,在2001年6月1日前暂不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各银行应严格审核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和存款日期。
二、关于居民划转资金的手续问题(一)境内居民个人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前,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帐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
(二)境内居民个人在同一银行同一城市的不同网点、不同币种的外汇资金均可划入证券经营机构的B股保证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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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
2017年1月17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主要以合资企业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方式作为主流。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
与一般的内资企业上市相比,外资企业上市在信息披露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复杂程度有所增加。
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并没有特殊的上市障碍,如益丰药房、维力医疗等都已成功上市。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作为目前证监会审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上市的主要参考依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和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参考《外国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若外资股比例低于10%,该企业类型应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应符合本条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参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参考规定及文章:
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2.《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5.《外商投资企业A股上市攻略》
6.《企业IPO|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