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二章 侦 查(上)
刑事诉讼法(word)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适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适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技术侦查与技术侦察之辨析——基于程序改革的正当化视角

技术侦查与技术侦察之辨析——基于程序改革的正当化视角解芳;程雷【摘要】We have two new legal terms, Covert Investigation and Secret Investigation after four new laws, namely,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ti-Spy Law, Anti-Terrorism Law and National Intelligence Law, came into effect in China. This results in several challenges, for example, vacuums in laws implementation, conflicts between different laws and the evasion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ue process, the two terms should be combined into one unified term: covert investigation. In addition, legislators should establish two tracks of due process to regulate covert investigations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and intelligence gathering.%以刑事诉讼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家情报法的施行为标志,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出现了技术侦查和技术侦察两个法律概念,这导致侦查实务中法律适用程序出现空白、法律政策规定难以衔接和侦查机关可能刻意规避法律等问题.基于程序改革的正当化视角,将技术侦查和技术侦察统一为一个法律概念,分别建立犯罪侦查和情报搜集的适用程序,是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的可行思路.【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9页(P184-192)【关键词】技术侦查;技术侦察;犯罪侦查;情报搜集;适用程序【作者】解芳;程雷【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在第二编第二章增加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案件办案法律速查(3篇)

第1篇一、概述刑事案件办案法律速查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快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一种工作方法。
以下将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梳理。
二、侦查阶段1.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与侦查阶段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2)第五十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其中与侦查阶段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 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侦查阶段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三、起诉阶段1. 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 刑法(1)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六十八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起诉阶段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2019新刑诉法全文

2019新刑诉法全文刑诉法的全称为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方面制定的法律,属于程序法中的一种。
其中,严格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下面律师365小编带来2017新刑诉法全文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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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2017最新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20•【文号】法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法发(1996)3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月1日后,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当一律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
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在具体审理方式上可从实际情况出发作一些变通,但对于其中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不再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庭审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中,应注意总结经验。
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执行中,对与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报请当地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协调解决。
本解释在试行中,一律不得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02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 情形有(新刑诉法第209条)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 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合议庭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 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 诉转自诉案件
※自诉人的范围: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成年且精神正常)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 吓无法告诉,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 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 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 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 兄弟姐妹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要求赔 偿的人: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 ——被害人是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 理人代为起诉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单位未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因刑 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1、刑事被告人 2、无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3、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三、上下级关系、检察一体化原则
1、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 察长负责制。 2、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 3、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附刑事案件现场示意图)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附刑事案件现场⽰意图) 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查⼯作的新要求,进⼀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作,公安部修订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下⾯是法律快车的⼩编整理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另外附上刑事案件现场⽰意图。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员运⽤科学技术⼿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体等进⾏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员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在侦查⼈员的组织下进⾏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员。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
第⼆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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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二章侦查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及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是根据侦查活动的实际情况,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应当进行的诉讼活动,具体规定了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即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各种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对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侦查人员依法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开展侦查活动。
“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的目的在于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以查清案件事实。
立案是侦查的开始,也是侦查的前提,如果立案后不及时开展侦查活动,时过境迁,客观存在的反映案件本来面貌的材料就可能被毁坏,甚至被毁灭,使案件无法侦破,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里所规定的“证据材料”是指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件、痕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等。
这些证据材料必须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提取,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案件证据。
为了保证侦查任务的完成,本条还明确规定,对符合拘留条件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收集、调取证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立案后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三点:1.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应当全面。
所谓全面,就是要求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时候,既要收集、调取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又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2.收集调取证据材料要及时,不能延误时机,即立案后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3.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不得违背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手段。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预审的规定。
【本条释义】预审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核实证据,澄清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惩罚犯罪,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本条规定,以确定预审的诉讼地位和任务。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1.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后应当进行预审,而预审的前提是经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已查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2.预审的任务是对侦查中收集、调取的各种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即进一步运用侦查手段复核证据,确定定案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通过预审活动进一步发现犯罪线索,扩大侦查战果,为侦查终结,正确处理案件打下可靠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将刑事案件的侦查分为前期侦查和后期预审两个阶段。
前期侦查由公安机关的刑警负责,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预审阶段则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核实证据,查清余罪。
近年来,公安机关进行刑侦体制改革,实行侦审合一,取消了预审部门,以提高侦查效率。
但这只是公安机关工作机制的改革,从侦查的工作内容看,前期侦查和后期预审的实际工作仍然是存在的,只是改为全部由承办案件的刑警承担,法律规定的预审程序必须予以保障和落实。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有违法情形时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本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规定。
其中“当事人”,根据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一般由律师担任。
“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案件有关联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这里主要是指与有关涉案财产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本款列举了五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违法行为: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了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情形。
由于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因此本法对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准机关、具体执行程序和期限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比如,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九条规定了拘留和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对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的条件和批准程序作了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分别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自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作了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对第二审审理期限作了规定。
同时,本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有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就属于本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形式,是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济上的一种约束。
如果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依照规定要没收保证金。
如果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时,就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
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如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领取保证金或者要求银行对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就属于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对与本案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其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主要是指本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情形。
根据本法的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如果超出本法规定的范围,任意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就属于本款第三项所列举的情形。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即有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财物、文件采取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在相关的必要性消失后应当解除而不解除的情形。
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司法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是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有关涉案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或者遭受损坏而影响最后判决的执行;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有关财物、文件的查封、扣押,是为了进一步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和固定证据的需要。
如果在法院审理完毕作出判决后,超出案件执行部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不需要追缴、没收的财产部分,或者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发现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和有关文件与案件无关或者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就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否则就构成了本款第四项所列举的情形。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即有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进行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的情形。
其中“贪污”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贪为己有;“挪用”是指将该财物私自挪作他用;“私分”是指将该财产私下瓜分;“调换”是指将该财物以旧换新,或者换成了低档品等;“违反规定使用”是指擅自将财物任意使用,如违规使用被扣押的车辆等。
根据本款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所列举的五项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第二款是关于对申诉或者控告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当事人等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五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向该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