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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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一、随堂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制度的核心是()。

A.国体制改革 B.政体C.选举制度 D.国家结构形式2.下列有关国体和政体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国体决定着政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B.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C.国体是国家的内在表现形式,政体是国家的外在表现形式D.没有政体,国体也可以存在3.通常下列哪类国家会在宪法中公开明确地规定国家性质?( )A伊斯兰国家 B.社会主义国家C资本主义国家 D.君主立宪制国家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哪项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5.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标志是( )。

A.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B.以工农联盟为基础C.依靠知识分子D.爱国统一战线6.下列选项中,哪个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 )(考研)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C.民主集中制D.社会主义制度7.关于统一战线的范围,下列选项中哪个是 2004年修宪时增加的?( )A.社会主义劳动者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D.拥护社会主义统一的爱国者8.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下列哪一年修改宪法时“入宪”的?( ) (考研)A.1988年 B.1993年C 1999年 D.2004年9.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司考)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10.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下,各民主党派的地位和性质是( )。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 《五月花号公约》第一次从民众的角度阐述了国 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民众以契约的形式合意组 建的,国家的公权力来自于民众所度让的部分权 利的组合。法律实施的真正力量源于民众对于国 家法律合法性与公正性的认同,出于对法律的敬 畏而自愿服从,而不是慑于国家暴力。法律是为 了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了维系 某种统治秩序而制定的。 • 也就是说,这一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契约从 法理上根本地否定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并以某种 形式指出国家的权力来自以全体社会成员以契约 达成合意所出让的部分私权利的组合。 • 宪法其实就是一份契约。 •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将美国的历史起源 和开端追溯至五月花号公约。
六、为什么被称为是一部“好宪法” 的“54宪法”只有3年的寿命?
1、被定位于一部过渡 时期的宪法,由于过渡 时期早早完成,当然也 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 2、党和国家领导体制 问题。 3、不重视宪法和法律 的作用。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4、缺乏有效的宪法监 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督机制。 2003.
《五月花公约》全文
•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这些签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 不列颠、法兰西和爱尔兰的国王——信仰和教会的捍卫者 詹姆斯国王陛下的忠顺臣民。 • 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 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维吉尼亚北部开 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 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 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 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 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据此于主后l620年 11月11日,于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第十八世国王暨苏 格兰第五十四世国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们在科德角 签名如下。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五种标准:按规范性质按照权力关系按照利益性质按照主体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

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宪法地位的三特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 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 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刘军宁

政治性。制宪权的政治性表现为作为全体 人民所拥有的权力是全体人民行使的自治 权。 制宪权的政治性可分解出如下内容:其 一,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其二, 制宪权的政治性还表现为在人民内部,一 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 并使之臣服。

3.宪法修改在程序上的限制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必须 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世界各国宪法都 规定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特别严格的程 序。对于修宪行为违反修宪程序的,修宪 行为无效。

4.其他方面的限制 在宪法修改的限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其 他方面的限制,有的国家的宪法就明确规 定,国家面临危机情况下,不得修改宪法。 例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在 法国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外国军队占领时, 修宪程序不得着手或者进行。”巴西1946年 宪法第217条中规定:“宪法于戒严期内不 得修改。”
内贾德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梅内伊是伊斯兰共和 党总书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总统、伊朗精神领袖〔最 高领袖〕。 /2011-10-17/134283827.html



定义: 所谓宪法修改,是指宪法 正式实施后,发现部分或 全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由有权修改的机关 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 的部分条文所作的重订、 修订或者部分的增删活动。

我国现行观点:制宪权实质上仍是国家权 力的一种表现形态,是一种由主权者所驾驭 的、用来实现自己最根本意志的具体的、 制度化的国家权力。当然这不是一种普通 的、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并列的权力,而是国 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定权, 是制宪主体按 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 一种权力。

宪法学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学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 人民主权 间接形式:代议制 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直接形式:复决制 法国:总统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 的法律草案交公民复决 否决《欧盟宪法条约》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 民主权
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一)人权的含义 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 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 有的权利。 (二)权利的层次 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 实有权利



1776年北美《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 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整个主 权的本源都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个人 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的来自国民的权力‛; 1958年《法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 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者通过公民复 决权来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人或任 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普遍性 特殊性 最高性 抽象性 稳定性
三、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权力制约(基本手段) 人民主权 基本人权 (逻辑起点 ) 法治(根本保障) (终极目的)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一)历史发展 主权: 国家主权、君主主权、 人民主权、国民主权、 议会主权、法的主权(说)、 个人主权(说)、人类主权(说)、 主权概念无用(说)、主权概念死灭(说)
(二)人民主权的含义 人民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三)进步意义: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转变 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主人与受托者的关系 人民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学第四章

宪法学第四章

(三)宪法制定机关

1、制宪权主体 2、制宪机关
1. 制宪权主体
• ——制宪权的享有者。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权主体是谁?
2. 制宪机关(制宪主体)
——具体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机关(主体)
是谁?
(四)宪法制定的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宪法解释的受限性
一般意义上的文字解释与宪法解释
的区别 明朝崇祯皇帝测字 有——大明 友——反 酉——尊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1、以宪法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的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


5. 公布„„
现行宪法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首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
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 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最后,全国人大通过。
(2)修正有界限说
2、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
(1)内容上的限制;
(2)时间上的限制; (3)形式上的限制;
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主要有以下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A. B.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范围
C.
共和政体
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希腊1975年《宪法》第110条第6项规 定:宪法经修改未满5年者,不得再予 修改。 葡萄牙1991年《宪法》第82条规定: 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 巴西1946年《宪法》第217条第1项规 定:宪法于戒严期间不得修改。

第四章 宪法

第四章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 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 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几名青年因为看电影争位子 而与人发生争吵固然不对,但是村治保主任因此而关押审问他们,却是法律 所不允许的。治保委员会只是我国基层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组织,它本身并 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没有逮捕和拘留权,因此,村治保主任的行为是非法的, 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 方法非法剥夺他从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 。”据此,村治保主任刁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法律惩处。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案结束 累计获赔70余万
• 2005年10月27日,在京山县雁门口镇,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 祥林签订协议: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 • 协议列出的赔偿明细包括: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佘在关押 期间腿部和眼睛受伤,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佘母关押后死亡, 公安机关按60%的责任支付死亡补偿金22万元;佘的哥哥被关押的赔 偿金为4000元。
分析
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 政体。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根据民主集中 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 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 当家作主的制度。
• “父母官”与“老百姓”是封建社会的称 谓而已。那时当官的喜欢把自己称作父母官, 把老百姓看作自己的子民,任其差使奴役。 • 而今我们已是社会主义新中国了,宪法 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国家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而官员则成为人民的公仆。

第四章.宪法创制

第四章.宪法创制

第四章宪法创制(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一节宪法制定(在本节中注意区分制宪权、制宪主体和制宪机构)一、制宪权的概念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权力。

二、西耶士的制宪权理论西耶士(Sieyes1748-1836):最早提出制宪权概念及对制宪权理论学说进行系统论述的人。

主要内容包括:西耶士认为宪法的制定权属于全体国民,“制宪权”和“被宪法制定的权力”有着根本不同,制宪权是“始原性权力”,不受任何拘束;宪法设置的国家权力是“被宪法制定的权力”,其必须受制于宪法和法律。

国民(拥有制宪权)→国民行使制宪权制定宪法→宪法设置国家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等)三、制宪权行使的界限第一,受立宪目的的制约。

第二,受法的理念的制约。

第三,受自然法的制约。

第四,受国际法的影响。

四、制宪主体与制宪机关(一)制宪主体:全体国民从世界宪法实践来看,君主、少数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制宪权主体,人民主权的确立使得国民在法律理论上成为制宪权主体,这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特点。

(二)制宪机关从各国制宪机关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由制宪会议起草通过,并经该国全体公民投票表决通过制定宪法。

如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宪法等。

二是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起草宪法,制宪会议审议宪法,须各州批准宪法始得生效。

如美国宪法、联邦德国宪法。

三是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经公民讨论,由成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宪法。

我国宪法制定采此制。

▲我国的制宪机关是政协,宪法起草委员会还是全国人大?1 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2 《共同纲领》为临时宪法,制定此文件的全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

1954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制宪机关由全国政协转移到了全国人大。

3 1954年宪法颁布以来,历次修改宪法都未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制定一部新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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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宪法的制定●二、宪法的修改一、宪法的制定(一)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宪法制定权力论●简称“制宪权”理论●主要阐述制宪权的性质、主体以及与修宪权的关系等问题。

●理论动机:通过制宪权约束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

1、理论的提出——法国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1)制宪权主体:国民(第三等级),但没必要分别行使,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代表的特别代表行使。

(2)制宪权无界限:宪法是国民意志的产物,国民意志只服从自然法,其本身就是一种“法”;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独立的。

(3)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

(4)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可视同)。

2、理论的变迁——德国近代宪法时期,德国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排斥该类理论,将制宪权=宪法修正权=立法权。

代表人物:拉班德、耶利内克、施米特3、理论的完善——日本明治时期:曾受近代德国影响美浓部达吉认为: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其中包含了制宪权。

此说迄今仍影响着中国芦部信喜的新说(1)制宪权是一种超实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但非绝对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宪权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规范”的限制。

(2)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代表(如国民会议)。

(3)修宪权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是制宪权的“卫兵”。

(二)宪法制定的历史掠影1、一个接近“神话”的故事在《论美国民主》中,托克维尔将美国的历史起源和开端追溯到了1620年。

这一年,一批避居荷兰的英国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木船来到北美,登陆前,他们在船上经过反复讨论,集体(41/102)起草并签订了一份公约。

《五月花号》,[美]希尔顿著,王聪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五月花号公约”“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弗吉尼亚北部开发第一个殖民地。

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个民众自治团体。

为了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的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

”意义“五月花号公约”首先在新英格兰,后来在更广阔的地域里,如德克萨斯、加利弗尼亚、爱荷华和奥利根这些向西扩张过程中的前沿州里得到了下意识而且严格的遵守。

他们不是唯一签署公约的人,在整个北美应该还有无数这样的公约,尽管这些公约没有像“五月花号公约”那样完整地保存下来,内容也不尽相同,或者不是以这样的形式签署的。

所谓“美国精神的基础”。

2、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立宪意义的)成文宪法的制定●1775年:北美独立战争●1777年:《独立宣言》、《邦联条款》●1783年:独立战争胜利,十三州内部矛盾●政治动向: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1787年:在华盛顿的倡议下,于费城召开宪法会议(T h e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C o n v e n t i o n)宪法会议=制宪会议代表=后世的“国父们”共55人,多为种植园主、商人、银行家等,但其中34人是l a w y e r,8人是各州的j u d g e,另有立宪理论专家1人。

詹姆斯•威尔逊——立宪理论专家富兰克林——代表平均年龄44岁,最高龄81岁的富兰克林。

汉密尔顿——30出头,律师,会议期间的活跃人物麦迪逊(36岁)——36岁,会议的书记员,核心领导人物结果经过约4个月的讨论、妥协与让步,于1787年9月17日议决。

1788年6月21日,9州(2/3以上)批准。

弗吉尼亚、纽约两大州于6月26日、7月27日批准。

1789年3月,华盛顿当选总统。

3、我国百年立宪史●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重大信条●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天坛宪草●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1925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段祺瑞宪法)●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1949年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文革宪法●1978年华国锋宪法●1982年现行宪法54年宪法的制定●制定目的:赋予新生革命政权的合法性●制定准备:1952年9月,刘少奇率团参加苏共19大,去信斯大林。

斯大林的意见:“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自身合法性问题”。

中共中央随即决定:尽快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宪。

●制定的过程●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为首的33位国家领导人及民主党派代表)●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毛泽东及其秘书)●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草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人物毛泽东主席的秘书陈伯达胡乔木(30年代清华历史系、浙大外语系肄业)田家英周鲠生、钱端升1953年3月17日,宪法起草小组回京。

在此期间,中共中央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淑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专门研究。

“我们人民”的大讨论●政协全体会议、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也开始了对草案初稿的讨论。

据统计,总计有8000多人参加了大讨论,共提出5900多条意见。

●1954年6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向社会公布了宪法草案,开始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

到9月11日,经过近三个多月的讨论,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共提出了100多万条意见。

人大通过●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1226名代表)54年宪法的命运●1955年,“胡风事件”;●1956年,中共8大宣布提前进入社会主义阶段,这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其实便在法理上失去了时间效力;●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结局●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民法、刑法那样的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

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

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宪法被全面废置。

此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实际上均是对前一部宪法的全面修改。

二、宪法的修改(一)概述1、“宪法修改”的含义又称“宪法修正”。

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施米特的分类以是否依据前一部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分为:无视宪法的宪法修改尊重宪法的宪法修改宪法修改的实质——宪法变动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宪法变动的“独木桥”?理论上,通常的宪法变动:(1)宪法修改(2)宪法解释(宪法判例)(3)宪法变迁(耶利内克)宪法变迁的含义宪法条文不变,但出现不符合宪法条文的宪法实例,即在没有宪法修改的情形下发生宪法(某个条文含义)的变更。

(各国均存在)我国:良性违宪论之争。

所谓“良性违宪”例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无制定法律的职权。

但由于改革开放时期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经修宪,也未作宪法解释的情况下,自行行使立法权,1979年至1982年间共曾制定了11部法律。

违宪转让土地使用权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原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但当时《中外合资企业法》、《土地管理法》等,对土地有偿使用做出了规定。

1987年,国家国土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天津、深圳、广州、福州、厦门和海南岛进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试点。

其中深圳、福州当即付诸实施,引起争议。

1988年修宪将宪法原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删除“、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争议:对“良性违宪”的立场观点之一:有些违宪现象是良性的,可以接受。

(郝铁川)观点之二:良性违宪也是违宪,就像良性肿瘤也是肿瘤一样。

(童之伟)1、“良性违宪”的概念本身:含有过度的价值判断,标准难以衡量。

2、所谓的“良性违宪”,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宪法变迁”。

宪法变迁的法性质及效力(1)不违反宪法的根本规范;(2)长期反复出现;(3)为国民法意识所认可我国的宪法变动主要方式●宪法解释:机能阻塞●宪法修改:多发●宪法变迁:潜行2、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两个最主要的原因(1)为了使宪法的规定更符合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二)宪法修改的界限1、两种学说修正无界限说:只要按照宪法修改的程序,任何条款均可修改,即使有禁止修正规定,但其本身就可修改,最终等于均可修改。

理由:(1)宪法服务于人类的社会生活;(2)修宪权为最高的法定权力,制宪权只是一种理念,修宪权才是国家最高的法定权力,为此不可能为其行使设定界限。

(3)宪法规范之间平等理论上,同一部宪法中不存在可修改的规范和不可修改的规范的效力差别。

修正有界限说主要理由:修宪权有别于制宪权,是制宪权所设定的一种权力,为此不能变更制宪权之所在、以及作为制宪权之根基的价值原理(宪法的基本原理)。

否则,就超越了宪法修改,而等于革命、或重新制定宪法。

代表人:施米特2、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各国立法例)意大利:“共和政体不能成为修改对象”(宪法A139)。

法国:“任何有损于领土完整之修改,不得着手进行”(宪法A89)。

德国:联邦制以及人的尊严(A1)、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国家(A20)的基本原则(基本法A 等。

概括(1)内容上的限制(2)时间上的限制a.消极限制:不得修改的时间b.积极限制:应当定期修改(3)形式上的限制(三)宪法修改的形式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决议o r宪法修正案)3、无形修改(=宪法变迁)(四)宪法修改的程序1、提案2、先决表决3、公告4、议决5、公布我国的修宪程序(五)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1、1988年4月12日(1)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删去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3月29日(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把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

(4)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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