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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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若干意见

⼴东省⾼级⼈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若⼲意见 ⼴东省⾼级⼈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若⼲意见(试⾏)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特制定对本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进⾏指定审理和对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进⾏提级审理的意见: ⼀、关于指定管辖 (⼀)省法院对本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审理: 1.案情不复杂,且在适⽤法律上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2.案情不复杂,交中级法院审理更加⽅便当事⼈诉讼和⼈民法院审理的; 3.省法院认为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案庭在⽴案审查阶段认为案件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经合议庭合议,层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即可将案件交由中级法院审理。

(三)受指定的中级法院,原则上应为案件较少的法院。

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由⽴案庭登记后,将有关案卷移送相关中级法院⽴案庭。

⼆、关于提级管辖 (⼀)省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认为有必要由省法院审理的,可以提级审理。

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省法院审理并作出书⾯报请,省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可以提级审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省法院提级审理: 1.重⼤疑难或新类型案件,且在法律适⽤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2.案情复杂,社会影响⼤的案件,且下级法院难以排除外来⼲扰,不利于公正裁判的; 3.省法院认为应当提级审理的其他案件。

(三)省法院提级审理的案件,每年应控制在5件以内。

(四)省法院主动提级审理的,省法院相关审判庭应将书⾯意见送本院⽴案庭,⽴案庭审查后认为可以由本院审理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通知相关法院。

下级法院书⾯报请省法院审理的,报请意见由省法院⽴案庭负责审查,认为可以由本院审理的,⽴案庭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通知相关法院。

(五)省法院提级审理的案件,统⼀由省法院⽴案庭负责调卷、指定合议庭、承办⼈并纳⼊流程管理。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目录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二、诉讼主体资格三、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四、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六、竞业限制和违约金七、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八、法律适用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十、附则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和劳动争议审判实践,提出本参考意见。

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1.1【未缴社保赔偿及补缴的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具体明确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或拒缴社保费、未缴足保费,或因缴费年限、基数等,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

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若已受理,则驳回起诉,文书中作必要释明。

1.2【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

1.3【失业保险的受理及赔偿标准】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1萝岗区已撤并入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已变更为市辖区,但法院尚未相应调整,故均按照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法院代字。

【说明】:(一)本表将地方各级法院区分为7种类型,分别用1-7表示,其中:“1”表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2”表示直辖市中级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中院;“3”表示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林业、油田、农垦专门中级、基层法院;“4”表示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5”表示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院;“6”表示为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应设立的基层法院;“7”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中级、基层法院。

(二)虽然《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但此项改革尚未落实,故上表仅作为法院代字标准使用,不作为将来确定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据。

(三)上表所列法院名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确定。

(四)此次发布的全国法院代字表是在各高院呈报(截至2015年4月9日)的基础上编定,行政区划代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官网2015年5月发布的《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五)行政区划变更而法院尚未相应调整的,2016年1月1日起法院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法院应按《规定》重新编制法院代字。

(六)法院代字与办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一一对应,变更后也不再应用于其他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0.17•【字号】粤高法[2003]21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2003]218号)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情况,现就指定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属于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指定由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仍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前款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商业秘密纠纷以及涉及权利冲突的纠纷除外;(二)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三)争议金额不满150万元;(四)非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前款第(一)项涉及权利冲突的纠纷是指涉及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网络城名、著作权相互冲突的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粤高法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我院在总结近三年来集中管辖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在2004年8月31日省法院召开的"全省法院进一步贯彻实施涉外民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又征求了各中级法院和省法院民一、民二、民三庭、立案庭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所提意见又再次对《意见》作了补充和完善。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认真总结,并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五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在实施集中管辖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对这五类案件具体范围的理解不够准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现特对这五类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如下:一、由于《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没有按照争议的主体而是按照案件的性质来确定应予集中管辖的案件种类,因此只要案件在性质上属于上述五类案件的范围,则不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实行集中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粤高法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一般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广东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有关诉求,依照本规程办理。

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满意度评价入口提出的差评投诉,参照本规程办理答复。

三、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有信必录、件件回应;(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五)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四、各级法院应当成立办理群众来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信访工作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立案信访部门与相关内设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内设部门应当安排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联络员,负责联动协调办信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粤高法发[2005]13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粤高法[2005]13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和法[2002]151号通知精神,经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对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1.合同纠纷案件;2.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房地产纠纷案件;4.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5.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二、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为铁路员工的下列民事案件: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2.劳动争议案件;3.合同纠纷案件;4.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和属于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五、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仍执行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六、依上述规定,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分别向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行受理的法院管辖。

七、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地方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八、本规定所称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是指下列单位:1.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2.原为铁道部下属单位,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路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3.铁路对外联营企业;4.其他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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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的通知
粤高法【2008】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可以在受理后指定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七、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纠纷
案件和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仍执行现行的管辖规定。

八、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仍执行原来的级别管辖标准。

九、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院以前下发的粤高法发[1999]39号、[2004]28号文同时废止。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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