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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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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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澈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取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得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缴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末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五)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末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发现、制止、查处,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三)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级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审批的;(五)明知建设项目用地违法,仍然办理该项目土地登申请的;(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09施行日期1998.09.09文号苏人发[1998]73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苏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2008年9月20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11.18•【字号】苏政发[1999]99号•【施行日期】1999.11.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1999年11月1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制定的《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四)符合人事行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人事代理对象:(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省及驻本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八)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十)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4•【字号】苏办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0号2004年7月24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年内基本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要求,现就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积极推进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遵循“四坚持、四确保”的原则,即坚持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离退休人员、在编职工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明晰产权、转换机制,确保转企改制后新创立的企业规范运作,加快发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行业投资强度(苏南地区)容积率农副食品加工业≥253万元/亩≥1.0食品制造业≥253万元/亩≥1.0饮料、烟草制造业≥253万元/亩≥1.0纺织业≥253万元/亩≥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53万元/亩≥1.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53万元/亩≥1.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53万元/亩≥0.8家具制造业≥253万元/亩≥0.8造纸及纸制品业≥253万元/亩≥0.8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260万元/亩≥0.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73万元/亩≥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3万元/亩≥0.7医药制造业≥373万元/亩≥0.9化学纤维制造业≥367万元/亩≥0.9橡胶制品业≥260万元/亩≥0.9塑料制品业≥267万元/亩≥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53万元/亩≥0.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00万元/亩≥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3万元/亩≥0.6金属制品业≥293万元/亩≥0.7通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专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00万元/亩≥0.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50万元/亩≥1.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00万元/亩≥1.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53万元/亩≥1.0——结束——。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国土资党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党发[20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人才规划纲要》),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土资源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国土资源人才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按照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人才规划纲要》的要求,把构建新机制、促进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国土资源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开发为引领,以实施高层次创新型国土资源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国土资源管理与国土资源经济人才培养工程、地质找矿一线紧缺人才培养工程为重点,统筹推进国土资源人才队伍建设,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通过实施 3项重大人才工程和5项重大人才计划,使国土资源人才资源总量与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基本相适应;人才素质大幅度提高,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人才分布和层次、类型等结构趋于合理;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人才使用效能明显提高;人才竞争比较优势明显增强,在国土资源重点领域建成一批人才高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及政策制度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3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省建设委员会更名为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将组织制定有关的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分别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职能。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由省辖市政府确定主管部门负责;需省进行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由省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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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
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党组[2006]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6.02
【实施日期】200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党组[2006]3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厅各处、室、局党支部,厅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
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依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厅管干部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管干部(含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人事管理。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现代化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胜任本岗位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实践经验。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各种批评和监督,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六)民主作风好,胸怀宽广,善于团结同志。

第五条提拔担任处(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具有5年以上工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及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二)由副处级提任正处(局)长的,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且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由正科级提升为副处(局)长的,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经过培训。

(五)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晋升非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由副处级晋升为调研员、由正科级晋升为副调研员,应任现职级4年以上;由副科级晋升为主任科员、由科员晋升为副主任科员、由办事员晋升为科员,应任现职级3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进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

第七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领导职务任免的其他规定:
(一)市局副局长(副书记),在副处级职位(岗位)上任职15年以上的,可明确为正处级。

(二)在核定的编制、职数内,市局副局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年龄限定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在同职级领导岗位上任职10年以上的,可明确为调研员;任职不满10年的,改任副调研员。

(三)县(市、区)局正职领导干部,在同职级领导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工作业绩和现实表现突出的,可根据一定职数比例予以高配。

(四)市局机关调研员、副调研员的配置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控制在市局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副调研员职位重点用于解决任职时间较长、表现突出的正科级干部职级晋升。

(五)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一律由厅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其中《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在市局党组(党委)提出人选后,仍应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程序由厅组织考察任免。

此类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人事档案由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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