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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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阶梯

法学阶梯

遗产信托,根据优士丁尼在其《法学阶梯》的概括,是指当某人欲以遗产或者遗赠物给他所不能直接给的人时,他便通过信托那些能够依遗嘱获得遗产的人来实现之。

之所以将其称为遗产信托,是因为他不能以法律去制约别人,而只能依靠他所委托的人的诚信来进行制约。

遗产信托制度产生于继承和遗嘱之后。

它的存在是为了回避市民法上的某些强制规定。

因为在市民法上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人格”,某些人既不能成为继承人,也不能成为受遗赠人,这些人包括拉丁人、妇女、异邦人等等。

虽然市遗赠可以来转移财产以给予特别人,但其形式和内容都是非常严格的。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是世界法学史上公认的名著,创造了人、物、讼的三编制民法典编纂体系,成为民法典编纂的最初的和基本的范式,世界各国大部分直接或间接地追随之。

(法、美)需要说明的是,优士丁尼所称的“只能依靠它所委托的人的诚信来制约”仅仅是遗产信托初期的情况。

实际上,到奥古斯都时,已经有“信托大法官”来处理信托纠纷,并确认了受托人的信托义务,从而使遗产信托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受托人所负的并非纯粹的道德义务。

英国“尤斯制”(Use)是信托制度的前生。

尤斯制的创设,要上溯到13世纪的英国封建社会。

那时候宗教徒习惯死后把自己的土地捐献给教会,这使得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

但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

教会的土地激增,意味着国家役税收入的逐渐减少。

这无疑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

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

作为对这个新规定的回应,宗教徒对他们的捐献行为进行了变通。

他们在遗嘱中把土地赠与第三者所有。

但同时规定教会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就是“尤斯制”。

遗产规划中的信托基金

遗产规划中的信托基金

遗产规划中的信托基金在遗产规划的过程中,信托基金是一种常见且受欢迎的工具。

信托基金不仅为个人或家庭提供了继承财产的安排,还能够有效地保障资产并实现特定的财富目标。

本文将介绍信托基金的基本概念、优势以及如何在遗产规划中应用信托基金。

一、信托基金的基本概念信托基金是由委托人在其有生之年或死后通过合法程序设立的一种财产管理机构,用于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基金通常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组成。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享有相关权益。

受托人负责管理和保护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操作,以达到保护和增值财产的目的。

二、信托基金的优势1. 高度灵活性:信托基金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定制化设计,以满足个人或家庭的财富目标和需求。

2. 资产保护:通过设立信托基金,委托人可以将财产转移至信托基金中,从而有效地保护资产,避免被其他债权人追偿。

3. 避税优势:某些司法辖区允许设立信托基金,以实现税收规划的目的,例如减少遗产税和资本利得税。

4. 长期管理:信托基金可以在数代人之间传承和管理,确保财产的长期稳定管理,实现财富的延续。

三、信托基金在遗产规划中的应用1. 遗产分配:通过设立信托基金,委托人可以在自己离世后将财产按照特定要求分配给受益人。

这有助于避免亲戚间的纷争,确保遗产得到合理平等地分配。

2. 未成年子女抚养:若委托人有未成年子女,信托基金可以用于管理和保护子女的财产,确保他们在成年前得到适当的照顾和经济支持。

3. 慈善事业:委托人可以设立慈善信托基金,将一部分财产用于捐赠和支持慈善事业,以实现自己的慈善意愿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4. 财富传承:信托基金可以作为一种财富传承的工具,确保财产在多代之间的平稳过渡和管理,保障家族的长远利益和财富积累。

综上所述,信托基金在遗产规划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设立信托基金,个人或家庭可以灵活地管理和保护财产,实现财富目标,并确保资产的长期管理和传承。

为了充分利用信托基金的优势和潜力,在进行遗产规划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财务顾问,制定合适的信托计划,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自身的财富管理和传承目标。

罗马法的遗产信托论文

罗马法的遗产信托论文

浅析罗马法的遗产信托一、遗产信托的法律涵义及法律渊源信托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信托的种类有二:一为特定物信托,一为遗产信托。

特定物信托是只以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或受遗人转给于他人。

①二为遗产信托(fideicommissarius hereditatis),遗产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其继承人(即受托人),在他死后转移所指定的第三人(受益人)。

②遗产信托有三方当事人,即遗嘱人、继承人和第三人。

其中的遗嘱人相当于委托人,继承人相当于受托人,而第三人实为受益人。

所以,我们认为,虽然遗产信托是为解决遗赠的严格性而产生的,但它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内核依旧是信托,而不是遗赠。

因此,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信托,信托并非是英国人的发明创造。

对遗产信托的涵义,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并没有进行集中性地概括和总结,仅仅具体地解释了遗产信托的运作脉络和程序。

不过,优士丁尼在其《法学阶梯》中倒是对遗产信托制度作了较为概括地解释。

他是这样看待遗产信托的:当某人欲以遗产或者遗赠物给他所不能直接给的人时,他便通过信托那些能够依遗嘱获得遗产的人来实现之。

之所以将其称为遗产信托,是因为他不能以法律去制约别人,而只能依靠他所委托的人的诚信来进行制约。

遗产信托之所以在古罗马产生,有其特殊的理由所在。

因为市民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十分苛刻,手续也很复杂,而遗产信托的目的在于规避市民法上的严格性规定。

因为罗马法规定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须有接受能力,然而在市民法上,某些人既不能成为继承人,也不能成为受遗赠人,这些人包括拉丁人、妇女、异邦人和一些不确定的人等。

③从奥古斯都到君士坦丁堡一世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对未婚和已婚而无子女的遗产接受能力又加以限制。

为了规避市民法的严苛规定,民间便逐渐采用遗产信托的做法,由被继承人将其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受托人在他死后转移给他所指定的收益人。

采用这种办法,不仅无遗嘱能力的人可以处分其遗产,特别是无继承能力者亦可享受继承的利益。

遗产公益信托在中国的推广与应用

遗产公益信托在中国的推广与应用

遗产公益信托在中国的推广与应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富裕人群不断增加,他们关注的不仅是个人财富的增值,还有着对公益事业的责任和担当,通过遗产公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有限的财产变成长久的公益资金,用于支持教育、环保、医疗、文化等公益事业,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的财富传承,又可以让更多的人受益。

遗产公益信托在国外已经有着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案例,但在中国还是一个相对新颖的概念。

在此,本文将从以下角度进行探讨:首先,介绍遗产公益信托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其次,分析中国遗产信托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最后,探讨遗产公益信托在中国的推广和应用。

一、遗产公益信托的基本概念和特点遗产公益信托是指个人或家族成员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其生前或去世后,将个人或家族的财产通过受托人的管理,使用于公益事业,以达成一种对公益事业的贡献。

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在遗产规划中加入公益元素,让个人的遗产传承变得更加长期化和有意义。

二是信托资产实现专业化管理,确保公益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三是实现公益效应,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积极的角色。

二、中国遗产信托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尽管中国遗产信托业已经发展多年,但遗产公益信托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

目前,中国遗产信托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遗产公益信托”予以明确的规定,信托公司开展遗产公益信托业务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二是信托公司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我国大部分信托公司还未拥有专业的遗产公益信托服务团队,缺乏有效的推广渠道。

三是公众对遗产公益信托的了解有限。

亟需加强知识普及和宣传推广。

三、遗产公益信托在中国的推广和应用目前,随着社会公益事业需求不断增加,一些富豪也开始意识到自己对公益事业的责任和担当,积极投身于遗产公益信托。

在推动遗产公益信托业务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出台法律制度,规范遗产公益信托的业务操作和管理。

遗产信托案例

遗产信托案例

案例一:四大家族的遗产信托争议背景这个案例涉及到四个富裕家族的遗产信托争议。

四个家族均为北美地区的企业家家族,他们通过设立遗产信托来管理和保护家族财富,并确保财富在家族成员之间得到公平分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分歧和冲突逐渐浮现,导致了一场复杂的法律争议。

过程信托设立和资产运营阶段四大家族分别设立了独立的遗产信托,用于管理他们的资产和财富。

每个家族的信托均设立了一个信托委托人委员会,由家族成员和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决策信托资产的投资和管理策略。

每个家族成员都被规定有权从信托中获得经济利益,并且信托也规定了财富分配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在这个阶段,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相对和谐,每个家族成员都能够按照信托规定获得相应的财富分配。

信托运营也相对顺利,取得了可观的投资收益。

然而,由于家族成员的人数增长以及家族事务的复杂性,信托管理变得更加困难,各个家族成员对信托管理的决策产生了不满和争议。

争议的爆发和法律诉讼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四个家族之间的关系逐渐紧张,争议也不断升级。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信托的投资决策、财富分配和信托委托人委员会的决策合法性上。

其中一家族的一位家族成员指控其他家族成员在信托投资决策中存在利益冲突,并要求对这些决策进行审查和调查。

另一家族则对信托委托人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产生争议,认为其中某些成员没有足够的专业经验和道德标准来管理信托资产。

另外两个家族则对财富分配机制产生争议,认为分配不公平且违反了其原有的共识。

家族成员之间的争议无法在内部得到解决,于是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每个家族雇佣了律师和财务顾问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并分别提起了诉讼。

法院裁决和解决方案法院审理了四个家族之间的争议并最终做出了裁决。

法院认为,信托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关于遗产信托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并且任何决策都应当有利于信托受益人的整体利益。

针对投资决策的争议,法院要求信托委托人委员会提供充分的投资决策依据和论证,并确保决策过程透明公正。

遗产信托的作用与利弊分析

遗产信托的作用与利弊分析

遗产信托的作用与利弊分析遗产信托是指通过设立信托来管理和分配个人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

它在遗产法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遗产管理提供了一种灵活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对遗产信托的作用与利弊进行分析。

一、遗产信托的作用1. 保护遗产:遗产信托为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

通过将遗产置入信托财产中,遗产人可以确保财产在信托管理下得到妥善保管和管理,避免因继承人的不当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遗产流失。

2. 避免继承纠纷:遗产信托可以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

遗产人可以在设立信托时明确规定财产的分配方式,避免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和纷争。

此外,信托财产的管理由独立的受托人负责,可以确保公正和客观的处理继承事务。

3. 税务优惠:遗产信托可以带来税务优惠。

在一些国家,设立遗产信托可以减少遗产税和财产转让税的负担。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财产,遗产人可以将负担降至最低限度。

4. 延续家族财富:遗产信托有助于实现家族财富的延续。

通过设立信托,遗产人可以确保财产在多代人之间传承,并规定信托的继任者。

这有助于保持家族的财富和影响力,并为后代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

二、遗产信托的利弊1. 高昂的成本:设立和管理遗产信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包括律师费、受托人费用等。

此外,信托的管理也需要一定的成本,如财产评估、税务规划等。

因此,对于一些小额遗产或财务状况较为简单的遗产人来说,遗产信托可能并不划算。

2. 信托财产的不可控性:一旦将财产置入信托,遗产人将失去对财产的直接控制权。

信托财产将由受托人管理和分配,遗产人无法直接干预。

这对于一些有强烈控制欲望的遗产人来说可能是一个不利因素。

3. 法律和税务复杂性:设立和管理遗产信托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和税务规定。

遗产人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财产规划和税务筹划。

这对于一些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遗产人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

4. 可能存在滥用的风险:遗产信托的灵活性也可能导致滥用的风险。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遗产信托进行非法活动,如逃避债务、逃税等。

遗产规划如何为孩子的未来设立信托基金

遗产规划如何为孩子的未来设立信托基金

遗产规划如何为孩子的未来设立信托基金遗产规划是指个人在犹豫或确定离世前,通过合理安排财产的方式,确保财富的有序传承与有效利用。

在考虑如何规划自己的遗产时,为孩子的未来设立信托基金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信托基金可以为孩子提供安全保障,帮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更好地利用财富,实现自己的梦想。

本文将介绍如何进行遗产规划,以及如何设立信托基金,为孩子的未来提供经济支持。

一、遗产规划的重要性遗产规划不仅仅是财产分配,更是对孩子未来的一种保障和支持。

通过合理的遗产规划,可以确保遗产的有序传承,避免亲属之间的纷争和争议。

同时,遗产规划还可以为孩子的未来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目标。

因此,遗产规划对于家庭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设立信托基金的好处1.资产保护:通过设立信托基金,将遗产纳入信托的管理范围,可以保护资产免受外界风险的侵害,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税务优惠:信托基金可以帮助家庭在遗产税方面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减少负担,提高遗产的净值。

3.财富传承:通过设立信托基金,父母可以控制遗产的使用和分配方式,确保子女在使用财富时更加理性和合理,避免造成财富浪费和不良习惯。

三、如何设立信托基金设立信托基金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下是一般的步骤:1.选择受托人:受托人是负责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的人员,选择信任度高、有经验的受托人非常关键。

2.制定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设立信托的重要文件,应包括信托财产的详细说明、受托人的职责和权利、受益人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3.设立信托账户:设立专门的信托账户用于管理和运营信托资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财产转移:将遗产转移入信托账户,并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条件,确保财产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5.监督和管理:设立信托基金后,需要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设立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了解信托财产的情况。

四、遗产规划的注意事项1.及时规划:遗产规划应尽早进行,以便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保护财产,确保遗产的顺利传承。

如何在遗产继承中处理遗产信托

如何在遗产继承中处理遗产信托

如何在遗产继承中处理遗产信托在当今社会,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和家庭结构的日益复杂,遗产继承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遗产信托作为一种有效的财产规划工具,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那么,究竟如何在遗产继承中妥善处理遗产信托呢?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遗产信托。

简单来说,遗产信托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设立信托,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

在考虑设立遗产信托时,第一步就是要明确自己的财产状况。

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知识产权等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

只有清楚地了解自己拥有哪些财产,才能有效地进行规划和分配。

接下来,要确定信托的目的和受益对象。

您是希望为子女提供长期的经济保障,还是为了支持某项慈善事业?受益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群体。

例如,您可以指定子女为受益人,在他们达到一定年龄或者满足特定条件时,逐步获得信托财产。

然后,选择合适的受托人至关重要。

受托人可以是专业的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值得信赖的亲朋好友。

但无论选择谁,都要考虑其信誉、能力和责任心。

专业的信托公司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规范的管理流程,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而亲朋好友虽然情感上更亲近,但可能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上有所欠缺。

在设立遗产信托时,还需要精心制定信托文件。

信托文件是整个信托的核心,它详细规定了信托的各项条款,包括信托财产的范围、管理方式、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的期限等。

这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思维,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信托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遗产信托的运行过程中,要注意信息的透明和沟通。

受托人应定期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情况,让受益人了解信托的进展。

同时,受益人也有权对信托的管理提出合理的疑问和建议。

另外,税收问题也是在遗产信托处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遗产信托可能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在设立信托之前,要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规定,合理规划,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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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遗产信托信托制度起源与英国,它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的巧妙设计,适应性极强,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便利功能与作用空间。

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而且在形式上也丰富多彩,有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等。

在英国,信托业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

不管现代经济社会中商事信托在信托业中占据多大的份额,英国仍秉承和偏重着传统的信托业务,即个人信托和公益信托。

所谓个人信托主要是以遗产信托为主。

反映在这方面的是,英国的金融信托业所承接的业务量占个信托业的80%左右。

其业务内容涉及:1、财产管理;2、执行遗嘱;3、管理遗产;4、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以及纳税等方面的咨询等等。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对应,主要指人们将捐赠或募集的款项交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运用受托资金或财物兴办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

英国有许多遗产信托基金,老人们可以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基金来管理,并按自己的愿望来规划使用。

与此相反,法人受托业务在英国则占比率很少,且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

虽然在商事信托的发展和运营上英国远不如美国和日本等发达,但在民事信托方面英国毫无疑问地仍占据着金字塔的塔尖,地位无可置疑。

(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美国是世界上信托业务最为发达的国家。

二战至今,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国信托财产的80%左右,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

例如,银行家信托公司是摩根财团的金融支柱之一,有分支机构约100家,资产额达426.7亿美元。

遗嘱信托在美国也异常发达。

这与美国社会固有文化有很大关系,在观念上,美国人和我们东方民族有着很大区别,很少人避讳在生前提及“死”。

相反,他们先预期到死,感到为家人预先设定好财产计划是自己生前的义务。

于是遗嘱信托在美国便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事。

美国的家庭及个人财产规划,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及继承,多由专业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及律师共同规划。

因美国的遗产税最高为55%,税法规定每人一生的赠与或继承免税额总计为67.5万美元(2000年标准),所以遗产信托的设立,就成为美国人财产规划(或遗产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是个人乃至家庭的重要理财工具。

美国一些著名家族,如肯尼迪、洛克非勒家族的资产就是利用信托形式,特别是遗产信托的形式,使得家族资产得以永续及传承。

在观念上,美国人和我们东方民族有着很大区别。

按照信托法规定,所谓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立遗嘱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参见信托法第二条)。

在遗嘱中一定要明确地记载信托的宗旨、信托的目的、信托财产和受益人。

作为遗嘱信托,立遗嘱人死亡,信托便立即生效。

这是遗嘱信托的一大特征。

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里信托业非常发达的代表,其信托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到2003年为止,日本信托银行受托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超过30兆日元。

在日本一直以来注重的都是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几乎被人遗忘。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近年来民事信托在日本反映出了长足发展的趋势。

至于遗产信托,由于日本民族属东方文化圈,很少人愿意在生前谈及“死” [2] 。

受这一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遗嘱信托在日本可供统计的数量自是少得可怜。

但与此有着相同意义的、是近几年来非常盛行的“生前信托”(应该说日本人发明的一个代用词语)。

所谓生前信托,其实就是遗嘱信托的一种,是指委托人在生前和受托人之间基于信托契约,把享有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去管理、运用(大都存放在信托银行里,作为银行的遗嘱执行业务)。

委托人出于生前赠与目的,在生前信托中,通过信托设定,委托人自己生前是受益人,但在其死后,则由他人(妻子,孩子等)成为受益人,于是被称为“遗嘱代用生前信托”。

由于它不像遗嘱信托那样,在设定形式上有着严格的要求,加之随着日本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国民资产形成的发展,对继承人进行平均分配继承的主张的出现,使得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且随着与遗嘱信托相关的知识在国民中的普及,生前信托近年来在日本得以每年平均10%以上的比率大幅度攀升。

日本著名信托法学者能见教授指出,与单纯的赠与和遗赠不同,在财产的处分的过程中,以及最终的分配方法上,更能体现财产处分人的细微意思,从而保障老年人或身有残疾者的生活、以及中小企业主的事业继承。

这是一种混合型的财产处分形式,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3]。

同属大陆法系的国家,同属东方文化的日本的经验对我国遗产信托的发展应该有着极大的借鉴作用。

目前在中国建立遗产信托制度的可行性如上所述,遗产信托在国外是一种解决遗产继承的有效的金融工具,加上我国开征赠与税和遗产继承税只是时间上的早晚,而且我国国民私有财产的增加,为开展遗产信托创造了基础条件,所以我们断定它不但能适应中国的国情,而且也会像日本一样有着长足发展的前景。

首先,从经济层面来看,中国经济已经具备了发展遗产信托的客观条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使中国开始形成一大批具有遗产信托要求的客户群,并积累了大量可供作信托财产的社会财富。

在传统上,中国民间非常重视财产的继承问题,它关系到民众的切身经济利益,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继承无处不在。

遗产继承已是深刻的社会问题,加之我国遗产继承税和赠与税的即将开设,遗产信托的潜在客户群是相当庞大的;其次,从法律方面来看,自2001年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以《信托法》为代表的信托法律法规,为遗产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制定了法律基础;从文化传统来看,中国民间相当重视亲友之间的互信关系,无论是在商业还是其他领域,关系的应用相当普遍,这是民事信托(包括遗产信托)发展的文化基础;从信托业本身来说,中国信托业在经历了多次整顿后开始步入正轨,现存的信托机构在实力与信誉上有了很大的改变与进步,行业自律以及对信托业的认识有了空前的提高,对履行信托目的的忠实义务有了切身的感受,加上从事信托研究的人也日益增多,信托的影响力正在扩大。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可以相信遗产信托是个阳光产业,是各个信托机构千方百计要开发的大市场,它在中国必将有美好的发展前景。

(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中国发展遗产信托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既然信托作为崭新的现代投资理财制度已经被移植到我国,况且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就应逐渐完善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面对遗产信托的美妙前景,根据现行法律的状况,我们设想在法律的实践上必定会出现一些尴尬。

1.税制方面。

现行的税制严重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在信托财产的转移过程中必将遭遇重复征税。

即当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时,要征收一次财产转让的交易税,而当信托关系终止,信托财产返还给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最终权利归属人时,还要缴一次财产转让的交易税,结果等于要缴两次税。

我国眼下还没有出台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定。

这种税制上的滞后,从客观上遏制了信托业的开展。

信托虽然是个好的投资理财制度,但人们也会为此望而却步,最终成为一个只能用作观赏的花瓶。

而具体到遗产信托也就更加无从谈起,还不如简单地利用民法的继承或赠与来处置遗产。

既然信托制度已经引入,其相关的法律制度理应尽快完善,否则只会阻碍它的发展。

由于我国和日本都属大陆法系的国家,在文化和社会习惯意识上很多相近之处,所以在制定中国的信托税收政策方面,除了应当遵循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外,极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和通行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日本的经验。

在信托税制上,首先要确定纳税主体。

日本信托税制的基本原理是信托导管理论。

根据日本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不承认信托本身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因而任何信托收益在法律上都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日本《所得税法》和《法人税法》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信托收益,在税法上直接视为是受益人的收益,因此对信托收益的课税,是对受益人的课税,而不是对受托人的课税,也不是对信托的课税。

纳税主体是受益人,而不是受托人,也不是信托本身。

这种观点在日本税法理论中被称为“信托导管原理”。

根据这种原理,在信托收益的计算中,所有信托财产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均应归属于受益人。

但受益人仅对信托收益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信托本金部分并不纳税。

运用导管理论,制定信托税制,将会克服现行税制对发展信托的不利因素,况且也符合我国谁受益谁交税的原则,同时也为遗产信托在中国的发展扫清障碍。

2. 受托人资格方面。

在受托人资格问题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据此可以认为信托的受托人只有拥有信托业务经营的资格者才能成为信托的受托人。

从理论上来讲显然是不妥的,它会造成强行规定委托人只有在具备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去选择,否则就无法达到设立信托的目的的客观结果。

换句话来说,可以解释为自然人是不能担任信托的受托人的。

从信托设立的基本原则和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出发,显然这样是有悖信托法的基本原则的[4]。

在中国民间,民众显然更相信亲友之间的关系,在对信托公司的信誉尚存疑问的今天,委托人肯定会犹豫再三。

信托源于英国,作为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委托人交给的信托财产,是一种社会荣誉的体现,是受托人受到信任的最大反映。

因此,才有信托法的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参见信托法第二条)。

从这一意义出发,也带来了对受托人资格的规定,我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因此除去商事信托之外,笔者认为,在民事信托方面,应放开受托人的资格规定。

www.信托理财.com3.信托合同金额方面。

在信托合同金额最低限度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现行法规规定,信托资金每笔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5]。

笔者实在不明白这一标准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以中国目前的消费水准来看,5万元的标准过高,对于广大农村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上万元的存款也不是件很容易的事。

显然这一规定标准不利于民事信托(包括遗产信托)的开展,因为在广大农村地区以及中小城市遗产纠纷非常多,这里的人均收入并不是很高。

再者,信托最早就是作为一种个人财产的管理制度出现的,目的在于使财产保值增值,而资金的限制显然与这一目的相悖,这会让信托变成富人专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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