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待开发的遗产管理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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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和信托的区别与选择

遗嘱和信托的区别与选择

遗嘱和信托的区别与选择遗嘱和信托是财务规划和遗产管理中常用的工具。

了解它们的区别和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对于保障个人利益、遗产分配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遗嘱和信托的具体定义与特点,并探讨选择合适方式的相关因素。

一、遗嘱和信托的定义遗嘱是指个人在生前制定的文件,用于规定个人身后财产的分配和处理事宜。

遗嘱一般在个人去世后才生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遗嘱可以包括财产分配、监护人指定等内容。

信托是以法律文件为依据设立的法律关系,将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分配,并在特定条件或期限达到时生效。

信托可以由个人设立,也可以由法律实体(如公司)设立。

二、遗嘱和信托的区别1. 立效时间遗嘱一般在个人去世后才生效,而信托可以在委托人在世期间或委托人去世后立即生效,具有更强的灵活性。

2. 可修改性遗嘱一般在生前可以随时修改,而信托在设立后修改较为困难。

因此,如果个人希望在一段时间后改变分配方式,遗嘱可能更为适合。

3. 遗产保护信托可以提供更好的遗产保护。

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的财产不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可以避免财产被其他因素侵害。

相比之下,遗嘱可能存在财产被继承人或债权人索取的风险。

4. 财产分配遗嘱可以明确规定个人财产的分配方式,包括财产的继承人和份额等。

而信托则可以提供更为复杂的财产分配方式,如设立慈善信托等。

信托还可以保护财产,使其用于受益人的教育、医疗等特定用途。

三、选择合适方式的因素1. 资产规模遗嘱适合个人财产规模不大的情况,而信托更适用于资产较为庞大或复杂的情况。

信托可以提供更为灵活和全面的财产管理方案。

2. 遗产分配意愿如果个人希望保留对财产的控制权,随时可以修改分配意愿,那么遗嘱可能更为适合。

而如果个人希望在自己还在世时就开始有效地规划和分配财产,信托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3. 遗产保护需求如果个人担心财产会受到抵债、家族纠纷等因素的影响,或者希望将财产用于特定用途,如教育、慈善等,信托则更为适合。

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

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

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信托是一种常见的财务工具,用于管理和保护资产。

在财务规划中,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是常见的两种信托形式。

本文将介绍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的概念、特点和使用场景。

一、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一种由家族成员设立和管理的信托基金。

家族信托旨在提供对家族财产的长期控制和管理,并实现家族成员的财务目标。

家族信托通常用于传递家族财富、保护家族财产和管理家族企业。

家族信托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 家族成员的参与:家族信托通常由家族中的长辈或具有管理能力的成员设立,旨在为家族成员的利益服务。

信托中的受益人可以是家族成员的父母、子女、孙辈等。

2. 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家族信托用于保护家族财产,并确保其长期稳定增值。

信托财产可以包括房地产、股票、投资组合等,由信托人负责管理和投资。

3. 长期控制:家族信托的目标是为家族成员提供长期的财务支持和资源,确保家族成员在多个世代中都能受益。

4. 税收优势:家族信托通常可以为财产传承提供税收优惠。

通过合理的财产规划和税务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转移时的税务负担。

家族信托适用于有一定财富积累的家族,希望保护和传承家族财富的长期规划。

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家族成员可以确保财富稳定增长,并为后代提供财务支持。

二、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依据个人的遗嘱设立的信托基金。

遗嘱信托是一种常用的财产规划工具,用于在遗嘱执行时管理和保护遗产。

通过设立遗嘱信托,个人可以灵活地安排财产的分配和管理。

遗嘱信托的特点如下:1. 遗产管理:设立遗嘱信托可以确保遗产在配偶、子女或其他受益人之间以指定方式分配。

遗嘱信托将遗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下,有效管理遗产并确保按照遗嘱指示分配。

2. 避免继承纠纷:在遗嘱执行期间,遗嘱信托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可能性。

通过将遗产放入受托人的名下,遗嘱信托可以为亲属间的财产分配提供明确的指导,减少遗产纠纷和法律争议。

3. 税收规划:遗嘱信托可以提供税务优惠,减少财产继承时的税务负担。

美国遗产与遗嘱法遗产的继承与管理

美国遗产与遗嘱法遗产的继承与管理

美国遗产与遗嘱法遗产的继承与管理美国遗产与遗嘱法对于遗产的继承与管理具有重要的规定和指导。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遗产能够在亲属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同时确保遗愿的执行。

本文将从继承权益、遗嘱的制定与执行、信托的设立以及税务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益根据美国的继承法,遗产的继承权益主要由九种亲属关系确定,分别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堂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

在继承权益的确定中,配偶享有优先继承的地位,配偶继承权益的大小与其他亲属的关系程度有关。

此外,美国的遗嘱法还承认领养关系,即被领养的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益。

对于非婚生子女或未被遗嘱确定为继承人的子女,在法律上也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益。

二、遗嘱的制定与执行在美国,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来明确自己的遗产分配意愿并规定执行方式。

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被视为有效遗嘱必须是成年人所写、签名并由证人证明等。

遗嘱的执行主要由执行人(executor)负责。

执行人是由遗嘱中指定或法院指定的个人,其责任是确保遗嘱中遗产的按照遗愿正确分配。

执行人需要履行一系列程序,包括提交遗嘱至法院认证、核实遗嘱的内容、清算遗产等。

在遗嘱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争议或纠纷。

如果遗嘱存在瑕疵或有人对其有效性产生质疑,可能会引发诉讼。

相关各方可以通过律师介入解决争议,最终由法院裁定执行方式。

三、信托的设立除了遗嘱,信托(trust)是美国委托法中另一种常见的遗产管理方式。

信托的设立可以在个人仍然在世时或身故后生效,用于管理和分配遗产。

信托设立时需要指定受托人(trustee),其负责管理和分发遗产。

相较于遗嘱,信托的一个优势是避免了繁琐的遗产清算流程,更加私密和灵活。

另外,设立信托也有助于减少继承税的负担。

四、税务事项在美国,遗产继承和管理往往伴随着涉税问题。

针对遗产的每笔收入,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estate tax)或遗赠税(gift tax)。

遗产信托计划

遗产信托计划

遗产信托计划一、引言遗产信托计划是一项旨在管理、保护和分配遗产的安排,以确保遗产的顺利流转,并实现遗产持有人的意愿。

本文将探讨遗产信托计划的概念、目的以及相关要素。

二、遗产信托计划的概念遗产信托计划是遗产持有人为了管理和分配财产而设立的一种信托安排。

通过将财产置于信托之下,遗产持有人可以确保其财产在逝世后得到妥善管理和分配。

遗产信托计划由遗产持有人通过遗嘱或遗产计划书确定,并通过指定受托人来执行。

三、遗产信托计划的目的1. 维护财产管理:遗产信托计划能够确保财产在遗产持有人生前和逝世后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

受托人负责管理财产,并按照遗产持有人的意愿进行投资、买卖和维护。

2. 分配遗产:遗产信托计划使得遗产持有人能够明确规定财产的分配方式。

遗产持有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并设定分配条件,如年龄、教育程度或特定用途等。

这有助于确保财产按照遗产持有人的意愿进行分配。

3. 避免财产纠纷:遗产信托计划可以减少遗产纠纷的发生。

通过设立信托,遗产持有人将财产划归受托人名下,减少了家庭成员之间对财产分配的争执。

四、遗产信托计划的要素1. 遗产持有人:作为设立遗产信托计划的发起人,遗产持有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通过信托计划规定财产的使用和分配。

2. 受托人:受托人是遗产信托计划的执行者,负责管理和保护财产。

受托人应是有经验和可信赖的人或机构,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遗产持有人的意愿。

3. 受益人:受益人是遗产信托计划的最终收益方,可以是遗产持有人本人、亲属或慈善组织等。

遗产持有人可以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为未来的亲属后代设定受益条件。

4. 财产:财产是遗产信托计划的核心,包括各种形式的资产,如现金、房产、股票、债券等。

遗产持有人需要确定财产的具体种类和价值,并说明受托人应如何管理和分配。

五、遗产信托计划的设立流程1. 制定计划书:遗产持有人需制定遗产信托计划书,明确计划的目的、受益人及分配方式等。

2. 指定受托人:遗产持有人需要选择合适的受托人,确保其具备管理和保护财产的能力。

遗嘱中的信托和受托人

遗嘱中的信托和受托人

遗嘱中的信托和受托人遗嘱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根据其意愿分配遗产的文件。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利用遗嘱信托作为一种遗产规划的方式。

遗嘱信托通过将遗嘱中的一部分遗产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分配,为遗产传承提供了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方式。

一、遗嘱信托的定义和原理遗嘱信托是一种在遗嘱文件中设立的信托,遗嘱人在遗嘱中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分配。

受托人是根据遗嘱人的指示,负责保护和分配遗产,并确保遗产的最大效用和最大利益。

遗嘱信托的主要原理是将遗产分为信托财产和非信托财产,只有信托财产才受到信托文件中规定的限制和要求。

受托人必须按照遗嘱人的意愿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同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受托人的角色和责任受托人是遗嘱信托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其责任是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以满足遗嘱人的意愿并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受托人必须忠诚、诚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并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信托文件中的指示。

受托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分配遗产。

受托人通常是专业机构或者信托公司,他们拥有丰富的投资和财务管理经验,并能够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确保信托财产的增值和稳定。

三、遗嘱信托的优势和应用遗嘱信托相比传统的遗嘱分配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 灵活性:遗嘱信托允许遗嘱人自主设定受托人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进行个性化的安排。

2. 避税筹划:遗嘱信托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减少或避免继承税、遗产税等税务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遗嘱人的遗产。

3. 资产保护:遗嘱信托可以将遗产置于信托财产中,避免因个人原因或外部因素导致的损失,提供更好的资产保护。

4. 长期管理:如果受托人是专业机构或信托公司,他们可以提供长期的资产管理和财务规划,确保遗产持续增值并满足受益人的需求。

遗嘱信托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遗产,为长期抚养和教育提供资金;也可以用于慈善目的,设立慈善信托,将遗产用于公益事业;还可以用于避免家庭争产等问题,确保遗产平稳、公正地分配。

遗嘱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作为身后信托的一种,具体来说,是指遗嘱人即委托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规划和管理,预先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将遗产的管理规划即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规定于遗嘱中,并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从而建立起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义法律关系。

遗嘱信托的概念是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具有财产管理、执行遗嘱、遗产保值增值、减少遗产纠纷等功能。

信托,顾名思义,是指基于信任的托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

它是指委托人选择自己信任的机构或个人,与之订立相关协议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财产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的对象主要包括金钱、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这些都统为资产,因此信托也称为资产信托。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作为身后信托的一种,具体来说,是指遗嘱人即委托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规划和管理,预先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将遗产的管理规划即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规定
于遗嘱中,并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从而建立起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义法律关系。

遗嘱信托计划书

遗嘱信托计划书

遗嘱信托计划书1. 引言遗嘱信托计划书是指个人在自己健在时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将自己的财产或遗产分配给受益人,并指定受托人管理和分配财产的计划书。

遗嘱信托计划书是一种灵活的财务规划工具,能够在个人有限的生命周期内以及生命结束后,实现个人对财产的安排和管理。

2. 基本概念在了解遗嘱信托计划书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概念:•遗嘱:遗嘱是个人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的书面文件。

遗嘱可以是一份手写文件或者通过口述记录。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信托计划中从财产中受益的个人或机构。

受益人可以是亲属、朋友、慈善机构等。

•受托人:受托人是被指定为管理和分配财产的人。

受托人可以是个人、律师、银行或其他机构。

受托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财产:财产是指个人在生活中所拥有的一切可转让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房产、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

3. 遗嘱信托计划书的目的遗嘱信托计划书的目的是为了在个人去世后,按照个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有效分配和管理,并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以下是遗嘱信托计划书的主要目的:•财产的有序分配:遗嘱信托计划书可以确保个人财产按照个人的意愿进行合理的分配,避免个人去世后财产被分割、争议等问题。

•受益人的利益保护:遗嘱信托计划书可以指定受托人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确保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保护,防止受益人滥用财产或财产受到侵犯。

•减少继承税和其他税收:遗嘱信托计划书可以通过合理的财产规划来最小化继承税和其他税收的负担,帮助个人的财产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保护家族利益:遗嘱信托计划书可以帮助个人保护家族的财富和利益,确保家族财产的长期稳定和良好的管理。

4. 遗嘱信托计划书的编制编制遗嘱信托计划书需要遵循以下步骤:4.1 确定财产和受益人首先,个人需要确定自己的财产和遗产。

财产可以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然后,需要确定受益人,即个人希望将财产分配给哪些人或机构。

4.2 选择受托人选择合适的受托人非常重要,因为受托人将负责管理和分配财产。

最新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最新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精品资料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遗产信托摘要信托即信用委托。

是指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将财产上的一系列权利转让给受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而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使用及分配以此来获得佣金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产信托则是众多信托方式中涉及继承领域的一种信托法律行为。

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不断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私有财富投资分配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增加。

遗产信托制度也开始从英美法系国家传到大陆法系国家。

而在我国,自2001年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遗产信托制度已正式被法律所承认。

虽然至今遗产信托制度已经经过了14年的法律社会实践,但是遗产信托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次数微乎其微,因此它也没能发挥出其在继承领域中的关键作用。

因此针对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实践过程所遭遇的问题与困境,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遗嘱信托继承人遗产信托法AbstractTrust credit entrustment. Is refers to the investment credit principal property of a series oftransfer of rights to thetrustee, the letter to the people bythe truste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signed with the principal beneficiary designated by the clientenjoys the trust benefits, and the trustee of a legal act ofpossession, use, managementand distribution in order to obtain the Commission on property. The estate trust is a trustlegal behavior relates to the field of inheritance trust in many way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world cultural exchanges and deepening,the broad masses of the people on privatewealth distribution modeof diversifiedinvestment increasing demand. The estate trust system beganto spread to the mainlandlegal system countries from the countri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But in our country,since 2001 formally announced the implementation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rustLaw", the estate trust system has officially been recognized by law. Although theestate trust system has passed 14 laws of social practice, bu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state trust system in real life times very little, so it can not play its key rolein succession in thefield. Therefore, aiming at the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inthe process ofestate trust system of our country's practice, this article will be carried out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research of four parts.Key word: Testamentary trust Heir Heritage Trust law目录一、遗产信托制度(一)遗产信托的界定1、遗产信托的概念2、遗产信托的特征(二)遗产信托的功能1、遗产信托的意义与作用2、遗产信托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二、各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分析(一)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地(二)美国:高度发达的遗产信托制度(三)日本:大陆法系背景下的遗产信托制度三、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一)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大背景下发展遗产信托制度的需求(二)我国现行遗产信托制度的立法状况及社会应用情况(三)对我国《信托法》的简析1、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2、信托财产3、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四、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及建议(一)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不足1、法律制度上的不足2、社会层面上的障碍(二)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议1、遗嘱信托成立应当不需要受托人的承诺2、允许采取多种遗嘱形式来设立遗嘱信托3、放宽受托人资格限制4、明确对信托财产的权属规定5、设立监察人或遗嘱执行人一、遗产信托制度(一)遗产信托的界定信托即信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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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待开发的遗产管理产业. 从某种意义上说,遗嘱信托解除了富人们对“富不过三代”的担忧。

尤其是一旦继承人因生活挥霍或生意失败时,不至于败尽家财,剩余部分的资产至少保证他能够正常地生活下去。

“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

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近日,“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

据透露,杰克逊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而杰克逊的母亲和他的三个孩子为遗产受益人。

所谓遗嘱信托,就是委托人将财产的规划延伸到身后,使财产在受托人的保管下,不会被继承人轻易挥霍殆尽,而能代代相传。

在海外,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的话,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在国内,近年来中产阶层越来越多,如何安排巨额财富及将辉煌家业代代传承已经成为富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空白。

据称,目前内地还无法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分析人士表示,中国现行的法律对遗嘱信托规定的很少,《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信托,而《信托法》设立了遗嘱信托规定。

而中国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

为此,必须对《信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世界通行的遗嘱信托事实上,杰克逊将名下的所有资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的做法,对于中国人来说比较新鲜。

而在海外,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的话,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据称,已故戴安娜王妃生前也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管理。

戴安娜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遗产,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剩余。

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达到1000万英镑。

这笔信托基金将在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之间平均分配。

威廉现在已年满25岁,他可以不受限制地支取由其中的650万信托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到30岁的时候,他可以支取其中信托基金的一半即650万英镑。

在国内,名人的遗产继承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不少富有者对其巨额财产分配问题没留心,以致引发争端。

59岁的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因心脏病突发去世,身后留下数千万元遗产,但并未留下遗嘱。

由于侯耀文父母已不在人世,且不再有拥有婚姻关系的配偶,这笔遗产的争夺实际上是在两个女儿之间展开,导致去世两年后骨灰仍未入土为安。

2005年,画家陈逸飞因胃出血猝死后,未留有遗嘱,上亿元遗产如何分配成了问题,其遗孀宋美英和他的第一任妻子张芷及其子陈凛之间便开始了遗产之争。

特型演员古月遗产曾引起了一场官司,原告是女儿、儿子,被告是现任妻子。

2006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下,为期半年的著名特型演员古月遗产继承案以和解告终,一度引起公众关注的古月遗产风波也渐渐归于平静……近年不少明星遗产问题引发争端甚至道德争论,一些香港娱乐圈明星纷纷用遗嘱信托基金来精准处理自己的遗产。

香港艺人梅艳芳2003年12月30日因患癌症病逝。

据透露,梅艳芳逝世时留下了大约价值3000万至3500万港元的遗产,其中包括香港、伦敦、东京、新加坡等多处物业及部分现金。

但由于近年香港房价的上涨,梅艳芳的遗产至今年被认定已“升值”到近1亿港元。

梅艳芳生前知道年近80的母亲覃美金不善理财且喜挥霍,如果把财产一下子全给母亲,担忧母亲会一次性把遗产花尽,或被别有居心的人骗走。

因此,在去世前27天订立一份遗嘱,梅艳芳并没有把财产留给其母亲覃美金,而是委托给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专项基金予以管理、投资。

据称,遗嘱中详细订立了她身后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

这份遗嘱信托在梅艳芳订立遗嘱后成立,并于她去世后立即生效,从2003年12月30日起这个专项基金开始将这笔遗产的收益每月拨出7万港元生活费给受益人之一梅妈至其终老,余下遗产则分别给予姨甥、侄儿、刘培基等其他受益人。

直至梅妈死后,余下的遗产会捐给有关机构。

香港艺人肥肥(沈殿霞)也采用了遗嘱信托的方法。

肥肥去世时留下资产无数,除了香港、加拿大等地的不动产,还有银行户口资产、投资资产和首饰等,资产净值达1亿港元。

鉴于当时其女郑欣宜才满20岁,没有经验处理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项目,她在去世前已订立信托,将名下资产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

一旦她去世,郑欣宜面对任何资产运用和工作等大事,最后决定都要有信托人负责审批、协助,这样就可以避免阅世未深的女儿被骗。

这位首选信托人就是沈殿霞的前夫、郑欣宜的生父郑少秋。

其他人选包括陈淑芬、沈殿霞大姐和好友张彻太太。

另外,沈殿霞的遗产信托指定了资金用途的大方向。

例如,等到郑欣宜结婚时可以领走一定比例的资金,或是一笔固定金额,如1000万港元等。

这样就可以避免郑欣宜一下子把遗产花光。

而且,将钱与不动产信托在受托者名下,动用时必须经过所有监察人同意,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别有用心人士觊觎郑欣宜继承的庞大财产。

遗嘱信托七大优势遗嘱信托是指设立人通过信托文件来安排身后事务的规划,写明信托的意愿及交付信托后遗产如何分配,并于遗嘱中设立一遗嘱执行人。

待设立人百年后,由遗嘱执行人将其遗产按照其意愿一一处理。

遗嘱信托可以说是人的最后一个“理财规划”。

遗嘱信托既有预立遗嘱的好处,同时又可以解决一些遗嘱所不能完成的问题。

如美国知名的企业家族,杜邦、洛克菲勒、肯尼迪家族也都利用遗嘱信托的方式,安排家族财产分配及传承,以达成资产永续及遗族照护的目的。

从世界数百年信托发展史中看,遗嘱信托有三大好处,首先,可将所有身后财产作最完善的配置;第二,若子女没有妥善管理财务的能力,可避免遭他人觊觎而被侵占或是被短期内挥霍一空;最后,通过信托的方式还可将财产留给第三代。

此外信托还有节约资产处置成本、完善税务筹划,以及提升身份品位等功效。

在西方,遗嘱信托经常被比喻为“从坟墓里伸出来的手”,暗指遗产委托人可以在死后继续按其遗愿操控信托资产的安排。

比如说在遗嘱信托中,可以设定其信托期间存续至找不到其直系血亲时才终止,也就是说可以永远延续下去没有终止期限,也可规定遗产以给后世子孙定期发放奖助学金、创业辅导金或弱势子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使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遗嘱信托解除了富人们对“富不过三代”的担忧。

因为只要遗嘱信托的委托人(财产授予人)在信托文件中写明条件,那么即使是信托资产的受益人(遗产继承人)也不能将财产全部取出,也就是说继承人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全部财产,至少有部分的保留。

这样,一旦当继承人因生活挥霍或生意失败时,不至于败尽家财,剩余部分的资产至少保证他能够正常地生活下去。

遗嘱信托制度弥补了许多财产制度的不足。

财产的所有者不仅可以通过信托设计实现自己的各种未了的心愿,而且,通过信托这一工具将财富传承的风险降到了最低。

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托已经占到了全部信托市场70%左右。

事实上,遗嘱信托具有七大优点。

家族保障。

除了可以避免子孙挥霍外,还能让那些为了家族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之人没有可乘之机,使家族财产不会落入外人手中。

避免纷争。

因为争夺遗产而让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的案例不胜枚举。

而遗嘱信托可以让委托人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给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

由于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产监管人的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从而避免自己死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继承矛盾。

隐藏财富。

由于遗嘱信托文件一经签署,资产已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数的法定管辖区域均无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契约无须向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亦不公开供公众人士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遗嘱信托终止为止。

免于偿债。

遗嘱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

也就是说,如果“富一代”在建立遗嘱信托后因经营不慎而陷入债务危机的话,债权人将无权处置已转移到“富二代”名下的信托资产,从而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经营不善给家庭生活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

税务规划。

在许多西方国家,遗产税高达50%甚至70%,国外的富人阶级之所以青睐遗嘱信托的一个关键原因就在于它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

虽然,中国内地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可以预见的是,开征遗产税是迟早的事。

灵活运用。

信托契约中可保有适度的弹性(尤其是全权委托信托),以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迁,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的福利。

如信托可被撤销(仅指可撤销性信托),受托人可被撤换,或基于其他情势的考虑,信托设立及执行地点可以移转至其他法定管辖区域等,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了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财富继承和管理风险。

财富升值。

从理财的角度看,由于遗嘱信托受托人一般都具有专业的理财能力,这样就能弥补财产继承人理财能力匮乏的缺陷,从而使家庭财产得以稳健增值。

当然,一般来说,遗嘱信托的投资组合都偏保守。

■探究必须对信托法进行修改《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

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

近年来,国内民间财富与日俱增,中产阶层越来越多。

如何安排这些巨额财富及将辉煌家业代代传承已经成为富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空白。

据称,目前内地还无法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分析人士表示,《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

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

中国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

为此,必须对《信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事实上,中国现行的法律对遗嘱信托的规定很少。

《继承法》根本没有规定遗嘱信托,而《信托法》第八条、第十三条都是关于遗嘱信托的设立制度的规定。

遗嘱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因而遗嘱信托在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适用《信托法》的其他原则规定。

相应的是,遗嘱信托的特殊性也主要体现在成立及生效制度上。

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是遗嘱信托的基础制度。

因此,只有遗嘱信托成立、生效才能顺利利用遗嘱信托制度,在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将直接制约其工具价值的发挥。

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上存在的逻辑悖论。

民法上认为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的生效要件。

根据《信托法》第八条的规定,遗嘱信托在受托人承诺时才能够成立。

据此除非遗嘱人在死亡前就已经取得了受托人的同意,否则仅仅根据生效的遗嘱并不当然成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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