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2010-48号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5]24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5.03.25【实施日期】2015.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24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更好实施《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珠规建质〔2012〕152号),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企业应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
于4月30日前,将本企业及所属施工项目落实带班制度的情况,汇总至市、区安监站;市、区安监站在5月初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行动,并将此项内容作为日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
二、市、区安监站要加大对施工企业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情况的检查抽查力度,在每季度首月的20日前,将上一季度施工项目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汇总至我局质安科,我局将对落实不到位的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3月25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和我局《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珠规建质〔2012〕152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有效合格证书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建造师)。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珠建建[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6〕16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将审查结果和施工技术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珠府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24〕3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公共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工程,是指各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等。
企业投资的线性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定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建设、交通、水利、轨道交通、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依职能对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费用予以保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公共工程统筹单位,做好辖区内公共工程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负首要责任,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责任。
建设单位在公共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珠发改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22〕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9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发挥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优势,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报市、区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珠规建质[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3〕55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近期召开的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会议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94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3]11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94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3]113号)的有关工作部署,决定从6月至9月底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近期召开的中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在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预防和减少事故的能力,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建建[2007]107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建建[2007]1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3119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4a.png)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建建〔2007〕10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使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迈进全省先进行列,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一)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须按规定设置管理机构和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否则视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施工。
二、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安全(一)起重设备管理。
1、施工起重设备(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架等)必须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技术资料档案,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领取《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手册》后,方可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
2、施工起重设备必须选择具有安装、拆除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装、顶升、拆卸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广东省住建部施工项目人员配备规范

广东省住建部施工项目人员配备规范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XX〕1X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29号)工作要求,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推进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管理的体系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持续提高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
况的日常监督,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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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GS-2010-005
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附件4)。
第七条市质检站、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质检站、安监站负责对项
目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人员与备案不一致或履职不在岗的进行动态扣分,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个人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须离岗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考试上岗;缺岗后,公司应派出同等资格的人员接替,并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十条人员变更时,变更后条件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一条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定期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检查清理,对存在从业人员履职不在岗、项目现场所配备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
定不一致,无证(备案证、施工许可证、岗位证)施工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单位:人)
6
附件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单位(公章):日期:
注: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附件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单位(公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