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2014-19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能源需求的增加,光伏产业逐渐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行业。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下面就来谈谈这些措施。
政府加大了对光伏产业的扶持力度。
在财政支持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光伏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都给予了一定的减免。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光伏产业的发展。
这些措施的出台,为光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推动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加强了对光伏产业的监管。
为了保证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加强了对光伏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了整顿和处罚。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光伏产品的质量监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严格的查处。
这些措施的出台,有助于保证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光伏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政府加强了对光伏产业的国际合作。
为了推动光伏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政府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光伏产业的合作和交流。
这些合作和交流,有助于提高我国光伏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出台的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光伏产业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光伏电池制造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位居世界前列,光伏电池制造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多晶硅冶炼技术日趋成熟,形成了包括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的完整制造产业体系。
光伏发电国内应用市场逐步扩大,发电成本显著降低,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
当前,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产品出口阻力增大、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光伏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同时,我国光伏产业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市场无序竞争,产品市场过度依赖外需、国内应用市场开发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发展缓慢,财政资金支持需要加强、补贴机制有待完善,行业管理比较薄弱、应用市场环境亟待改善等突出问题,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我国光伏产业当前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既是对产业发展的挑战,也是促进产业调整升级的契机,特别是光伏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为扩大国内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
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毫不动摇地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努力巩固国际市场;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苏政办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精神,确保全面完成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4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6%,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分别削减3%、3%、3%、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4.2%;到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8%以上,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分别削减11.9%、12.9%、14.8%、17.5%(力争20.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9%以上。
二、工作举措(一)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严把能耗增长和污染物排放源头关。
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强化能评约束性作用,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9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47号)的有关规定,将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性条件,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供电部门不得予以报装接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任务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苏政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任务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任务分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6日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任务分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18号)精神,明确2014年全省质量工作重点,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民生持续改善,结合部门职能,制定本行动计划任务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一)争创一批国家级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培育和认定一批省级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打造服务中小企业产品质量监测的公共服务平台。
推动南京、苏州和无锡、徐州、常州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引导各市结合本地特点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以治理雾霾为重点,强化节能环保产品标准硬约束,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
对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严格市场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
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完善循环经济认证认可体系,开展环保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活动。
(三)开展制造业强国战略研究和工业强基战略研究,推进制造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标准研制。
完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质量标准体系,鼓励服务业企业走品牌化、标准化发展之路。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23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及风电投资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各类园区、公共建筑、新农村示范区、城乡道路配套设施等建(构)筑屋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全市省级以上园区(含各类开发区、高新区等)中,新建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对屋面无特殊用途要求的,均需按照光电建筑一体化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并作为主体建筑验收的基本条件。
存量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已具备或改造后具备建设条件的,2020年前均需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其中,综合能耗3000吨以上标煤的企业需在2018年底前完成屋面改造和光伏发电系统建设。
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中连片新建和存量建筑,对屋面无特殊用途要求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实施地面光伏与屋面光伏配额制。
拟建地面光伏电站(含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的地区,需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同步配套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作为配置地面光伏发电年度新增指标的基本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7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e406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f7.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7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
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实施民生幸福工程、不断开创“两个率先”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结合省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发展健康服务业,着力增加供给、创新服务、扩大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产业集群,实现增速明显加快、比重明显提高、集聚程度明显提升、竞争力明显增强,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健康服务业规模发展、集聚发展和创新发展水平位于全国前列。
--多元化办医格局初步形成。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装机容量达 到 3 5 0 0 万千瓦以上 。 加快企业兼并重组, 淘汰产 品质量差、技术落 后的生产企业 ,培育一批具 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 力的龙头企业 。加快
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 高多晶硅等原材料 自给能力 和光伏 电池制造技术水平 ,显著 降低光伏发 电成本,
提高光伏产业竞争力。保 持光伏产 品在 国际市场的合 理份额,对外 贸易和投融资合作取得新进展 。
2 0 % 、多晶硅光伏 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 1 8 % 、薄膜光伏 电池转换效 率不低于 1 2 % ,多 晶硅 生产综合 电耗不高
较高 的工商业企业、工业 园区建 设规模化 的分布式光
伏发 电系统 。支持在学校 、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
于1 0 0千瓦时 / 千 克。加快淘汰 能耗高 、物料循环利 用不完善、环保不达标 的多晶硅产 能,在 电力净输入
地 区严格控 制建设多晶硅项 目。
位 、居 民社区建筑 和构筑 物等推广 小型分布式光伏发 电系统 。在城镇化发展过 程中充 分利用太 阳能 ,结合 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 电应 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
设 ,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 电应用 。依托新能源
( 二 )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利用 “ 市场倒逼 ”
进来 ”和 “ 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 ,促进 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把扩大 国内市场、提 高技术水平 、加快产业转型 升级作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根本 出路和基 本立足 点,建立适应国 内市场 的光伏产 品生产 、销售
和服务体系 ,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法规、 政策、标准 体系和市场环 境。2 0 1 3 -2 0 1 5 年 ,年均新 增光伏发 电装机容量 1 0 0 0万千瓦左右 ,到 2 0 1 5年总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随着能源世界的改变和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清洁能源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光伏能作为新能源中最为成熟、最为广泛应用的领域之一,为满足全球电力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光伏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为此,本文提出一些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政策是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光伏产业的扶持,包括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加大对光伏产业的财政资金投入、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光伏电价补贴政策等。
另外,政府应该细化行业标准,提高行业自律能力,规范光伏产业市场的发展节奏。
二、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科技创新是推动光伏产业进步和升级的关键因素。
政府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提升产品性能、加快技术升级,同时,还应该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三、促进企业合作和竞争合作和竞争是企业发展的两大动力。
政府应该推进光伏产业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共赢,搭建行业协同创新平台,加强企业之间的技术沟通与交流,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同时,政府也应该通过市场、技术等多种手段,鼓励企业内部创新和发展,推动产业进步。
四、优化人才培养机制人才是支持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政府应该协调高校、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多方面资源,优化光伏领域人才培养机制。
此外,要通过政策创新和吸纳海外人才等措施,促进人才流动和人才集聚,为产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五、加强环保治理和技术管理环保治理和技术管理是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加大对环保治理和技术管理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对光伏企业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光伏产业在未来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合作、携手推进,加强政策支持和科技创新,优化人才培养和企业合作机制,加强环保治理和技术管理,为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推动产业升级与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着力扩大光伏应用规模(一)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开发分布式光伏应用。
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整体规模化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要积极做好国家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区创建工作、开展资源调查,编制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区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年度发展计划和实施主体,对园区内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建筑物屋顶可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租用使用权。
实施方案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省能源主管部门,省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审定下达。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
已纳入国家首批分布式应用示范区的无锡、南通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已批方案抓好落实,精心组织实施2013-2015年度项目发展计划,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在城镇化过程中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积极做好国家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和示范村创建工作。
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实施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围绕《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的政策意见》实施,科学布局、有序推进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充分利用沿海滩涂、鱼塘水面、煤矿塌陷地、沿海风电场等空间资源建设风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与农业设施相结合等不同方式形态的光伏电站。
优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太阳能示范村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我省光伏产品制造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已出台光伏发电扶持配套政策市、县(市)的项目;优先支持太阳能资源好的地区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采用先进系统集成技术、高效电池组件的光伏发电项目。
(三)支持光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按照“开拓渠道、创新模式、有序竞争、优化布局”原则,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选择合适的国家和地区,规避国际贸易壁垒,开展境外投资和贸易服务,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
善于利用中欧“价格承诺”协议框架相关条款和配额分配原则,稳定欧盟市场。
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和产业合作等渠道,开拓新兴市场,支持企业对外开展应用工程总承包,以系统集成带动光伏制造业及产品走出去。
鼓励企业身板对外承包经营资格,对申办国外承包经营资格给予支持。
在全球范围内优化制造产地布局,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开展国外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行相关政策环境研究。
将我省企业开拓省外光伏应用市场纳入省(区、市)际间经济社会及能源合作框架协议。
二、扎实推进产业升级和兴业整合(四)引导产业升级。
抓住国家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的发展机遇,鼓励企业利用新的技术和装备对老、旧生产线进行改造提升,在规划布局和项目推进上给与重点支持、加强前瞻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参与和推进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互认,提升企业国际化水平。
(五)鼓励技术进步。
加强光伏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支持企业突破核心技术,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支持硅烷硫化床法等先进高纯多晶硅提纯工艺技术和关键装置、高转换效率和长寿命晶硅/新型薄膜太阳能电池、大规模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设备和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新平台,开展人才引发和培养,打造核心技术团队。
(六)推进兼并重组。
充分利用市场“倒逼机制”,积极推动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创新重组模式,开拓重组渠道,通过收购兼并,合资、合营、合伙或股权、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成为行业重组中的“整合者”。
按照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率分别不低于16%和17%;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率分别不低于14.5%和15.5%;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0%、11%、10%的标准要求,达标的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满足规范要求。
支持骨干光伏制造企业发展垂直一体化产业,向下游延伸,形成产业整体优势。
中小企业应按产业链分工,挂钩骨干企业,向高、精、专方向发展。
逐步改变由于过度分散造成的同质化和低价竞争局面,化解过剩产能,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完整产业链,培育具有管理、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强企业。
三、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七)加强对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省实际,完善光伏产业发展规划。
加强规划与实施的协同、产业与应用的协同、应用与电网的协同。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光伏产业。
加强产业监测,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注重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化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认真落实行业准入的制度规章。
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20%;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5%和17.5%,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2%、13%、12%。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在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授信等方面进行管理。
(九)切实加强标准体系和监测认证体系建设。
健全光伏产品、光伏系统等领域标准规范,创建具有国家水平的江苏光伏产品监测认证中心。
所有进入江苏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监测认证,光伏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0年,使用周期内平均转换效率不低于16%。
进一步完善建筑一体化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将光伏分布式应用纳入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建筑应满足分布式光伏建设条件。
研究制订菜单式、模块化分布式发电项目规划设计、装备制造和并网运行技术规范。
开展全省太阳能资源观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
(十)引导约束企业有序竞争。
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将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
组件协同企业联手开拓市场,积极主动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共同化解恶性竞争、无序竞争带来的突出矛盾。
四、有效改善并网管理和服务(十一)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
电网企业要推进与光伏发电密切相关的智能调度技术、储能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结合分布式光伏应用组织实施一批智能电网工程或微电网示范工程,提高电网对光伏电接入、运行管理水平和吸纳能力。
(十二)优化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
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切实履行好国家、省电网公司出台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管理办法,对列入国家分布式应用示范区项目、单点接入6MW以下或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并网型光伏项目、家庭式光伏项目由当地供电公司营业厅直接办理并网手续,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光伏项目,由省电力公司受理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公司营业厅要加强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确保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提供可靠的系统备用。
电网部门流程及相关要求,并对各级电网接入、交易和结算业务信息实行公开。
根据相关规定,定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
鼓励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投资假设和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
五、认真落实产业扶持政策(十三)出台鼓励企业自愿购买绿色光伏电力政策。
切实改进电力管理方式,允许和鼓励单位或个人在示范园区或更大范围内销售和认购光伏发电所发电力,绿色光伏电力购买价格实行同时段网购价格5-10%的折扣优惠。
绿色光伏电力认购由光伏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经电网公司安全校核后执行。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创新土地供应的方式方法对利用沿海滩涂、荒山、荒滩和水面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
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地方式。
坚持节约高效用地,合理确定桩基和光伏组件影响用地的控制范围。
升压站、配电室等永久性设施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实际占哟用土地面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桩基用地和光伏组件影响用地,不办理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严禁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桩基用地按照征地标准给予原土地使用者补偿,光伏组件影响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补偿工作。
项目业主可根据上述原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十五)简化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纳入国家和省光伏应用总量规模内的并网型光伏项目在完成规划、环评、安评、消防、能评等前置性审批后向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性备案;对纳入国家和省光伏应用总量规模内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在提供有资质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负荷计算书、房屋产权证后实行告知性备案,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建筑物及设施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取消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前的启动验收环节。
多部门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发改、国土、环保、电力等部门加强协调,做好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建成投运。
根据国家对光伏应用实现总量规模管理的要求,各地要按照骨架下达的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开发规模,按照本法第一、二条加强项目前期论证优选,按照整体规划,分布实施的思路,合理安排项目不点和建设时序。
国家总量控制规模包括分布式光伏应用及并网型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应用享受0.42元、千瓦时的电量补贴,并网向光伏电站享受1元、千瓦时上网电价。
省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应用总量规模,并依据第一、二条下达至各地能源主管部门。
在国家下达的总量规模中,我省每年安排150-200MW省级电价补贴项目,重点扶持各地光伏应用,推动孤傲家标杆电价应用总量目标的实现。
省级扶持政策项目,有项目业主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第二条筛选后上报省能源主管部门,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第二条综合平衡后确定具体项目并给与备案。
(十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个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和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中心建设、海外应用市场及政策环境研究、分布式光伏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给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