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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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标投标f制度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f制度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f制度一、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报纸、悬挂招标公告、电子设备等形式,向具有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信息,每个潜在投标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招标。

2.邀请招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在资格审查中通过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送邀请函,要求其参与招标。

3.竞争性谈判: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在经过资格审查后,邀请若干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谈判。

二、投标条件1.法律资格: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水利建设企业,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

2.技术资格:投标人必须具备执行水利工程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3.经济实力:投标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资金流动性,以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

4.诚信记录:投标人在过去的水利工程项目中,必须没有涉及违规操作或质量问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5.其他特殊条件: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的要求,可能会有其他特殊的投标条件,投标人必须符合这些条件才能参与投标。

三、评标标准1.工程质量: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包括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等。

2.价格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评估投标人的报价,并比较不同投标人的价格,选择价格合理的中标人。

3.施工周期:评标委员会将考虑投标人的施工周期,选择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的中标人。

4.技术能力:评标委员会将评估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施工经验,选择有能力完成工程的中标人。

5.安全措施:评标委员会将考虑投标人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其他规定1.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2.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其参与投标的真实性和诚意。

3.工程款支付: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确保中标人能够按时完成工程。

4.违约责任:对于违约的投标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中止合同、赔偿损失等。

(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 作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水利工程招投标是指水利项目招标与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竞争,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3. 招标范围和方式3.1 招标范围•水库建设工程•河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水资源调配工程•水文测验及观测工程3.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委托4. 投标资格及条件4.1 投标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法人或自然人。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能够胜任招标项目的实施。

•投标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4.2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申请书•投标保证金证明•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资质证书和业绩证明•施工进度计划•投标价格及支付方式5. 招标评标及中标流程5.1 招标评标委员会招标评标委员会是由相关部门、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的评标组织机构。

5.2 招标评标标准招标评标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资质证书和业绩的评估,价格的合理性等。

5.3 中标流程中标流程包括公示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项目启动等环节。

6. 招投标监督与管理6.1 招标监督机构招标监督机构是负责监督招投标过程的行政部门。

6.2 招投标违规处理对于招投标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

7.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均失效。

结论。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最新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最新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最新近年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高质量建设,提高工程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国制定并不断完善了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的最新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投标范围及适用对象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水电、水利港口、水利排涝、水利治理等项目。

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二、投标人资格与条件1.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包括水利工程相关的承包商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

同时,投标人还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规模的工程项目。

2. 投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

同时,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投标资格。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准确地说明工程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保证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2. 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公开途径发布,如政府指定的招标平台、媒体官网等,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够充分了解招标信息,提高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评选与中标程序1.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2. 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谈判,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济实力,能够顺利完成工程项目。

3.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并在合同签订前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各方面的监督。

五、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及时签订合同,并明确工程的技术要求、施工进度、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2.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支付合理的工程款项。

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三)安全可靠,质量第一;(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五)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二)建设背景和必要性;(三)项目投资估算;(四)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述;(二)市场分析;(三)建设条件;(四)技术方案;(五)环境影响评价;(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七)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建设进度;(八)效益分析。

第八条初步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依据;(二)设计原则;(三)设计标准;(四)工程布置;(五)主要建筑物设计;(六)施工组织设计;(七)环境保护措施。

三、招标投标管理第九条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和评标标准;(二)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四)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合同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三)合同标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期限;(五)合同工期和进度要求;(六)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七)安全生产责任;(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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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5.04.2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根据1998年2月9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中标单位;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第九条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方。

第三章招标第十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

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

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

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1.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

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

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

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

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14.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

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

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第十七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2.投标邀请书;3.投标须知;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定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

第二十条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

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

第四章标底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二条标底编制原则: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第二十三条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

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第二十四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

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第二十七条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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