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
虚假婚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婚姻,又称“婚姻欺诈”,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婚姻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还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探讨虚假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虚假婚姻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虚假婚姻涉及的法律后果首先是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结婚登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结婚登记的;(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结婚证书的。
对于涉及虚假婚姻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取证、起诉、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民事后果虚假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也会产生一系列后果:(1)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虚假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2)财产分割:虚假婚姻中,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一方在虚假婚姻中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财产。
(3)子女抚养:虚假婚姻中,双方所生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保护原则进行处理。
(4)损害赔偿:虚假婚姻中,因一方欺诈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
3. 行政后果虚假婚姻还可能涉及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结婚登记的;(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结婚证书的。
对于涉及虚假婚姻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撤销婚姻登记、罚款等。
4. 社会后果虚假婚姻还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包括:(1)破坏家庭关系:虚假婚姻可能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引发家庭矛盾,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2)损害社会道德风尚:虚假婚姻违背了婚姻的真实性和纯洁性,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
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

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龙源期刊⽹ /doc/763f7b4f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19.html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作者:周潇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长会社会发展,我国的限房政策、拆迁政策等公共政策⼤量发布,随之⽽来的是⼤量利⽤假结婚获取拆迁费、迁⼊户⼝等。
假结婚在法律上定义为通谋的虚假结婚⾏为,其法律效⼒在各国都有不同规定,其法律风险带来的后果也不可忽视。
本⽂通过对我国近年来此类案例进⾏收集分析,发现我国的司法实践态度倾向于表⽰主义,认可通谋的虚伪结婚的效⼒,同时我国的婚姻相关⽴法与之态度契合。
结合法理分析与我国现状分析,得出结论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效⼒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通谋虚伪结婚法律效⼒法律风险作者简介:周潇潇,华中师范⼤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献标识码:A DOI:10.19387//doc/763f7b4f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19.html ki.1009-0592.2018.02.240(注:案件来源于威科先⾏法律库,共收集92个有效案件。
)在2007年-2018年全国相关案件中,50%的案件当事⼈通谋虚伪婚姻的⽬的是取得或者规避公共政策的有利或不利结果,包括骗取拆迁费、分得地基、规避⼆胎政策、买房避税、应对限房政策等;有38.1%的案件是由于户籍原因,包括迁⼊户⼝、移民;还有⼩部分案件是由于其他原因,包括借腹⽣⼦、避免⽗母担⼼等。
⽽通谋虚伪结婚双⽅当事⼈对财产的争议较少,涉及第三⼈利益的也较少;更多的是双⽅当事⼈对于是否为假结婚的争议。
针对法院判决结果,26%的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对通谋虚伪婚姻的法律效⼒进⾏认定,这其中50%的法院对“假结婚”不予采信,理由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中33.3%的法院明确表⽰此种婚姻合法有效,主要理由:从正⾯分析,符合法律规定,且法院⼗分强调婚姻登记的效⼒;从反⾯分析,不能满⾜婚姻⽆效和可撤销的条件,那么婚姻有效。
【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无效规则的理解与学习

【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无效规则的理解与学习《民法典》第146条关于“通谋虚伪”无效的规定,是对《民法总则》第146条的全文照搬。
近年来,笔者在实务工作中,遇到过多起有关“通谋虚伪”问题的诉讼案件。
现将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所作思考梳理为本文,作为学习《民法典》的资料归纳。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143条-第157条,共15)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理解适用】一、对“通谋虚伪”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46条的学习与理解,可从该法律规范的两个特征方面展开:一是从概念性规范的角度进行理解;二是从裁判性规范的角度进行理解。
(一)《民法典》第146条是概念性及解释性规范。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其中,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即意思表示真实。
以此推之,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意思表示是虚假的,那么该行为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因而,与《民法典》第143条相对应,于是就有了《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可见,第143条与146条之间,具有逻辑的上承接关系。
(二)《民法典》第146条是裁判性规范及行为性规范。
首先,《民法典》第146条是行为规范,体现在其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和行为预期,它告诉我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作出的是虚假的意表示则为行为无效。
婚姻法中对伪造婚姻关系的惩罚规定

婚姻法中对伪造婚姻关系的惩罚规定婚姻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之一,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
然而,伪造婚姻关系却是一种严重侵犯婚姻制度的行为,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为了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婚姻关系的真实性,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婚姻法中对伪造婚姻关系作出了相应的惩罚规定。
本文将围绕婚姻法中对伪造婚姻关系的惩罚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伪造婚姻关系的核心是伪造结婚意愿和恶意违反婚姻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伪造婚姻关系是指通过虚假成立婚姻登记、虚离婚姻登记、谎报或者使用伪造的户籍、身份证明等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违背婚姻法规定的,背离了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伪造婚姻关系的惩罚规定,婚姻法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伪造婚姻关系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取消婚姻关系、恶劣情节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以及其他可能依法进行的法律制裁。
可以看出,伪造婚姻关系的行为将会被依法取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还可能面临一定的经济处罚。
这些严厉的惩罚措施旨在维护婚姻法的权威性,有效打击违法伪造婚姻关系的行为。
除了法律规定的处罚,伪造婚姻关系还可能面临其他社会和心理方面的惩罚。
社会上对于伪造婚姻关系的行为普遍持有谴责态度,认为其是对婚姻制度的极度不尊重和背离。
伪造婚姻关系的人往往会被社会孤立,面临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
此外,伪造婚姻关系可能导致伪造一方对于真实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渴望,带来心理上的痛苦和虚无感。
这种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加上法律的制约,使得伪造婚姻关系的行为在社会上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和压力。
然而,要惩罚伪造婚姻关系并不容易。
一方面,伪造婚姻关系是一个隐蔽的行为,很难被发现和证明。
尤其是一些经过精心伪装的伪造婚姻关系,常常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办案经验才能揭示真相,并对其进行有效处理。
另一方面,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困难。
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伪造婚姻关系罪以及相应的量刑标准,因此,业界和学术界对于伪造婚姻关系的定性和刑罚的问题还存在争议。
通谋虚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通谋虚伪,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规避法律或者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的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为无效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通谋虚伪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通谋虚伪的法律特征1. 当事人双方具有通谋虚伪的故意通谋虚伪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当事人双方存在通谋虚伪的故意。
这种故意表现为双方明知真实情况,却故意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
2. 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规避法律或者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故意作出与真实意愿不符的意思表示。
3. 违反法律规定通谋虚伪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通谋虚伪的法律后果1. 无效的法律后果通谋虚伪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因此,通谋虚伪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
2. 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在通谋虚伪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因虚假意思表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虚假意思表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3. 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通谋虚伪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因虚假意思表示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对于通谋虚伪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对于情节严重的通谋虚伪行为,如涉及欺诈、侵占等犯罪行为,当事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与法律风险

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与法律风险作者:左进玮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虚伪婚姻包括虚伪结婚和虚伪离婚,其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很大风险。
本文利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进行数据分析,参考司法实践中虚伪婚姻中的通谋虚伪结婚这一情形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分析,然后从学理上探讨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以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通谋;虚伪婚姻;法律效力;法律风险一、引言虚伪结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并无缔结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愿,只是采取某种特定的手段达到特定的目的,其中,双方当事人均无结婚真意而缔结的婚姻就是本文研究的通谋虚伪结婚。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01年到2017年12月初的数据显示,虚伪结婚案件数量近年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截至2017年12月2日,在符合虚伪结婚条件的310个案件中,通谋虚伪结婚的案件数量占比21.3%,同时还有一部分案件存在当事人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即一方称婚姻是真实的,一方称婚姻是双方通谋的虚伪婚姻。
从促成双方当事人通谋虚伪结婚的因素来看,31.8%是获得更大的动迁安置补贴利益,28.8%是落户或者户口转移(包括自己和子女),25.8%是方便出国、自由通行港澳台或移民,9.1%是购房(包括北上广的购房资格和福利房),另外还有获取政府补助、避税、生育二胎、分得地基,甚至满足父母生前愿望等因素。
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判决通谋虚伪结婚有效的案件占比高达95.5%,其中准予离婚的案件占比77.8%,并且部分判决书中包含损害赔偿或者财产分割等判决;判决婚姻无效的案件仅有少数几例,占比4.5%。
二、通谋虚伪结婚的特征和原因分析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数据,促成双方当事人通谋虚伪结婚的大部分因素是经济利益,由于我国许多政策都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一些福利措施以人口数为条件,同时结婚的成本非常低,在成本与利益的权衡下,实践中当事人不惜挺而走险投机取巧选择通谋虚伪结婚。
我国通谋虚伪婚姻的法律效力

我国通谋虚伪婚姻的法律效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群体开始凭借稳定的婚姻关系来获得稳定生活的基础。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很多人选择虚伪的结婚行为,比如通谋虚伪婚姻。
那么这种行为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呢?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何为通谋虚伪婚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通谋虚伪婚姻的概念。
通谋虚伪婚姻是指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为了某种私利而达成的婚姻关系。
比如一些外籍人士为了在我国获得居留权,会与中国公民结婚,这种婚姻就属于通谋虚伪婚姻;又比如为了避免财产纠纷,或者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等等也可能使人们选择通谋虚伪婚姻。
二、通谋虚伪婚姻的法律规定通谋虚伪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平等、真实、自愿的基本要求,并对社会、家庭和个人均可能产生损害和影响,因此,我国法律对此给予了重视。
我国《婚姻法》规定,“不得有虚假登记婚姻”的情况,也就是定罪的有意识的组织虚假婚姻,这种婚姻关系无效,法律不予承认。
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通谋虚伪婚姻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通谋虚伪婚姻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投资欺诈、卖淫嫖娼、贩卖人口等罪行常常会涉及到刑事问题的解决。
同时,如果通谋虚伪婚姻中的一方婚前隐瞒有关信息、人数或者家庭情况,婚姻合法性被质疑等等,还可能产生其他法律问题。
三、通谋虚伪婚姻实际案例通谋虚伪婚姻在我国的现实中也屡见不鲜。
2019年,广东一家公司被警方立案侦查,因其员工十多人通谋虚伪婚姻,组成了假夫妻来获得户口、住房公积金、生育津贴等多种利益。
在涉案员工中,有的已离婚,有的婚姻稳定,但都从事着此类活动。
2018年,一名外籍男子以非法方式在北京亲经过虚伪婚姻获得合法居留权,还涉嫌使用假材料和非法开房间等侵权行为被刑事拘留。
在同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还审理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案与通谋虚伪婚姻有所关联。
四、结语总之,通谋虚伪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平等、真实、自愿的基本要求,并对社会、家庭和个人均可能产生损害和影响。
假结婚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假结婚现象逐渐增多。
所谓假结婚,是指双方并非出于真实的婚姻意愿而进行的婚姻登记。
在我国,假结婚行为虽然不常见,但仍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应对策略。
本文将从假结婚的定义、法律规定、法律后果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假结婚的定义假结婚,是指双方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如逃避法律制裁、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而在非真实婚姻意愿的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
假结婚的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夫妻关系,婚姻登记仅为形式上的合法。
三、假结婚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合法的夫妻关系。
因此,假结婚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对于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或者涂改婚姻登记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警告,并撤销婚姻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涉及假结婚的犯罪行为,如诈骗、伪造证件等,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假结婚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对于假结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并撤销婚姻登记。
2. 刑事责任对于涉及假结婚的犯罪行为,如诈骗、伪造证件等,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假结婚行为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民事责任,如离婚时分割财产、承担抚养费等。
五、应对策略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假结婚行为的认识,从而减少假结婚现象的发生。
2. 严格审查婚姻登记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确保婚姻登记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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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作者:周潇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长会社会发展,我国的限房政策、拆迁政策等公共政策大量发布,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利用假结婚获取拆迁费、迁入户口等。
假结婚在法律上定义为通谋的虚假结婚行为,其法律效力在各国都有不同规定,其法律风险带来的后果也不可忽视。
本文通过对我国近年来此类案例进行收集分析,发现我国的司法实践态度倾向于表示主义,认可通谋的虚伪结婚的效力,同时我国的婚姻相关立法与之态度契合。
结合法理分析与我国现状分析,得出结论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效力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通谋虚伪结婚法律效力法律风险作者简介:周潇潇,华中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2.240(注:案件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库,共收集92个有效案件。
)在2007年-2018年全国相关案件中,50%的案件当事人通谋虚伪婚姻的目的是取得或者规避公共政策的有利或不利结果,包括骗取拆迁费、分得地基、规避二胎政策、买房避税、应对限房政策等;有38.1%的案件是由于户籍原因,包括迁入户口、移民;还有小部分案件是由于其他原因,包括借腹生子、避免父母担心等。
而通谋虚伪结婚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争议较少,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也较少;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为假结婚的争议。
针对法院判决结果,26%的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对通谋虚伪婚姻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这其中50%的法院对“假结婚”不予采信,理由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中33.3%的法院明确表示此种婚姻合法有效,主要理由:从正面分析,符合法律规定,且法院十分强调婚姻登记的效力;从反面分析,不能满足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条件,那么婚姻有效。
极少的法院明确认定通谋虚伪婚姻无效。
我国法院对于通谋虚伪婚姻的效力,大部分法院在判决中不会明确提出其是否有效力,而裁判重点在其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这就隐含了法院认为该种婚姻是有效的;即使对该种婚姻是否有效明确表态的法院中大部分也通过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而避免直接认定其“假结婚”的效力问题。
可以看出,我国法院的态度偏向表示主义,赋予婚姻登记几乎完全的效力。
此种态度也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高度关联,我国《婚姻法》第10条、11条未涉及针对意思表示而影响婚姻效力的情况。
其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领域有截然相反的态度,在以上案件中有7个案件涉及行政部门对假结婚予以无效认定,作出遣返等行政措施。
并且各地行政部门制定了防止利用“假结婚”获取拆迁用地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假结婚问题作出正面的回应与防治。
通谋的虚伪结婚通常指男女双方为了达成其他目的,在缔结婚姻时约定不建立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形,且双方之间并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待目的达成后再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
按照虚假表示行为的三个要件:须有意思表示、表示与真意不符、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考察通谋的虚伪结婚。
则首先双方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婚姻登记机关而作,其次彼此之间对结婚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又存在内部约定,形成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与双方的真意不相符合。
最后双方均知晓假结婚意思的情形:其中包括仅有一方当事人出于假结婚的意思但已告知对方且对方无异议的情形以及双方当事人均因私人利益、均出于假结婚的意思的通谋情形。
从通谋虚假表示的要件来看,其行为性质可界定为民法上的通谋虚假表示。
(一)我国民法上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分析《民法通则》中无直接对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规定,仅有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同法》第52条2、3款。
审判实务当中,法院多援引以上法条认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146条直接对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进行规定,梁慧星学者对该条的解读为:虚假行为表示包括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第146条第一款认定虚假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效;第146条第二款规定隐藏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该隐藏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二)民法上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规定不适用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从《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虚假行为对内无效,隐藏行为符合了其行为本身的生效要件即认定为有效。
而在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中,其隐藏行为的效力是以结婚行为即虚假行为为生效要件,这与我国民法上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认定逻辑完全相悖。
如果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虚假行为无效,那么隐藏行为也必定无效。
所以不宜采用民法上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规定来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的效力。
虽然上文分析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其性质与民法中的通谋虚伪表示十分契合,但是因为婚姻关系中依附的人身关系,其性质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通谋虚伪表示,有其本身的特质。
民法上通谋虚伪表示侧重于用一个法律行为掩盖真实目的,其真实目的与虚伪行为之间并非必须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而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是以结婚的法律行为为其他行为奠定基础,其他行为生效必须建立在结婚行为之上,结婚行为并不只是扮演一个法律的外衣,而是导致其隐藏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法上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立法意图是戳破虚假行为的面纱,直接规范隐藏行为;而通谋的虚伪婚姻其面纱“结婚行为”才是婚姻法规范的重点,并且揭开这层面纱后其隐藏行为已无存在的基础;显然这样的立法的逻辑起点与目的是不适用于通谋的虚伪结婚的。
(一)形式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符合法律要求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
我国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
通谋的虚伪婚姻皆满足这一形式要件,婚姻登记在我国就是对婚姻效力认定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通谋的虚伪婚姻在形式上生效。
(二)实质要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通谋的虚伪结婚中男女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对方缔结婚姻未受到他人胁迫,完全出于自愿,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中。
婚姻法中对意思表示的规定并未强调内心真意,而是强调自愿,这是因为婚姻的基础即感情基础无法用具体的标准加以衡量与限制,婚姻登记机关也难以查明内心真意。
所以婚姻的动机就排除在意思表示之外,如因为对方是否拥有财富地位不能作为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同样基于获取拆迁费等动机而为的婚姻也不能视为无效或可撤销。
二是达到法定婚龄。
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四是未违反禁止性条件: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禁婚疾病。
通谋的虚伪婚姻与一般婚姻的区别在于其意思表示对内与对外是不一致的,经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这一点并不能成为其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在其他方面通谋的虚伪婚姻与一般婚姻并无区别,满足我国婚姻法的生效要件,应该认定其为合法有效的婚姻。
五、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有效的现实意义效力的来源是法律的认可,所以通谋的虚伪婚姻是否有效在于我国法律的立法逻辑与立法态度倾向。
上述论证说明该问题不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那么其法律的标准就在于我国婚姻相关立法。
从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现行婚姻法与婚姻条例的规定都可看出在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条款中包含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定婚龄、一夫一妻原则、近亲结婚、禁婚疾病、胁迫,唯独对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缺乏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虽然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第25条有相关规定,但已被2003年生效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废除。
同样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认定其为有效婚姻,并且并不重点关注其是否为虚假婚姻,而是关注争议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我认为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漏洞,此种立法态度对于婚姻自由、司法执法效率、当事人及社会公益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效用性和效率性。
(一)符合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保证婚姻登记等制度的效率我国婚姻法将婚姻自由作为其最基础重要的立法原则,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做到最大化地遵循意思自治,只有在涉及到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时进行适当的干涉;对通谋虚伪结婚做有效处理是符合这一原则的。
虽然通谋虚伪结婚中获取拆迁费等可能会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但是这些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在其他法域,如行政法等;并不是婚姻法所要调整的对象。
这也启示想要减少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应该要由行政法等法律配合共同减少此类的投机行为。
即使婚姻法认为通谋的虚伪结婚无效也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行为。
并且我国现在实行的婚姻登记制度是形式审查,其效率较高即收益成本配比较高。
如果将内心真意作为婚姻生效的考察条件,既降低效率又难以实现。
(二)认定通谋虚伪结婚有效,其当事人仍然可将离婚作为婚姻的救济手段如果是财产行为,若对其通谋虚伪表示认定有效,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
而在通谋的虚伪结婚中,即使法院认定其为有效婚姻,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对其行为进行解除,获得相应救济。
所以承认通谋的虚伪婚姻的效力其仍然可以实现认为其无效或可撤销达到的结果,那么为何不选择更为高效率和简单的方式,直接承认其效力呢?(三)最大化地保护第三人利益采取表示主义无疑对于第三人是最为有利的。
并且若第三人是善意的符合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原则,若第三人是恶意的,同样通谋的虚伪结婚当事人应该对其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予以承担,这也是符合逻辑的。
(四)认定通谋的虚伪婚姻有效暗含对该行为当事人的惩戒,可增加其行为成本,减少此种投机行为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有效增加了该行为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因为在此机制下行为当事人不能直接依靠撤销和无效从该法律风险与后果中全身而退,而是要自己承担其行为所致的争议与后果。
主要包括:财产混同的风险、继承风险、对外债务承担风险、履行夫妻义务的风险、婚前协议无效的风险等。
增加其行为的风险,提高其行为的成本,可以有效地减少该行为的产生。
注释:郭慧.假结婚的法律效力.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6(1).19-26.叶柳.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7-11-28.1-6.参考文献:[1]杨代雄.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以恶意串通、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为视角.比较法研究.2014(4).[2]严小艳.通谋虚伪表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3]金眉.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政法论坛.201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