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武汉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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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正文:---------------------------------------------------------------------------------------------------------------------------------------------------- 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4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用地单位、土地被证用单位和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国家建设征用本市城区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公民应支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不得阻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对土地被征地单位(以下称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公民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城区规划土地管理分局(以下称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各自辖区内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的部门。

第二章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第五条用地单位应在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与被征地单位商谈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事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未经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商谈征地条件和补偿安置方案。

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耕地、园地的,按其年产值的6倍补偿;(二)征用精养鱼池,按其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一般鱼池,按其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大水面,按其年产值的4倍补偿;(三)征用林地、牧草地,按其年产值的5倍补偿;(四)征用宅基地,另辟宅基地的,按另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不另辟宅基地的,按其邻近土地年产值的4倍补偿;(五)征用灌溉水塘、水渠、道路,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不复建的,按其邻近土地年产值的4倍补偿;征用土地年产值,为统计年报表所列被征用土地前3年每亩年产值的平均数(下同);无统计年报表的特殊种植、养殖业的年产值,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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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广东拆迁华侨房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规定北京拆迁补偿法规房产政策法规【阅读全文】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阅读全文】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流程及标准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流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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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集体土地在征地拆迁时如果农田里面有种了水稻和油菜等农作物,必须要补偿征收土地的青苗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一些附着物的补偿。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步骤怎么走
法律快车提醒您,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然后提交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用地预审申请并办理立项,同时提交用地正式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用地批准文件,最后缴纳出让费,开始建设适用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怎么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申请。

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4.审批。

经审核符合标准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
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

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

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 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房屋拆迁”是城市规划必然要经历的过程。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房屋逐渐增多,城市人口大量涌入,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存在压力,整个城市的“城市化病”显现出来。

我们的城市不应只是一味地扩大,真正的城市化是需要合理规划的。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对于房屋拆迁是需要进行补偿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

▲一、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有哪些?房屋拆迁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二、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武商路片区拆迁范围:武商路西侧。

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安置:估价为10098元/平,算上杂费,均价大约12000元/平。

2、还建房位置:穗丰花园四期动迁房、汉和惠苑限价商品房3、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房源(福星惠誉·福星城)二七滨江商务区拆迁范围:主要包括头道街附近不到后面的铁路。

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安置:私房6800元/平左右;宿舍在9000元/平左右。

2、还建房位置:汉口新城。

3、商品房的团购价格。

航空小路拆迁范围:江汉区建设大道、航空路、航空小路及规划道路合围区域。

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安置:评估价是9700,加上杂费,预计11000左右2、还建房位置:可就地还建,预计2017年8月交房。

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5.17
•【字号】武价房[2004]73号
•【施行日期】2004.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2004]73号)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引用标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三(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四(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五(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六(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七(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八(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75号);九(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十(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十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十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三.《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十四.《武汉市房屋分类分等标准》十五.《武汉市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二) 被拆迁房屋整体状况介绍:被拆迁房屋位于硚口区汉丹铁路以北500米处,邻近长风大道,东面古田二路,西面古田一路,北面三环线,南面江发路.周边环境:周围的主要建筑及单位有长丰乡政府,华美超级娱乐渡假村,长丰机械厂,华泰汽车修配厂,长丰通讯设备厂,市三印万达分场,市煤气管道变电站等。

市政府令148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148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148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篇:市政府令148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1-10-21(2003年11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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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方式1、开发用地供地地价(土地挂牌底价)=(还建安置成本+本宗地地价)x1.15+整合开发用地成本+整合开发用地政府规费。

2、实际成本法是根据改造中发生的主要成本测算的。

用于对政策法测算的土地挂牌底价进行校核。

实际改造成本=还建安置成本+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费+勘测定界费+规划咨询费+供地附图测量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还建房项目的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整合开发用地成本+整合开发用地政府规费。

集体土地征用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

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报批基本流程征地申请①→政策审查②→勘测定界③→发布征地预公告④→征地调查⑤→社会保障情况调查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⑦→组织征地听证⑧→征地报批⑨→缴纳报批费用⑩报批流程详解一、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教育资料..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

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二、政策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三、勘测定界。

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四、发布征地预公告。

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五征地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

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六、社会保障情况调查。

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七、社会保障方案审查。

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国务院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八、组织征地听证。

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教育资料..九、征地报批。

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十、缴纳报批费用。

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批准流程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

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教育资料..(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教育资料..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

教育资料..拆迁房屋补偿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分别为:(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武汉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武汉市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50平方米核定;一人户,按80平方米核定;独生子女户多计50平方米。

三、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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