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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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渔船标准最新规范

国库渔船标准最新规范

国库渔船标准最新规范国库渔船标准最新规范是针对渔船设计、建造、装备和操作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渔船的安全性、环保性和经济性。

以下是该规范的主要内容:一、设计和建造标准1. 渔船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稳定性、结构强度和航行性能。

2. 建造材料应选用耐腐蚀、耐海水侵蚀的高质量材料,确保船舶的耐用性和维护成本的合理性。

3. 渔船的尺寸和吨位应根据其作业类型和海域环境合理确定,避免过度捕捞和资源浪费。

二、安全设备和救生设施1. 渔船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和救生衣。

2. 应安装自动定位系统(AIS)和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定位和求助。

3. 必须安装火警和烟雾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灭火设备。

三、环保要求1. 渔船的排放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排放标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应采用低噪音和低振动的设备,减少对海洋生物的影响。

3. 渔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到海洋中。

四、经济性考量1. 渔船设计应考虑能源效率,采用节能型发动机和设备,降低运营成本。

2. 渔船的维护和修理应简便易行,以减少停航时间和维修成本。

3. 渔船的使用寿命应尽可能延长,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建造提高其耐用性。

五、操作规范1. 渔船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2. 渔船在航行和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国际的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3. 渔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六、监管和执行1.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渔船建造和运营的监管,确保渔船符合最新规范。

2. 对违反渔船标准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3. 鼓励渔船行业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不断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结语国库渔船标准最新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渔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等5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复核换证和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8]3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一)内陆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立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二)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1、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柳州市范围内(含城区及柳江县)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一篇总则1.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颁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和主管机关承担的其他监督职责,为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及技术要求,不断提高法定检验工作的质量,保证海洋渔业船舶符合《规则》的规定,制定《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悬挂或将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海洋渔业船舶。

在我国建造、修理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可按《规则》的规定申请检验。

1.2.2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渔业辅助船中油船的法定检验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接受的有关规则、规范、规程对油船的规定。

1.2.3 本规程不包括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

1.3定义1.3.1 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船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3.2 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1.3.3 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1.3.4 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1.3.5 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1.3.6 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67683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67683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条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九条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十条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

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一、救生设备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二、消防设备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三、信号设备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四、航行设备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五、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六、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七、电气设备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九、制冷设备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十、轴系设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十一、管系设备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十二、甲板机械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可靠。

第四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标准,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得泄露检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检验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范围包括: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装、维修、检验、登记、航行、作业、停泊、解散和报废等环节。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内容主要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船舶主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船舶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

第四章检验程序和周期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完成。

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可以申请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检验周期根据船舶类型、使用年限和海域情况确定。

一般船舶每年检验一次,老旧船舶、高风险船舶和事故船舶应当加大检验频率。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发生重大改建、事故修复、主机或主要设备更换等情况后,应当进行临时检验。

第五章检验标准和规程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

【5A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

【5A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GG)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GG)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GG)、《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产品检验的申请4.1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公正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1. 引言渔业船舶是我国沿海地区重要的渔业生产工具,为了保障渔船的安全运行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并详细阐述其内容和实施要点。

2. 渔业船舶检验的目的和意义渔业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确保渔船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稳定,保护渔船上的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渔船的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提高渔船的安全性能和作业效率。

3. 渔业船舶检验的范围和要求3.1 渔船登记和备案所有从事渔业作业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登记和备案的内容包括船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船舶的技术参数和安全设备配备等。

3.2 渔船建造和改装要求渔船建造和改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包括船体结构、船舱布置、船用设备、船用电气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建造和改装过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流程进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3 渔船设备和装备检验要求渔船的设备和装备应经过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包括船用通讯设备、渔具、起重设备、救生设备等方面的检验要求。

3.4 渔船船员资质要求渔船船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渔船船员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船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船舶检验的重要内容,以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渔业船舶检验实施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的实施机构包括渔政部门、渔港管理机构等。

检验机构负责组织检验人员对渔船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对检验合格的渔船颁发合格证书。

5. 渔业船舶检验的有效期和检验频率渔业船舶检验的合格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根据渔船的类型和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小型渔船的检验有效期为1年,大型渔船的有效期为2年。

根据需要,渔政部门可以随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

6. 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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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等5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复核换证和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8]3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一)内陆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立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
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二)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
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
证工作。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柳州市范围内(含城区及柳江县)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
(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
(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
(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5、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三)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4、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的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次检验
1、《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记事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明材料或《渔业船舶权属确认表》。

5、《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营运检验
1、《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记事表》;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临时检验
1、《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记事表》;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初次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2、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

现场检验与船舶建造所需时间相同,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

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营运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

(三)临时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
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
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费。

(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二)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5991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1(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检验完毕后4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
舶检验证书)
*说明:在渔业船舶建造过程中,要根据《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
程》(2003)中附录2: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报检项目表中所列
项目全部检验完毕。

建好一项检验一项,同时,要根据渔业船舶建
造人的投资情况来定,投资资金到位,建造时间短,现场检验时间
会快些,资金不足,建造时间长,现场检验时间相应会更长,所以
,现场检验时间无法确定。

检验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1 -2(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

承诺办结时限自检验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附件1 -3(临时检验)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承诺办结时限自检验完毕之日起1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船检验局
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记事表
船舶技术状况
柳州市渔业船舶权属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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