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及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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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2016年修改通报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2016年修改通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2016年修改通报二○一六年十二月第二篇船体第1章一般规定第1节通则新增1.1.2.19、1.1.2.20、1.1.2.21、1.1.2.22如下:1.1.2.19主肋骨:防撞舱壁与艉尖舱舱壁之间,最下层甲板以下的舷侧肋骨。

1.1.2.20甲板间肋骨:两层甲板之间的肋骨。

1.1.2.21艏尖舱:位于防撞舱壁之前,舱壁甲板之下的舱。

1.1.2.22艉尖舱:位于船舶尾部最后一道水密舱壁之后,舱壁甲板或水密平台甲板之下的舱。

第2节船体构件1.2.3.4后面增加:对于有曲度的构件,其跨距为跨距点之间的弦长。

1.2.5.2 补充图1.2.5.2(6)和1.2.5.2(7)h≥h h≥h(7)图1.2.5.2次要构件的连接肘板第4节船体结构的焊缝设计1.4.1.4 最后增加一句“上述焊缝之间的距离一般指两焊趾间内侧的距离(如图 1.4.1.4所示)。

”。

新增图1.4.1.4:图1.4.1.4焊缝间距测量位置第2章船体结构第16节甲板室及机舱棚新增2.16.3.32.16.3.3 甲板室甲板纵骨或横梁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2cm3,且不小于25s(2.16.3.3)W shl5式中:s——甲板纵骨或横梁间距,m;l——甲板纵骨或横梁跨距,m;h——计算压头,m,按下列选取:在第一层:0.9m;在第二层:0.6m;在第三层:0.45m。

序号2.16.3.3 修改为2.16.3.4。

第18节 舱口删除“6.3.4钢质风雨密舱口盖”相关规定。

第3章 舾装第1节 舵3.1.3.2 α——系数,补充:对襟翼舵可特殊考虑,如不能提供试验数据,正车时取0.40,倒车时取0.66。

附录I2.3修改如下2.3槽形压筋舱壁一个槽形宽度s 的剖面模数W 和惯性矩I (附图3):3w b W td a ⎛⎫=+ ⎪⎝⎭ cm 3 (2.3-1)()2320W td I a b =+cm 4 (2.3-2)式中:a ——槽形平面部分宽度,m ;b ——槽形斜面部分宽度,m ; d W ——槽形深度,mm ;t ——槽形舱壁板厚度,mm 。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是为了确保船只的安全和性能,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

以下是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一些重要要求。

首先,船只的结构设计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海事协会(IACS)的规范。

这意味着船体结构必须能够承受海上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载荷,并确保船只的强度和稳定性。

此外,船只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防浸与防沉性能。

其次,在建造过程中需要使用高质量的船舶用钢材。

这些钢材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经过认证机构的检查和测试。

钢材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船只的强度和耐久性。

因此,在选择钢材时需要考虑到船只的使用环境和载荷条件。

另外,船只的焊接工艺也是非常重要的。

焊接是构建船体结构的关键环节,其中的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影响着船只的强度和完整性。

因此,在焊接过程中需要根据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并使用经过认证的焊接材料和设备。

此外,船只的舾装和设备也需要符合入级规范。

舾装包括各种管道和阀门,需要满足特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设备指船只上搭载的各种设备,如发动机、发电机、泵等,它们的性能和可靠性对船只的操作和维护至关重要。

最后,船只的施工和质量控制也是入级规范的重要环节。

施工过程中需要依照规范进行操作,并严格控制每个环节的质量。

在建成后,船只还需要进行入级检验和认证。

入级机构将对船只的设计和建造过程进行审查,并进行一系列的测试和检验,以确保船只达到入级规范的要求。

总而言之,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是为了确保船只的安全和性能,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和标准涉及到船体结构、钢材使用、焊接工艺、舾装和设备等方面。

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操作和控制质量,才能建造出安全可靠的海船。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修改通月 1 日
北京
目录
第 1 篇 入级规则............................................................................................................................. 4 第 5 章 建造后检验 ............................................................................................................... 4 第 2 节 检验种类与周期 ................................................................................................. 4 第 9 节 机械检验 ............................................................................................................. 4 第 11 节 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检验 ............................................................................... 4 第 14 节 不在 CCS 检验下建造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 ................................................. 4 附录 21 延长干坞检验间隔期指南—干坞检验展期(EDD)计划 .......................... 5 第 2 篇 船体.....................

船舶建造检验 02第二章 船用金属材料检验

船舶建造检验 02第二章 船用金属材料检验

钢板缺陷的限定与修整
麻点、剥落、结疤、刻痕、气孔
缺 陷 深 0.6 度 m m 0.4
0.2
C修整区
20≤t≤50mm
t<20mm
B合平 更换
条件
d<0.07t 但d ≤3mm 0.07t≤d≤0.2t
d>0.2t s>2%S
5
10
15
缺陷面积比率%
钢板缺陷的限定与修整
铸钢件的检验
1.核对材质证书、船检 证书、试验报告和实物 标记; 2.进行外观检验。
铸钢件和铸铁件的检验
船用锻钢件 常见锻钢件
舵杆、舵轴、舵销、艉轴(螺旋 桨轴)、中间轴、连轴节等
锻钢件的检验
1.证书检验; 2. 外观检验; 3.无损探伤检验。
钢板缺陷的检验要求
1. 钢材表面不允许有气泡、结疤、裂纹、拉裂、夹 杂、压入氧化皮(起皮)、分层等,但允许不影 响质量的表面缺陷存在。
2. 船体结构钢和机械结构钢的表面缺陷允许局部打 磨修补,但修正后的厚度不得减薄到公称厚度的 93%以下,且减薄量不得大于3mm。
3. 不能打磨修补的缺陷,验船师认可的情况下,可 以用铲削或焊补方法修整(必要时应探伤)。
钢管检验
船用钢管试验项目
钢管名称
试验项目
Ⅱ级和Ⅲ级压力管系用 的钢管
Ⅰ级压力管系用的钢管, 锅炉管及过热管
化学分析 拉力试验 压扁试验或弯曲试验 化学试验 拉力试验 压扁试验或弯曲试验 金相试验 扩口或卷边试验 无损探伤检查
焊接材料的检验
焊接材料根据其用途、力学性能和主要合金成分不同,分 成不同的类别和级别。
也应作为不合格处理。 7. 高强度板的特殊要求(见规范修改通报,1993)
材料入库检验程序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项目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项目

附录渔船船用产品检验项目1 引言本附录对《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附录《渔船船用产品法定检验项目表》规定的应检验的产品给出了检验依据、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和应检验的项目。

下列各条检验依据中的技术文件通过引用而成为本附录的条款。

然而,所有引用文件均有可能修订或改版,因此,使用本附录时应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2 船用材料2.1 船体结构用钢2.1.1 检验依据《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第七篇GB 712 船体用结构钢GB/T 14977 热轧钢板表面质量的一般要求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8 金属拉伸试验法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T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247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要求2.1.2 应审查的技术文件船体结构钢技术标准一般强度船体结构钢板生产工艺及生产工艺流程图一般强度船体结构钢板质量控制点专用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热轧专用板操作要点检验、试验操作规程(包括风动送样)连铸坯检验操作规程板材检验操作规程型钢检验操作规程一般强度船体结构钢板型式(出厂)试验大纲船体用结构钢质量证明书2.1.3 试验项目(见表2.1)表2.12.1.4 日常检验需审查的文件工厂的铸坯化学分析报告和对成品的试验记录。

2.2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2.2.1 检验依据《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第二篇第8章、第七篇GB 713 锅炉用钢板GB 6654 压力容器用钢板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 2975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0 中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GB 2976 钢的应变时效敏感性试验方法GB 4338 金属材料高温拉伸试验GB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247 钢板和钢带检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2.2.2 应审查的技术文件锅炉用钢板企业内控标准压力容器用钢板企业内控标准锅炉用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压力容器用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连铸坯检验操作规程热轧专用板操作要点板材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试验操作规程(包括风动送样)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大纲产品质量证明书2.2.3 试验项目2.2.3.1 锅炉用钢(见表2.2.1)表2.2.12.2.3.2 压力容器用钢(见表2.2.2 )表2.2.22.2.4 日常检验需审查的文件生产厂的试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根据供需双方协议的规定生产厂所做高温拉伸试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2.3 牺牲阳极2.3.1 检验依据GB4948 铝-锌-铟系合金牺牲阳极GB4949 铝-锌-铟系合金牺牲阳极及化学分析方法GB4950 锌-铝-镉合金牺牲阳极GB4951 锌-铝-镉合金牺牲阳极及化学分析方法GB/T17848 牺牲阳极化学性能试验方法GB/T 3855 海船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安装方案2.3.2应审查的技术文件产品技术标准产品技术图纸熔炼和浇注工艺规程铁芯处理工艺规程原材料管理和检验规定产品型式试验大纲产品出厂试验大纲产品包装和产品合格证2.3.3试验项目(见表2.3)表2.32.3.4日常检验需检查的文件原材料合格证或化验报告工厂所做产品化学成分化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2.4 碳钢焊条2.4.1检验依据《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第六篇第3章GB/T 5117 碳钢焊条GB 700 碳素结构钢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 2651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 2652 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 2650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GB 2653 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GB 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T 3965 熔敷金属中扩散氢测定方法2.4.2 应审查的技术资料产品图纸焊条制造用原、辅料技术条件产品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操作指导书焊条生产工艺流程图焊条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示意图产品型式试验大纲产品出厂试验大纲产品质量证明书2.4.3 试验项目(见表2.4)表2.42.4.4、日常检验需检查的文件生产厂所做试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05 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

05 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

125第五篇 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第1章 一般规定1.1 本篇规定适用于船长小于12 m 的钢质海洋渔业船舶。

1.2 新建船舶应提供总布置图、基本结构图、稳性计算资料供验船部门审查,主机功率大于44 kW 的,还应提供轴系计算书。

1.3 对船长小于7m 的船舶,验船部门可根据当地传统船型适当放宽本篇的要求。

第2章 船体结构第1节 外板与甲板2.1.1 外板与甲板2.1.1.1 船底板、舷侧板与甲板的厚度t 应不小于表2.1.1.1所规定的厚度。

表2.1.1.12.1.1.2 平板龙骨的厚度应不小于船底板厚度的1.2倍,宽度应不小于0.05L 。

2.1.1.3 艉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舷侧板的厚度,但当艉封板上安置推进装置时,艉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舷侧板厚度的1.2倍。

2.1.1.4 当船速L V 3>kn 时,上述各板的厚度应增加20%;当船速L V 6>kn 时,上述各板的厚度应增加50%;2.1.1.5 顶蓬甲板的厚度应不小于3mm 。

2.1.2 局部加强2.1.2.1 对于主机座下的船底板、艉轴出口处的外板应不小于该处板厚的1.2倍;对艉轴架、舵柱及其附件贯穿船体外板的板,甲板大开口处或是受力舾装件安装部位的板厚应不小于该处规定板厚的1.5倍。

2.1.2.2 船壳板上的开口处应设有适当的座板,座板上的附件应采用适当方法加以紧固。

螺钉孔不得钻至外板。

第2节 船体骨架2.2.1 实肋板2.2.1.1 船底应至少每隔一个肋位设置实肋板;2.2.1.2 实肋板在中纵剖面处,腹板高度h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126L h 10= mm2.2.1.3 实肋板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外板厚度,面板厚度应不小于其腹板厚度,面板宽度应不小于厚度的10倍,但亦不必大于15倍。

2.2.1.4 在机舱内,肋板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中内龙骨腹板的厚度。

2.2.1.5 未设实肋板的肋位,应设底肋骨,底肋骨的高度可较实肋板低20 mm ,但不小于30 mm ,且可不带面板。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一、新建船舶需送审图纸和资料:1、全船电气说明书(备查);2、电气设备明细表(备查);3、电力负荷估算书;4、电气设备备品明细表(备查);5、短路电流计算书;6、应急蓄电池组(包括临时应急蓄电池组)容量计算书;7、主配电板原理图和外视图,包括电力推进装置配电板(若设有时)原理图外视图;8、应急配电板原理图和外视图;9、电力推进装置电路(包括主电路、操纵控制和信号电路)原理图和操纵台面板布置图;10、应急蓄电池充放电板原理图和外视图;11、电力系统图(包括电缆型号、截面积、电流定额及保护电器的定额);12、电力设备布置图;13、全船主照明、应急照明系统图和布置图;14、船内通信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包括舵角指示器、推进轴转速指示器、广播、传令钟、电话和轮机员呼叫等);15、船内报警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包括探火和失火报警、二氧化碳和卤代烃灭火剂施放报警、通用报警、冷库误关门报警及水密门关闭报警等);16、主干电缆布置图。

二、制造、安装的一般要求:1、凡具有内部接线的电气设备,均应附上带有接线编号的原理电路图或接线图。

电气设备的接线端头,应具有与图纸相符的耐久标志或符号。

2、应急警报装置的控制器,应涂上红色和设有标明其用途的耐久标志。

在水密的舱壁、甲板、甲板室的外围壁上,不应钻孔以镙钉坚固电气设备及电缆。

3、4、设备的按钮颜色应符合下列要求:三、变压器并联运行要求:1、变压器的绕组联接应该相同;2、变压器应有相同的额定电压比(偏差在允许范围内);3、变压器应有相同的阻抗电压(相互之间阻抗电压比值应在0.9—1.1的范围内);4、当多台变压器并联运行时,该组中最小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应不小于并联运行中最大变压器额定容量的一半。

四、总配电板试验:1、试验各保护装置动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2、试验并车装置动作的可行性;3、检查联锁装置动作的正确性和可行性;4、作接岸电试验;5、测量绝缘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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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则1.1 法令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1.2 宗旨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1.3 适用范围1.3.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1.3.2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1.4 定义1.4.1 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1.4.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7)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

8)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法定检验。

9)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10)中国水域: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水域。

11)国际渔业船舶:系指在中国水域以外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渔政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研船、实习船及非营业性水产运销船。

12)非国际渔业船舶:系指在中国水域以内作业、航行的渔业船舶。

13)休闲渔船:系指在休渔期或捕捞淡季从事观光、垂钓的渔业船舶及类似用途的船舶。

14)国际航行:系指由一国港口驶向另一国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15)新船: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或有关篇章所涉及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等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渔业船舶。

16)现有船:系指非新船。

17)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18)船用产品:系指建造或修理渔业船舶所使用的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设备和材料。

.1.1.5 检验资格1.5.1 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资格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和授权。

1.5.2 非国际渔业船舶的检验须由各验船部门及其验船师承担。

1.5.3 国际渔业船舶的检验须由下列验船部门及验船师承担:1)主管机关;2)主管机关特别授权的验船部门;3)主管机关的验船师;4)主管机关特别授权的验船师。

1.5.4 验船部门及验船师的检验范围须与所持资格证书相适应。

1.6 验船师职权与职责1.6.1 验船师职权1)按规定对渔业船舶提出修理要求;2)按主管机关规定登船检验与检查;3)要求渔业船舶按规定配备船舶设备;4)若确认渔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或其现状不符合“出海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都无危险”的条件时,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采取纠正措施。

若船舶所有人未能采取纠正措施,有权收回该船的有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及时报告发证机关。

5)在执行法定检验中,如发现船舶或其他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时,有权提出纠正要求或处理意见;6)为证实所试验项目的技术状况,有权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详细资料。

如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对已具有船用产品证书的产品进行抽查或复验。

1.6.2 验船师职责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发布的各项规定、技术规范等;2)签发与船舶实际情况相符的检验证书;3)适时反馈检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技术规则等存在的问题。

1.7 航区划分:Ⅰ类——远海航区:系指超过II类航区以外的海域。

Ⅱ类——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0n mile、台湾海峡以及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III类航区以外的海域。

Ⅲ类——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的东海岸及西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

1.8 等效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部门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1.9 免除1.9.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渔业船舶,如验船部门认为本规则的某些规定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1.9.2 对于非国际航行的渔业船舶,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或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超出规定航区作业的渔业船舶,在保证预定航次安全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免除本规则的部分要求。

1.10 船用产品渔业船舶建造或修理所使用的船用产品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取得船用产品证书后方可装船使用。

1.11 申请与费用1.11.1 船舶所有人应按规定向验船部门申报法定检验,并应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2.1.11.2 申报检验者须按规定向验船部门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1.12 争议和裁决当事人对验船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验船部门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委托渔船检验技术委员会裁决。

1.13 责任1.13.1 主管机关对验船部门执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实施监督。

1.13.2 验船部门须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项目的检验质量负责。

1.14 处罚1.14.1 伪造、擅自涂改检验证书和变更船舶载重线或以欺骗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重新向验船部门申报检验。

1.14.2 验船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暂停或撤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 生效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自2000年6月1日开始生效。

1.16 其他渔业船舶的设计单位、修造厂、船用产品生产厂及检测部门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取得由主管机关颁发的相应的资格认可证书。

1.17 解释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3.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第2节适用范围.5.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且有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

第3节检验时间1.3.1 所有渔业船舶的连续两次检验间隔时间为12个月。

1.3.2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1.3.3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4 期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5 定期检验1)国际渔船的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2)国际渔船的无线电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每1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第4节检验申报1.4.1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由设计部门或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

1.4.2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由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检验。

1.4.3 渔业船舶的船用产品,由产品的制造者或代理人向验船部门申报产品检验。

第5节检验类别1.5.1 初次检验1.5.1.1 初次检验:系指渔业船舶(包括重大改建的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以及验船部门第一次对渔业船舶颁发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1.5.1.2 新船的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应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核查准造证;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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