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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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刑法课件: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思考: 甲(以故意杀人的故意)和一共谋教训丙,约着王五谎称盗窃放风 ,甲乙打死丙。走时乙拿走丙10万,分王五3万。 则: 甲乙:共同伤害的共犯。甲故意杀人,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王五:对死亡不负责,为盗窃的帮助犯 乙 王五:盗窃罪共犯,王五对10万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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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前无通谋的行为 1.事前有通谋:共犯 2.事前无通谋:独立的犯罪 (六)承继的共犯 先行行为人的部分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之后未达既遂之前,后行 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参与犯罪的形态。对加入后的罪 行负责 1.既遂之前加入(事中的共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性质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广义的共同犯罪 (1)任意的共同犯罪 (2)必要的共同犯罪 ①聚众犯:三人以上才成立犯罪 ②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 为为要件的犯罪 ③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组织
(2)支配说:强制或欺骗手段支配实施者 2.意义:间接正犯对被利用者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e.g.让10岁小孩偷钱,小孩叫来其他5个小孩,各偷5000,对全部3万元负责。 ·分类: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3.类型 (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 a.利用他人犯他罪的故意 e.g.甲诈骗,甲将面粉给乙去卖(甲利用乙进行诈骗)。则 甲诈骗,乙贩卖毒品的 不能犯,不处罚
二、共犯与错误 (一)同一要件内的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 1、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
e.g.共同杀甲结果杀乙
2、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
e.g.利用甲杀乙,结果杀丙
(二)教唆犯的错误 (三)帮助犯的错误:只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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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第十二和十三章 共同犯罪和罪数(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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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原则--------对片面的帮助犯也应从犯处理。
(三)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
• 1、共同过失犯罪。(分别处罚) • 2、缺乏主观联系的同时犯。 • 3、罪过性质不同的犯罪。(故意加过失) • 4、实施犯罪故意内容不同的犯罪。 • 5、超出共同故意内容之外的犯罪。 • 6、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 (但事前有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1.是指刑法将数个可能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明文规定为一罪的情形
• 2.法定一罪包括惯犯、结合犯和转化犯。其特点在于:某一犯罪类型
涉及到两个行为,或者两个结果,或者从实质上来看具备两个犯罪构成, 但法律将其规定为一罪。
• (四)处断上一罪 • 1.是指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本为数罪,但作为一罪处理. • 2.处断上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由于这种一罪没有法
罪过程中的作用)减轻或免除处罚。 。
(四)教唆犯
• 1、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最常见的方式:请求、 劝勉、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强迫、命令等。
• 2、特征
(1)是犯意的制造者。(主观上有故意) (2)通过他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客观上 有教唆行为)
• 3、认定
主要是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传授犯罪方 法罪是指故意以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向他人 传授犯罪的技术、步骤和方法的行为。本来是属 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已 经成为独立的犯罪。所以该罪有一部分是从教唆 行为中分离出去的。
第十二和十三章 共同犯罪 和罪数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下列情 况不属于共同犯罪:
• 1、一个不满14周岁的人与另一个具有完全刑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2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2

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处 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是放纵了犯罪。然而,片面 共犯又并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中的实行行为, 因而无法作为单独犯罪论处。只有将其行为认定为共同犯 罪中的非实行行为,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联系起来作为共 同犯罪处理,才能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因此,片面共 犯虽然并非如全面共犯那样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态,但可 以视为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对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片面共犯,刑 法学界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共同犯罪中的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只能是全面的、相互的,因而否定片面共犯,也有人 认为不应否定片面共犯的存在,但应该在刑法立法中将其 单独定性处理,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但根据前述分析, 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我个人认为还是应当以片面共犯 来处理为宜。但片面共犯是以全面共犯为标准拟制的。这 里,要特别注意拟制与本质的不同含义。
二、某日晚,南方某市一歌舞厅附近,三名男子即被 告人顾、孙、张与几个朋友一起在夜排档吃夜宵,他们同 时邀请附近一歌舞厅女服务员三人一起喝酒,其中,两名 女服务员系卖淫女,而另一吴姓女服务员(以下简称吴女) 则系不久前刚从北方南下打工而来,并无卖淫劣迹。喝酒 期间,被告人顾某起意奸淫吴女,得到被告人孙、张二人 响应。三人决定将吴女劝酒至醉后带至朋友的租房内奸淫。 于是,顾、孙、张三人频频向吴女敬酒,使其醉酒。午夜 时分,吴女欲回住处休息,顾某将其抱上摩托车,由张某 驾驶,与孙某一起将吴女带至事先准备好的租房房间。另 外几名男子则将两名卖淫女也带到该房另一房间内嫖宿。 当夜,顾某将吴女带入房间后,不顾吴女哭骂,强行剥下 吴女裙、裤,对其实施奸淫;孙某亦不顾吴女哭喊反抗, 将吴奸淫。张某最后进入房间内,亦欲对吴女实施奸淫, 但吴女哭喊不止并称将要报警,张某虽有条件实施奸淫但 因慑于法威而放弃奸淫,转身到隔壁房间与卖淫女嫖宿。 次日上午,吴女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顾孙二人相继落网。

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

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

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绑架致人死亡的;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特别提示〕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

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

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需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第12章共同犯罪

第12章共同犯罪
危险性都很严重。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
责任
•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 (一)按照分工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 二分法:共犯和从犯 • 三分法:正犯、教唆犯和从犯或者实行犯、教唆
犯和帮助犯。 • 四分法: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 (二)按照作用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 二分法:主犯和从犯 • 四分法: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
1989年9月,还仅是沈阳市太原街一小混混的刘涌伙同宋健 飞等6人将被害人宁勇打伤导致脾脏被摘除.
• 1991年7月伤害佟俊森案 • 1992年7月伤害孙树鹏案。 • 1992年10月枪击某派出所所长刘某案。 • 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
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47起,致死 致伤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伤、14人轻伤 • 1999年5月,中街大药房被刘涌一伙打砸,值班经理被打 成重伤。
• ①如果实行犯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按 既遂犯处理。
• ②如果实行犯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 遂。
• ③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 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 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 对于教唆犯,一般按教唆未遂处理。
• 2.部分共犯人中止。
• 一审法院认定,“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 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 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 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 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二)从犯 • 1、概念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2、从犯的形式 • (1)次要的实行犯 • (2)帮助犯 • 3、从犯的认定: • 从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

刑法总论课程第十二章 一罪与数罪

刑法总论课程第十二章 一罪与数罪
这些特殊的诈骗罪与第266条规定的诈骗 罪之间也存在一种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罪之间也是这种 关系。
(2)交叉竞合,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构 成要件,而数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交 叉关系。例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就存 在交叉关系。
并非所有的诈骗行为都符合招摇撞骗罪的 构成要件,因为招摇撞骗要求冒充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同时,并非所有的招摇撞骗行为都符 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招摇撞骗罪可以骗 取婚姻、名誉和职务,而且招摇撞骗行为没有 数额要求。
法律意义的行为理论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区分行为单复数只能以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为 标准,按照符合几个构成要件来确定一行为还 是数行为。
按照这个标准,以下五种情形属于一个行 为:
(1)持续行为,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 处于一种继续或持续状态,例如,非法拘禁一 年也只是一个行为。
(2)接续行为,指犯罪行为是性质相同 的数个举动连续完成的情形。
第十二章 一罪与数罪
一罪与数罪问题是以行为竞合理论为基础的。 行为竞合理论与共同犯罪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正好 相反。
共同犯罪解决的是数个人实现一个犯罪构成 时的刑事责任问题;行为竞合理论解决的是一个 人满足了几个犯罪构成时的刑事责任问题。
行为竞合理论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确定什么是一个行为,什么是数个行 为,或者说,是行为单数还是行为复数;
法益说主张以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为标准, 侵害一个法益的为一罪,侵犯数个法益的为数 罪。
在当前刑法学界逐渐演变为两种观点之争:
自然意义的行为说,主张根据出自行为人 意愿的身体性动作来确定行为的个数。例如, 两手双枪同时向被害人射击的,就是两个行为。
法律意义的行为说,主张行为的个数需要 借助价值评价,多个自然意义的行为可以评价 为一个法律意义的行为。例如,持刀威胁加拿 走财物的,有两个自然意义的行为,但是可以 评价为一个抢劫行为。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一)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一)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9,分数:58.00)1.甲将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

甲和丙的行为属于______。

A.共同犯罪B.非共同犯罪√C.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D.任意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题中甲、丙二人既无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

2.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______。

A.不构成犯罪B.属于意外事件C.应当从重处罚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实施赵某所教唆的杀人行为,其强奸王某的妻子超出了赵某的教唆内容,应独立构成强奸罪,赵某并非强奸罪的教唆犯。

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正确答案为D。

3.下列情况中哪些行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______A.甲某与其15周岁的弟弟共同密谋,窃取邻居家1台彩电B.乙某教唆其70岁高龄的老父亲与其一起去贩卖、运输毒品√C.丙某被他人诱骗一起实施一次爆炸行为D.丁某教唆、利用一精神病患者杀死了自己的情敌《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这些条件(刑事责任年龄没有最高的限制),构成共同犯罪。

A项中由于15周岁的人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D项中精神病患者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故A、D两个选项均不符合主体条件,甲某和丁某均属于间接正犯,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十二讲 一罪与数罪


(二)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
地偷盗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理论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即在所 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按最重的一个罪名处罚。在数罪 中比较轻重,应以法定刑的轻重为准。
二、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故意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 本的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 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其适例是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罪。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 2.须有加重的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 (三)结果加重犯的处罚 结果加重犯不构成新的罪名,定罪时仍以基本犯罪 的罪名定性;量刑时适用刑法中对结果加重犯处刑 的条款,不适用基本犯罪的处刑。
(4)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总和在一起就构成
一个犯罪。所谓“总和”是指对行为人数个 违法行为的构成按照一定的原则予以综合评 价和累计,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二)徐行犯的处断原则
1、对违法行为的次数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 次数的,行为人就构成犯罪。盗窃罪,偷税 罪
2、对违法行为的数额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
(三)典型例子: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
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 用, 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四)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 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五)牵连犯的处罚 牵连犯虽然是数个行为,但主观上是犯一罪的意 思,客观上不可分离因此应从一重论处,不实行 数罪并罚。但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依照 法律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98条关 于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 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每一种犯罪都会持续一段时间,但继续犯是在 相当的时间里发生的。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 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 续的时间。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总分74,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取走价值2万元的货物。

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属于( )。

SSS_SINGLE_SELA 不作为犯罪B 过失犯罪C 因身体受强制不构成犯罪D 受胁迫而实施的共同犯罪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仓库保管员已丧失了意志自由,因此不能以胁从犯论处。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 )。

SSS_SINGLE_SELA 不构成犯罪B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C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D 可以减轻、免除处罚分值: 1答案:C[解析] 《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按照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可以将其分为( )。

SSS_SINGLE_SELA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B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C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D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

选项A是依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进行的分类,选项B是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进行的分类,选项C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选项D是依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进行的分类。

4.甲教唆15周岁的乙实施盗窃,乙按照甲的教唆盗窃了一辆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

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是( )。

SSS_SINGLE_SELA 甲与乙共同构成盗窃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B 甲与乙共同构成盗窃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C 甲构成教唆罪,乙构成盗窃罪D 甲单独构成盗窃罪分值: 1答案:D[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2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1.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

A.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执行罚金,剩余部分再支付民事赔偿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执行罚金C.以犯罪分子的财产为限,民事赔偿和罚金各占50%D.先执行罚金,民事赔偿部分暂缓支付2.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C.不构成犯罪 D.是犯罪但应免除处罚3. 易某持枪抢劫开车的甲,强行抢走手机后下车逃跑。

甲立即开车追赶,在易某往前跑了100米处将其腿撞骨折并夺回手机。

关于甲的行为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被害人承诺 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4. 王某盗窃正在使用的汽车的轮胎,数额不大,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刘某盗窃轮胎厂准备出厂的轮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王某、刘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相同,但罪名不同,原因是( )。

A.犯罪对象数额大小不同B.犯罪对象本身性质不同C.犯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D.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5.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6. 甲意欲抢劫银行,在去银行途中,因违章乱穿马路,被车撞伤,其处于抢劫的( )形态。

A.犯意表示 B.犯罪预备C.犯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7. 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标准是( )。

A.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B.按照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犯罪分工C.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D.按照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8. 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不成立正当防卫的行为有( )。

A.假想防卫 B.事前防卫C.防卫过当 D.相互的非法侵害9. 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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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二)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______。

A.结果加重犯B.继续犯C.想象竞合犯√D.吸收犯在四种犯罪形态中,只有想象竞合犯适用“从一重处断”,因此本题应选择C。

2.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______。

A.牵连犯B.吸收犯C.想象竞合犯√D.异种数罪此题测试几种特殊犯罪形态问题。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和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因此选C。

3.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______。

A.犯罪对象的个数B.犯罪行为的个数C.犯罪构成的个数√D.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对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

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故正确答案为C。

4.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

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

邢某的行为属于______。

A.结果加重犯B.连续犯√C.牵连犯D.结合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3)数个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本题案例中邢某基于杀人的故意,连续实施了两个杀人行为,构成连续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为B。

5.某甲意图杀害乙,在乙就餐的食堂的饭菜中投毒,某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想象竞合犯√B.连续犯C.结合犯D.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本题案例中甲在乙就餐的食堂饭菜中投毒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故A正确。

6.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

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结果加重犯B.结合犯C.吸收犯√D.想象竞合犯吸收犯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仅成立吸收行为一罪的情况。

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盗窃枪支的必然结果。

7.甲为杀死乙,放火把乙家的房屋点着,造成乙的一家三口死亡,房屋烧毁,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想象竞合犯√B.实质数罪C.牵连犯D.吸收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本题中甲以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8.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想象竞合犯B.数罪C.牵连犯√D.吸收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对于牵连犯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刑法分则另有规定的,按规定。

本题中甲为了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属于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9.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机会,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继续犯B.吸收犯C.牵连犯D.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10.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

甲的行为是______。

A.牵连犯B.结合犯C.连续犯D.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二、简答题(总题数:4,分数:16.00)11.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分数:4.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刑法学说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

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犯:(1)过失不构成共犯。

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2)间接正犯不认为是共犯。

间接正犯又叫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

分两种情况:一是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二是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实行犯罪。

(3)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事前无通谋,只是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

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12.简述共同犯罪的特征。

(分数:4.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也就是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即:(1)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13.教唆犯的特点及成立要件。

(分数:4.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

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14.简述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

(分数:4.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由于想象竞合犯只有一行为,从重视行为在确认罪数方面的地位的观点看,以“一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

含有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意味。

其特征是:(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

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

同时触犯数罪的,大体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大多是数行为。

三、法条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9.00)《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试说明:(分数:9.00)(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确的首要分子;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

(2).主犯与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要分子与主犯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3).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集团的主犯即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四、辨析题(总题数:5,分数:15.00)15.请对“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实行‘谁行为,谁责任’的原则”进行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共同犯罪的结果实行“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

(3)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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