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刑法学课件9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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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刑法课件1、2、3章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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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巨的伤害。因此国家在惩罚犯罪
时应当有所节制,不得为了惩罚犯 罪而惘视公民的合法权利。
23
案例:佘祥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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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
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被丈夫杀 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
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7.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 律出版社1999年版。 8.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9.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 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 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
推荐书目
(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
包括:
(1)刑法典
(2)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规中 的刑事责任条款。例如
13
广义的刑法

《价格法》第46条规定:价格工作人员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 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法》属于行政法,但由于第46条 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属于附 属刑法规范,因此,属于广义刑法的范 畴。
28
疑点2: 对作案工具没有具体描述
何大林介绍说:“佘在口供中说作案工具中有
木棍,但案卷材料中没有关于木棍的任何描述, 也没有提到其来源等。而且,对于佘口供中承 认的作案石头,也没有详细的材料能够反映其 形状是否与无名女尸的伤口吻合等,只有说无 名女尸被沉塘的石头,但这并不能证明沉塘的 石头就是作案的石头。事实上,案卷材料当中 虽然有提到绳索,但也只是说用来捆绑无名女 尸的,也不能说这根绳索就是作案的绳索。”

刑法学 精品课课件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学  精品课课件 第一编  刑法总论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嬗变
1.一般认为,罪 刑法定原则的思 想渊源最早可以 追溯到1215年英 王约翰签署的 《大宪章》第39 条的规定。
费 尔 巴 哈
3.罪刑法定原则真正 成为基本原则,近代 刑法学鼻祖的德国刑 法学家费尔巴哈功不 可没。
2.启蒙时期 洛克、 孟德斯鸠、贝卡里 亚等三权分立的思 想也蕴含着罪刑法 定的精神。
穿刑法始终, 指导和制约刑 事立法和刑事 司法全过程的
包 括
法刑 刑 定法 相
意 义
2.对刑事司法 实践具有指导
原平 适
作用
带有全局性、
则等 应
3.对刑法任务
根本性的准则。
原原
与目的的实现
则则
具有保障作用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1.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与发展来看,罪刑 法定原则就是消极的限制机能,即限制国家 权力,保障个人自由。
2.从国际公约的规定看,罪刑法定原则也 是消极的
3.从其他国家的规定看,都只是从消极的 层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如德国、法国、瑞 士等。
建议将其修改为:“行为时法律没有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我国刑法典的体系
编、章、节、条、款、项 、段、但书
第 一 编
刑 法 总刑 论法
本 体 论 之 刑 法 概 说 目录
第三节 刑法解释
二、刑法解释
(一)概念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1)文字具有多义性、发展性 2)法律具有抽象性 3)刑法具有稳定性。
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中受到非难
王子犯法 与庶民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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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的任务 •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和社会主义制度; •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 • 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 、刑法的体系 (特指刑法典) 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的体系包 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以编、 章、节、条、款、项依次表述具体规范。 – 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有5章,共101条。 分则有10章,包括10大类犯罪。 附则为刑法典最后1个条文。 – 刑法典条文共计452条。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 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刑法概念的广义狭义之分
• 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 形式公布的刑法。专指刑法典。 • 广义刑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 涉及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法典、单行刑 法和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指对刑法典进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 1.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2.刑法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3.刑法是统治阶级阶级统治的工具。 4.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阶级性质所决定。 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第三节 刑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制定的目的 – 惩罚犯罪 – 保护人民 二、刑法制定的根据 –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 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是制定刑法的 实践根据 –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国情依据
行补充、修改而成的;附属刑法是指在非刑事 法律中规定的有关有关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
刑 法 典
刑 法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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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一章 刑 法 概 论
第 一
刑法

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念 和 性 质
狭义刑法 常典 普通刑法 主刑法 原则刑法
广 (刑法典)
义 刑
单行刑法 特典 特别刑法 辅刑法 例外刑法

附属刑法 特典 特别刑法 辅刑法 例外刑法
19.07.2020
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大学
13
19.07.2020
后又增 添刑法 修正案 和立法 解释
1954.9颁布 《宪法》
1997.3.14通过修订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10.1起实施
19.07.2020
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大学
19
1-3 刑法的制定根据
法律根据
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具体包括: 1. 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而定、修改和补充; 2. 刑法的规定极其解释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便没有法律 效力。 3. 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法律化,即通过具 体的刑法规范及其适用保障宪法的实施; 4. 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 否则就是违宪行为。 总之,刑法的各项具体规定,都应以宪法为根据,并通过惩 治犯罪行为,保障宪法的实施。
19.07.2020
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大学
34
刑法基本原则的其主要特征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
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其主要特征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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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所说的刑法学是狭义意义上的。
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 方法与研究意义
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 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所形成的有机统一的 理论结构形式。刑法学的内在理论联系 与逻辑结构是通过其理论体系而显现的, 因而从总体上把握刑法学的体系结构对 我们认识和掌握刑法学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刑法学》
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教 材
《刑法学》 主编 马 克 昌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参 考 教 材
《犯罪通论》 马克昌 主编 《英美刑法学》 主编 赵秉志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
副主编
谢望原 李希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刑法学》 主编 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刑法学》
执行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刑法的概念(续)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所 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它(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 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 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即依当地民族的实际 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制定的变通与补充 规定,也属于广义上的刑法。但由于这种规定 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效力,本课件将 不探讨其具体内容。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
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 方法与研究意义(续)
研究刑法学,首先要以辩证唯物主 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其根本指导方法。 具体而言,刑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阶 级)分析研究法、(横向)比较研究法、 (纵向)历史研究法、理论联系实际法、 社会学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但 在具体研究中,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种 方法,而是要综合各种方法系统研究, 使刑法学研究更加全面深入、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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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专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 罚;而其他学科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 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第一章 刑 法 概 述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创制和发展 刑法的制定根据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解释
重点问题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刑法解释的含义及其种类
D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重点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的含义和我国刑法解决空 间效力的原则及其法律体现
刑法溯及力的含义和我国刑法解决溯及 力问题的原则及其法律体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 和对人的效力。
(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
(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P35
法定化 实定化 明确化
立法体现P35 司法适用P37
法律依据:新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 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P(39) (一)就犯罪人而言…… (二)就被害人而言……
P10 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 法律性质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 为广泛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P13 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正式诞 生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通过:1979年7月1日。 公布:1979年7月6日。 施行:1980年1月1日。
P18 新刑法的颁布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通过:1997年3月14日。 公布:1997年3月14日。 施行:1997年10月1日。
P10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024《刑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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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件•刑法概述•犯罪论•刑罚论目录•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刑法程序01刑法概述刑法定义与特点刑法体系与分类010203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和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定罪和量刑。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功能与作用保护功能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02犯罪论犯罪概念与特征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犯罪构成要件01020304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形态与阶段犯罪形态犯罪阶段犯罪类型与分类犯罪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自然犯与法定犯、国事犯与普通犯等。

犯罪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等。

03刑罚论刑罚概念与目的刑罚概念刑罚目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防止社会上的一般人犯罪。

刑罚体系与种类刑罚体系刑罚种类刑罚裁量与执行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刑罚消灭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犯罪人应受刑罚处罚的权利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的事由包括:超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要点一要点二复权复权是指对于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在其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后,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释放后的生活、工作情况,经过一定时期的考察,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恢复其原有的某些权利或者资格。

例如,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经过一定时期的考察,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可以恢复其政治权利。

刑罚消灭与复权04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专属性、严厉性和法定性01 02 03刑事责任认定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事实、证据和刑事责任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

《刑法》完整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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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
《刑法》完整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
念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公民或单位。
自然人主体
单位主体
《刑法》完整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自然 案例:何某9岁丧父,与母亲一起生活。后其
案例:李某某日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
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
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
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
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
令其停车。被告人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
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被摔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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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分析:法院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充
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徐建平作出了公正的判 决。2003年4月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判处犯故意杀人罪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徐建平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12月 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 核准对徐建平的死刑判决,之后几日对徐建平以 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完整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
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 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 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 罪动机等因素。
《刑法》完整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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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当防卫的条件(续)
(四)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注意2点: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五)限度条件
•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 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 •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
•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后者影响前者,前者也制约后者。形象地说,犯 罪形态与犯罪阶段之间是点与线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的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 关于犯罪既遂的学说: • (一)犯罪结果发生说。区分既遂与未遂应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 (二)犯罪目的达到说。区分既遂与未遂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天津大学刑法学课件(9-12章)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行为概述
一、排除犯罪行为的概念 二、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
一、排除犯罪行为的概念
概念: (又称正当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
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 我国刑法特地对其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形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综合考虑防卫过当所造成的危害的轻重,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以及其他 主客观因素。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三、避险过当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四)限制条件 1、方法上的限制条件——不得已 2、主体上的限制条件——行为人在职务上、业务上不能负有特定责任
(五)限度条件 不能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而对另一种合法权益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应有的损害。通 常认为,所谓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四、避险过当
• 1.概念 • 指避险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应负刑事责任的避险行为。如果避险行
危险犯的定义有不同的认识: • 仅对法益构成危险就可成
立的犯罪; • 第二类,从犯罪既遂的角度定义。如多数法学教材主张,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
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严重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 罪。”
• 由于危险状态也是一种犯罪引发的一种结果,故危险犯当然就是结果犯的一种特殊类型, 因此,遵从前面界定结果犯的标准,还是应当从犯罪既遂的角度给危险犯下定义。
第二,犯罪实行。即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犯罪所要侵害的对象。这是犯罪行为过程的中心环节,犯 罪的实行行为直接指向犯罪对象,侵犯犯罪的客体。只有经过犯罪实行才可能实现犯罪的最 终目标。犯罪实行阶段的起点是着手实行,终点是实行行为的终了。
二、犯罪形态及其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1.概念: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停止下来所呈现出的结局状态。 2.犯罪形态和犯罪阶段的区别:
为、自损行为、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等其他行为,也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和刑事违法性, 而同样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时间条件 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 • 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到来, 。 • 2、事后防卫,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续)
(三)对象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 • 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3)在主观上都是具有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目的的行为,即在主观上都要求 行为人必须 是为了使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 才能排除犯罪性。
(4)在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5)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超过了客观要件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
对这一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过当”问题,刑 法对两者的过当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措施。
特征。
• 由于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因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避险过当行为的具体罪 名。我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 1.相同点: (1)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都属于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都属于由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紧急行为类型。
• 特征:
假想防卫特点
• 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 •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 • 其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续)
为所损害的法益比所保全的法益发生不均衡的现象,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开 始从正当行为转化为违法行为。
• 2.特征 (1)必须符合避险行为的基本主观条件——前提条件。 (2)在客观上必须是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客观特征。 (3)在主观上必须对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他人合法权 益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罪过——主观
3、对于预备犯裁量刑罚时,所“比照”的既遂犯,应当是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形成的,或 者必将出现的既遂犯或者类似的既遂犯,预备犯与所比照的既遂犯之间具有合乎逻辑的 因果关系。
4、对于预备犯如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罪行的性 质和严重程度;预备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进展程度;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原因以 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
一、犯罪预备(续)
(二)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把握以下几点: 1、对预备犯的处罚要轻于既遂犯和未遂犯,这正是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
求。 2、对于预备犯的处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主要区别: • (1)危害来源不同。 • (2)损害对象不同。 • (3)实施条件不同。 • (4)限度要求不同。 • (5)主体范围不同。 • (6)对行为对象的要求不同。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本章目录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的既遂形态 第三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 即危险犯是指实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危险状态,从而 成立既遂的犯罪类型
第三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一、 犯罪预备 二、 犯罪未遂 三、 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1.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 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 (三)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这是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概念的通说。犯罪既遂形 态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 体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一)结果犯 • 受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学界对结果犯这一概念存在明显不同的理解。 • 一类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 • 另一类观点认为,以成立犯罪是否必须具备犯罪结果这一要件来界定结果犯。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的过程和阶段 二、犯罪形态及其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一、犯罪的过程和阶段
• 最完整的犯罪过程应该划分为以下阶段: 第一,犯罪预备。即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条件。包括准备犯罪工具和制造犯罪条件,如学习犯
罪技术、收集犯罪情报、制定犯罪计划,寻找作案工具等。犯罪预备阶段的起点是开始预 备行为,终点是预备行为的完成。
(二)行为犯
• 行为犯同样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 • 一类观点是从犯罪既遂的角度解释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
遂的犯罪 • 另一类观点认为,判断是否是行为犯,应当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或者说法律条文本身的
规定来看,如果条文没有规定出特定犯罪结果,只规定出危害行为,那就是行为犯。
(三)危险犯
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
损害的行为。

正因为此,防卫行为由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违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应
当负刑事责任。
特征: 1、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危害性与主观罪过性。这是它同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起因条件 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 2.应当包括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 4.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 假想防卫 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 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
构成特征:
•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二、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
• 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性行为。 • 而事实上还有一些诸如依照法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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