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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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必备材料:申请表、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 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
要求包括申请表、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必备材料。
2.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情况、食品经营品种等 要求
申请表需要详细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情况、食品经营品种等要求。
6. 其他相关材料,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以确
现场检查核实
1.《》部分内容可能包括
一、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卫生条件、装修设施、食品储存等;
二、2.原料、添加剂、包装合规性检查
检查验收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核对象
1.申请许可单位或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3.存储条件与环境卫生:审查人员将对申请人的存储设施与条件进行评估,包括储存温度、湿度以及通风情况
等方面。此外,还会对存储环境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审查内容
1. 经营者基本信息审查
包括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基本情况审查。
2. 食品产品和生产工艺审查
对申请者的食品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原料采购、加工配送、储存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相关政府文件和通知
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和通知,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遵守的政策和规范。
4.卫生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根据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的抽检结果,审核是否合格。
5.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设备的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审核食品经营者的生产、加工、储存设备是否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五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十六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等设施。

第十九条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配备无毒、清洁的专用取放工具及容器,售卖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

第二十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章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二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引言: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指南,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过程公开、公平、透明,达到食品安全的最高标准。

一、许可审查范围1.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2. 食品销售企业:包括食品零售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和食品餐饮企业。

二、申请材料1.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生产设施与设备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2. 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标准1. 食品生产企业:a. 生产设施与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设施的布局、通风、照明、卫生条件等。

b. 生产工艺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体系。

c. 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供应商资质可靠。

d.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必须详尽,包括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

2. 食品销售企业:a.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通风卫生等。

b. 销售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标签上要有明确的产品信息。

c. 供应商资质必须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审查程序1. 食品生产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b. 专家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c.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检测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2. 食品销售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b. 检查包括场所的卫生情况、食品存储条件、销售环节等。

c. 根据检查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五、审查结果与后续管理1. 审查结果:a.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审查的企业将被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工商文[2012]3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16【实施日期】2012.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工商文[2012]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职责采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分类和信用评价,并根据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经营场所和特点,实施不同监督管理措施的制度。

第三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第四条基层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

以下内容可纳入信用档案:(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食品安全承诺书;(四)食品安全自律制度(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情况记录(六)市场巡查(检查)记录;(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八)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九)信用等级评记录;(十)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认为应当纳入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doc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一、引言1.1 目的阐述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目的,如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1.2 适用范围明确本审查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申请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审查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审查必须遵循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申请企业合法经营。

2.2 公正性原则审查过程应公平、公正,对所有申请企业一视同仁。

2.3 透明性原则审查标准、流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审查流程3.1 申请提交明确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和格式要求。

3.2 材料审核描述材料审核的内容,如企业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3.3 现场核查规定现场核查的范围、方法和标准。

3.4 综合评定说明综合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3.5 许可决定规定许可决定的作出流程和通知方式。

3.6 许可公示明确许可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期限。

四、审查内容4.1 企业资质列出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4.2 经营场所规定经营场所的面积、卫生条件、设施设备等要求。

4.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描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如进货查验、食品储存、不合格食品处理等。

4.4 人员要求规定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培训和健康要求。

4.5 食品追溯体系要求企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4.6 应急处理机制规定企业应建立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五、审查标准5.1 资质符合性明确企业资质的审查标准。

5.2 场所合规性规定经营场所的合规性审查标准。

5.3 管理制度完备性描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审查标准。

5.4 人员合格性明确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合格性审查标准。

5.5 追溯体系有效性规定食品追溯体系的有效性审查标准。

5.6 应急机制可行性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可行性审查标准。

六、违规处理6.1 违规情形列出申请过程中可能的违规情形。

6.2 处理措施规定对违规情形的处理措施,如警告、撤销申请等。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实施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

根据《通知》和总局有关会议精神,省局决定在配套的审查实施细则制订、新版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许可文书格式统一及许可审批操作平台培训等准备工作完成后,全省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过渡期的食品经营许可(一)根据《通知》和总局有关会议精神,省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为食品经营许可的过渡期。

过渡期间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省局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各地应及时通知有关食品经营者把过渡期间发放的许可证换为新证。

(二)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三)未设区的济源市、省直管县(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规范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河南省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10月25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直接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反馈意见。

联系人:陈培真电话:*************传真:0371-********E-mail:**************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14日河南省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销售类,下同)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审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风险高低,分类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其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从事食品经营的场所,包括门店、仓库等场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豫办〔2016〕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防治大气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动员会议的要求,凝聚广泛共识,勇于担当,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我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应尽的义务,主动配合,制定计划,压实责任,层层传导,上下联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

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油烟净化措施和餐厨废弃物处理制度,扎实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二、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和《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时,将油烟净化设施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通风排烟设施的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督促餐饮服务单位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治理措施,做到油烟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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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要求。

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四节要求。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五节要求。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除满足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的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

申请单位食堂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和第三章第六节要求。

第七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现场核查项目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经现场核查,通用要求及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符合规定的,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符合规定;通用要求或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不符合规定(《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现场核查表及核查结果判定标准》见附件1)。

第二章通用要求第八条大型以上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且持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十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

有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类别、食品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2)。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50%。

如门店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可适当减少。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宜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餐饮重点环节。

第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地面应当防滑、易清洁。

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地漏带水封。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墙壁应当有1.5m以上的墙裙,墙裙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五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应当设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容器。

第十六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或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如门店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可不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十八条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应为不锈钢等易于清洁材质制成,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十九条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按照分类要求,设置转运车、传送升降梯等食品转运设施,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为不锈钢等易清洗材料制成,保温、防尘且内壁平整,不易造成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一条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

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得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第二十二条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加工经营场所入口处。

第二十三条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一次性聚餐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应当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加工经营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厕所应当采用水冲式,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等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三章专项要求第二十五条各类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二十六条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一)设置与其他场所的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二十七条各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面积应与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2)。

第一节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八条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果蔬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第二节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九条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第三节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条申请自制饮品制作(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四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二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500~10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1001~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1501~20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7;面积大于20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四)按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分餐专间。

(五)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的10%,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10%。

各专间面积≥10㎡,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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