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基本险条款
企业财产险条款

企业财产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财产安全,防范及应对财产损失风险,保险公司制定了本条款,特此对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范围等进行规定。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企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办公室、设备、库房、货物等,具体根据保险合同确定。
第三条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第四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法人或合法经营者。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免责第五条本保险责任包括财产丢失、损坏、盗窃、火灾等风险,具体按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2.战争、暴乱、罢工、恐怖活动等人为因素;3.保险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的财产损失;4.被保险人故意破坏或不正当使用所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与赔偿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应以实际物品价值为准,不同物品的保险金额可以单独确定。
第八条在保险期限内,如出现被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保险公司在受理报案后,将进行理赔评估并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应以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除由双方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由以下情况引起:1.被保险人的企业终止经营;2.保险期满但双方不再延续保险合同;3.依法解散或被吊销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险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未消耗的保险费。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款的修订与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新签订的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本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以上仅为企业财产险条款的概要介绍,具体保险内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保险合同为准。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受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和损害,例如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
该保险的基本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赔偿受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家庭用具及其附属设施、办公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财产;2、因损失而导致的租金损失、利润损失、生产停工损失、公共事业设施的损失等经济损失;3、受损物品的清理、修复费用,包括建筑修复、设备维修等费用;4、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责任赔偿。
第二条保险基本定义1、被保险人: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与保险人签订本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名下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家庭用具及其附属设施、办公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财产。
3、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和风险程度,收取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
4、保险限额: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财产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本保险 contract 一旦生效,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免责1、保险事故属于国家法律禁止保障的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3、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实情或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4、被保险人没有妥善保管被保险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条保险赔偿1、保险人在受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估损,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2、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报案受理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报告、费用清单等。
3、被保险人在报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保险事故情况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资料,保险人有权拒绝或减少或延迟赔付的权利。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限制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及其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章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应约定具体的保险标的,并载明其名称、质量、数量、保险价值和投保金额等主要事项。
第三条保险标的应为被投保财产的附属设备、附属物或因保险标的设备、物遭受直接物理损失而影响使用功能使被保险人需要继续维修或重建的附属费用。
第四条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可以将相同性质、同一时间、地点、同一保险利益的多个保险标的合并为一个,保险费按标准分别计算。
第五章险别和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可分为火险、水险、盗抢险等险别。
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和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所投保的险别和责任。
第六条火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因火灾直接造成的损失,以及为扑救灭火等必要而支付的损失。
第七条水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暴雨、洪水、泄漏、管道破裂等直接导致财产受损的情况。
第八条盗抢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遭受盗窃、抢劫、抢夺导致的损失。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中,可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需要,分别约定上述险别的责任范围和限制。
第十章保险责任的起始和终止第十一条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为保险合同成立时,并符合约定的投保起始时间。
第十二条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提出续保要求,保险责任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十四章理赔事宜第十五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将依据条款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
第十六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调查文件和材料,以便进行理赔。
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的合理时间内,对理赔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第十八条理赔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投保金额。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6.冰雹;7.地崩、山崩、雪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_、民众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_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范本3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范本3篇篇1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法律载体,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被保险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
下面将介绍一份关于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的范本。
第一部分:定义和解释1. 被保险人:指在本合同中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 保险人:指签订本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3. 被保险财产:指在本合同中约定承保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备、存货、机械设备等。
4. 保险标的:指被保险财产中具体约定承保的部分。
5. 保险费: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
6. 保险期间:指本合同的有效期,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7. 保险金额: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水灾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2. 保险人应在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应的损失金额;3.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发生的损失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数据。
第三部分:保险费用和赔偿方式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2. 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交损失核定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3.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组织查勘工作,并按照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第四部分:终止合同和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解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2. 双方如因本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部分:其他条款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签订合同;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一份关于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范本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企业财产保险方案样本(3篇)

企业财产保险方案样本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保障其财产安全的保险。
该保险主要包括保险险别有:火灾爆炸险、自然灾害险、盗窃险、雇员失职行为险、货物运输险、玻璃破碎险等。
为了满足企业不同的需求,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
以下是一个企业财产保险方案的样本,用于提供参考。
保险对象及保险金额: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保险金额:1000万元2. 专用设备及机械装备:保险金额:800万元3. 物品、家具、办公设备等:保险金额:500万元4. 仓库及库存货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险别及保险费率:1. 火灾爆炸险:保险金额:5000万元保险费率:1.5‰2. 自然灾害险:保险金额:5000万元保险费率:0.8‰3. 盗窃险:保险金额:3000万元保险费率:2.0‰4. 雇员失职行为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费率:0.5‰5. 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2000万元保险费率:根据不同运输工具和目的地确定6. 玻璃破碎险:保险金额:500万元保险费率:1.0‰特别约定:1. 本保险方案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2.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保险金额根据实际价值确定,并须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3. 对于特殊价值的设备及机械装备,需要另行投保专项保险;4. 仓库及库存货物的保险金额根据实际库存价值确定,并定期调整保险金额;5. 货物运输险的保险金额、费率和特别约定根据具体运输方式和目的地确定,并提供相关运输合同和风险评估报告;6. 玻璃破碎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实际玻璃面积确定,并须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注意事项:1.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具体费用以保险公司报价为准;2. 保险期限为一年,续保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保险公司;3. 如发生保险事故,企业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4.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后,将按照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进行赔偿;5. 保险公司有权对企业的防灾措施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范围本合同适用于财产保险基本险的投保和赔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财产因以下原因而遭受直接损失或损坏的赔偿:1. 火灾、爆炸、雷击;2. 暴风雪、龙卷风、冰雹;3. 水渍、水灾、海啸;4. 地震、泥石流、滑坡;5. 盗窃、抢劫、劫持;6. 撞击、倒塌、坠落。
第三条责任免除对于以下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保险事故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2. 保险事故系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造成;3. 保险事故系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造成;4. 保险事故系政府征用、征收、拆迁造成;5. 保险事故系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
第四条投保和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向本公司提供准确的财产价值和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应按照财产实际价值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五条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第六条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尽快进行核实,确定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赔偿款项。
第七条续保和解除合同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可以续保。
被保险人应在续保前提供有关财产的最新价值评估和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本合同可以由任何一方在提前通知对方后解除,解除后应支付相应的解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备注:本条款为财产保险基本险的条款,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和填写。
企业财产险三险区别

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 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 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七)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 (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 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 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用,由保险人承担。 (六)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 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 承担。
不同的是被保人的被保范围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递增。
企业财产险之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
财产基本险 财产综合险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 (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 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雷击;
(一)火灾、爆炸
承 保 范 围
(三) 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 、雹灾、冰凌、泥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 、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 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 失; (六)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 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 保险标的的损失。
以上三险的保险保的物、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人及抽保人的义务等其它都相同,不同的是被保人的被保范围扩大财产一切险
财产一切险:
(承保基本险+一切险之外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 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 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 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 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综上所述,财产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是财产保 险中覆盖最大,最广的保障! 基本险、综合险是列明式的,就是列明的责任负责赔偿,没列明 的就不赔,而一切险是除外式的,就是不属于除外责任中列明的 责任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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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一九九六年七月)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
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
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
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雷击;
(三) 爆炸;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
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 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 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
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
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
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 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
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
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
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
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台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换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局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基本险年费率表
(按保险金额每千元计算)
财产保险基本险投保单
投保人: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