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质量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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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与控制,明确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公司所属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质量管理是对物资采购、监造、检验、仓储、配送、使用、服务等过程物资质量实行指导、控制与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生产运行处物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资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公司物资采购质量工作,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有关部门对物资采购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

(二)对涉及物资采购质量的部门和单位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物资采购质量检查和监督抽查,通报检查结果,处理存在问题;

(四)对物资采购质量检验过程中或直达现场后发现的质量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五)建立二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反馈和处理机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

(六)对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的运行状况。

(七)组织协调处理各单位间物资采购重大质量问题、事故与纠纷;

(八)组织开展物资采购质量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第六条生产运行处负责采购设备选型,负责提出采购设备的技术配置和验收标准;参与采购设备的招标、谈判,负责组织选型设备的技术谈判、签订技术协议;负责组织采购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

第七条规划发展处负责项目物资技术参数的制定,配合工程项目物资的验收管理,并组织工程项目物资的运行调试等。

第八条研究院(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和网络设备选型配置审查等,并配合对上述设备的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协助对采购的石油专用化工产品、消防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等物资进行验收。

第十条科技质量处负责采购物资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公司重要采购物资驻厂监造制度及驻厂监造的组织实施,并监督各单位物资采购的建议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物资采购质量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订本单位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三)负责及时反馈一级和重点二级物资采购质量问题、事故,并协助进行调查与处理;

(四)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重要物资的驻厂监造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物资采购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对采购的物资进行质量检验与验收;

(六)负责开展全面质量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

第三章基本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质量负责制。采购物资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物资管理中心建立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反馈和处理机制,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一定程序对发

生物资采购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物资部门、单位、个人以及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按以下程序进行反馈:

(一)各单位发现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应及时向公司物资管理中心上报。报告采取书面形式,内容详细说明发现质量问题和事故的时间、物资品种、采购量、问题量、涉及金额、问题环节、供应商、已采取的措施、是否有违规操作以及相关建议与要求等等。

(二)各单位于每季度末前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本季度一级物资质量情况。报告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本季度发现的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和事故的数量、物资品种、主要环节、涉及的供应商、处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对一级物资采购质量管理的相关建议等等。

(三)公司物资管理中心汇总一级采购物资的质量问题,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批复结果及时汇报公司领导并反馈各单位。

(四)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对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对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

第十五条公司物资管理中心组织建立二级物资采购质量问题、事故反馈和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发现,有效处理。按季度向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上报二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涉及重大物资采购质量问题、事故时,立即上报。

第十六条各单位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物资采购质量档案,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质量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协议、买卖合同、检验(监造)报告、质量情况反馈等。

第四章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一节供应商准入与选择

第十七条物资采购质量要从源头加强控制,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供应商因故意或过失提供不合格物资,造成较

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

第十九条各单位除公开招标外应在公司统一的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并对供应商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及物资质量抽查,了解供应商的工艺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体系以及企业信誉等情况,对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或验证。

第二十一条对于国家明令实行产品生产许可、强制认证和公司实行产品质量认可的物资,选择的供应商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并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不当方式指定供应商,影响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节采购实施

第二十三条采购应全过程倡导质量至上的理念,确保在重要和关键环节对技术与质量进行控制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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