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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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企业所得税的那些不征税收入

盘点企业所得税的那些不征税收入

盘点企业所得税的那些不征税收入所谓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一.一般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对不征税收入的解释:(1)财政性资金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②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③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①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③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的区别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税收是国家运行的重要资源,通过征税来获取收入并用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服务。

然而,在税收中存在着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不同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类型的收入,并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征税收入的定义与特点征税收入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税收制度,依法对公民、企事业单位征收的税款。

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财政收入,是通过税法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按照一定期限由纳税人缴纳给国家的。

征税收入具有几个特点:1. 法定性: 征税收入是依据法定的税法进行征收的,必须按照法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缴纳期限缴纳给国家。

2. 强制性: 征税是具有强制性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定税法缴纳税款,否则将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3. 程序性: 征税有一定的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税务机关的审核与征收等环节。

二、不征税收入的定义与特点不征税收入是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或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在特定条件下被豁免或减免税款的一种情况。

不征税收入的特点如下:1. 豁免性: 生成不征税收入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免除或减免税款。

2. 特定条件: 不征税收入所享受的减免或豁免优惠是有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可享受此项优惠。

3. 目的明确: 不征税收入通常是为了某种明确的目的而设立,例如为了扶持某个特定的产业或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三、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1. 定义区别:征税收入是指依法征收的税款,而不征税收入则是在特定条件下不需要缴纳税款的收入。

2. 形式区别:征税收入是以缴纳税款的形式给国家,通过税收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不征税收入则是通过减免或豁免税款的方式达到特定目的。

3. 依据区别:征税收入依据的是税法的法律依据,而不征税收入则依据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条件。

4. 范围区别:征税收入适用于所有纳税人,而不征税收入只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或单位。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是指发生的行为不在该税种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即属于征税范围以外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

2. 免税是指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税款。

3. 零税率是指应税行为适用0税率。

0税率是目前最优惠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端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可以申请退还进项增值税。

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二、开票上的区别
1. 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2.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再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3.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

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三、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
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3、零税率
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摘要: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二、不征税收入的种类三、不征税收入的调减情况说明四、不征税收入的意义和作用五、结论正文: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这类收入在税收政策上享有免税待遇,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不征税收入的种类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费用。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根据国务院决定或法规规定,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的调减情况说明在实际操作中,不征税收入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调减情况。

例如,某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购买生产经营设备,这部分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不征税收入逐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会相应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不征税收入进行调减,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不征税收入的意义和作用不征税收入政策在税收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减轻企业负担:不征税收入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征税收入政策可以鼓励企业投入更多资源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如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有助于提高全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保障财政收入:不征税收入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有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

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

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一、背景介绍不征税收入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企业所得中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不征税收入的调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不征税收入调减的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二、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原因1.经济发展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压力逐渐增大。

为了增加税收收入,政府需要对不征税收入进行调减。

2.调整税收结构:在税收政策调整的过程中,政府会根据实际需求对不同类型的不征税收入进行调减,以实现税收结构的优化。

3.防止滥用不征税政策:有些个人或企业可能滥用不征税政策,以获取不应享受的免税待遇。

调减不征税收入可以减少这种滥用现象。

三、不征税收入调减的方式1.调整免税额度: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免税额度的大小,来实现对不征税收入的调减。

一般来说,免税额度的调整与居民收入水平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有关。

2.缩小免税范围:政府可以缩小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将原本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从而实现对不征税收入的调减。

3.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对不同行业或特定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减少或取消原本的不征税待遇,以达到调减不征税收入的目的。

四、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影响1.财政收入增加:通过调减不征税收入,政府可以增加税收收入,从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2.促进税收公平:不征税收入的调减可以减少税收优惠的滥用现象,提高税收的公平性,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

3.影响个人和企业的经济利益: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不征税收入的调减可能会减少其经济利益,增加税收负担。

因此,在进行不征税收入调减时,需要平衡税收收入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

五、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应对策略1.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教育,让纳税人充分了解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原因和影响,提高他们的税收意识。

2.减少税收负担:政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以缓解不征税收入调减带来的经济压力。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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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目前,我国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

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对这类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一、财政拨款
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管理;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

同时,考虑到财政拨款界定标准的复杂性,本条专门明确,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

不征税收入和税收优惠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和税收优惠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和税收优惠的区别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且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然而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许多纳税人会认为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这是对不征税收入的一种误解。

下面普道咨询从三点来讲解不征税收入和税收优惠的区别:一、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被提出时是与免税收入并列出现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本质上讲,不征税收入是相对于应税收入而言的,而免税收入则是从属于应税收入的。

二、不征税收入有明确的范围,与税收优惠中的免税收入有明显的界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的解释,不征税收入项目的具体界定为: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预算程序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直接拨付的经费。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税法设置“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一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的界定权属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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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例1: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企业盈利,适用税率25%,下同),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

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万元)。

例2: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

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政府补助)-100(成本费用)-100(不征税收入调
减)+100(支出调增)=0(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并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收益。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过程为: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100万元,再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行次填入100万元,最后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100万元,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100万元。

但税务机关经常在不征税收入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政府补助对应的支出100万元已在相关成本费用中体现,企业一般会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调减100万元,第38行调增100万元,而政府补助100万元却没有计入收入总额。

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

税务机关会要求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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