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干混砂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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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JG/T230—2007)

预拌砂浆JG/T230—2007)

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工程及其他特种用途的水泥基预拌浆。

该标准规定了预拌砂浆的定义、分类、符合、标记、原材料、要求、制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订货与交货及干混砂浆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预拌砂浆,包括砌筑、抹灰、地面工程及其他特种用途的水泥基预拌浆。

本标准引用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涵盖了一些术语和定义。

其中,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工程及其他特种用途的水泥基预拌浆。

普通干混砂浆按用途分为砌筑干混砂浆、抹灰干混砂浆、地面找平干混砂浆和灌浆干混砂浆,并采用表2的符号。

4.1.2.2特种干混砂浆分类和符号特种干混砂浆按用途分为防水干混砂浆、外保温粘结干混砂浆、外保温抹面干混砂浆、聚苯颗粒保温干混砂浆和无机集料保温干混砂浆,并采用表3的符号。

4.2标记预拌砂浆的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执行标准等信息。

6.2.2.8 干混外保温粘结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15的要求。

同样地,6.2.2.9 干混外保温抹面砂浆的性能也应符合表16的要求。

6.2.2.10 干混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17的要求。

最后,6.2.2.11 干混无机集料保温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18的要求。

7.1 湿拌砂浆7.1.1 材料贮存7.1.1.1 各种材料应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7.1.1.2 水泥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同时应采取防潮、防污染措施。

7.1.1.3 细集料的贮存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同品种、规格的细集料应分别贮存。

预拌砂浆最新标准规范表

预拌砂浆最新标准规范表

预拌砂浆最新标准规范表预拌砂浆作为建筑材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预拌砂浆的标准规范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以下是最新的预拌砂浆标准规范表,供相关企业和专业人士参考。

一、预拌砂浆的定义预拌砂浆是指在工厂内按照一定比例将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原材料混合均匀后,通过专用运输设备直接运输到施工现场的砂浆。

二、预拌砂浆的分类预拌砂浆按照用途可分为: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等。

三、原材料要求1. 水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2. 骨料:应具有良好的级配,无杂质,满足强度和耐久性要求。

3. 外加剂:应根据砂浆性能要求选择合适的外加剂,确保砂浆的稳定性和工作性。

四、性能指标1. 强度等级:预拌砂浆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强度等级。

2. 稠度:预拌砂浆的稠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便于施工操作。

3. 保水性:预拌砂浆应具有良好的保水性,防止水分过快蒸发。

4. 抗渗性:预拌砂浆应具备一定的抗渗性,防止水分渗透。

五、施工要求1. 运输:预拌砂浆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和温度变化。

2. 储存:预拌砂浆应在阴凉干燥处储存,避免直接日晒和雨淋。

3. 使用:预拌砂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避免长时间存放。

六、质量控制1. 检验:预拌砂浆在出厂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标准。

2. 施工监督: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验收:施工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七、安全与环保1. 安全: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

2. 环保: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八、结语预拌砂浆的最新标准规范表为建筑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

相关企业和专业人士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生产和施工,以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长期稳定。

以上是预拌砂浆最新标准规范的概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5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发展绿色建筑,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

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预拌砂浆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综合价格。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提升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和施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使用允许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工矿固体废弃物制造的机制砂。

第六条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第七条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预拌砂浆的使用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预拌砂浆使用要求

预拌砂浆使用要求

预拌砂浆使用要求预拌砂浆包括普通砌筑砂浆、普通抹灰砂浆、普通地面砂浆、界面处理砂浆、加气混凝土专用粘结砂浆与抹面砂浆(其它特种预拌砂浆不在本次规定内)的使用要求。

预拌砂浆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及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编制施工方案,并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一、预拌砂浆分类、符号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1.1湿拌砂浆分类和符号(JG/T 230-2007)2.1湿拌砂浆技术要求(JG/T 230-2007)干混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GB 50003的规定,干混砌筑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应小于1800 kg/m3。

2.2.1普通干混砂浆性能指标(一)(JG/T 230-2007)三、预拌砂浆进场检验、储存与拌合(JGJ/T223-2010)3.1预拌砂浆进场检验3.1.1预拌砂浆进场时,供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等。

3.1.2预拌砂浆进场时应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拌砂浆外观质量检验应均匀,无离析、泌水现象,湿拌砂浆在运输过程中,会因颠簸造成颗粒分离,因此湿拌砂浆进场后,先进行外观的目测检查,可初步判断砂浆的匀质性与质量变化。

2 散装干混砂浆应外观质量色泽均匀,无结块、受潮现象。

3 袋装干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3.1.3湿拌砂浆应进行砂浆稠度检验,符合下表的规定。

3.1.4预拌砂浆的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应按下JGJ/T223-2010附录A的规定进行复检。

3.2湿拌砂浆贮存3.2.1施工现场宜配有密闭、不吸水的储存容器,储存容器数量、容量应满足砂浆品种、供货量的要求。

储存容器使用前,应无杂物、无明水。

储存容器应有利于储运、清洗和砂浆存取。

砂浆存取时应有防雨措施;储存容器宜采取遮阳、保温等措施3.2.2湿拌砂浆应按品种、强度等级等分别存放,严禁混存混用,且先存先用。

应在储存容器旁醒目位置标明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等。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治理水平,依照《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8〕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治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治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组织实施,托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现行资质治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治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舞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治理登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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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0年4月16日印发
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
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
(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四)人工砂加工和干混砂浆生产及包装区应设置有效的防尘设施,其环境达到环保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生产制度,并落实到位;
(五)干混砂浆袋装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应符合J11454-2009技术规程要求;
(六)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移交施工单位前,应携带买卖合同、交货检验记录、交货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协会办理登记。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项试验室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试验室负责人应为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专职试验员配置不少于3-5人,质检员不少于2人,均应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或初级以上职称,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干混砂浆交货检验以抽取实物试样检验结果为依据,供需双方应在交货地点共同取样和签封。

每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生产批号,每400t检验一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认真按标准规定做好进场检验,严禁不合格砂浆用于工程,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操作。

(一)预拌砂浆进场后应按规定复验,同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且每一楼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地面砂浆每层且不大于1000㎡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抹灰砂浆每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普通防水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

(二)使用时应随拌随用,搅拌时间自加水起不少于
3min,直至搅拌均匀,确保稠度满足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施工过程应认真按规定操作和进行质量控制,并按验收规范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四)及时收集、检查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交货检验报告,并归入工程资料。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严把质量关。

(一)按标准要求旁站检查预拌砂浆交货检验过程,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
(二)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三)对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和不按规定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预拌砂浆应用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重点应检查如下内容。

(一)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及贮存;
(二)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过程;
(三)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试验环境;
(四)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
(五)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六)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
(七)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
(八)依据相关标准抽样检测预拌砂浆原材料,出厂及交货检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及预拌砂浆产品。

第十条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建、停产(停止供应)整改,涉及工程质量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录不良行为并公示。

(一)未办理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预拌砂浆搅拌站的;
(二)生产企业或外埠生产企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向施工单位供应预拌砂浆的;
(三)未按规定对计量设施及主要试验仪器检定的;
(四)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过期仍生产供应的;
(五)原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原材料混仓使用的;
(六)未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七)配合比未经设计及试验确定生产的;
(八)质量、安全、环保体系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其整改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

(一)使用未经审查同意生产企业产品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及检验不合格的;
(三)经抽样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仍使用的;
(四)使用超过保质期且无重新验证预拌砂浆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选用预拌砂浆。

违反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省政府令219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外埠生产企业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本市应到监督机构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埠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四)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要求同意,生产场所经实地考察达到相关规定和《预拌砂浆》等标准要求,其预拌砂浆方可用于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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