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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著作读书笔记(精选6篇)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精选6篇)读完一本书以后,大家一定都收获不少,这时候,最关键的读书笔记怎么能落下!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学著作读书笔记(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1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
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所保持的。
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
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
这项规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律为其“撑腰”。
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乐观,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是否被社会成员接纳?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束,一个是法规约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
法律读书笔记五篇范文

法律读书笔记五篇范文第一篇:法律读书笔记《乡土中国》读后感《乡土中国》是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的一本小册子,这本不过五六万字的小书却成为了涉足社会科学的年轻学子的必读书之一。
尽管时隔七八十年,里面描述的过去岁月里种种对我来说也仿佛似曾相识。
中国的近代史向来被认为是惊天巨变、翻天覆地的百年,但费老有意无意地向我们暗示隐藏在表面的惊涛骇浪之下,那社会结构深处的平静绵延。
《乡土中国》全书分成十四个篇目,共同勾勒了传统中国的面目轮廓,也正因为是对传统中国的勾勒,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当今中国的描摹。
每个民族有其独特的历史,从而展现出丰富的形态。
我们要去更好的理解理解这些形态,就要去探究背后的原因。
传统中国的生产力条件可以简单概括为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其中两个特点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权力结构和统治策略。
这两个特点分别是剩余价值不足与简单再生产。
存在剩余价值是剥削的基础,而一般的情况下,中国农民那人均一亩三分地的产量,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之外,往往是所剩无几。
即使是今天,粮食产量与当年不可同日而语,但农民家庭也往往需要依靠外出打工或是种植经济作物等方法才能够维持生计。
事实上,明朝开始,人均耕地面积就已经非常紧张,也是在那个时候,家庭副业才在这种情况下兴盛起来。
存在剩余价值也同时是正如前面所说,治理需要一个权威,谁来统治的问题就转化为了谁最具有权威性的问题。
传统社会,是一个变化缓慢的社会,在这里,最重要的知识是经验而不是理论。
在那个没有杂交水稻,没有播种机,没有收割机,没有大棚,没有农药,没有化肥,没有种种今天农业生产的常见事物的时代里,年长者的经验而不是科技才是第一生产力。
年轻人需要像陶渊明那样,“农人告余以春及,将有事于西畴”,于是长者就成了那个时候的“先进阶级”。
权威的树立从来都是基于实用而不是道德,尊老的道德与无为的政治理念一样,是为了避免权威受到不必要的挑战导致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而事后形成的。
我们也因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孝这个传统美德日渐式微,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老人在其他领域丧失话语权的同时,在调解生活琐事上依然能够发挥余热。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法学名著读书笔记1在读完这本我自以为很难读懂的书后,才发现并不是我想像的那么的难懂,相反,我读懂了一些东西,一些我觉得很有用的东西——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明白什么是正义,就要明白为什么需要正义。
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就应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读后感《读后感》。
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
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务必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
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
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
职责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
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
没有必须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
那么他只有透过二条途径来反击。
1,就是透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好处。
所以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资料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好处的!法学名著读书笔记2在第一堂课里,李老师说了一句话,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题。
他说“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科,更深刻的东西不在那里。
”越深入地思考这句话,就越震撼。
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咬文嚼字、罗列堆砌,感觉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在我初次阅读文史哲的经典著作,感觉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
法律读书笔记

法律读书笔记法律,如同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准则。
在阅读了相关法律书籍后,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
在书中,我首先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法律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规范,而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准则。
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
一旦违反法律,就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种权威性和强制性,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的公正性也是其核心价值之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身份地位、财富多寡,都应受到同等的对待。
这种平等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也体现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
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和表达意见,确保法律的制定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的执行过程也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执法活动,确保执法的公正和合法。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决。
而公民也应当积极配合法律的执行,自觉遵守法律,同时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阅读中,我还注意到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则是更高层次的行为规范。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规定与道德的要求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道德角度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道德可以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价值导向,而法律则可以将一些基本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然而,法律也并非完美无缺。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法律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裁,或者一些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法律的执行也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执法人员的素质、权力干预等,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只有当公民真正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法律才能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
感受生活的法律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生活,是我们每个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充满了欢笑与泪水,挫折与成功。
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这篇笔记中,我将摘抄一些关于感受生活的法律知识,以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与生活的紧密联系。
二、感受生活的法律摘抄1. 民法(1)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些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2)继承继承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环节,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些关于继承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
2. 刑法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一些关于刑法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一些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一些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读书笔记1. 引言在当今社会,有组织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宁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本文将就该法律进行深入解读和讨论,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2. 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和特征我们需要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有组织犯罪是指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的犯罪集团,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组织、计划、实施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宁的行为。
这种犯罪具有预谋性、计划性和持续性,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组织性。
3.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旨在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提高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法的制定依据了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为有组织犯罪的预防、查处和惩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4.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和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措施,并强调了对有组织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和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该法还注重加强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鼓励和支持有组织犯罪行为的自首和揭发,为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有力地震慑了有组织犯罪行为的蔓延和滋生,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该法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土壤,也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6.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有关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法律,这个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却又常常被忽视的存在,如同空气一般,时刻影响着我们的一举一动。
最近读了几本关于法律的书籍,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思考。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深刻地探讨了法律与各种因素的关系。
他指出,法律的制定不应是孤立的,而应当充分考虑到一个国家的地理环境、政治制度、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多方面的因素。
这让我明白,法律并非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扎根于社会的土壤之中,是社会现实的反映。
比如,在一个气候炎热的地区,人们可能更倾向于宽松的法律来保障个人的自由;而在一个资源匮乏的地区,法律可能会更加强调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保护。
《社会契约论》则让我对法律的起源和本质有了新的理解。
卢梭认为,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无序和不安全,通过订立契约让渡一部分权利,从而形成了国家和法律。
法律的本质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这使我意识到,法律并非是对人的束缚,而是对自由的保障。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的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当每个人都遵守法律时,社会才能有序运转,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此外,在阅读《正义论》时,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的概念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假设人们在一种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所处地位和身份的情况下制定法律,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这让我思考,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地制定和执行法律,不受自身利益和偏见的影响。
我们常常会因为自身的立场和利益而对法律有不同的解读和诉求,但法律应当超越这些个体的差异,追求普遍的公平和正义。
通过这些阅读,我也开始反思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在法庭上用来裁决纠纷的工具,更是规范我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准则。
比如,交通法规的存在让道路更加安全有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了我们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人对法律的漠视和违反。
法律读书笔记

法律读书笔记最近读了一本关于法律的书籍,让我对法律这个严肃而又重要的领域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思考。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保障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书中开篇就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法律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随意制定的规则,而是经过深思熟虑、权衡各方利益后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
它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无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如何,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
这让我想起了一些社会热点事件,比如某些名人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充分证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法律的发展历程中,我了解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从古代的简单律法到现代复杂而精细的法律体系,法律始终在适应着社会的需求。
比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出现了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如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法律也相应地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以更好地应对这些新的挑战。
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通过明确规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指引,让人们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在哪里。
同时,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为他们提供了救济的途径,让正义得以伸张。
例如,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当我们的人身权利受到威胁时,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
书中还提到了法律的执行问题。
法律的有效执行是实现法律目标的关键。
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至关重要。
如果法律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么即使法律条文再完善,也只是一纸空文。
这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质、廉洁奉公的执法队伍,以及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
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也是法律能够有效执行的重要基础。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这就要求执法和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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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法律读书笔记大全篇一:读书笔记法学《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XX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
此后,他留在德国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
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
在德国,只有由卡尔·奥古斯特·埃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的邀请。
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
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阿图尔·考夫曼在其传记中说,“拉德布鲁赫的梦想是到大城市去学习。
前往慕尼黑这个‘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慕尼黑德艺术及艺①参见[德]g·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58-260页。
术家德生活都深深吸引着他。
”在米健、朱林翻译的《法学导论》开篇,对拉德布鲁赫是这样介绍的——“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
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
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
”阿图尔·考夫曼认为,当人们把拉德布鲁赫打上新康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或者其他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得完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其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
其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视角从来都是多维度的、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等等学科领域;其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映出很深厚的学养,其古典韵味十足的德语体现在书面中,简洁、明快,深入浅出,非常优美,时时可以让人感受到瞬间的智慧喷发的火花。
内容提要:《法学导论》一共分为12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的探索和阐述,并且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不落俗套、独具境界的研究。
本书在结构上以法律的概念为起点,粗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并且首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独树一帜的关于法律价值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想,也为其在1932年发表的、最负盛名的《法哲学》的创作奠定下了基础。
自第二章起至第十一章,作者对一些重要的部门法进行了阐述,在读者面前铺开了一幅宏大的法学画卷。
第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科学本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体系、法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这样的结构,也是作者今后写作生涯所一直沿用的,在1《法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观念的探讨为基础,进而通过对具体的部门法的解读,来阐释自己的观点。
此外,本版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诸多版本的序言,更为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及其思想历程”一文也赋予正文之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容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辟的论述以及独到的见解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不仅要归因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诗人般的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辛勤工作,将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呈现在读者面前。
名段摘抄:1.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亦会当然地发生效用。
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这种美好理想。
p32.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
p43.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法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求之所以得到满足——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p64.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责任。
p65.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超个人的那类法则。
道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话中,在我们那卑俗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
p76.在习惯中,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给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意志;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
p77.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体的人类。
p78.虽然法律的专门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规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
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der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为平等。
p79.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
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们所闻。
p1110.国家终止之地,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
p1211.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误。
这是一部古老的“世界史心计”(listder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生效,把想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
p2012.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正义作出规定。
p2013.法律的设置必须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这种意志: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
p2014.民主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观点而相互排斥,然后又由于民族目的而重新聚合在一起。
p3515.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以规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
”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积极一面,除了国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
p36-p3716.人们一般承认,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分离,人们甚至再三要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外乎是这种义务,即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题深思熟虑的和持之以恒的立场,它不外以正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
p4817.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拥有某种政策上的,特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
否则,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的建设的继续。
p4918.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赋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其作为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去理解: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利的法律实质而言,后者则是就权利的前法律实质而言;前者是就法律后果,即立法者通过权利的赋予而产生的后果而言,后者则是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予权利时指引给立法者的动机;权利是以其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趟确定驶向的空车,即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别人没有任何利益——即使是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立法者分配这种权利,差不都是授与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权利。
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有一种权利内容的利益。
p6219.权利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叉点。
而这两个路向总是处于彼此对立:个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在权利方面,它们手挽手地前进,向来以规范加以拘束的欲望,在此又相反地由规范解除束缚。
这也就是说,权利将人类的两个常常斗争的侧面,即自然的愿望和它们的伦理价值,置于一个目标之上。
这或许是我们所说的精神力量的最强蓄电池:从行为的基本冲动出发来了解伟大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和艺术阐述。
p6220.物权与债权之于法律世界本身,就如同物质和力量之于自然世界——前者是静止的,后者则是动态的因素。
p6421.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向另一项债权转移中始终存在,而在物法中任何时候都不会有较久的平静,即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不过是为达到物权目的的一种经济上的手段),也不是经济的终极目的: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无须置于充满诗情的长统袜,亦不必置于宽大的衣箱内,必须立即进一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债权。
p64-p6522.契约自由与私有财产权相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而这种社会法律秩序的实质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并使财产权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