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湿地保护,规范湿地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自治区重要湿地、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根据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全区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不同级别湿地名录予以确定并分

级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及时开展湿地名录确定工作,并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和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调整、更新湿地名录。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管理工作。

第六条需要纳入湿地名录管理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要分别进行认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认定为自治区重要湿地。

(一)面积≥5000公顷的单块湿地或多块具有水文或生物连通的湿地复合体。

(二)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的湿地或生态系统极度脆弱的湿地。

(三)物种丰富度极高,对维护自治区境内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

意义的湿地。

(四)稳定分布有极危、濒危、易危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湿地。

(五)为野生动物在其生活史的脆弱阶段(繁殖期、育幼期等)提供栖息的湿地;能在极度干旱等最不利生态条件下为野生动物提供安全避难场所或水源的湿地。

(六)处于重要河流干流源头区或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

(七)有处于自然或近自然状态的泥炭层分布的泥炭沼泽湿地。

(八)在全区有显著的历史或文化意义,具有重要宣教、科研或生态旅游等价值的湿地。

第八条盟市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可参照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标准。

第九条凡未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列入自治区一般湿地名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程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重要湿地建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自治区重要湿地建议进行论证,将通过论证的自治区重要湿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列入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一条盟市重要湿地认定程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盟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盟市重要湿地建议,盟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盟市重要湿地建议进行论证,将通过论证的盟市重要湿地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或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盟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列入盟市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二条一般湿地认定程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一般湿地建议,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进行确认。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列入一般湿地名录。

第十三条湿地名录在公布前应当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湿地面积、范围、土地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自治区重要湿地、盟市重要湿地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湿地认定书。内容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四至范围、面积(总面积、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保护管理机构、责任主体、湿地权属、符合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的条件、湿地资源现状等。

(二)湿地调查评价报告。湿地调查评价报告由报告正文、评审意见、相关材料和有关图件等组成。

相关材料包括各类专业调查监测成果资料、土地权属材料、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等。

有关图件包括湿地地理位置图、湿地类型分布图、湿地边界拐点GPS点位图或矢量图等。

(三)反映湿地现状、重要资源的照片、影像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认定书、调查评价报告、图件的电子文档。

第四章名录管理

第十五条名录中湿地的命名。

(一)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治区重要湿地:内蒙古+湿地名+自治区重要湿地。

(三)盟市重要湿地:盟市行政区域名称+湿地名+盟市重要湿地。

(四)一般湿地: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湿地名+湿地。

第十六条湿地名录应当包括名录内湿地的名称、行政区域、四至范围、面积(总面积、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保护管理机构、责任主体、湿地地理位置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等。

第十七条湿地名录的调整。

(一)纳入名录管理的湿地,因重要程度和范围变化、面积增减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发生变动的,可进行退出名录或名录内湿地内容调整。

(二)自治区重要湿地、盟市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的调整程序,分别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湿地名录的公布与备案。

(一)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盟市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逐年确定,分批公布,适时更新,动态管理。

(二)湿地名录及名录调整、更新公布后,应当及时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刊载。

(三)盟市重要湿地名录及名录调整、更新须书面告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湿地名录及名录调整、更新须书面告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湿地名录公布后一年内设置保护界标,界标上注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范围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 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 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 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

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委发布时间:2014-01-17 字体:【大中小】【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组织实施。随时受理,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 1、申报。企业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行提交。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证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第三条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建立包括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基本单位名录库总结

基本单位名录库总结(一) 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总结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自开展以来已有近一年 的时间,在市局的业务精心指导下,在我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此项工作正逐步发展成熟。名录库的内容不断充实,服务功能不断增强,但是,在做好名录库的工作过程中,也发现了许多还待以解决的问题。 2010年我县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共有n家,其中法人单位有n家,产业活 动单位有n家。2010我县共处理了n家单位,其中法人单位新增n家,变更n 家,注销n家;产业活动单位新增n家,变更n家,注销n家。 现将*县2010年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自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正式开展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指定了专人负责此项

工作;积极主动和工商、税务、民政、编办等衔接,召开了部门协调会;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为成员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 二、取得的成绩 (-)变分散为集中 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改变了原来各类定期、不定期报表单位的资料由各专业分散掌握的状况,进行了有效集中统一的管理。 (二)实现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通过召开部门联席会,使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到基本单位名录工作的重要性, 每季度积极配合统计局按时提供完整的名录资料,为名录库的维护和更新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三)与各专业衔接 在局里召开了关于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的会议,名录库关系到各个专业,要求各个专业如有变动必须与名录库维护人员联系,以便及时调整和维护好我县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保证单位的信息得以及时的更新。

(四)时时查看名录库 名录库维护人员至少一个星期要查看一次名录库,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审核好每一个单位”确保单位的信息准确无误。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期名录维护更新工作,发现*县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有名无实的单位填报难度大 目前统计部门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所需的资料分别是从税务、工商、编制、民政等部门收集过来的,这些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够完整,如一些单位登记注册地不准确;没有电话号码或者电话号码不准确,这些都给单位的清查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部分企业不配合 在清查过程中,—些企业不支持、不配合。尤其是属于产业活动的单位,如果企业不提供法人单位的资料(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划码等),将无法纳入名录库,由此造成企业的漏录。 四、建议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湿字[2010]1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姜杰 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主要包括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科研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分级管理的体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胜利石油管理局、济军生产基地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举 报的权利。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或者认建认养湿地,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建立湿地评审制度。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为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湿地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湿地保护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湿地;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 第十一条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二条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因面积较小,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 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自然保护 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第十三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 划方案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撤销、性质改变或者范围 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下列湿地作为重要湿地予以保护: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 (二)湿地公园; (三)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四)列入湿地名录的其他湿地。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重要湿地。对开垦、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湿地的自然状况。 因公共利益或者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重要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排放湿地蓄水; (二)擅自开垦农田、挖塘养殖、开发盐田、采矿等,改变自然湿地用途;(三)擅自取土、挖沟、筑坝、烧荒、砍伐林木、割草、放牧等,破坏野生动 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四)非法采集、猎捕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 其他水生生物; (五)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排放污水或者

简易发包管理规定

徽州区小型工程项目简易发包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工程项目发包程序,提高招标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黄山市中心城区小型项目实行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和《徽州区规范招标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集体资金投资概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对投资概算低于10万元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发包,但提倡实行简易发包。 第三条简易发包是指建立徽州区小型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备选库,发包人通过随机抽取方式在备选库中选择施工单位的发包方式。 第四条施工企业备选库由区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建立。在同等条件下,备选企业优先从区内企业中产生,不足时可从市内相关企业中增补。备选企业通过自愿申请、经区交易中心审查、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招管局)核准后入库;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园林古建、城市园林绿化等类别分类组建,每一类别的备选企业应当达到3家(含3家)以上;凡经核准进入备选库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中标后依法承建中标项目。 第五条简易发包应根据小型工程项目的具体实际,遵循尽量整合、打捆招标的原则,按照业主申请、按序抽取、企业确认、同步监管的程序,在区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二章项目交易 第六条发包人向区交易中心提交《徽州区小型工程项目简易发包申请表》及项目控制价、项目需求、设计图纸等相关发包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交易中心报招管局备案。 第七条经备案审查,符合简易发包程序的,由发包人与区交易中心根据发包项目特点及要求,从备选库中按入库企业的排序确定3家符合资质的企业作为竞标备选企业。 第八条项目拟发包价由发包人根据项目特征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

基本单位名录库总结

基本单位名录库总结(一) 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总结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自开展以来已有近一年 的时间,在市局的业务精心指导下,在我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此项工作正逐步发展成熟。名录库的内容不断充实,服务功能不断增强,但是,在做好名录库的工作过程中,也发现了许多还待以解决的问题。 2010年我县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共有n家,其中法人单位有n家,产业活动单位有n家。2010我县共处理了n家单位,其中法人单位新增n家,变更n 家,注销n家;产业活动单位新增n家,变更n家,注销n家。 现将*县2010年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自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正式开展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指定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积极主动和工商、税务、民政、编办等衔接,召开了部门协调会;

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为成员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 二、取得的成绩 (一)变分散为集中 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改变了原来各类定期、不定期报表单位的资料由各专业分散掌握的状况,进行了有效集中统一的管理。 (二)实现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通过召开部门联席会,使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到基本单位名录工作的重要性,每季度积极配合统计局按时提供完整的名录资料,为名录库的维护和更新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三)与各专业衔接 在局里召开了关于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的会议,名录库关系到各个专业,要求各个专业如有变动必须与名录库维护人员联系,以便及时调整和维护好我县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保证单位的信息得以及时的更新。

(四)时时查看名录库 名录库维护人员至少一个星期要查看一次名录库,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审核好每一个单位,确保单位的信息准确无误。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期名录维护更新工作,发现*县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名无实的单位填报难度大 目前统计部门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所需的资料分别是从税务、工商、编制、民政等部门收集过来的,这些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够完整,如一些单位登记注册地不准确;没有电话号码或者电话号码不准确,这些都给单位的清查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部分企业不配合 在清查过程中,一些企业不支持、不配合。尤其是属于产业活动的单位,如果企业不提供法人单位的资料(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划码等),将无法纳入名录库,由此造成企业的漏录。

备选库筛选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服务商备 选库甄选条件 入库后的服务要求 1.在协议服务期内,所发生的的设计、造价、监理服务项目将由采购人协议服务商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承建单位。 2.协议服务价格按建筑工程定额预算价下浮3%进行结算。 3.协议供货期内,如上级部门发生政策调整或有更新规定,采购人有权适当调整协议供货期、合理增减入围协议服务商数量或者终止使用本协议服务商。 4.质量标准:项目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设备按有关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及现行行业标准验收合格。 附:为加强、规范企业库的管理、运作,我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入库企业予以理解并自愿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督。如发现入库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暂停一年或以上入库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库资格及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成为“入库企业”后,在具体项目的随机抽取时被抽中后,借故推、拖、扯皮延误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 2.采取隐瞒、伪造、涂改、假借、挂靠等弄虚作假的非法手段取得入库资格的。 3.对承揽的项目持消极态度,不积极配合业主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故意延误完成时间,造成业主工作被动及重大损失的; 4.未经业主同意,非法转让、转包随机抽中的承包业务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一)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商: 1、入库资格: 资格审查合格的造价咨询单位准予进入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 2、服务质量要求: (1)造价咨询人应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认真负责地审核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预算或结算的审核工作,并提交审核报告一式三份。 每延迟一天按1000元扣减造价咨询费用(若各供应商超出相应时间要求,视作延后响应;延后响应超过3次以上的,供应商应向委托方缴纳罚金,罚金为伍佰元每次,次数按超过3次的部分计取;延后响应超过6次以上的,委托方有权中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审核报告后,若委托人发现审核报告有误,可扣减造价咨询费用,扣减费用=失误金额×酬金比率。因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失误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损失费用在工程造价咨询费中扣除,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①单项概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方相关资料和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造价成果;②单项概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方相关资料和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造价成果。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中标后未能按要求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任务, 招标人有权拒付工程造价咨询费。 3、收费标准: 造价咨询收费按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规定标准计取下降率后的收取(以送审工程造价为计费依据,钢筋抽筋不另计取服务费)。 (二)工程设计服务商: 1、入库资格: 资格审查合格的设计单位准予进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机构备选库。 2、服务质量要求: 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交全部施工图和电子文件,且应积极完成

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最新)

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湿地公园建设是全省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应享受国家和地方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 级设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

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且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面积40%。 (三)拟建湿地公园区域内无土地和资源使用权属争议,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有规划区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 (四)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五)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没有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函;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需提交相关县及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函。 (二)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申报书及总体规划。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培训会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培训会 数据处理业务流程介绍 (地市级、县级用户) 一、系统构架 国家、省级两级建库。 全省一库在线,县级操作人员直接登陆省级名录库系统管理维护本县数据。网络条件不好的地区,可以使用单机版。 二、建立基础 省级以本省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作为基础。 清查数据:农业法人单位。要求:组织机构代码不能重复。 普查数据:经普601、602表。要求:601表间组织机构代码不能重复、602表间组织机构代码不能重复。

三、县级用户数据处理操作步骤 (登录省级服务器) 部门数据处理 1整理部门数据:按照联合发文标准表式J409表对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整理,要求单位详细名称、变动类型、变动时间不能为空。2以县级用户(用户名:6位行政区划码;密码:123456(登录后自行修改存档))登陆省级名录库系统 3导入本县部门数据:【数据交换】→【导入工商数据】 4检查导入的部门数据,确认无误后再执行部门数据合并。【部门数据处理】→【原始数据】→【待合并的部门数据】 5合并部门数据:建议导入全部部门数据后,再进行部门数据合并。 【部门数据处理】→【原始数据】→【部门数据合并】。 6执行数据合并后,系统会按照一定的合并规则将各部门数据进行合并,再与名录库数据进行对比。这些导入的部门数据,系统会根据部门数据的变动类型,以及该部门数据能否在名录库中查找到,确定名录库维护人员需要做新增、变更还是剔除处理。

7

8待手工处理的单位-新增单位:发表调查,可分两种方式进行录入: 方式1:【部门数据处理】→【法人待处理单位】→【新增的单位】,部门数据内容自动写入101表,可补齐缺失指标。 方式2:【名录维护】→【法人单位】→【新增法人单位】,部门数据内容未自动写入101表。 9待手工处理的单位-变更单位:【部门数据处理】→【法人待处理单位】→【变更的单位】,根据比较部门合并结果表与法人单位表中的相关信息,核实确认后,修改法人单位表。 10待手工处理的单位-注销的单位:经过核实,可做剔除操作。【部门数据处理】→【法人待处理单位】→【注销的单位】,点【注销法人】按钮,打开剔除法人单位表的界面,点【保存】或【强制保存】按钮。 11注意:产业活动单位的处理方式类似,经过手工处理的单位,系统会将其自动转入已处理单位模块种。 12注意:县级用户需要处理的部门数据除了本县导入的部门数据,还包括地级、省级导入的在本县辖区内的部门数据。这些部门数据可以在【部门数据处理】→【原始数据】→【部门数据对比情况】模块查看。建议用户登陆后每次都应查看待处理单位情况。数据审核改错 13数据审核-录入审核:录入或修改基层表后点击【表内审核】,进行必要审核和确认审核。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

第六章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对招标(含政府采购,以下同)代理行为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激励机制,促进各招标代理单位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规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招标代理单位的选用行为,有力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对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进行管理,负责按规定程序选用招标代理单位;**公司纪检相关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活动和选用行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要求时,按其要求执行。 二、备选库的建立 (一)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应面向社会采取公开征集、择优选取的方式建立。征集或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公告应在网络或报刊等公众媒体上发布。 (二)初次征集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由**公司自行组织。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可由**公司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已进入备选库内的一家招标代理单位代理组织。 (三)入选备选库的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应具备招标代理甲级资

质或政府采购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优先入选。 (四)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由**公司商务企管部牵头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参加,**公司相关部门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时,**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拟订竞选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后实施。竞选方案包括比选公告、比选文件、比选办法、工作人员名单、评审人员名单和监督人员名单,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六)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应发放比选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召开比选会。比选工作应严格依据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方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序。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比选结果报**公司审批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七)入选备选库的招标代理单位应承诺接受**公司有关招标工作的管理制度,并承诺接受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招标代理报酬的审计意见。 三、备选库的管理 (一)**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的管理工作由商务企管部牵头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二)**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组织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评鉴。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情况所进行的工作评鉴是对备选库内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也是向招标代理单位授予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招标代理工作评鉴由专门成立的评鉴小组负责。评鉴小组的组成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商务企管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商务企管部招标工作人员。 (四)工作评鉴原则上针对的一个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进行。当一个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完成时间间隔过大时,可以分段进行工作评鉴;评鉴以招标代理人完成项目开标结束且提交完整的招标备案资料为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审批稿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国 家 湿 地 公 园 管 理 办 法(2017版)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宣教和生物多样性湿地景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湖泊等权属明晰无争议,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三)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所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证明文件。 (五)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相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汇审意见。 (六)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 (一)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6-12-02 【生效日期】201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 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 物资源。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所 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依法登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湿地开发利用;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生产的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七)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开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时,应当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章湿地规划与名录管理

股票库管理制度(送审稿)

股票库管理制度 股票库是指可供基金进行股票投资的股票集合,是基金进行投资的股票来源。该制度是为完善研究和投资的运作流程,减少研究和投资工作的随意性, 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能力而制定的。 一、股票库的分类 股票库应包括基础股票库和备选股票库两种。 (一)基础股票库是指按照合规性标准和流动性标准选出的股票集合。 (二)备选股票库是指按一定标准选出的可供基金进行股票投资的股票集合。备选股票库应当从基础股票库中,通过特定的研究分析方法筛选或核心券商研究员推荐产生。备选股票库是股票行业及公司分析师进行股票研究的基本范围,基金经理必须从备选股票库中挑选品种构建投资组合。 二、股票库的形成标准 (一)基础股票库不应当包含下列股票: 1、基金契约中明确规定禁止投资的股票 2、公司有诚信方面不良记录的股票 3、流动性不符合标准的股票 4、有关法规限制进行投资的股票 5、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认为不适合进行投资的股票 (二)备选股票库的股票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业务清晰,并经过QGV 分析认为是有投资价值的公司。 (三)备选股票库应在投资总监、首席分析师的指导下,由行业与公司分析师与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共同确定。 (四)金融工程分析师与投资总监、首席分析师商定数量测算标准,并运用有关标准对基础股票库的股票进行数量化筛选,协助各行业的分析师、发现投资机会,选定备选股票。

三、股票库的调整 备选股票库根据研究成果动态调整维护 (一)定期调整 备选股票库每季定期调整一次。 行业和公司分析师运用分析体系,结合股票分析会的决议、基金经理的建议,通过案头分析公司调研等手段,提出值得关注的股票。于每月第一周,提出备选股票库调整草案,经首席分析师复核后,形成新的备选股票库。具有争议的股票进入被选股票库须由投资总监批准。 (二)临时调整 行业及公司分析师根据市场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的变动,提出备选股票库调整草案,经投资总监批准后,备选股票库名单可临时调整。 四、股票库的维护 行业及公司分析师应对备选池中的股票保持持续的跟踪研究。 行业及公司分析师应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备选池中股票的投资建议。 行业及公司分析师应按月汇总备选股票库中的相关数据和投资建议。 投资研究部部门助理负责股票库的统一维护,首席分析师对维护情况予以复核。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 家 湿 地 公 园 管 理 办 法 (2017版)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