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项目与标准公示.doc

精品文档,值得拥有吉林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项目与标准公示高中收费项目与标准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和收费依据号学校统一经营的,按成本定价,不得营利;承包经营1伙食费的,按成本微利原则确定价格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地2 教材费按有关教材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
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3 作业本费20 元 /生 .学期题的通知》(吉省价综〔 2011〕224 号);班车费,若是政府或学校出资的,根4 校服费夏装每套不超过 80 元,春秋(冬)装每套不超过95 据省授权,吉林市物价局审元。
每生夏装、春秋(冬)装各不超过两套。
批。
社会或个人出资的,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教育局政府或学校出资购买的班车,收费要尽量体现公益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5 班车费性;社会或个人出资的,收费按保本或微利原则确定。
6公寓备品费按公寓用品实际采购价格,不得从中营利。
省首批办好的重点高中900 元/ 生 .学年,省重点高中7学杂费700 元 /生 .学年,一般高中500 元 /生 .学年。
公寓化每学期不超过150 元,非公寓化每学期不超过8住宿费75元。
高中毕业会考报报名费每生 10 元,考试费每生每科8 元,实验操作9考查费每生每科 6 元。
名考试费10 高考报名考务费报名费每生15 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0 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 1999〕24 号)省授权市物价局审批。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0〕8号)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3〕 42 号)1 / 5吉林市公办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序学校名称外方合作学校名称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和文件依据号新西兰国立西方理工学院 1.5 万元 /学年1吉林市第一中学加拿大新斯科舍省北新教育中心 5 万元 /学年1.5 万元 /学年吉林省物价局、吉林澳大利亚联合语言学院省财政厅、吉林省教2 吉林毓文中学育厅《关于 2018 年吉美国里艾凯中学 4 万元 /学年林省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3 吉化第一高级中学校澳大利亚联合语言学院 1.5 万元 /学年的批复》(吉省价综〔 2018〕 83 号)4 吉林市第十二中学美国橡树山中学 1.2 万元 /学年5吉林市第十三中学韩国庆南大学0.9 万元 /学年初中收费项目与标准序收费项目号1伙食费2作业本费3城市初中校服费4城市初中班车费5城市初中住宿费6中考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学校统一经营的,按成本定价,不得营利;承包经营的,按成本微利原则确定价格。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长白山管委会教科局、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梅河口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市各县(市)支行:现将《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2021年12月9日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吉府法字[198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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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吉府法字(1989)19号1989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体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幼儿园,是指个人开办的收托三周岁至六周岁儿童的园、户及各类幼儿班、学前班等幼儿教育组织形式(以下统称个体幼儿园)。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个体幼儿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个体幼儿园是整个幼儿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和集体兴办幼教事业的必要补充,属于个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五条个体幼儿园的任务和作用。
(一)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其身心和谐发展。
(二)方便幼儿就近入园,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解决幼儿入园难的问题。
第六条城市的个体幼儿园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导;农村的个体幼儿园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个体幼儿园业务领导。
第七条个体幼儿园要接受卫生部门对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开办个体幼儿园的条件第八条个体幼儿园应设置在环境安全的居民区,具有坚固安全的房舍及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符合卫生标准和保育教育要求。
第九条个体幼儿园要远离主要街道。
室内要宽敞明亮,清洁通风,温度适宜,空气新鲜,具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木质桌椅;室外要有一定面积的活动场地,要清除一切影响幼儿健康和危害幼儿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个体幼儿园要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要具备相应数量的教(学)具、玩具、图书和乐器,要具备供幼儿饮食、睡眠、洗漱的条件和适合幼儿用的厕所。
吉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99

吉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9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日期】 19990702【实施日期】 19990702【章名】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题注】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1999年7月)【章名】全文为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完善办学条件,满足社会需求,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的“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精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招收的高中毕业、学制3年的新生,入学时一次性交纳部分培养成本费每生1.2万元;招收的初中毕业、学制5年(含5年制师范)的新生,入学时一次性交纳部分培养成本费每生8000元。
各院校可从专业类别、学制年限、招生区域等实际出发按此标准上下浮动10%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备案执行。
在校学习期间,学制3年的按照同类专业专科生标准正常交纳每学年的学费;学制5年的前3年按照同类专业中专生标准、后两年按照同类专业专科生标准正常交纳每学年的学费。
个别学校突破上述规定浮动幅度的,按程序报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另行审批。
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性质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原则上按成本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审批。
二、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收学费2800元,专科2500元;计算机、外语、公安、医药卫生、体育专业本科每生每学年3400元,专科3200元;美术、设计专业本科每生每学年4400元,专科4100元;音乐、表演专业本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专科5700元。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吉省价收字[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2]33号2002年9月29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增加教育收费的透明度,加强治理乱收费力度,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要把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做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二、全省和高校、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社会力量办学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都必须在本年度内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等,省政府文件规定的中、小学校的代收代缴收费项目要进行公示。
三、各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本着便于管理、清楚方便的原则,采取在学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教育费。
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及其规格、样式全省不做统一规定,学校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公示均可。
四、高、中等学校在新生录取同时,要以告知的形式,公示新生报到所需交纳费用的所有内容。
中、小学校继续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学校要将学习期间的一切收费内容在收费时逐项登记,以便学生家长监督与有关部门检查。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在公示前必须经过省或市、县有关部门的审核。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吉教法〔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吉教法〔2018〕2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长春新区教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现将《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吉林省教育厅2018年12月25日附件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XXXX学校(幼儿园)章程前言此部分主要表述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概况、办学历史及办学特色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章程的主要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第二条学校(幼儿园)登记名称(如有简称、英文译名等也可注明)第三条学校(幼儿园)办学地点(应详细到街路号,如有分校区也须详细注明);学校(幼儿园)邮政编码、官方网址等信息第四条机构性质(包括学校、幼儿园的法人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第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批准机关、登记机关等第六条学制第七条办学规模第八条校训第九条校风第十条校徽第十一条校歌第十二条校旗第十三条校庆日第二章学校(幼儿园)定位与发展规划第十四条办学宗旨第十五条办学理念第十六条办学方向第十七条培养目标第十八条办学特色第十九条发展规划第三章学校(幼儿园)与举办者第二十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与举办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二条举办者监督管理学校(幼儿园)的方式和程序等第四章学校(幼儿园)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的领导体制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五条校(园)长(包括校长、园长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和权利义务等)第二十六条校(园)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七条校(园)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三十条共青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三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内部的组织架构(包括内设机构的组成与职责等)民办学校(幼儿园)还应载明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国家
十二
农业 农村
27
农药实验费
缴入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
28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国库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吉省价收联〔2010〕239号,吉省价收〔2017〕133号,吉发改收费联〔2019〕639号
国家
33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①居民户口簿
《户口登记条例》
②户口迁移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吉省价收〔2009〕254号
五
财政
13
财政票据工本费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1〕604号,财综〔2012〕97号,吉财综〔2001〕2710号,吉财非税〔2014〕658号,吉发改收费函〔2020〕10号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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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向住宿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在现阶段,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和生活用品及所需设备设施折旧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园等级确定最高标准(如表),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
收费标准
及地区
幼儿园
等级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月)
长春市其他八个中心城市县(市)
省级示范 750 600 450
市级示范 650 500 350
其他 450 350 200
注:城区所辖乡镇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县(市)标准掌握。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
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
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小学附设幼儿园(班)保教费标准按不高于全日制幼儿园其他等级收费标准的70%核定。
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当地确定的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按不超过50%的标准核定。
第八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等级证书;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办园成本测算资料;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备案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
产购建情况等;
(四)近三年的收入、支出状况或新开办后预计一年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应于每年8月份完成。
第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标准经审批或备案的,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
第十四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
(一)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营利。
幼儿园应建立伙食台账,按月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二)代收费:班车费,班车由政府或幼儿园出资的,收费要尽可能体现公益性原则;由社会或个人出资的,收费按保本或微利原则确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外语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月收取。
第十八条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请假的,保教费按以下标准退还幼儿家长预收费用:幼儿实际在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的,不退当月费用。
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
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足月的按天退费。
第十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按《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按分级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登记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代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在长的中省直单位及各大专院校、部队举办的幼儿园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公办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同级国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单独立账,在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吉林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1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