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冀财教〔2017〕103 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7月13日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发〔2015〕24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基础研究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安排支持省本级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前沿技术研究,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河北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资金管理与科研体制改革相结合,发挥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冀科平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冀科平函〔2024〕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省科技厅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2023年度综合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估(一)评估对象除2023年新建平台、需参加本次建设任务验收的平台外,已纳入管理序列或批准筹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参加本次评估(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内容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对参评平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的建设绩效,按照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材料由绩效评估基础数据和补充报告两部分组成,绩效评估基础数据为2023年全年度汇总数据,总结报告为2023年平台组织管理、条件建设和代表性成果产出等方面的重点说明(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2)。
(三)评估流程1.提交材料。
平台依托单位通过“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人入口登录,在“科研平台”——“平台绩效”——“月度绩效填报”栏目填报并完善2023年12月份月度绩效报告,填报数据为2023年全年度汇总数据,以此作为绩效评估基础数据。
在月度绩效附件页面上传绩效补充报告和相应佐证材料(填报明白纸见附件3,绩效补充报告模板见附件4),依托单位于2024年5月28日17:00前完成审核,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冀发改环资〔2019〕1407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精神,我们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若干措施》。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0月12日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若干措施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破解资源环境生态突出问题,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加快构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完备、资源配置高效、成果转化顺畅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提出如下措施。
一、培育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充分激发创新活力(一)强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实施绿色技术创新“双百双千”行动,支持培育100家绿色高新技术企业、建设100家省级以上绿色技术创新中心、孵化1000家绿色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推广1000项绿色技术和产品。
按照国家绿色技术创新企业认定标准,开展绿色技术创新企业认定,建立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培育库。
积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绿色技术创新项目。
财政资金支持的非基础性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都必须要有企业参与,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由企业牵头承担的比例不少于55%。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冀财教〔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1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河北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2月10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河北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后补助、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逐步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河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经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认定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强化导向、突出关键、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冀科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冀科金〔2024〕1号各有关单位:省科技厅研究编制了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请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推荐项目。
申报及推荐审核项目须通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管理”—“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操作。
在项目申报前,请务必认真阅读申报流程。
申报项目采用“无纸化”方式,只需在线提交、审核电子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无需在申报阶段报送纸质材料。
申请人网络受理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3月7日17:00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17:00依托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3月14日17:00业务咨询电话: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0311-66505379 85815545 85817132项目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支持:*************82620020监督电话:*************附件: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2月7日附件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一、总体安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基础研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对基础研究工作部署,坚持“四个面向”,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统筹推进,瞄准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基础研发需求,以重大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为主线,凝聚创新合力,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团队,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源头支撑。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工作,我们对《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3〕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5月28日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冀发〔2018〕18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载体。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2月2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验收范围省级科技计划中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及其他按照科技计划规定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
二、验收时限(一)提前验收:在项目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按期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完成验收程序是指省科技厅完成最终的验收证书审核)。
(三)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证书审核的,将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惩戒。
三、验收程序及验收形式(一)在线提交项目科技报告(部分指定的专项需要提交科技报告,专项类型见附件1,科技报告撰写规范见附件2)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申报时使用的用户名、密码登录项目平台,在线呈交科技报告,由河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进行形式审核。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冀科平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科平规〔2019〕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科学院、省农林科学院,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及依托单位:为规范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省科技厅研究制订了《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15日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以下简称研发平台建设专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技资金中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发展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
第三条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遵循“任务需要、聚焦重点、绩效优先、分类管理、程序透明、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属性和特点,实施项目立项、合同管理、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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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4.17
•【字号】冀科监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
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17日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加强作风学风建设,营造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的科研环境,推动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
失信主体是指发生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象。
第三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承担项目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
(二)组织开展科技计划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
(三)认定、记录、惩戒项目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本地、本系统科研诚信管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以制度体系建设为基础的项目诚信监管机制。
(三)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条承担项目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规章制度,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加强项目参与人员诚信管理。
(二)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逐级报备。
第七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诚信管理机制
第八条科研诚信要求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落实到项目指南、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评估评价等项目管理环节。
第九条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
在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申请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诚信承诺。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在工作实施前签署诚信承诺书,知悉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条款。
第十条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
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责任,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审核;按照“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对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省科技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诚信情况,对科研诚信建设效果显著的单位、恪守科研诚信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失信防控体系,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
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汇
交、共享和应用,逐步建立以省级科研诚信管理平台为主体的全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推动平台与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衔接,为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供支撑。
第三章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
2.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4.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5.拒不执行或配合监督、评估等工作。
6.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写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
2.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及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4.拒不履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未按规定完成项目验收。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6.侵吞、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7.拒不配合监督、评估、失信行为调查等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虚假执行。
8.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工作人员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咨询、评审、评估、审计资格。
2.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审计、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影响审计和咨询评审结果。
3.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专家评价或意见、项目信息、评审结果等保密信息,泄露与咨询评审内容或管理、服务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4.其他违背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失信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业务受托资格。
2.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本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第三方结论。
4.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露与管理或服务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5.其他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制度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发生失信行为,且受到以下处理的,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
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2.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3.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4.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定项目失信行为,将认定结果通报失信主体及其所在法人单位。
认定结果逐级报备,以科技厅备案为准。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开展惩戒,属于联合惩戒范围的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项目未按规定完成验收的,自逾期之日起,项目负责人自动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对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有关项目立项资格、撤销项目,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
3.限制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项目逾期未验收的失信主体,自逾期之日起接受惩戒,惩戒期自完成验收或撤销项目之日起满3年终止。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对黑名单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有关项目立项资格、撤销项目,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
3.限制5年内直至永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 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推送至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失信主体惩戒期满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并通知失信主体及其法人单位。
黑名单失信主体惩戒期满允许申请修复。
第二十四条失信主体在惩戒期内,如作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突出
表现的,可随时申请信用修复,减轻或免除失信行为惩戒。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中央科技专项资金项目,以及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设立的其他计划(专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