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

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

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然后,上一轮筛选出来的候选人还需要在经过控方与辩方

的一次筛选,最后通过的人才是组成陪审团的人员。最后如果是审理较为重大的案件,那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就要在本次案件审理完成之前与外界隔绝,这样才能保证陪审团人员的思想不会受到外界的影响。还是拿辛普森杀妻案为例,本案的陪审团人员就有九个月的时间与外界隔离。

三、预审制度的不同

预审,就是在刑事案件当中,对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充分与否的预先审理与判定。预审的本质就是一个刑事听证,它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权力不会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侵犯。

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承担预审的主体就是专业的侦查人员,其本质是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的单方审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预审过程,由公安机关负责。

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预审是由大陪审团来承担,这个大陪审团也是由一群普通的人组成,预审的过程完全封闭,外界只会被告知最后的预审结果。还有,也可以在被告的要求下,将大陪审团解散,预审就由法官来执行,这个过程就需要对外公开。比如辛普森杀妻案的预审就由法官组织进行。

四、部分司法原则的异同

中美两国虽然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然而,在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则上所采取的观点依然相同,只不过是在实际运用的时候会有一些微小的差别。

比如,两个国家都有一事不再审,用来保护私权利不被公权力侵犯,这样也就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因为两国所属法系不同,所以对于其理解也有所不同。一事不再理来自于罗马法中的诉权消耗,美国则是继承到了其中的精髓,然后又将其进化成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中国则是直接继承了既决案件,演变为既判力理论,重点强调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不再理,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建立再审。

又比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中国和美国都遵守着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认定为有罪;控方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两国都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原。但也还存在着一些差别,美国的法律规定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嫌疑不自证其罪,但同时又规定了嫌疑人要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利向有关

的个人和单位收集证据,并且有关的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这就说明了在中国,如实回答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需要提出的是,此文并不是要分辨中国和美国司法制度的优劣,首先,两国的司法制度都有优点,也都有需要改进的内容,所以,难以鉴定双方的优劣;其次,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时间还不是很长,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已经不易。此文只简单的比较两国的司法制度的差别,以使读者能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有更全面的了解。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近年来,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备受关注。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度,这导致了法律体系的差异。本文将对中美法律体系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异同之处。 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和特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中国法律体系基于大 陆法系,而美国法律体系则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法典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明确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先前的类 似案例作出的判决,成为后续案件的指导性依据。美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法院的判决。美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和商法等。 二、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的差异 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国家的 主导作用,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中国的法治理念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在一些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法院的权威。美国的法治理念强调 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一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三、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的差异 中美两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的法律程序注重行政 干预和调解,司法实践更加注重社会和谐。中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审理时间较长,但在一些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中,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程序注重法庭审理和辩论,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个人权利 和公正。美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简洁,审理时间较短,但在一些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公正。 四、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改革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都在不断发展和改革中。中国的法律体系在改革开放以来 经历了快速的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中国的法律体系改革主要包括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和提高司法公正等方面。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体系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和体系。美 国的法律体系改革主要集中在完善司法程序、保护个人权利和公正审判等方面。 总结起来,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在起源、特点、制度和实践等方面存在一定的 差异。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并为两国在法律领域的交流和合作提供借鉴和参考。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中美两国在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变得更加紧密,共同促进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引言 中美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两个国家司法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本文将对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进行简要谈论,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差异 中美法律体系是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一个关键方面。中美法律体系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因此在其运作方式、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上存在较大不同。 中美法律体系的最大差异在于法律源于。中方法律体系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为主要法律源,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而美国法律体系则建立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包括判例法(common law)的使用。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新案的参考依据,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中美法律体系在法律观念和原则上也存在差异。中国的法律观念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而美国法律观念更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中美司法制度运作的差异 中美司法制度在案件审理、司法程序和审判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差异: •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和平衡,法官在审判时享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性,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和法院的独立性相对较低,政府干预或影响司法决策的现象较为常见。 •司法程序:美国司法程序注重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案件的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而中国司法程序则注重快速审理案件,强调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维护。 •司法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倡导司法透明度,法庭的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对公众开放,能够接受舆论监督。而中国司法制度则相对闭塞,法庭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对外界了解有一定限制。 •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由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判决。而中国则没有陪审团制度,判决权完全由专业法官行使。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 ——观《费城故事》有感 10法学(1)梁竹鹏 H10720132 看完《费城故事》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美国人似乎总爱没事找事;一点点小事就找律师找法院,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嘛。然而,仔细一想我们发现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是公正的,公民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正确的方式,这就是美国民事诉讼与中国的最大不同——美国人“好诉”。这在我们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虽然美国也是不告不理,但在我们的观念中,法院是迫不得已才要去的地方,要不是自己有莫大的冤屈是绝不会主动走进法院的,哪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然而我们在影片的开头就看到,社区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伤害(影片中可以看出是很小的伤害),这在中国几乎是不能发生的,我国的建筑施工随处可见,到处都是尘埃滚滚,噪音隆隆,但我们没有发现有人因为这个而向法院起诉的,顶多打个报警电话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当然,除了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美国,私人诉讼是执行公共法律的方法之一,当涉及众多的小额请求时,私人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多甚至全部在于使做错事的人通过付出代价而为社会福利做出贡献。比较典型的诉讼制度包括滋扰公众诉讼与集团诉讼。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是在于个人权利的维护。滋扰公众诉讼指对一般公众的权利造成不合理的干扰,这种权利可以是通行、安全、健康、便利及环境等方面的。影片开头的社区居民诉肯多建筑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滋扰公众诉讼。 除此之外,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律师代理及法官角色比较 随着影片剧情的发展,安迪被所在的律师事务陷害解雇,因为他的老板发现了他感染艾滋的事实。而安迪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的法律,便到处寻找律师试图将他的老板告上法庭。在安迪寻找律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美国和中国民事诉讼的又一不同点,那就是美国的民事诉讼几乎都有律师代理,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大多数没有律师代理。在影片中我们看到自己身为律师的安迪,在决定起诉老板之后,不是自己去法院立案,而是四处寻找代理律师,影片中可能是由于安迪自身的身体原因需要找代理律师,但我认为在他找到代理律师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自己完全可以先到法院立案,而事实上安迪先后共找了近10名律师;在现实的美国社会中有资料显示大约有80%的民事案件是有代理律师的。与中国相比较,情况恰巧相反,中国的民事案件大多数都没有代理律师,主要通过当事人自己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由于中国的民事案件很少有律师的参与就造成了中国民事诉讼中对法官的 依赖过重,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举证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在举证责任,调查取证,诉讼程序等处理过程必然依赖于法官,这显然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由于有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 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 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

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然后,上一轮筛选出来的候选人还需要在经过控方与辩方的一次筛选,最后通过的人才是组成陪审团的人员。最后如果是审理较为重大的案件,那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就要在本次案件审理完成之前与外界隔绝,这样才能保证陪审团人员的思想不会受到外界的影响。还是拿辛普森杀妻案为例,本案的陪审团人员就有九个月的时间与外界隔离。

当前中美司法理念的对比

当前中美司法理念的对比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美国关系的日趋紧张,中美司法体系的差异逐渐呈现出鲜明的对比。在很多方面,中国和美国都在追求司法公正和法治理念,但两国在实践中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却有着不同的方式和效果,这种差异不仅是在规范上,更在于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方面。 首先,在法律体系上,中国和美国都是采用法律的形式使其成为法律体系的基础。但在具体操作上,美国人民十分强调法治的原则,要求法律在治理社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而中国则强调的是法律的正式性和法律程序的执行,严格控制司法权力。。 其次,在司法制度方面,中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自己独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司法三权相互制约和平衡,保证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美国司法体系行使职责的基础。而在中国司法制度中,人大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司法机关,逐渐显得没有法律效力,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制约司法的力量也相对较小。这使得在中国,司法极大地受到行政机关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影响和干预。 另外,在司法的正义感和公正性方面,美国司法体系明显更加发达成熟。美国法律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通过皮特森原则实现平等的审判。美国的法院制度和审判程序使得公开而透明,审判决定也会由独立的法官或陪审团来作出,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相比之下,中国司法制度中仍存在制约审判

独立和公正的问题。这使得中国司法体系不太容易被当作公正和民主的典范。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和美国也有很多不同的实践方法。美国司法系统倡导的是犯罪预防和矫正的理念,即不仅放在查案和定罪上,而更注重在维护社会安全和预防犯罪上。美国实行的是诉讼制度,诉讼的程序复杂且花费巨大,更具有消极的防控效应。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强调的是追究法律责任和建立信任的关系,致力于才发现犯罪行为和加强执法规范。诉讼制度反而不是最佳实践方法之一。相较于美国的诉讼制度,中国的约谈和整顿执法经验从根本上改善了执法效率,也推动了司法实践的转型与发展。 总的来说,虽然中美司法体系的差异明显,但两个国家仍在寻找省略了合理的司法制度,使其能够在公正和法治的方式上有良好的表现。中美司法体系的对比表明,司法从传统上只是依靠制度制定和执行来维护社会和平的时代已经过去,更需要依靠合理的政策制定和司法实践来满足民众的多样化需求,对司法体系全面升级和改进。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 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 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

的过程。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三、预审制度不同 所谓预审,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现有证据是否充分的预先审理、判定。其实质是一个刑事听证过程,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私权力不受公权力的无端侵犯。 在美国,预审是由一个人数更多,同样是由普通人组成的大陪审团承担,过程完全不对外公开,只会向外界告知预审结果。另外,应被告人要求,也可以解散大陪审团,由法官进行预审,但过程完全对外公开,例如,辛普森案便是由法官进行预审。 在我国,预审的承担主体是专业的刑侦人员,其实质是公安机关单方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庭审是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庭审可以揭示事实真相、保 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是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对话。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两 大经济体和法制体系,其庭审制度具有很大的差异和亮点。本文将从庭审 程序、庭审原则以及庭审弊端等方面对中美庭审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加深 对两国法律体系的认识。 一、庭审程序 1.中庭审程序 中国的庭审程序采用传统的“书面准备--开庭审理--宣读判决”的模式。首先,法院会在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发出传讯,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愿提供证据。然后,在庭审开庭前,法官会组织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直接进行宣判。最后,法官在开庭审理中宣读法律条文,并对事实和证据进行鉴定和质证,最终作出判决。 2.美庭审程序 美国的庭审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预审阶段和庭审阶段。在预审阶段, 双方当事人会在法庭前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提交起诉和答辩文件、提 供证据等。预审阶段也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则进入庭审阶段。 在庭审阶段,法官会组织辩论,让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和证据进行争论。法 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判决。 二、庭审原则 1.中庭审原则

中国的庭审中,法官具有较为广泛的权力,包括了审判权、裁量权等。法官在庭审中负责发问、质证和鉴定事实,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适度的指导。法官在庭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得到保障。 2.美庭审原则 美国的庭审以公正和公正的方式进行。法官在庭审中起到监督和调解 的角色,但不参与庭审本身的争论。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具有相等的权力,可以自行选择和提供证据,并自由发表意见和辩论。 三、庭审弊端 1.中庭审弊端 中国的庭审制度虽然在近年来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庭审的效率较低,往往需要长时间才能进行结束。其次,法官 的权力较大,庭审中对当事人的指导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与公平。此外,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庭审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2.美庭审弊端 美国的庭审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庭审费用较高,对于一些社 会弱势群体来说,很难承担庭审费用,从而影响了他们的诉讼权益。其次,庭审时间较长,司法程序复杂,可能导致一些案件延误审理。 综上所述,中美庭审制度在程序、原则和弊端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中庭审程序相对传统,法官权力较大,庭审效率较低,庭审过程中存在一 些问题。美国的庭审程序相对灵活,注重公正和平等,但庭审费用较高, 庭审时间较长。中美两国的庭审制度都有优缺点,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 改进。

中美司法制度对比

中美司法制度对比 篇一: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acomparisonofJudicatureandlegalSystembetweenchinaandUS chinaandtheUnitedStatesaretwomainpowerfulcountiesineconomicandmilit aryfieldsintheworld.nevertheless,inthepoliticalsystemandsocialandcultural aspects,therearemanycrucialdifferencesbetweenthem.Thesedifferencesaret ooexcessivetoo tremendousandtoodeep-going,asaresult,thetwocountiesdivergemarkedlyw henitcomestoalmosteveryinternationalaffair.wedon’thavethatwisdomandstrengthofresearchingandprobingthosedifferences.Th atbeingso,let’sgiveitaheadstartinthejudicialsystemandlaw. Judicialsystem JudicialsystemofUSistotallydifferentfromours.Firstly,america’sjudiciaryisonebranchofthatthreebranches—thelegislativebranch,theexecu tivebranchandthejudicialbranch.Thosethree branchesdividenationalgovernment’spowerintothree.Thisdivisionofauthorityisknownasasystemofchecksand balancesestablishedbytheconstitution,whichismeanttopreventanyofthethre ebranchesfromhavingtoomuchpower.Eachbranchhascertaincontrolsoverth eotherbranches.Eachbranchcanlimittheotherbranchesfromgainingtoomuch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俨然成为西方成熟法院制度的杰出代表。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美两国法院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治理论基础,在移植与继受法院制度过程中的态度、目的和进程、最高法院的功能、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法院的民间认同度以及法院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一法院的权力和分配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的职能决定着法院的地位。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由此而专门设置的机构法院也就获得了它独特的地位。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中国宪法第123、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两国宪法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概念。从学理上讲,“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含义是同一的。但从中国法的含义来看,司法权首先是审判权,同时它还包括“检察权”;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审判权就是司法权。主要的差异反映在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上。 (一)关于独立性问题。美国宪法上的法院设置是指法院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仅以议会和联邦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权力并行并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对于对方各自独立。其“独立性”含义包括:第一,法院独立的外部性,是指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机构;第二,法院独立的内部性,是指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中国宪法关于法院独立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从这一条的规定看,中国法院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但不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法院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是向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负责”的含义十分广泛,包括审议司法报告、法官任免、接受执法检查等方方面面。中国的司法独立中还专门将“个人”列举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性的一个因素,这一点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包含了影响法官审判的法官个人背景中的“个人”(亲朋好友)和法院所面对的制度环境中的“个人”(拥有相关权力的官员)。这一点在立法上的考虑符合中国社会的传统,“个人”或者“通过个人”能给“制度”带来特殊的影响是我们中国社会生活中一种普遍的意识,它暗含着一种对“制度”的评价,尽管这一点并不为我们国家所独有。 (二)关于“司法权”的内容问题。由于宪法上“独立”的对象侧重不同,因而在“司法权”内涵界定上亦有不同。美国宪法中的“联邦司法权”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宪法中规定的“司法管辖权”;第二是根据司法判例获得的“司法审查权”。然而美国联邦法院在行使这项权力时十分谨慎,认为应“慎重考虑享有宪法权力的其它部门”,需要维护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包括法院的权力分配问题,从而对该项权力的行使实行自我限制政策。中国宪法规定中并没有使用“司法权”概念而是使用“审判权”和“检察权”概念。对司法权的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强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也有着显著的差异。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比较中美法院制度,并探讨其中的差异与联系。 1. 司法独立 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都推行司法独立原则,但在落实上有所不同。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关系稍显复杂,监管和问责机制也需要完善。相比之下,美国的传统机制更为完备,司法独立得到更好的保障。但美国法院中仍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政治或经济干扰。 2. 司法程序 中美两国的司法程序也有所不同。中国法院审判程序注重程序合法性和合规性,而美国法院审判程序则更侧重公正性和程序公开性。美国法院涉案双方会在法庭上进行舞台式的辩论,而中国法院则强调法官取证严谨,审判过程也更加庄重。 3. 司法权威 中美两国的法院权威也有所不同。美国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法律的最高审判机构,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威。而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威信相比较于美国还有待提高。不过,中国正在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并努力提高法院的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4. 审判效率 中美两国的审判效率也有不同。中国法院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推行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方式。而美国法院审判程序更为繁琐,需要更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有时,甚至会导致案件积压,审判效率下降。 5. 社会参与 中美两国的法院也在鼓励社会参与,但方式不同。中国的社会参与主要是通过审判公开、网上诉状、律师代理和公益诉讼等方式。而美国则推行陪审团制度和公益诉讼,使公众直接参与到司法程序中。 综上,中美法院制度不仅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不同的制度体现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审判方式,但都在努力为社会提供更为公正、客观、高效的司法服务。未来,中美司法制度的对比研究和交流合作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司法制度的改进与发展。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A Comparison of Judicature And legal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US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two main powerful counties in economic and military fields in the world。Nevertheles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social and cultural aspects, there are many cruc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ese differences are too excessive too tremendous and too deep—going, as a result,the two counties diverge markedly when it comes to almost every international affair。We don't have that wisdom and strength of researching and probing those differences。That being so,let’s give it a head st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law。 Judicial system Judicial system of US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ours。Firstly,America’s judiciary is one branch of that three branches—the legislative branch, the executive branch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异同之处。 法院组织结构是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院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中美两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些显著差异。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各级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分别是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巡回法院。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法院层级设置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层级较多,而美国法院层级较少。 法官是法院审判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的选拔任命对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方面也存在差异。在中国,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法官任命委员会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而在美国,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中存在不同的机制。 审判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范和程序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在中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而在美国,审判程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

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等环节,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等形式。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在中国,法院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干扰。而在美国,司法独立被广泛认可,并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法官享有较大的独立性。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中美法院制度在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和借鉴彼此的优势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本国法院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同时,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形成,因此在借鉴中也需要注重本国国情的特殊性,兼顾法院制度的合理性和适应性。希望中美两国在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中能够取长补短,共同推动法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 综上所述,中美法院制度在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和借鉴彼此的优势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本国法院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然而,由于中美两国在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上存在差异,借鉴时需要注重本国国情的特殊性。期待中美两国在法院制度比较研究中取长补短,共同推动法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新-当前中美司法理念的对比 精品

当前中美司法理念的对比 本文作者董宏志袁野工作单位吉林大学校长办公室改革开放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经济大门,也同时成就了制度研究的新起点,我们不断地向西方学习制度建设、法律修订、机构设置,希望实现后发优势,用先进的制度来促进中国的发展,相信制度的落后是造成中国屈辱的罪魁祸首。 但当我们为此孜孜以求,以为离模板——美国不远时,一个个案例却告诉我们。 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背后是一整套理念、文化支撑,这是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原则。 制度可以移植,制度背后的理念、逻辑却不可复制。 司法制度是最能体现这种理念文化的,因为它表达出了国民对是非、真假、善恶的基本判断标准。 当人们面对生命,对视死亡时,人心中深植的或者被理智掩盖的观念文化就会被激发出来,形成最本能、最原始的反应,所以本文中选取了两个比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例,希望从这粒水珠中折射出太阳的光辉。 1中美司法理念的案例比较1994年美国辛普森案引起全世界关注的世纪大审判。 在刑事审判中,涉嫌杀妻的辛普森胜诉,因为证据被污染,程序不合法。 在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判败诉,承担了巨额民事赔偿。 与此相比,1998年河南赵作海冤案也引起了国人的极大关注。 两个案例的背景并不一致,辛普森案发生在保守主义复兴,种族关系趋向紧张的90年代的美国,而且辛普森本人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体育、电影、广告三栖明星,是美国人心中的英雄。 而赵作海只是一个当地村庄的强人,并不具备大量的社会资源,社会背景也很迥异。 但抛却这些背景事实,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两人都只是重大嫌疑人,有着杀人动机并有一定证据指证。 一个是应该判刑而结果是无罪释放,一个是没有杀人却被判处死刑。 如果辛普森案发生在中国,赵作海案发生在美国,也许引起的讨论和诧异会更大,甚至爆发群体性事件,可正是因为前者是在美国,后者在中国,虽然掀起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